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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萨克斯坦的地下资源

发表时间 :2013-09-13 15:16:12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萨克斯坦的地下资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下资源范围关系以“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使用法”(«Недра и недропользование»)(2010年6月24日)调理。该部法律取代了以前使用的“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使用法”(1996年1月28日NO2828)和“石油法”(«О нефти»)(1995年6月28日NO2350)。

  2012年规定和生效信部法律“天然气及天然气供应”(«О газе и газоснабжении»),确定法律性、经济性和管理基础性天然气及天然气供应方面的社会关系, 目标是保证国内燃气需求条件,且有效、可靠和安全和经营设施的燃气系统。
  地下资源权利:
  - 地下资源的国家地质研究权;
  - 勘探权;
  - 开采权;
  - 勘探和开采混合权(只对国家级矿地和/或地质构造复杂);
  - 建设和(或)使用与勘探或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权;

  按照有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法规有三种方式授予地下资源使用权:
  - 提供(国家直接提供的权利),以合同方式按照招投标结果或直接谈判;
  - 受让(通过另一个地下资源使用者取得);
  - 权利承受(企业重组或自然人死亡继承人享有地下资源权);

  矿业权期限:
  勘探权合同可以到6年,可以延期;采矿权以项目规定的期限确定,可以延期。

  在1999年哈萨克斯坦引入新的制度,投资者与授权机关地下资源使用权利以合同协议来确定。取代以前制度 - 地下资源使用权利以许可证方式受让地下资源使用者,且前制度合同是有辅助性的作用。

  附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权经过招投标和直接谈判取得概要.pdf


  更多详细内容请参阅雨仁对外联络部版的俄-中亚矿业小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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