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停止更新 > 法规 > 雨仁专栏 > 专业观点 > >详情

矿业能源观察(2014年第二期)

发表时间 :2014-03-07 09:40:58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主      办: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
编辑委员会: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
                     孙晓勇、田海晨
执行编辑:范小强、薛海莎
联系方法:范小强    15810221485    fxq20040310@163.com
                  薛海莎    13488775395    xuehaisha2008@126.com          
 
导  读
 
栏目设置:         
    涉矿新规:主要汇集近期发布的影响矿业发展的法规或政策;
    矿业资讯:就煤炭、铀矿、金、铜等矿产;风险勘查及地勘单位等重要资讯;
    地方聚焦:主要介绍热点省份近期涉矿政策及动态;
    涉外资讯: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及跨境贸易等方面;
    本期关注:主要就客户关心或影响深远的重大热点进行深度观察;
    业务介绍:对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进行简单介绍。
我们的理念:    
       您的了解,就是我们工作的目的; 
       您的关注,就是我们行动的方向;
       您的支持,就是我们继续的动力;
      您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欣慰!
《矿业与能源观察》献给高品位矿业人,欢迎您提出建议;更欢迎您让我们分享您的矿业关注点、矿业经历、境内外矿业勘查开发的感悟。
发布日期:
《矿业与能源观察》一般在每月的20日前后以电子文档方式传至中国矿业网“法规”板块,网址:
http://www.chinamining.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82。
【声明】 
本信息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而成,属于内部交流资料,提供给相关合作伙伴或朋友,所有信息和评论仅供参考,此评论并不构成我们对某一问题的法律意见。请收到该资讯者合理使用。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2006年设立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每年以超过150家的速度跻身于北京1400家律师事务所前50名,是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发起单位,栾政明律师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以矿业法律服务为核心,秉承专业、前瞻、执着、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在矿产能源、基础设施、不动产等领域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近年来,雨仁律师团队聚焦矿产能源行业,为中国黄金、山东黄金、紫金矿业、华电香港、黑龙矿业、中国电工集团、建龙矿业、辰信矿业集团、北国投、中广核、保利集团、百勤油服等国有及民营上市矿业集团,在国内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柬埔寨、俄罗斯、吉尔吉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罗马尼亚、赞比亚、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矿业投资并购活动中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是关注于矿产能源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能源矿产,例如煤炭、煤层气、页岩气、铀矿等;金属矿产,例如金、铜、铅锌、铁、钼等;非金属矿产,例如钾盐、萤石、磷矿等;水汽矿产,例如矿泉水等有丰富的经验。
我们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律顾问服务、矿权的申请流转、矿业并购、矿业IPO及重组、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绿色矿山、涉矿行政民事纠纷诉讼及仲裁等。
 
目  录
 
2014年篇首语 5
涉矿新规 6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1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被修改 6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8
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14号 11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8号 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17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140214 17
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140214 18
矿业资讯 18
油气管网无歧视开放 “三桶油”垄断格局将打破   18
审计署:重点揭示五个环节违法违纪问题 19
中国页岩气开采再现重要突破 油气设备需求迎来新机遇 19
中石化在习水成功勘探出页岩气 日产气量最高达10万余立方米 20
地方聚焦 21
四川页岩气开发提速 拟试水混合所有制 21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22
关于探矿权抵押备案和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24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清理过期探矿权的通知 26
涉外资讯 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4]2号 27
加专家预测加拿大将迎来液化天然气投资热潮 32
中国拟建设国际能源衍生品交易平台 32
本期关注 33
尴尬的矿业权抵押备案与合资合作备案 33
国务院一手消减行政审批,一手公开各部门的现行行政审批目录 35
主要业务简介 37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37
矿权申请流转 37
矿业并购 38
法律尽职调查 38
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38
合资合作勘查 39
涉矿诉讼 39

2014年篇首语

       一年之计在于春。又到了总结去年,谋划今年的时刻。
       2013年是雨仁所矿产能源团队大发展的一年,我们的矿产能源服务范围得到拓展,我们的矿业服务层次得到提升,矿业服务能力得到深化。
我们的矿种服务范围已经从传统的金属矿产,例如金、铜、铅锌、铁等,向非金属矿产覆盖,例如磷矿、石膏矿、玉石矿等;我们的能源矿产服务范围已经从煤炭、铀矿,向油气类矿产覆盖。
我们的矿业企业服务对象在扩围。从老客户、老朋友到新客户、新朋友,从国内矿山企业到地质勘查单位,从矿业投资公司到外商投资企业,从为境外并购服务到在境外为中资企业服务。
我们的矿业服务能力得到深化。从朋友介绍到上门咨询,从大型并购到大额诉讼,从前端咨询到后期介入,从单一法律服务到立体化的投资服务。一步步走来,曾经的风雨洗刷不掉内心的坚守和信仰,雨仁矿业团队愈发自信和成熟。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面对过去,我们从不沾沾自喜;畅想未来,我们倍感任重道远。
       2014年我们的行动原则为:继续维护、巩固好已有的客户和朋友,延长服务链条,为其提供更有价值、更贴心的服务;在非金属矿产及深加工和油气资源法律服务领域继续拓展及深化;加强并深化与信托、担保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矿产融资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合作;适时在大农业及新能源领域有所突破。
      荀子曰: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我们将以“专业 前瞻 执着 共赢”的理念为您服务,时间和实践将说明一切!
最后,祝愿朋友们生意兴隆、事业发达、家庭幸福!
 
 
 
 

涉矿新规

l.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被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2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内容,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五项;将第九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和实收资本”。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将第三款修改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六)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九)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删去第九章。
      (十一)第十章改为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三)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十五)删去第七十六条。

l.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64 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茅
                                                              2014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
  对涉及变动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l.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14号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安监管一〔2013〕1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十九条关于“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必须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二、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的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的,如果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中包含排土场相关内容,且明确排土场安全度,可以不再提交排土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如果其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中没有包含排土场相关内容,还需要提交排土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l.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l.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

l.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14021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公开《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附后)。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14日 

l.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140214 

2014-02-14 | 来源: 政策法规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现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45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联系电话:010-66558560、66558550。
 
                                                                                                                 国土资源部
 
                                                                                                              2014年2月14日 

矿业资讯

l.油气管网无歧视开放 “三桶油”垄断格局将打破  

发布时间:2014-2-26 来源: 国际燃气网
    2014年 1月28日,国家能源局对外公布了《2014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今年将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这意味着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网络的垄断有望被打破。
    据了解,国家能源局今年将会研究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重点对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能力及效率、接入申请与受理、合同签订与执行、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情况实施监管。在去年11月,国家能源局已经完成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油气管网运营企业应根据一定排序,即以现有输送(储存)合同用户,国家政策规定的优先类、鼓励类用户,申请、签订输送(储存)在先的新增用户,无歧视地对第三方开放管道设施。同时为了加强监管,国家能源局将全面负责公平开放的监管,并赋予其分布各地的派出机构监管职权。
    业内普遍预期,如果今年在上述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之上出台正式的监管办法,那就意味着目前由“三桶油”垄断的油气管网将逐渐向第三方开放,“三桶油”各自运营的油气管网也有可能实现互联互通。据了解,当前我国境内油气管网长度达到10万多公里,主要由“三桶油”和地方燃气公司来投资建设。其中,中石油的天然气管网占到国内整体天然气管网的七成,高度的垄断甚至让另一家能源巨头中石化颇有微词。
事实上,油气管网的垄断是个老话题,各方一直争论不下。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认为,打破油气管网的垄断已经取得了共识,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把油气管网放在一个既有气源又有市场的经营者手里,如果中间的管网也被其垄断,那么很难形成有效的竞争,最终会导致效率低下,成本上升。

l.审计署:重点揭示五个环节违法违纪问题 

2014年02月02日 14:57:57 来源:新华网
全文详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2/02/c_119204497.htm
  新华网北京2月2日电(记者张晓松)审计署日前要求各级审计机关,紧紧盯住财政资金管理、公共工程建设、银行贷款发放、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企业投资经营等重点环节,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揭示力度。
  审计署日前在部署审计机关反腐倡廉工作时提出,各级审计机关应发挥好反腐败“尖兵”“利剑”作用,严肃揭露和查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骗取侵占、奢侈浪费、毁损资源、破坏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不放过任何疑点;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无论涉及谁,绝不回避、不退缩、不手软,坚决查深查透查实。
  审计发现,当前,在一些重点环节极易滋生腐败现象,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易发多发。如在银行贷款发放环节,一些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和财经主管部门人员利用金融资源分配权力设租寻租;在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企业投资经营方面,企业下属单位违法违纪问题比较严重,其主要负责人频频涉案,作案手法更加隐蔽。
    2013年,审计机关坚持抓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打击和惩处腐败,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1到11月,全国审计机关移送违法违纪案件线索1400多件,并协助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查处了一批重特大腐败案件。

l.中国页岩气开采再现重要突破 油气设备需求迎来新机遇

2014-2-27  国际燃气网
中国油气领域的改革正在秣兵历马加速推进之中。与此同时,我国一些非常规能源勘探进展频传喜报。近日,中石油页岩气开采的重点地块--长宁威远区块管输基本方案基本成型,即将进入推进阶段。由此可以断定,中国两桶油在页岩气领域的布局和初级开发已经基本完成,预计不久将进入商业化规模化运作,油气设备新一轮市场开发即将打开。
2月22日,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确定了四川长宁、威远区块页岩气管输基本方案,通过完善资源评价技术,提高建井质量、单井产量等方式提高页岩气开采质量和效率,旗下100多口新井正在快速推进中。威远-长宁页岩气国家级示范区于2012年3月成立,目前已经初步形成页岩气开发系列技术、工厂化作业模式和全新的平台作业方法,类似于中石化的涪陵区块。在中石化页岩气开采接连取得重大突破之后,中石油页岩气开采也在加速推进中。
威远-长宁区块是中石油页岩气开采的重点地块。目前该区块有9口井投入试采,累计产气8000多万立方米,石油西南油气田将建设20多个工作平台并开钻110多口新井,预计今年将再投产8口新井。按照规划,今年4月底前,10多个平台将开钻,7月底前全部实行开钻,新井将在2015年年初、一季度、二季度分别投产1/3。页岩气商业化规模化运作有望开启。
中石化和中石油在页岩气开采领域的超预期发展,有望使页岩气“十二五”目标提前实现。目前中石化和中石油发展最好的区块涪陵区块和威远-长宁区块均在四川省,四川省页岩气储量巨大,省内页岩气资源量约27.5万亿立方米,占全国的21%。可采资源量4.42万亿立方米,占全国的18%,均位居全国第一。
根据“十二五”产业规划,到2015年我国页岩气将初步实现规模化生产,页岩气产量达到65亿立方米/年。从目前页岩气发展态势来看,甚至还有可能超额完成达到100 亿方。市场预计“两桶油”到2015年即可实现页岩气开采量合计100亿立方米。此外加上中海油、陕西延长石油华电集团、中联煤以及一些民营企业的产气量,2015年全国页岩气产量有望达到120-130亿立方米。
国内页岩气开发的加速发展受益相关设备类公司。从压裂设备来看,约占设备投资的20%,国产压裂设备占据了国内95%的市场份额,并成功进入了国际市场,其中上市公司杰瑞股份[0.00% 资金 研报]在压裂成套设备、固井设备等多个领域业绩突出。从钻井设备来看,近年来国内油气井钻探数不断增加,钻机配件尤其是钻头等易耗品需求将有所保证,目前国内钻井配件上市公司主要有江钻股份[0.00% 资金 研报]。从测井设备来看,测井服务单位对高端、个性化的测井仪器需求进一步加大,国内测井设备公司吉艾科技[0.00% 资金 研报]研发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l.中石化在习水成功勘探出页岩气 日产气量最高达10万余立方米 

   2014-02-17 | 作者: 黄进 张鹤林 |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全文详见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402/t20140217_1303795.htm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分公司日前在黔北地区钻探出一口深部高产页岩气预探井丁页2HF号。      
该井位于贵州省习水县境内,系川东南地区林滩场——丁山北东向构造带上,完井斜深为5451米、垂深4417米、水平段长1034米,为目前国内埋藏最深的页岩气水平井。经测试,日产气量最高达10.5万立方米,日均产气量为4.3万立方米,油压和气量比较稳定。  
    经过近5个月的分段压裂、防喷试气、固井排液和放喷求产,技术人员克服了国内外罕见的高泵压、高气压等施工难题,在套管固井、压裂试气等方面创中国石化(国内)油气勘探技术指标的十项第一,获得我国深层页岩气勘探的重大突破。这一页岩气勘探开发区块的发现,对推进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改善我国能源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聚焦

l.四川页岩气开发提速 拟试水混合所有制

发布时间:2014-02-20 来源: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四川页岩气开发今年将要破题。”在2月18日举行的四川省能源工作会议上,四川省发改委主任唐利民表示,未来将从四川实际出发,推进电力、油气、煤炭等领域的改革,加大能源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四川省对页岩气的开发力度一直不减,但页岩气实现规模开采量并不大。在四川能源开发机制改革背景下,对页岩气开发模式的探索亦成为重点。
昨日,唐利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部门正在考察研究方案,以混合所有制形式,在一些区块让民营企业参与开发。可以由省属企业或央企让一部分股权出来,社会资本公平竞争参与开发,这符合中央改革的精神。
资料显示,四川省境内页岩气资源量约27.5万亿立方米,占全国的21%;可采资源量4.42万亿立方米,占全国的18%,均位居全国第一。2013年12月9日,备受关注的国内首个央地合作页岩气开发公司——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宁天然气)在成都正式挂牌成立。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四川省发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雷开平在上述会议上也表示,四川将清理限制民间投资的政策障碍,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国家在四川开展天然气勘探开发改革试点,鼓励多种所有制投资主体参加四川油气资源开发。
除了在常规能源方面加快引入民资,四川在页岩气开发上亦重点布局。“在探索页岩气开发模式上要敢于先行先试,调动地方和民间资本积极性。”雷开平称,四川要积极借鉴长宁天然气模式,在页岩气资源的其他地区,探索并鼓励省属企业、地方企业、民营企业与中石油、中石化合作,成立合资公司,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
长宁天然气由中石油、四川省能投公司、宜宾市国资公司和北京国联能源产业投资基金联合组建,总注册资本30亿元。据四川日报报道,截至2013年底,宜宾长宁区块的页岩气累计产量为2000万立方米。按照规划,2020年将达30亿立方米。

l.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文详见内蒙古国土资源厅网站
http://www.nmggtt.gov.cn/zwgk/tztg/201312/t20131217_101234.htm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查工作,提高对开采矿山的监督管理质量,现对采矿权新立、延续申请资料及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采矿权新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中应明确说明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是否在划定矿区范围内。
  开发利用方案报专家组评审时,如发现开发利用方案的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越划定矿区范围等情况时,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专家组应提出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的书面建议。
  采矿权申请人持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专家组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的书面建议,在划定矿区范围有效期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调整后方可通过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盟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采矿权新立申请时,应审查新立申请范围是否涵盖开发利用方案中的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并在审查意见中说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和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关系。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完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申请采矿权新立的项目,如开发利用方案中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越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人可向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单位申请出具明确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并建议调整的书面意见。
  (三)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本辖区内,已设采矿权范围未包含原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全部拟设开采工程的项目进行清理,以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及原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按照矿业权实地核查问题处理程序办理,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此类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二、采矿权延续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采矿权人向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权延续时,应提供包含延续期间开采矿体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组评审意见书。如申请采矿权延续期间的开采矿体无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包含延续期间开采矿体的开发利用方案。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盟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应一并审查以下事项。
  1、矿山开采方式、开采规模是否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明确的矿山开采方式、开采规模一致;
  2、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明确的矿山服务年限是否已到期。
  盟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初审意见中明确对以上两项审查事项的审查意见。
  (三)对于以下两种情形,采矿许可证暂延一年,盟市国土资源局暂扣采矿许可证,并将此情况函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同时,盟市国土资源局向采矿权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开发利用方案重新委托编制及评审工作,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1、矿山开采方式或开采规模已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明确的矿山开采方式、开采规模不一致的;
  2、无特殊原因,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明确的矿山服务年限已到期的;
  涉及到资源枯竭,开采完毕的,盟市国土资源局应监督采矿权人须依法履行闭坑手续。
  (四)除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外,其他矿山提供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申请延续的,必须按剩余保有储量、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和矿山规模确定有效期,不得人为设定有效期。
  (五)对于采矿许可证标注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吨以下(不包括年产30万吨)的煤矿,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要在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及统计表(详见附件)上报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同时将辖区内采矿许可证标注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吨以下(不包括年产30万吨)的煤矿暂扣采矿许可证,并将暂扣采矿许可证名单函告同级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及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应书面通知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矿采矿权人,须在一年内完成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否则不予受理其延续申请事项。
  附件:采矿许可证标注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吨以下(不包括年产30万吨)煤矿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12日        
 
 

l.关于探矿权抵押备案和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文详见内蒙古国土资源厅网站
http://www.nmggtt.gov.cn/zwgk/tztg/201311/t20131115_58744.htm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和规范矿业权抵押备案工作,推动我区矿业经济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实际,现就探矿权抵押备案及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和完善矿业权抵押备案工作
  要在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探矿权抵押备案工作,不断拓宽矿业经济领域融资渠道。矿业权抵押是抵押申请双方自愿并协商一致,以采矿权或探矿权抵押融资的行为,其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登记备案机关只负责在抵押备案期间冻结被抵押的采矿权或探矿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手续;在抵押备案期间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手续时,不需要征求抵押权人意见。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配置资源的企业煤炭风险探矿权,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转采后查明资源储量不能满足5年服务年限的探矿权,其抵押备案申请不予办理。
  二、申请探矿权抵押备案的基本条件
  (一)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或者能够满足开采设计要求;
  (二)储量报告已评审备案;
  (三)贷款金额未超出申请双方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结果;
  (四)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
  (五)探矿权权属无争议;
  (六)探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七)探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
  (八)探矿权价款已全部缴清,涉及原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仅评估30年动用资源的,应补缴剩余价款。
  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转化或制造项目配置资源的探矿权,配套项目建设程度应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资源配置政策规定要求,或者探矿权人同意退回未落实配套项目对应的资源量。
  三、探矿权抵押备案申请的要件
  (一)抵押备案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公证书;
  (三)勘查许可证;
  (四)探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七)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材料及相关要件;
  (八)抵押申请双方对探矿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申请煤炭探矿权抵押备案的,还应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配置煤炭资源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
  四、其他事宜
  除银团抵押外,只能为1家银行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探矿权抵押的其他情形,以及办理备案和解除的程序等与采矿权抵押相一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10月20日

l.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清理过期探矿权的通知

全文详见http://www.hblr.gov.cn/wzlm/zwdt/tzgg/28786.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省国土资源厅教育实践活动问题整改责任分工任务书》中有关清理过期探矿权的要求,结合全省探矿权年检和我厅开展的探矿权勘查设计专项检查工作,省厅对2013年9月30日前过期的探矿权项目进行了清理,并将于2014年注销一批圈而不探的探矿权。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收到本通知后,应责成辖区内县(市)国土资源局,抓紧开展过期的探矿权项目相关情况核实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省厅下发的《探矿权证期满项目一览表》(附件1),分别核实探矿权过期原因,将其区分为“暂缓注销和建议注销”两类情况,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二)对“暂缓注销”类的探矿权,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于2014年1月20日前报省厅,由省厅统一公告并督促探矿权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建议注销”类的探矿权,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向相关探矿权人下达《关于限期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通知书》(附件2),同时在市、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相应公告(附件3),督促探矿权人办理探矿权注销手续。各地发出的《关于限期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通知书》应保留探矿权人签收凭证,以备查询。
  (四)待“建议注销”探矿权的公告期满后,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各地《关于限期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通知书》和探矿权人签收凭证复印件上报省厅。
  二、省厅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的有关规定,依据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建议注销”的相关资料,在厅会审会审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探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对2013年10月1日后的探矿权证期满项目,省厅将适时进行清理,并同时征求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意见。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矿管处联系。联系人:黄涛;联系电话:027-86656133。
  附件:1.探矿权证期满项目一览表
  2.关于限期办理勘查许可证相关注销手续的通知
  3.关于办理探矿权注销手续的公告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27              

涉外资讯

l.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
(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五)所在地外汇局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使用“境外放款”功能登记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签约信息,采取纸质报表统计提款信息。
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到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该笔对外债权的业务编号,并应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的发生和租金收入等情况。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等信息。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模块功能完善后,按新的要求采集相关信息。
二、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
(一)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的前置管理。
(二)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资产后30日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应持以下材料到主要资产所在地外汇局或其境内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
1.申请书,并填写《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表》(见附件);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签署的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无须提供不良资产及担保事项逐笔数据);
4.若由境内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5.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
出让不良资产的境内机构收到境外投资者的对价款后,可持以下材料直接到银行申请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收入,或者申请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
1.申请书;
2.境外投资者受让不良资产办理登记时取得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复印件);
3.债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
4.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收入,或者办理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手续时,应按照国际收支、外汇账户和结汇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所对应的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的业务编号。
(四)因回购、出售(让)、清收、转股或其他原因导致境外投资者对登记资产的所有权变更或灭失时,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所有权变更或灭失后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改由银行审核办理。
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可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1.申请书;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
3.《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表》复印件;
4.关于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来源的证明文件;
5.若由境内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6.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投资者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的业务编号。
(六)银行应认真审核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收入、办理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时填写的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的业务编号。
(七)因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导致原有担保的受益人改变为境外投资者的,该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后新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现行对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进一步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
(一)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以下简称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二)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除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还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其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三)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
(一)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内企业凭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有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
(二)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
(三)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担保履约)或注销境外放款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
五、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管理
(一)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利润汇出,原则上可不再审核交易单证;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利润汇出,原则上可不再审核其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及其税务备案表原件。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二)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限制。
六、简化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
(一)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
(二)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三)取消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可在银行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四)取消对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进行公证的要求;取消对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的要求。
七、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
证券公司经营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除因公司更名、外汇业务范围调整等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换领《许可证》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证券公司无需定期更换《许可证》。
已领取《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一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经营外汇业务具体情况、外汇业务种类、购结汇及资金汇出入情况、外汇业务合规情况及相关外汇业务资产负债表等)。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月10日

l.加专家预测加拿大将迎来液化天然气投资热潮

发布时间:2014-1-16 来源: 国际燃气网 
 
加拿大ARC金融公司首席能源经济学家彼得特扎基安1月14日在加《环球邮报》撰文表示,加拿大西海岸将迎来液化天然气投资热潮。大规模投资将持续至2030年,投资主要包括增加天然气产能、铺设连接太平洋的天然气管线,以及建设液化及港口设施三部分。特扎基安预测,2017年是加液化天然气领域投资额最高年份,当年投资额将达160亿加元。目前,加方有14个液化天然气项目正在筹建,其中7个已获加联邦能源委员会批准。特表示,3个项目可能最先开工建设,其中2个液化设施位于BC省卡提马特港(Kitimat),1个位于BC省鲁伯特王子港(Prince Rupert)。

l.中国拟建设国际能源衍生品交易平台

    2014年02月28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8日在京表示,证监会正在指导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以“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为准绳,建设一个开放型的国际能源衍生品交易平台,充分反映全球石油市场供求关系,为全球能源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上述平台的建立被不少市场人士视为中国加快上市原油期货的重要配套措施。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对石油等能源资源的需求量亦有所上升。据此前中国官方披露,2012年中国石油产量为2.04亿吨,进口2.8亿吨,石油对外依存度升至58%左右,而这一数字在本世纪初仅为32%。
  分析人士指,原油期货的上市,将有利于推进中国石油等领域的市场化价格体制改革,为境内外石油产业链企业、各类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的工具,也将有利于推动中国期货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
  张晓军强调,证监会一直在积极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不断加强与各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促进原油期货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二是不断完善原油期货合约规则和市场建设的具体方案;三是不断优化技术系统,做好上市原油期货的技术准备工作。
  张晓军强调,作为中国拟推出的第一个国际化期货品种,原油期货将采取一系列制度安排,吸引更为广泛的国际投资者参与。目前上述平台的建设已确立了“国际平台、净价交易、保税交割”的基本框架。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上期所继续深化原油期货上市筹备的各项基本工作。 

本期关注

l.尴尬的矿业权抵押备案与合资合作备案

范小强 王振华
2014年2月14日,是个不同寻常的日子,西方的情人节,中国的元宵节。对于矿业圈内人士而言,还是一个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特殊日子。
    纵观这个目录所公开的四十五项行政审批事项,并与实践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相比较,尚有疑惑之处。
疑惑一,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矿业权抵押,特别是采矿权抵押,并没有出现在目录中,何故?疑惑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以下简称309号文)中规定的合作勘查开采合同备案,也没有出现在目录中,何故?
我们管中窥豹,结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热点加以分析,权当抛砖引玉!
第一,上述两项备案依据的是309号文,该文件在中国矿业法制史上曾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矿业权抵押问题十分复杂,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抵押问题,309号文规定了矿业权抵押。但是地方性法规对于探矿权是否可以抵押,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的程序及提供的文件,抵押合同是需要批准或备案抑或不需要批准或备案,批准或备案的效力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是矿业企业矿权融资不畅的原因之一,又反映了中国法律理论界对于矿业权研究的短板,还反映了中国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矿业权抵押乱相的无奈!很多问题,岂是单纯主管部门所能解决?
第三,合作勘查开采合同是否备案是以往很多矿业权合资合作纠纷中常见的焦点之一。不管是矿业权抵押备案还是合资合作备案,备案的性质及是否备案对于矿业权抵押合同及合资合作协议效力的影响是核心,可见,备案不仅事关行政审批的形式,还关乎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更关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和矿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不得不重视。如果结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 号)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同时,考虑到国土资源部公布目录中所用措辞(“国土资源部现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45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可知45项行政审批事项有进一步消减的可能;而上述两项备案是否保留尚存较大不确定性,这或许是这两项备案暂未公布的原因;或许,决策部门正在酝酿管理环节的改革以便替代上述两项备案,但不管怎么改,都不容回避的事情是:遗留问题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新的管理措施应该在法治轨道上开展!
实际上,矿业权抵押备、合作勘查开采备案行为,联系到近年来呼声甚高的将矿业公司股权转让视为矿业权转让管理的现象,三种行为的本质都涉及到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如何理解的问题。与其怀抱在矿产资源法修改中对此类问题有所规定的奢望,不如提出更为务实的建议,采取更为务实的措施。
建议有权机关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作出权威的立法解释。
第一种途径,由国土资源部依法向国务院提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进行立法解释;第二种途径,由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进行立法解释。   
即使是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解释权时,根据法律和惯例,任何法律解释都必须以文意解释为基础,而不能任意随意扩大解释。
经过严肃的、正式的法律程序,统一社会各界对于“矿业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可视为矿业权转让”、“合作勘查是否是探矿权转让、合作勘查合同是否需要备案、备案的效力”、“矿业权抵押是否是矿业权转让、矿业权抵押合同是否批准、备案,批准备案的效力”等问题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有关地方主管部门滥用权力制定自以为是的、大相径庭土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制统一,清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制外衣,真正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强调的“规则公平”;只有这样才可还立法之本意,解大众之疑惑,清乱象正本源!

l.国务院一手消减行政审批,一手公开各部门的现行行政审批目录

范小强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强调,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据悉,在9项调整的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项目中,有6项为“取消”,分别是: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地质调查备案核准,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省煤炭矿业权审批项目备案核准。有3项为取消国土资源部的审批权限,分别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然保留此项审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地方政府依然保留此项审批)。
2014年2月14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能源局分别发布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以国家能源局为例,与煤炭有关的审批主要有两项。分别是: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项目核准和中央管理企业和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一项审批的法律依据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二、能源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电网工程:……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煤矿:国家规划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项审批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二、提高准入门槛(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主要业务简介

l.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一般有:拟订合同或审查合同、出具约定数量的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约定次数或时间的口头咨询、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企业法务人员的培训、为企业投资管理或高管人员提供讲座、受委托与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交涉特定事项、整理公司常用的法规资料汇编、投资项目论证、出具律师函、合伙企业该职位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个人法律顾问在西方比较普遍,在当前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财富越多越有必要聘请个人法律顾问,就像富豪聘请私人保健医生一样。高端人士在处理重大投资、再婚、遗产分配等重大事项时越早咨询律师,降低纠纷的可能性越大、减少麻烦的几率越高。

l.矿权申请流转

1、国内业务
协助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证照的审批登记;
矿权招拍挂方案设计以及法律文件制作
矿权合资、合作、抵押、出租、转让的尽调调查、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合同起草;
2、除中国境内业务外我们还特别关注以下国家和地区的矿权申请与流转:
俄-中亚五国;
东南亚柬埔寨
南美(智利、秘鲁、墨西哥)
加拿大

l.矿业并购

矿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涉及矿种分别为金矿、银矿、铁矿、钼矿、煤矿、铅锌矿、铜矿、钛矿、铀矿等);
并购方案的设计;
境外律师团队确定与组织;
并购主协议、公司章程、关系协议、回购协议、管理层雇佣协议、期权方案等合同文本的起草与谈判;
项目交割;
并购交易中保险推荐;
后续辅导与培训。

l.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可以接受采矿企业、投资公司等实体企业委托进行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受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性服务机构委托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对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进行环境守法状况尽职调查等。

l.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1、股权融资
整体转让;
出让控股权(产业投资人融资);
少数股权融资(财务投资人)
2、债权融资
银行借贷(采矿权抵押、股权出质;实际制制人担保),合作行:奥合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
券商金融业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合作券商:长城、平安、安信、海通、中原、宏源等
信托:新华、平安、华宝、新时代、中融等
企业间拆借(委托贷款);
债券:企业债券(主体AA以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小企业债;
3、EPC及EPCM合同

l.合资合作勘查

合作双方如果拟采用探矿权作价出资或联合风险勘查或合作勘查,律师可以提供合资合作勘查模式的建议,拟定合资合作勘查合同(合作者双方之间),拟定委托勘查合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合资公司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拟定等针对性法律服务,为合资合作勘查保驾护航。

l.涉矿诉讼

1、涉矿纠纷民事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
例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纠纷、采矿权人与矿山建设承包方、施工方、设备提供方等合同纠纷、合资公司的股东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矿业企业环境侵权纠纷等。
2、矿业权注销、吊销、征收等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等。
3、矿业涉外诉讼及仲裁

 
 

 

联系我们


电话

010-66557688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10号院东楼


邮箱

qjz@CHINAMINING.ORG.CN


邮编

100029


传真

010-66557688

社交媒体

中国矿业网

中国矿业联合会

电话: 010-66557667/7663/7666

传真: 010-66557666

邮件: qjz@chinamining.org.cn

版权所有 中国矿业网(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办) Since 1999

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发邮件给我们 PUB@CHINAMINING.ORG.CN

中国矿业联合会 技术支持:010-66557695 信息服务:010-66557688

京ICP备13015461号-2 企业邮局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54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