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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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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8年6月26日中国矿业联合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8月16日中国矿业联合会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矿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矿联)的会员服务、发展与管理工作,保护会员合法权利,维护中国矿联声誉,确保和谐共享、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民政部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中国矿业联合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会员是指在中国矿联(含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入会的企、事业单位,矿业相关行业协会、地方矿业协会,与矿业相关的科研院所(校)等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由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主席团单位和副会长单位组成。
  第五条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常务理事代表,需由其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单位调整理事会负责人的,需由其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协会党建部审核,提请理事会审议,报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有法定数量空缺。增补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侯选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增补为理事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1.成为中国矿联会员。
  2.会员单位自愿申请。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较好履行会员单位权利和义务。
  4.理事代表符合《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的理事所应具备的条件。
  (二)增补为常务理事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为中国矿联的理事单位。
  2.自愿申请成为常务理事。
  3.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较好地履行理事单位权利和义务。
  (三)增补为副会长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为中国矿联的常务理事单位。
  2.自愿申请成为副会长单位。
  3.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较好地履行常务理事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对当选的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主席团单位、理事会负责人单位及代表发放单位证书和个人证书;当选的监事发放个人证书。
  第九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
 
第三章  入会与退会
  第十条 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与矿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个人,凡承认《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矿联。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流程:
  (一)单位会员入会流程:登录中国矿业网(www.chinamining.com.cn),下载并阅读《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全面了解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并按“单位会员入会流程”的要求,进行网上申请注册、填报并提交,履行入会程序。
  (二)个人会员入会流程:请登录中国矿业网(www.chinamining.com.cn),下载并阅读《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全面了解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并按“个人会员入会流程”的要求,进行网上申请注册、填报并提交,履行入会程序。
  (三)新入会会员在中国矿业网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能够代表所在单位合法权益,愿意参加中国矿联活动的人员作为单位代表,并指派一名协会工作联络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相关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二)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2年内不批准再入会。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本会,由本会修改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可获得我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一)基本服务:每月提供专业期刊《中国矿业》;每周提供电子期刊《中国矿业信息》;不定期免费提供矿产品供需形势分析报告、中国矿联动态信息简报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二)会议、培训及讲座服务:会员单位参加我会主办的国内及国际会议和展览等活动享受会员优惠价格。为会员提供矿业相关技术及管理等方面专项培训及专家讲座。
  (三)品牌建设服务:组织推荐会员单位参加国家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组织的科学技术奖等各类评奖活动;接受企业或机构申请的地方特色名牌矿业城市申报及评估工作等。
  (四)国际合作交流服务:协助会员单位查询公益性全球地质资料以及境外矿业投资涉及的政策法规;根据会员单位需求组团或协助参加国际矿业会展、考察境外矿山企业。开展民间中外矿业合作与交流,搭建“走出去、引进来”的服务平台。
  (五)宣传服务:通过中国矿业网宣传报道会员单位先进、典型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品牌形象、矿业先进文化的宣传服务。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采取级差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已于2017年5月25日,经中国矿业联合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10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5万元;
  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2万元;
  会员单位(社团组织)年度会费为5000元。
  主席团单位会费:按其会员最高身份(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标准缴纳。
  同时在中国矿业联合会和专业委员会任职的会员单位,会费按标准高的缴纳,不重复收取。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依据会员级别,按标准交纳当年会费。每年3月、9月分两次向会员单位下发当年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不满足交纳条件的,自动降级。
  第二十五条 会费用于会员公益活动、本会办公费用及矿业重大问题调研,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会费的使用接受理事会、监事会、财务审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矿联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联秘书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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