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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矿产投资(煤化工产业)的重要法律法规及政策汇编

发表时间 :2013-09-01 17:33:48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矿产投资(煤化工产业)的重要法律法规及政策汇编
 
目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州政发〔2013〕7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产业援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党办发〔2012〕 23号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税[2011]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13〕68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产业援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党办发〔2012〕 2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2]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15号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5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新政发〔2011〕85号
关于严禁以煤炭资源作价入股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兵办发[2001]3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新兵办发[2004]73号文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州政发〔2013〕7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今年以来,自治州直属各县市、口岸围绕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认真谋划项目,狠抓项目开工,实现了招商引资工作整体推进。同时,呈现出引进项目开工不足,重大项目推进缓慢、项目资金到位率低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解决当前招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年初确定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州直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业规划为引领,以县市、口岸和各类园区为主体,加快培育自治州七大优势产业,强力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强化招商选资,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提升专业招商、产业招商、项目招商能力,拓展招商领域,扩大引资总量,促进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
  二、应遵循的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
  依托资源优势,以自治州产业规划为引领,根据市场需求确定招商对象,突出“招商选资”,有效引导利用投资由重规模向重质量转变。
  (二)突出重点原则
  突出重点区域招商,面向经济发达省区有实力、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招商;突出重点产业招商,围绕产业链延伸及产业配套型项目招商;突出重点项目招商,面向一批对经济影响大、比较优势强、产业关联度高、有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重点招商。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坚持“两个可持续”,坚持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把好引进关,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四)区域统筹、融合发展原则
  充分发挥州直区域内兵地合作发展优势,统筹规划,整合生产力要素,合理配置资源,优化区域工业布局,融合发展。
  (五)科技进步原则
  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努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特色产业集群。
  三、重点方向
  (一)煤化工下游产业
  1.精细化工产业链。重点发展碳一化工产品、焦化及下游加工产品、配套气体系列,形成醋酸深加工、甲醛深加工和醋酐深加工等产业集群。
  2.烯烃与合成材料产业链。按照规划,“十二五”期间,伊犁将建成以煤基多联产、煤制烯烃、煤制甲烷气、煤制乙二醇、煤制二甲醚为主的国家示范工程,形成新型煤化工产业集群。
  以甲醇制烯烃技术为龙头,重点发展乙烯、丙烯及下游衍生产业,发展有机合成中间体、合成纤维单体产业项目,带动下游工程塑料、合成纤维等产业的发展。同时注重引进与大企业配套的中小微企业,带动州直产业集群发展。
  (二)钢铁及有色金属加工延伸产业
  1.钢铁产业延伸。围绕《伊犁新源钢铁产业上下游项目》中55项延伸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
  2.非煤矿山资源精深加工。加快铁、黄金、铜、锰、铅锌、镁等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发展,发展现代材料产业项目。
  3.特种功能材料项目。超导材料、功能陶瓷、储氢合金、节能环保建筑材料、能源材料等。
  4.复合材料。金属半固态成形技术,铝—钢、钛—钢、铜—钢、铝—钛、铜—铝等双金属材料,金属及非金属复合材料,碳—碳复合材料,陶瓷及金属复合材料等。
  5.锰、镁、钛合金材料。高性能镁合金、钛合金及其复合材料,大断面、中空大型钛合金及铝合金板材,镁及镁合金的液态铸轧技术,镁、铝、钛合金系列化产品(线、板、带、薄板、铸件、锻件、异形材等)的加工与焊接技术,后加工成形技术和着色、防腐技术以及相关的配套设备。
  (三)石化下游产业
  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要平台,重点抓好奎山宝塔800万吨/年重油制烯烃、芳烃循环经济综合利用项目,金玛依60万吨/年重油深加工项目,天正中广150万吨/年重油深加工项目。形成1210万吨/年的原油加工能力为基点,重点引进发展苯酚丙酮、双酚A、聚碳酸酯、环氧丙烷、丁基橡胶、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己内酰胺、聚氨酯、聚醚、双氧水、硝酸、苯胺、甲基异丁基甲酮、苯二酚、酚醛树脂、高纯度异丁烯、聚异丁烯、裂解碳九、三元乙丙橡胶、三聚氰胺、尼龙6、异戊橡胶等一批石化下游产业项目,并重视上述产品的延伸项目的招商。
  (四)农副产品加工产业
  重点围绕农畜产品系列精深加工行业,发展伊犁有机绿色食用油、乳品、旅游食品和功能性食品开发行业等方面开展招商。围绕把绿色农业产品和优质乳、肉、毛、禽、蛋等产品精深加工打造成知名品牌开展项目招商。注重引进国内有实力和影响力的企业,对乳业等优势传统产业进行垂直整合。
  (五)生物产业
  1.支持现有生物龙头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引进,下游产业延伸发展和终端产品开发。推动生物企业间、生物企业与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重组,提高企业发展规模,增强企业快速发展能力。
  2.注重引进中小微生物企业,尤其是以动物资源为主的小微生物产业项目。引进一批生物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项目。
  3.生物产业基地项目。大力引进与生物产业相关的企业、人才、资金等向生物产业基地集聚,促进生物产业基地向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方向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链。
  (六)建材产业
  依据《伊犁州直建材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疆内有竞争实力的陶瓷产业基地和新型建材生产基地,发展中高档建筑卫生陶瓷、玻璃深加工制品、新型节能门窗、保温装饰一体化墙体、林木加工制品,聚氯乙烯加工制品、碳酸钙纸、水泥延伸产品等建材加工制品;积极发展混凝土外加剂等配套产品。
  (七)纺织产业
  1.奎屯市重点引进棉纱精深加工产业项目,发展棉纺织、化纤和服装工业。
  2.伊宁市积极推进企业招商,支持金鹰亚麻公司通过引进合作者,完善麻纺织产品上下游产业链建设。
  3.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重点引进面向中亚市场的服装等轻纺生产项目。
  4.引进以毛皮为原料的毛皮制品生产项目。
  (八)机械装备制造产业
  重点围绕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奎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机械装备出口基地和机电产品组装、制造基地开展招商,努力促使徐工集团机械装备项目落地建设。
  (九)电子信息产业
  瞄准中亚广阔的市场潜力,借助内地,尤其是江苏成熟的电子信息产业基础,围绕建设霍尔果斯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加大招商力度。
  (十)外向型产业
  依托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和鼓励国内外企业参与外向型产业开发,尽快将伊犁建设成为新疆乃至全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进口资源加工基地、出口产品组装加工基地、进出口产品集散地、物流大通道和国际商贸中心。重点发展进口资源加工、机械制造、机电产品组装、商贸物流、旅游、文化及高新技术等产业。
  (十一)旅游产业
  依托伊犁丰富独特的旅游资源,围绕打造世界级旅游精品,高品位规划、高档次建设、高水平管理。大力开发和发展自然生态游、历史文化游、民俗风情游、冬季冰雪游和跨国边境游五大产品体系,建设集旅游观光、会议会展、节事活动、休闲避暑、温泉疗养、滑雪度假和特种旅游等多种产品为一体的,中国西部重要的特色旅游区、世界知名的生态旅游目的地。
  (十二)现代服务产业
  1.现代物流业。发挥地缘优势,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建设集运输、仓储、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等功能于一体的物流基地和物流中心。引导和支持国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兼并、参股、联合等方式,实现物流产业要素的优化配置,培育大型物流企业。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和铁路物流专用线建设,进一步完善铁路、公路、航空的立体物流运输网络。
  2.金融、保险业。支持国内各股份制银行开设支行,鼓励国家进出口银行和外资银行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市、霍城县等县市、口岸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各大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3.中介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财务、法律、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组织,积极发展文化传媒、广告咨询、会展、战略策划、投资顾问等其他新型服务业。
  (十三)江苏援伊促进产业合作
  按照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园区平台功能,嫁接移植创新机制,快速做强第二产业的要求,找准产业结合点,发挥江苏省和伊犁州的互补优势。做好相关产业、技术的梯度转移和承接工作。
  1.围绕建设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目标,借助江苏省食品工业生产基地规模大、创新能力强大、知名度高的优势,引进江苏企业在昭苏县投资有机食品工业项目。
  2.食品机械装备产业。依托新疆与中亚机械装备物流体系,以霍尔果斯出口加工区为核心,引进江苏省有实力的食品机械装备企业。大力发展食品机械装备制造业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建设食品机械装备制造研发基地。
  3.环保产业。以防治污染、改善生态、节约能源、保护自然为目的,引进江苏省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发展包括环保产品、洁净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方面的环保产业。重点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作为实现“两个可持续”的支撑产业。
  4.利用伊犁河谷发展乳品工业的产业条件,引进江苏省有实力的乳制品企业或投资公司实施伊犁乳业的整合提升,做强做大伊犁乳业。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产业援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党办发〔2012〕 23号
 
  产业援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现东西部经济合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新疆自我发展能力的有效途径。加快产业援疆,对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完成两大历史任务,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全面推进产业援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产业援疆的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座谈会议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推进产业援疆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大力气抓好产业援疆工作,务求取得更大成效。
  (一)推进产业援疆是增强新疆自我发展能力的需要。
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是我区的基本区情,要实现中央提出的到2015年和2020年新疆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必须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把立足点放在切实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上。产业援疆是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力量,是实现东西部经济合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
  (二)推进产业援疆是加快优势资源开发的需要。
新疆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地区,要建成国家大型油气生产加工基地、大型煤炭煤电煤化工基地、大型风电基地和国家能源资源陆上大通道,就必须用好中央的支持和各援疆省市的支持,发挥好中央企业和援疆企业的带动作用,实现资源地缘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推进新疆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后发赶超。
  (三)推进产业援疆是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
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必须更加注重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从我区实际出发,加快推进产业援疆,引进更多的先进企业,是改造提升传统资源性产业、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必然选择。
  (四)推进产业援疆是实现合作共赢的需要。
援疆企业具有资金雄厚、技术领先、管理先进、人才富集的优势,我区具有明显的资源、地缘优势和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巨大空间,深入推进产业援疆工作,有利于各方优势的结合,有利于市场空间的拓展,有利于形成长远竞争力,实现共赢发展。
  (五)推进产业援疆是扩大就业、增加收入的需要。
促进当地就业是新一轮对口援疆的重点工作之一,通过深入推进产业援疆,引导援疆企业在受援地发展一批见效快、增加人民群众收入的富民产业,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切实增加当地居民收入自
  二、明确产业援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任务,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真正惠及各族群众为目标,按照 “三要三不一加强”(即要讲科学、要讲效率、要讲效益;不准盲目圈地、切实保护好耕地,不准乱采滥挖、切实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准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加强企业队伍建设,不断适应新疆建设发展的需要)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坚持环保优先,坚持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加大产业援疆工作力度,加强人才支撑,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构建符合我区实际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效益发展。立足对口支援省市、企业集团和新疆的优势,抢占技术、市场制高点,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进入、高水平建设、高效益推进,着力培育一批产业援疆重点园区,推进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化。
  ——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两个可持续”。注重产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遵循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科学合理有序进行产业布局和资源开发,严把资源开发和环保准入关,确保集约、高效、安全地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
  ——坚持统筹兼顾,加强规划衔接。坚持从实际出发,要提前谋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产业发展,并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围绕规划目标,做好年度计划分解,并做好与国家、自治区和受援地相关规划、计划的衔接。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对口支援省市要根据支援地区的特点,注重实效,各有侧重,集中培育好产业援疆重点园区,选择一批好的投资项目落户园区,发挥好园区的产业集聚功能和示范带动效应,支持发展1-2个优势产业,长期坚持,力争对当地的发展产生长远、积极的影响。要不断研究提出一些资源有保证、产品有市场、对产业发展有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努力推进我区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的转化。
  ——坚持改善民生,惠及当地群众。深入推进产业援疆,加快资源开发利用要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要把资源开发所得更多地用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上。要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促进当地就业和增加收入。
  ——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互利双赢。做好产业援疆工作要坚持高位推动,互利共赢,形成合力。产业援疆项目要立足受援地,面向全区。援疆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全部纳入产业援疆项目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生力军作用,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参与产业援疆项目建设,加强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的统筹协调,运用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参与新疆建设,带动更多本地劳动力就业,提升当地产业发展水平,努力实现互利双赢。
  三、确定产业援疆的重点领域
  (一)依托煤炭开发,积极推进准东、伊犁、吐哈等五大煤炭示范区建设。
  重点推动现代煤电煤化工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哈密三塘湖资源有偿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煤炭资源整合,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大型现代化煤矿;以准东、吐哈煤田为重点,发展大型煤电一体化项目,为“疆电外送”提供有力支持;以伊犁、准东煤炭基地为重点,建成煤—电、煤—电—化、煤—电—冶产业链,提高技术含量和深加工程度,为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结合市场需求,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围绕建设国家大型油气生产加工基地,鼓励和支持企业将新疆优势矿产资源与国内外市场需求结合起来,参与石油石化下游产品深加工、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增加油气资源在疆内的加工量,最大限度地延伸产业链。进一步促进新疆紧缺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大铁、铜、镍、黄金、铅锌、重要稀有金属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非金属矿产资源深加工,形成一批国家级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基地。
  (三)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展现代农副产品和轻工产品加工业。 
  不断提高食品、纺织服装、特色轻工等产业的精深加工度和附加值,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棉花、粮油、林果、畜产品、区域特色农产品,大力发展高科技含量、高档次、高附加值的特色轻工业,不断提高食品、纺织服装等产业的精深加工度,推进产业技术和产品的提质升级,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共同建设具有新疆特色的绿色食品、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基地和优质棉纱、棉布、棉纺织品生产基地。
  (四)坚持产业带动,加快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
  依托我区重点工程及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大力发展输变电装备、风电装备和可再生能源装备。重点发展75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新型特种专用变压器以及智能电网设备等。配合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快发展化工装备、矿山机械、建筑机械等装备制造业。面向周边和本地市场,推进汽车、农业机械等重大装备本地化生产。
  (五)加大研发力度,全面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区内外合作研究,开展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围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发展以石油、天然气、煤炭为基础的工程塑料、新型高分子材料和新型复合材料。积极参与新疆风电、光电等新能源产业,大力发展新型电子材粉、储能电极材料等。应用生物技术提升民族医药和中医药产业,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整合和开发新疆民族医药资源。
  (六)切实优化配置,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兼并、参股、联合等方式,实现物流产业要素的优化配置,构筑全疆物流体系综合平台。通过对口援疆,大力发展影视传媒、新闻出版、文化演艺等文化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新疆民族特色和区域特色创意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等体育产业,大力推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的商贸服务业。
  (七)强化资源整合,做大做强旅游业。
  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我区旅游市场的整合与开发,加快建设喀纳斯、喀什、那拉提、天池、吐鲁番等一批国家级乃至世界级旅游景点和景区,配套完善新疆特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国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全面推进主要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以及旅游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冬季冰雪旅游、边境旅游和民族特点的旅游品牌与项目开发,积极推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
  (八)加快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
  充分发挥深圳市、苏州市两个对口援疆市的作用,借鉴深圳特区30年改革开放经验和苏州工业园区发展的成功做法,创造性建设喀什、霍尔呆斯两个经济开发区。按照总体发展规划,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快开发区道路、供热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支持援疆企业落户两个开发区,使开发区成为出口贸易和吸引投资的重要载体,在较短时间形成产业聚集。
  四、强化产业援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指派专人负责产业援疆工作,要认真总结推广援疆省市鼓励引导当地企业来疆投资办企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将产业援疆工作引向深入,不断增强新疆自我发展能力。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援疆办)作为产业援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统筹做好产业援疆规划、指导意见、扶持政策、考核制度等工作。
招商部门负责组织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及企业推动产业援疆工作,要建立与19个对口援疆省市的合作机制,会同援疆办、援疆前方指挥部、受援地(州、市)及其他相关地(州、市)和部门,定期到援疆省市开展招商推介活动;要依托商会和各类协会等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各类区域合作组织、各类展会的经济功能,组织各类企业、引进民间资本推动产业援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中央企业和援疆省市国有企业援疆的衔接、服务、组织、协调工作。
  经济信息部门要落实好产业转移的相关工作。
  财政、国土、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和要求,加强协调,认真解决产业援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大力推进产业援疆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土地利用、税收、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开放、价格等各项优惠政策。
  建立包括自治区本级、受援地(州、市)和县(市)的 三级扶持产业援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扩大支持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资金规模,主要用于支持产业援疆项目前期费用、组织产业援疆重大活动以及在疆投资中小企业产业援疆项目建设。
  各受援地政府要通过财政贴息、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加大对产业援疆项目的投入。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产业援疆项目支持力度,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援疆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要重点支持。要加强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协调服务,指导具备一定条件和规模的援疆企业多渠道募集境内外资本。
  (三)优化发展环境。
  着力加大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着力解决南疆三地(州)电力紧张和运输瓶颈问题,为援疆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继续加大对各类援疆开发区供水、供电、道路、排污、通讯等硬件设施建设投入,为援疆项目建设提供保障。
  要牢固树立主动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不断提高政府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出台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办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全方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让项目无障碍落地、企业无顾虑发展。
  要加强与产业援疆企业的对接,建立产业援疆项目储备库,为援疆企业投资明确方向和重点。认真抓好产业援疆推介会项目落地开工建设,对重大项目要紧盯不放,全力做好项目审核和跟踪协调服务。
  (四)加快人才培养。
  坚持人才优先、以人为本、内培外援,加快新疆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步伐。
  要以援疆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我区劳动力的职业素养和技能。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中的基础作用,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实现产业援疆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衔接,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
  要抓住产业援疆的机遇,加强产业发展人才的培训与引进,努力培养一大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各产业从业人员和市场急需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逐步建立完善吸引人才、培养人才和人尽其才的机制。
  (五)建立考核制度。
  完善产业援疆统计制度。理顺有关数据报送渠道,逐步建立健全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及时准确统计中央企业和对口支援省市企业在新疆行政区域内的产业援疆情况。
  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受援地(州、市)和19个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要建立产业援疆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产业援疆项目的评估和监督,落实奖惩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税[2011]6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新疆困难地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和《目录》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映。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一年八日二十六日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一、农林业
  1.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农产品基地建设。
  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
  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5.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6.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7.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8.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及鉴定。
  9.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
  10.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与应用。
  11.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12.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与应用。
  13.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开发。
  14.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5.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6.农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
  17.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18.农、林作物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
  19.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秸秆沼气及热解、气化,培育食用菌,固化成型燃料,秸秆人造板,秸秆纤维素燃料乙醇、非粮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等)。
  20.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三沼”综合利用、沼气灌装提纯等)。
  21.食(药)用菌菌种培育。
  22.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3.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24.动物疫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25.优质高产牧草人工种植与加工。
  26.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27.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
  28.农牧渔产品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29.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与综合利用。
  30.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31.碳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
  32.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
  33.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34.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5.防护林工程。
  36.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37.抗盐与耐旱植物培植。
  38.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珍贵树种培育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39.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工程。
  40.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41.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
  42.林业基因资源保护工程。
  43.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深加工与产品开发。
  44.野生动植物培植、驯养繁育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45.道地中药材及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植(养殖)。
  46.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人工培育与开发。
  47.木基复合材料及结构用人造板技术开发。
  48.木质复合材料、竹质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
  49.松脂林建设、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50.数字(信息)农业技术开发与应用。
  51.农业环境与治理保护技术开发与应用。
  52.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面源污染防治。
  53.农田主要机耕道(桥)建设。
  54.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
  55.粮油干燥节能设备、农户绿色储粮生物技术、驱鼠技术、农户新型储粮仓(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钢网式干燥仓、热浸镀锌钢板仓等)推广应用。
  56.农作物、林木害虫密度自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57.森林、草原火灾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58.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等)和气象信息服务。
  59.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体系及能力建设。
  60.盐渍羊肠衣及制品开发与生产。
  61.防沙治沙工程。
  6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63.优质番茄、特色香梨、葡萄、甜瓜、红枣、核桃和枸杞的种植及深加工。
  6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
  65.天然香料的种植、加工。
  66.甜菜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67.亚麻种植及其制品生产。
       69.丝绸产品深加工。
  70.畜禽骨深加工新技术。
   二、水利
  1.江河堤防建设及河道、水库治理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城乡供水水源工程。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5.蓄滞洪区建设。
  6.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7.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8.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9.牧区水利工程。
  10.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11.防洪抗旱应急设施建设。
  12.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
  13.水文应急测报、旱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14.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15.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灌排渠道、涵闸、泵站建设等)。
  16.防汛抗旱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
  17.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山洪沟、泥石流沟和滑坡治理等)。
  18.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
  19.水源地保护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隔离防护、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修复及有关技术开发推广)。
  20.水文站网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仪器设备开发与应用。
  三、煤炭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
  4.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5.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6.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7.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8.管道输煤。
  9.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与应用。
  10.选煤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2.煤电一体化建设。
  13.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4.矿井采空区矸石回填技术开发与应用。
  15.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6.煤炭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7.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
  18.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19.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充填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20.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四、电力
  1.水力发电。
  2.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3.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充足地区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4.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5.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
  6.在役发电机组脱硫、脱硝改造。
  7.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8.输变电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应用。
  9.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与应用。
  10.分布式供电及并网技术推广应用。
  11.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及复合污染物治理。
  12.火力发电脱硝催化剂开发生产。
  13.水力发电中低温水恢复措施工程、过鱼措施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14.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
  1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16.乏风瓦斯发电技术及开发利用。
  17.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高炉气、焦炉气、垃圾发电。
  18.采用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背压式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19.南疆喀什、和田应急燃机电站。
  五、新能源
  1.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2.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3.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六、石油、天然气
  1.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2.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及装置制造。
  七、钢铁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钢材产品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6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度汽车板、油气输送高性能管线钢、高强度船舶用宽厚板、海洋工程用钢、420兆帕级及以上建筑和桥梁等结构用中厚板、高速重载铁路用钢、低铁损高磁感硅钢、耐腐蚀耐磨损钢材、节约合金资源不锈钢(现代铁素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含氮不锈钢)、高性能基础件(高性能齿轮、12.9级及以上螺栓、高强度弹簧、长寿命轴承等)用特殊钢棒线材、高品质特钢锻轧材(工模具钢、不锈钢、机械用钢等)等。
  3.焦炉、高炉、热风炉用长寿命节能环保耐火材料生产工艺;精炼钢用低碳、无碳耐火材料和高效连铸用功能环保性耐火材料生产工艺。
  4.生产过程在线质量检测技术应用。
  5.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
  6.烧结烟气脱硫、脱硝、脱二恶英等多功能干法脱除,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技术。
  7.难选贫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
  8.冶金固体废弃物(含冶金矿山废石、尾矿,钢铁厂产生的各类尘、泥、渣、铁皮等)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
  9.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工艺技术与设备。
  10.高炉、转炉煤气干法除尘。
  八、有色金属
  1.有色金属现有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开发,紧缺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发。
  2.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
  3.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1)废杂有色金属回收(2)有价元素的综合利用(3)赤泥及其他冶炼废渣综合利用(4)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
  4.铝铜硅钨钼等大规格高纯靶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铜镍硅和铜铬锆引线框架材料、电子焊料等开发与生产。
  5.抗压强度不低于500Mpa、导电率不低于80%IACS的铜合金精密带材和超长线材制品等高强铜合金、交通运输工具主承力结构用的新型高强、高韧、耐蚀铝合金材料及大尺寸制品开发与生产。
  6.铜、铅、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
  九、黄金
  1.从尾矿及废石中回收黄金资源。
  十、石化化工
  1.含硫含酸重质、劣质原油炼制技术,高标准油品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水基化剂型等)、专用中间体、助剂(水基化助剂等)的开发与生产;甲叉法乙草胺、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等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
  3.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环保型吸水剂、水处理剂,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安全型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纳米材料,功能性膜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
  4.聚合物改性沥青开发与生产。
  5.硫、钾、硼、锂等短缺化工矿产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以及精细无机盐产品生产。
  6.优质钾肥及各种专用肥、缓控释肥的生产,钾肥生产剩余物的综合开发利用,氮肥企业节能减排和原料结构调整,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
  7.水性木器、工业、船舶涂料、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功能性外墙保温涂料等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生产。
  8.采用离子膜法烧碱生产技术、烧碱用盐水膜法脱硝、纯碱行业干法蒸馏、联碱不冷碳化等清洁生产技术对现有装置进行改造和回收锅炉烟道气CO2生产纯碱。
  9.盐化工下游产品生产及开发(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十一、建材
  1.一次冲洗用水量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蹲便器、节水型小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与生产。
  2.使用合成矿物纤维、芳纶纤维等作为增强材料的无石棉摩擦、密封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3.废矿石、尾矿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4.农用田间建设材料技术开发与生产。
  5.利用工业副产石膏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及技术装备开发与制造。
  6.2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和利用2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炉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的生产,纯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等节能改造。
  7.3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和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
  8.优质节能复合门窗及五金配件生产。
  9.20万立方米/年以上大型石材荒料、30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
  10.年产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11.3000万标砖/年及以上的煤矸石、页岩等非粘土烧结构多孔砖和空心砖生产线。
  12.年产500万平方米及以上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
  13.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生产。
  14.蛭石、云母、石棉、菱镁矿、石墨、石灰石、红柱石、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的综合利用(勘查、开发除外)。
  15.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十二、医药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2.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一级耐水药用玻璃,可降解材料,具有避光、高阻隔性、高透过性的功能性材料,新型给药方式的包装;药包材无苯油墨印刷工艺等)。
  3.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
  4.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
  5.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
  6.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
  十三、机械
  1.土壤修复技术装备制造。
  2.适合新疆煤炭蕴藏特点的煤矿采掘设备制造。
  3.农业、林果业、畜牧业机械制造。
  4.安全饮水设备制造。
  十四、轻工
  1.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及应用。
  2.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
  3.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和长寿命(三年及以上)功能性农用薄膜的开发、生产。
  4.新型塑料建材(高气密性节能塑料窗、大口径排水排污管道、抗冲击改性聚氯乙烯管、地源热泵系统用聚乙烯管、非开挖用塑料管材、复合塑料管材、塑料检查井);防渗土工膜;塑木复合材料和分子量≥200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及板材生产。
  5.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制造。
  6.制革及毛皮加工清洁生产、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开发及关键设备制造、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皮革铬鞣废液的循环利用,三价铬污泥综合利用;无灰膨胀(助)剂、无氨脱灰(助)剂、无盐浸酸(助)剂、高吸收铬鞣(助)剂、天然植物鞣剂、水性涂饰(助)剂等高档皮革用功能性化工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
  7.多效、节能、节水、环保型表面活性剂和浓缩型合成洗涤剂的开发与生产。
  8.节能环保型玻璃窑炉(含全电熔、电助熔、全氧燃烧技术)的设计、应用;废(碎)玻璃回收再利用。
  9.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植物油油墨等节能环保型油墨生产。
  10.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新技术开发与生产。
  11.热带果汁、浆果果汁、谷物饮料、本草饮料、茶浓缩液、茶粉、植物蛋白饮料等高附加价值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与加工原料基地建设;果渣、茶渣等的综合开发与利用。
  12.营养健康型大米、小麦粉(食品专用米、发芽糙米、留胚米、食品专用粉、全麦粉及营养强化产品等)及制品的开发生产;传统主食工业化生产;杂粮加工专用设备开发与生产。
  13.菜籽油生产线:采用膨化、负压蒸发、热能自平衡利用、低消耗蒸汽真空系统等技术,油菜籽主产区日处理油菜籽4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1.5公斤以下(其中西部地区日处理油菜籽2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2公斤)以下;花生油生产线:花生主产区日处理花生2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2公斤以下;棉籽油生产线:棉籽产区日处理棉籽3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2公斤以下;米糠油生产线:采用分散快速膨化,集中制油、精炼技术;玉米胚芽油生产线;油茶籽、核桃等木本油料和胡麻、芝麻、葵花籽等小品种油料加工生产线。
  14.发酵法工艺生产小品种氨基酸(赖氨酸、谷氨酸除外),新型酶制剂(糖化酶、淀粉酶除外)、多元醇、功能性发酵制品(功能性糖类、真菌多糖、功能性红曲、发酵法抗氧化和复合功能配料、活性肽、微生态制剂)等生产。
  15.薯类变性淀粉。
  16.畜禽骨、血及内脏等副产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17.采用生物发酵技术生产优质低温肉制品。
  18.单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化学木浆年产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及以上、非木原料制浆5万吨及以上、箱纸板和白板纸10万吨及以上的造纸项目。
  19.高档营养配方乳粉、优质工业乳粉、奶酪、酪蛋白、奶油、炼乳、酸奶等固态、半固态乳制品生产。
  20.年产10万千升以上啤酒生产线。
  21.年产1万千升以上葡萄酒生产线。
  22.年产1000千升以上果酒生产线。
  23.民族乐器及其零件生产。
  24.手工地毯、玉雕、民族刺绣等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工艺美术品和旅游纪念品生产。
  25.粮油加工副产物(稻壳、米糠、麸皮、胚芽、饼粕、秸秆等)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开发应用。
  26.综合利用钾盐生产剩余物生产鲜皮处理剂。
  27.年产10万件及以上木制家具、5万件及以上金属家具、3万件及以上塑料家具、1万件及以上软体家具生产。
  28.年产3万吨以上玻璃瓶罐、玻璃包装容器生产线。
  29.金属包装容器、日用金属工具、日用金属制品、建筑及家具用金属配件、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建筑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生产。
  30.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十五、纺织
  1.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竹原纤维、桑柞茧丝、彩色棉花、彩色桑茧丝类天然纤维的加工技术与产品。
  2.采用紧密纺、低扭矩纺、赛络纺、嵌入式纺纱等高速、新型纺纱技术生产多品种纤维混纺纱线及采用自动络筒、细络联、集体络纱等自动化设备生产高品质纱线。
  3.采用编织、非织造布复合、多层在线复合、长效多功能整理等高新技术,生产满足国民经济各领域需求的产业用纺织品。
  4.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
  5. 5万锭以上棉纺织生产。
  6.大容量聚酯及涤纶纤维生产。
  7.差别化、功能性改性化学纤维生产。
  8.新型聚酯及纤维、再生资源纤维、生物质纤维开发、生产及应用。
  9.采用无梭织机、大圆机等先进织造设备生产高档机织、针织纺织品。
  10.节能环保型印染高档面料生产。
  11.采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的服装生产。
  12.纺织行业三废高效治理以及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十六、建筑
  1.集中供热系统计量与调控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2.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及其施工技术开发。
  十七、城市基础设施
  1.城市公共交通建设。
  2.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建设。
  3.城镇安全饮水工程。
  4.城镇地下管道共同沟建设。
  5.城镇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
  6.城市燃气工程。
  7.城镇集中供热建设和改造工程。
  8.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9.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技术应用。
  10.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应用。
  11.城市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12.城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产品及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13.再生水利用技术与工程。
  14.城市下水管线非开挖施工技术开发与应用。
  15.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塑料管道应用工程。
  十八、铁路
  1.铁路新线建设。
  2.既有铁路改扩建。
  3.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系统技术开发与建设。
  4.铁路行车及客运、货运安全保障系统技术与装备,铁路列车运行控制与车辆控制系统、铁路运输信息系统开发建设。
  5.铁路运输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
  6.7200千瓦及以上交流传动电力机车、6000马力及以上交流传动内燃机车、时速200公里以上动车组、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机车、大型专用货车、机车车辆特种救援设备。
  7.干线轨道车辆交流牵引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及核心元器件(含IGCT、IGBT元器件)。
  8.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接触网、道岔、扣配件、牵引供电设备。
  9.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功率因数补偿技术应用。
  10.大型养路机械、铁路工程建设机械装备、线桥隧检测设备。
  11.行车调度指挥自动化技术开发。
  12.混凝土结构物修补和提高耐久性技术、材料开发。
  13.铁路旅客列车集便器及污物地面接收、处理工程。
  14.铁路GSMR通信信号系统。
  15.铁路宽带通信系统开发与建设。
  16.数字铁路与智能运输开发建设。
  17.时速在300公里及以上高速铁路或客运专线减震降噪技术应用。
  18.城际轨道交通建设。
  二十、水运
  1.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建设。
  2.港口危险化学品、油品应急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
  3.水上高速客运。
  4.水运行业信息系统建设。
  二十一、航空运输
  1.机场建设。
  2.公共航空运输。
  3.通用航空。
  4.空中交通管制和通讯导航系统建设。
  5.航空计算机管理及其网络系统开发与建设。
  6.航空油料设施建设。
  7.小型航空器应急起降场地建设。
  二十二、综合交通运输
  1.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及改造。
  2.综合交通枢纽便捷换乘及行李捷运系统建设。
  3.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
  4.综合交通枢纽诱导系统建设。
  5.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服务设施建设。
  6.综合交通枢纽防灾救灾及应急疏散系统。
  7.综合交通枢纽便捷货运换装系统建设。
  8.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建设。
  二十三、信息产业
  1.软件开发生产(含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
  2.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及应用服务。
  3.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
  4.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
  5.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6.通信“村村通”工程。
  7.信息安全产品开发生产。
  8.宽带光缆、宽带无线接入网络技术开发及通信管道和网络建设。
  9.物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产品开发与建设及应用平台建设和服务。
  10.应急通信、农村通信、行业和信息化通信设施建设、设备制造及网络改造、业务运营。
  11.增值电信业务开发与运营。
  二十四、现代物流业
  1.粮食、棉花、食用油、食糖、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现代化物流设施建设。
  2.农产品物流配送(含冷链)设施建设,食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3.药品物流配送(含冷链)技术应用和设施建设,药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4.出版物等文化产品供应链管理技术服务。
  5.第三方物流服务设施建设。
  6.仓储和转运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物流器具的标准化改造。
  7.自动识别和标识技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技术、移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系统、智能交通系统、物流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及立体仓库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8.应急物流设施建设。
  9.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10.实现铁路与公路、民用航空与地面交通等多式联运物流节点设施建设与经营。
  11.空港、产业聚集区、商贸集散地的物流中心建设。
  二十五、金融服务业
  1.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
  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3.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4.创业投资。
  三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2.环境监测体系工程。
  3.“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4.“三废”处理用生物菌种和添加剂开发及生产。
  5.重复用水技术应用。
  6.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
  7.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8.废物填埋防渗技术与材料。
  9.新型水处理药剂开发与生产。
  10.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11.鼓励推广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中有价元素的分离及综合利用技术。
  12.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13.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
  1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15.高效、节能、环保采选矿技术。
  16.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13〕68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2013年4月18日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3日

                伊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伊犁州直“三化”进程,全面推进“两个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招商引资为突破口,坚持把新型工业化作为第一推动力,以信息化促进新型工业化,按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三高”要求,大力发展煤电煤化工、石油石化、钢铁及有色金属加工、生物、农产品加工、建材、纺织七大优势产业,加快建设新疆重要的煤电煤化工基地、石油石化产业基地、钢铁及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基地和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工基地,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实体、投资企业(集团)、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伊犁州直投资兴业,参与伊犁开发建设,全力打造伊犁河谷第一增长极,推动伊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伊犁州直所属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国内外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凡是在伊犁州直投资,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合伙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投资项目或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产业政策和导向,符合自治州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节能环保城市化(环评审批、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各类项目,包括:
  (一)符合“产品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经营方式产业化、生产者知识化、专业化”的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二)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发、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煤电一体化建设项目,包括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及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
  (五)新型精细化工用品的开发与生产、农用化工项目;
  (六)冶金、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及先进工艺、技术的综合利用项目;
  (七)新型节能环保建筑及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环保装饰材料的开发与生产项目;
  (八)水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源及新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九)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信息通信网络技术、节能开发等技术开发类项目;
  (十)生态环境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类项目;
  (十一)旅游资源开发、景点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信息、会展、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邮政服务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及其他服务业项目;
  (十三)以进出口加工为主的外向型产业项目;
  (十四)轻工及高效节能家电的开发与生产项目;
  (十五)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新技术开发与生产;
  (十六)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组装加工制造类项目;
  (十七)农产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社区服务业及现代物流、连锁配送等服务领域重大设施建设项目;
  (十八)结合州直及县市产业发展规划,选择性地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类项目。
  第五条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化工、农产品深加工、生物制药、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建材、进口资源加工、机械制造、商贸物流、旅游、文化及高新技术等产业。其中,伊宁市重点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优势资源转化加工区;霍尔果斯口岸重点建设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中心区及配套区;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重点建设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基地。
第二章 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措施
  第六条 产业鼓励类政策: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对在州直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
  截止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伊犁州直困难地区,即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两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霍城县、昭苏县两个边境县。
  第七条 对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境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伊犁州直范围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投资者在伊犁州直范围内投资建厂、新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投资合同,确定项目用地选址并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和开发要求并经项目所在地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本地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续期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十条 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 开发旅游类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凡在州直境内注册的宾馆饭店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相同;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建旅游项目,凡符合自治州旅游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用地价格与工业项目用地同价。
  自2012年起,对自治州境内从事A级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旅行社以及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2年起,对自治州境内除县市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服务的宾馆,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按就低原则缴纳各类土地收费。以农、牧、林、水资源改造开发成为旅游景区的,除可以继续享受其行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旅游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旅游企业创优,对评为5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全国“双百强”的旅游社,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亿元以上投资、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旅游项目的县市、口岸,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旅游宣传促销费用。
  对在伊犁州直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第十三条 为鼓励煤炭资源就地转化,对煤炭开采企业先全额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年度清算确定用于煤化工、煤电转化项目实际使用的煤炭资源数量后,再按实际使用煤炭数量将已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的60%返还煤炭开采企业。
  第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航空企业来伊发展航空运输产业,对开通伊犁机场直达周边国家主要城市的国际航线、以及疆外主要城市的国内直达航线,根据航线运营情况,制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截止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迁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或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公司制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赋予开发区的政策(财税〔2012〕112号),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5年免征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5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部分,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公司向股东分红时,原则上不再奖励,如对地方财政贡献确实较大的,可视情况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如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公司向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再返还,如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可视情况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如不能满足以上两种条件,且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则执行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所在地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滚动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截止2015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政策
  (一)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二)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三)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第十七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各项涉及小微企业减征、免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受援县市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
  截止2020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
  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条 财政扶持政策类:
  设立伊犁州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州财政安排1100万元资金,以后视财力情况逐年递增,重点扶持融资平台、担保平台、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与应用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产学研结合及国际市场开拓,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型、成长型、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
  整合优化存量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整合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外经贸、金融业跨越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等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提高支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的比例,并力争支持规模每年有所增长。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开拓市场和产业配套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类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和孵化器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州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扩充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产生不良贷款和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给予补偿。
  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投资组建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公司,壮大规模,增强担保机构实力。鼓励援疆省市出资增加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鼓励各地成立商业性或企业互助性等各类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第二十一条 引进外资企业的资金扶持政策:
  对引进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和内资1亿元以上的外向型产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经费在州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当年进出口实绩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对引进的在本地当年实现进出口实绩超过100万美元的外向型企业,对由代理出口转自营出口的当年实绩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经费在州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引导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额,对企业进出口额同比增量部分,由企业税收征缴所在地的同级财政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为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鼓励投资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对新招用当地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者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 服务承诺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亲商、爱商、安商、惠商”的招商意识, 为投资企业搞好项目各阶段配套服务工作,使项目建设的各项手续顺利办理,保证项目开工时手续完备。
  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优先从快、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专事专办、随到随办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便捷服务。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州直各县(市)及口岸招商部门负责接洽,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招商洽谈。招商项目一经确定,凡州直范围内的审查立项、注册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及口岸招商部门及相关部门代办或协助办理。对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提供指导、协助服务。需要向自治区报批的,由受理部门实行全程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招商部门是为投资者提供项目、政策、投资咨询的专职机构,在项目落户过程中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办事程序及时限,为投资者提供书面申报材料清单。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要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及口岸组织安排相关部门提前介入重点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规划、用地、用水、用电、通讯、施工等基础工作,做到相关配套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自治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自治州住建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资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接到施工图审查项目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手续资料齐全的随到随办,对重大工程和民生项目实行“绿色通道”。
  第三十条 自治州环保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审批的建设项目,自收到投资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报上级环保部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凡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税务机关为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凡手续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自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备齐有关资料并提出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企业享有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的审批,自投资企业备齐有关资料提出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国土资源部门为投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自投资企业备齐有关资料提出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公安部门办理刊刻公章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民爆物品使用手续,自接到投资商办理民爆物品使用申请,有效资料齐备,则应当日办结发证。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换证、变更、审验及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水源条件允许的,自治州水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规划,优先供水。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电力部门在收到投资企业有效文件齐备的用电申请后,供电方案答复期限为: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提前72小时通知投资企业,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提前12小时通知投资企业,并依据行业法规的有关政策,做到相关配套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十八条 投资企业安装通信设施,从付费之日起5日内开通(增加工程量除外)。
  第三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险种外(目前有工伤保险、养老统筹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机动车交强险),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强制投资企业增加险种投保。
  第四十条 任何行政部门无法定事由不得对投资企业暂停或终止服务,无法定事由不得干涉投资企业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文明执法、礼貌办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第四十二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到企业进行检查,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向企业说明检查的内容、时限以及举报、投诉电话,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负责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依法严肃查处针对投资企业增加负担的违法违纪问题,并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资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实施后,凡伊犁州以前有关文件或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为自治州招商引资宏观指导政策,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口岸可参照本政策、结合本区域优势产业、重点鼓励类产业发展趋势,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行业制定出自身独具特色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伊犁州招商发展局(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产业援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党办发〔2012〕 23号
 
  产业援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现东西部经济合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新疆自我发展能力的有效途径。加快产业援疆,对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完成两大历史任务,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全面推进产业援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产业援疆的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座谈会议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推进产业援疆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大力气抓好产业援疆工作,务求取得更大成效。
  (一)推进产业援疆是增强新疆自我发展能力的需要。
  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是我区的基本区情,要实现中央提出的到2015年和2020年新疆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必须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把立足点放在切实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上。产业援疆是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力量,是实现东西部经济合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
  (二)推进产业援疆是加快优势资源开发的需要。
  新疆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地区,要建成国家大型油气生产加工基地、大型煤炭煤电煤化工基地、大型风电基地和国家能源资源陆上大通道,就必须用好中央的支持和各援疆省市的支持,发挥好中央企业和援疆企业的带动作用,实现资源地缘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推进新疆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后发赶超。
  (三)推进产业援疆是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
  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必须更加注重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从我区实际出发,加快推进产业援疆,引进更多的先进企业,是改造提升传统资源性产业、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必然选择。
  (四)推进产业援疆是实现合作共赢的需要。
  援疆企业具有资金雄厚、技术领先、管理先进、人才富集的优势,我区具有明显的资源、地缘优势和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巨大空间,深入推进产业援疆工作,有利于各方优势的结合,有利于市场空间的拓展,有利于形成长远竞争力,实现共赢发展。
  (五)推进产业援疆是扩大就业、增加收入的需要。
  促进当地就业是新一轮对口援疆的重点工作之一,通过深入推进产业援疆,引导援疆企业在受援地发展一批见效快、增加人民群众收入的富民产业,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切实增加当地居民收入自
  二、明确产业援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任务,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真正惠及各族群众为目标,按照 “三要三不一加强”(即要讲科学、要讲效率、要讲效益;不准盲目圈地、切实保护好耕地,不准乱采滥挖、切实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准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加强企业队伍建设,不断适应新疆建设发展的需要)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坚持环保优先,坚持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加大产业援疆工作力度,加强人才支撑,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构建符合我区实际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效益发展。立足对口支援省市、企业集团和新疆的优势,抢占技术、市场制高点,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进入、高水平建设、高效益推进,着力培育一批产业援疆重点园区,推进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化。
  ——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两个可持续”。注重产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遵循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科学合理有序进行产业布局和资源开发,严把资源开发和环保准入关,确保集约、高效、安全地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
  ——坚持统筹兼顾,加强规划衔接。坚持从实际出发,要提前谋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产业发展,并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围绕规划目标,做好年度计划分解,并做好与国家、自治区和受援地相关规划、计划的衔接。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对口支援省市要根据支援地区的特点,注重实效,各有侧重,集中培育好产业援疆重点园区,选择一批好的投资项目落户园区,发挥好园区的产业集聚功能和示范带动效应,支持发展1-2个优势产业,长期坚持,力争对当地的发展产生长远、积极的影响。要不断研究提出一些资源有保证、产品有市场、对产业发展有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努力推进我区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的转化。
  ——坚持改善民生,惠及当地群众。深入推进产业援疆,加快资源开发利用要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要把资源开发所得更多地用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上。要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促进当地就业和增加收入。
  ——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互利双赢。做好产业援疆工作要坚持高位推动,互利共赢,形成合力。产业援疆项目要立足受援地,面向全区。援疆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全部纳入产业援疆项目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生力军作用,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参与产业援疆项目建设,加强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的统筹协调,运用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参与新疆建设,带动更多本地劳动力就业,提升当地产业发展水平,努力实现互利双赢。
  三、确定产业援疆的重点领域
  (一)依托煤炭开发,积极推进准东、伊犁、吐哈等五大煤炭示范区建设。
  重点推动现代煤电煤化工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哈密三塘湖资源有偿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煤炭资源整合,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大型现代化煤矿;以准东、吐哈煤田为重点,发展大型煤电一体化项目,为“疆电外送”提供有力支持;以伊犁、准东煤炭基地为重点,建成煤—电、煤—电—化、煤—电—冶产业链,提高技术含量和深加工程度,为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结合市场需求,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围绕建设国家大型油气生产加工基地,鼓励和支持企业将新疆优势矿产资源与国内外市场需求结合起来,参与石油石化下游产品深加工、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增加油气资源在疆内的加工量,最大限度地延伸产业链。进一步促进新疆紧缺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大铁、铜、镍、黄金、铅锌、重要稀有金属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非金属矿产资源深加工,形成一批国家级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基地。
  (三)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展现代农副产品和轻工产品加工业。 
  不断提高食品、纺织服装、特色轻工等产业的精深加工度和附加值,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棉花、粮油、林果、畜产品、区域特色农产品,大力发展高科技含量、高档次、高附加值的特色轻工业,不断提高食品、纺织服装等产业的精深加工度,推进产业技术和产品的提质升级,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共同建设具有新疆特色的绿色食品、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基地和优质棉纱、棉布、棉纺织品生产基地。
  (四)坚持产业带动,加快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
  依托我区重点工程及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大力发展输变电装备、风电装备和可再生能源装备。重点发展75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新型特种专用变压器以及智能电网设备等。配合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快发展化工装备、矿山机械、建筑机械等装备制造业。面向周边和本地市场,推进汽车、农业机械等重大装备本地化生产。
  (五)加大研发力度,全面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区内外合作研究,开展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围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发展以石油、天然气、煤炭为基础的工程塑料、新型高分子材料和新型复合材料。积极参与新疆风电、光电等新能源产业,大力发展新型电子材粉、储能电极材料等。应用生物技术提升民族医药和中医药产业,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整合和开发新疆民族医药资源。
  (六)切实优化配置,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兼并、参股、联合等方式,实现物流产业要素的优化配置,构筑全疆物流体系综合平台。通过对口援疆,大力发展影视传媒、新闻出版、文化演艺等文化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新疆民族特色和区域特色创意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等体育产业,大力推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的商贸服务业。
  (七)强化资源整合,做大做强旅游业。
  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我区旅游市场的整合与开发,加快建设喀纳斯、喀什、那拉提、天池、吐鲁番等一批国家级乃至世界级旅游景点和景区,配套完善新疆特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国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全面推进主要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以及旅游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冬季冰雪旅游、边境旅游和民族特点的旅游品牌与项目开发,积极推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
  (八)加快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
  充分发挥深圳市、苏州市两个对口援疆市的作用,借鉴深圳特区30年改革开放经验和苏州工业园区发展的成功做法,创造性建设喀什、霍尔呆斯两个经济开发区。按照总体发展规划,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快开发区道路、供热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支持援疆企业落户两个开发区,使开发区成为出口贸易和吸引投资的重要载体,在较短时间形成产业聚集。
  四、强化产业援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指派专人负责产业援疆工作,要认真总结推广援疆省市鼓励引导当地企业来疆投资办企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将产业援疆工作引向深入,不断增强新疆自我发展能力。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援疆办)作为产业援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统筹做好产业援疆规划、指导意见、扶持政策、考核制度等工作。
招商部门负责组织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及企业推动产业援疆工作,要建立与19个对口援疆省市的合作机制,会同援疆办、援疆前方指挥部、受援地(州、市)及其他相关地(州、市)和部门,定期到援疆省市开展招商推介活动;要依托商会和各类协会等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各类区域合作组织、各类展会的经济功能,组织各类企业、引进民间资本推动产业援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中央企业和援疆省市国有企业援疆的衔接、服务、组织、协调工作。
  经济信息部门要落实好产业转移的相关工作。
  财政、国土、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和要求,加强协调,认真解决产业援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大力推进产业援疆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土地利用、税收、就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开放、价格等各项优惠政策。
  建立包括自治区本级、受援地(州、市)和县(市)的 三级扶持产业援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扩大支持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资金规模,主要用于支持产业援疆项目前期费用、组织产业援疆重大活动以及在疆投资中小企业产业援疆项目建设。
  各受援地政府要通过财政贴息、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加大对产业援疆项目的投入。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产业援疆项目支持力度,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援疆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要重点支持。要加强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协调服务,指导具备一定条件和规模的援疆企业多渠道募集境内外资本。
  (三)优化发展环境。
  着力加大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着力解决南疆三地(州)电力紧张和运输瓶颈问题,为援疆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继续加大对各类援疆开发区供水、供电、道路、排污、通讯等硬件设施建设投入,为援疆项目建设提供保障。
  要牢固树立主动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不断提高政府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优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出台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办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全方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让项目无障碍落地、企业无顾虑发展。
  要加强与产业援疆企业的对接,建立产业援疆项目储备库,为援疆企业投资明确方向和重点。认真抓好产业援疆推介会项目落地开工建设,对重大项目要紧盯不放,全力做好项目审核和跟踪协调服务。
  (四)加快人才培养。
  坚持人才优先、以人为本、内培外援,加快新疆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步伐。
  要以援疆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我区劳动力的职业素养和技能。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中的基础作用,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实现产业援疆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衔接,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
  要抓住产业援疆的机遇,加强产业发展人才的培训与引进,努力培养一大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各产业从业人员和市场急需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逐步建立完善吸引人才、培养人才和人尽其才的机制。
  (五)建立考核制度。
  完善产业援疆统计制度。理顺有关数据报送渠道,逐步建立健全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及时准确统计中央企业和对口支援省市企业在新疆行政区域内的产业援疆情况。
  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受援地(州、市)和19个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要建立产业援疆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产业援疆项目的评估和监督,落实奖惩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2年5月30月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2]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新疆的开发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生态建设。国有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和抵押。
  在国有未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凡达到合同约定协议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允许从中划出不超过20%的土地,依法按协议出让最低价办理出让手续后用于其他经营。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土地权属界线按照当地进行的土地初始登记确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退耕还林还草或在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应及时进行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
  (二)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对土地整理的资金投入,各地上缴自治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在种植业结构调整中,各地可按有关规定调整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在不破坏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经济作物。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依法以最低价出让,也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
  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其中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鼓励类产业(另行制定)的,第六年至第十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免缴十年土地租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其中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非宜农荒山荒地的,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租赁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还可以续期使用该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开发要求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四)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或征用集体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在用地报批阶段,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耕地占补能否平衡、征地补偿安置能否落实,报批材料根据审查内容应尽可能简化。按规定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继续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各种搭车收费,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
  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指标要予以保障,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够时,可以酌情使用周转指标、折抵指标以及其他政策性指标。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该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中已载明,但由于选址未定而未具体落实到规划图,或规划图上已预留为建设用地,但规划文本中没有载明的建设项目。
  对于工期较紧的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动工建设,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项目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
  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使用权,并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确定招标标底、拍卖起价等应集体决策,严格遵守有关程序规定。经营性用地因故确实不能招标拍卖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在协议前进行评估,协议价格集体决策,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六)加大地质勘探投入,加快地质勘探步伐。在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专项费项目计划中,重点安排成矿地质条件优越、对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当地脱贫致富有重要作用的地质勘查前期项目,以及矿山企业资源耗竭面临停产、急需扩大资源储量或寻找接替资源基地、又具备成矿地质条件的地质勘查项目。
  在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项目计划中,重点安排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有重要作用的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水平而急需改进开采手段的改造项目。
  扩大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专项费项目的申报范围,凡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申报。
  (七)除按规定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国家资本外,由地方财政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依法评估并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部分或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
  ——勘查或开采铁矿、优质锰矿、铬、铜、金、银、钾盐、铂族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重点乡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有重要作用的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资合作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地方财政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的评估结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转增国家资本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八)在自治区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铁矿、优质锰矿、铬、铜、钾盐、铂族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减缴6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九)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区域内投资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后,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其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产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十)矿山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一)积极培育和建立矿业权市场,依法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和转让。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矿业权自行灭失的矿产地、以及其他未设置矿业权的区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逐步减少通过申请批准获取探矿权、采矿权的方式。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三、其他
  (十二)有关土地使用、矿产资源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按新政办〔2002〕29号文件执行。
  (十三)本意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土地矿产资源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有关用地支持政策,促进自治区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三、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林地、草地由县级以上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五、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享受对口支援受援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六、上述土地优惠政策施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1年7月1日以前已依法批准的用地,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5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的规定,为确保有关土地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新疆优势产业和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你区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对于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团场),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你区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
  三、在你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根据对口支援新疆的工作安排,上述土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五、请你区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的通知 新政发〔2011〕1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均应缴纳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鉴于南疆三地州民用煤短缺,煤炭销售价格较高,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煤炭开采企业在南疆三地州开采煤炭资源,免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
  二、征收标准
  自治区按照煤炭资源井口产量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按不同煤种确定的征收标准为:凡以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企业,开采的动力煤每吨征收15元,开采的焦煤及配煤每吨征收20元;除此之外,凡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企业,在此标准上每吨加征5元。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煤炭资源市场波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为鼓励煤炭资源就地转化,对煤炭开采企业先全额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年度清算确定用于煤化工、煤电转化项目实际使用的煤炭资源数量后,再按实际使用煤炭数量将已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的60%返还煤炭开采企业。对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企业,每吨加征的5元不纳入返还范围。
  三、资金分配
  自治区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扣除返还煤炭开采企业的部分)由自治区留成50%,其余50%专项补助煤炭资源所在地(州、市)。专项补助各地(州、市)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地(州、市)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专项补助资源所在县(市),具体比例由地(州、市)自行确定。
  开采自治区配置给兵团的煤炭资源的企业,缴纳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自治区全额返还兵团,由兵团统筹安排使用。
  四、资金用途
  各级政府要将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全部用于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工业化项目(重点支持现代煤化工、煤电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矿区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支出、社会救助与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补贴等方面支出。
  五、征收管理
  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统一汇缴自治区本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
  六、其他事项
  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的减免权限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州、市)、县(市)不得自行批准煤炭开采企业减缴、免缴、缓缴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制定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新政发〔2008〕92号)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新政发〔2011〕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在依法有序、统一规划、有偿使用、节约集约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煤炭资源,加快优势资源转换步伐,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重,保障国家和自治区能源资源需要,推进新疆科学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有偿配置,是指依法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煤炭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煤炭矿业权,是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合称。
  煤炭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的权利;煤炭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煤炭的权利。
  第四条 勘查、开发煤炭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调配、整装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方针;建立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新机制,推进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管理;加强项目实际投入监管,鼓励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就地转化。
  第五条 勘查、开发煤炭资源,应当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实现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方式转变、效率提高的目标。
  第六条 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各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申请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自治区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和自治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用于煤电、煤化工等项目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60%以上。申请配置煤炭资源的企业,应当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企业应当编制项目整体方案,经项目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整体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在疆发展总体规划、项目前期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资源的需求、投资计划、自立项至达到生产能力的分年计划进度表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经信、国土资源、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煤炭、水利、畜牧、林业等部门,对项目整体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等,提出有偿配置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区块的具体意见,提交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手续。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涉及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的,由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本规定统一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人还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第九条 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应当坚持“以项目配资源”的原则和“注重项目实际投入和转化”的总体要求。企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项目申请,须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原则上应当采取进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有偿出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项目用煤也可以采取政府协调、市场化运作,直接供应原煤的方式解决,并实行合同约定、动态监管、项目跟踪、合理调配。
  第十条 煤炭资源的开采,应当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一个井田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建设。勘查区块与矿区总体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进行调整。禁止大矿小开、占而不开、越界开采等行为。
  第十一条 对已经批准的煤炭资源勘查区块和矿区范围,应当按照“清理、调整、优化、规范”的原则和下列规定,结合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核查区域内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及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和资源需求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调整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统一调整。
  (二)凡未按项目进度计划和投资承诺实施勘查、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调减其勘查区块、矿区范围。
  (三)对调整出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按照勘查、开发前期实际投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取得该勘查区块、矿区范围的企业给予合理补偿。
  (四)取得煤炭探矿权,经勘查达到开采程度并符合转化条件的,必须有国家或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核准的开发利用转化项目,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要求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煤炭资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领取煤炭勘查许可证后,探矿权人在6个月内未开展勘查工作,或者已经开展勘查工作,但未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的,均按自动放弃探矿权处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领取采矿许可证后,采矿权人在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按照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已经开工建设,但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擅自转让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在核准的非煤探矿权勘查区域内发现煤炭资源的,不得将非煤勘查矿种变更为煤炭;该区域内的煤炭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有偿出让。
  违反本条规定,擅自勘查、开采煤炭资源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无证勘查、采矿的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煤炭资源勘查空白区,由国家或者自治区出资勘查,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后,以有偿方式出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
  第十六条 勘查、开发煤炭资源,应当不占用或者限制占用耕地。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及划定的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源头保护区、调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旅游区、基本农田和优质草场等区域内,不得勘查、开发煤炭资源。
  在本条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勘查、开发区域内已经实施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提交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
  (一)动力煤15元∕吨。
  (二)焦煤及配焦用煤20元∕吨。
  开采煤炭资源用于疆内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的,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40%收取。
  第十八条 凡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采矿权的企业,在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元/吨。
  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的50%返还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地区财政;其返还县(市)的比例,在不低于返还额度50%的基础上,由各地州市确定。
  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暂行规定》(新政发〔2010〕89号)同时废止。 


关于严禁以煤炭资源作价入股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一个时期,一些已取得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炭企业)未经批准,将煤炭资源作价入股或者变相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新政发〔2011〕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扰乱了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受到损害。为了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煤炭企业不得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范围内的煤炭资源作价入股或者变相作价入股的方式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更不得作价出售尚未开发的煤炭资源。
  二、根据有关规定,煤炭企业可以对煤炭资源勘查、矿山建设的投入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但上述投入必须以有效的票据为依据,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予以确认。
  三、煤炭企业就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当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已取得煤炭采矿权的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者变更企业资产产权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均按采矿权转让变更处置。
  五、其他已取得一、二类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及转让变更矿业权的,也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有上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兵办发[2001]35号
 
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已经2001年5月10日第九次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兄弟省、市、区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参与兵团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兵团西部大开发战略产业导向的外来独资企业,以及外来投资者出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外来投资者承包和租赁期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兵团范围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各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其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兵团的开发建设,实行全方位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四条 兵团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的产业:
  (一)农、林、牧、副、渔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的精、深产品开发;
  (二)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节水农业的开发;
  (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轻纺产品、高仿真化纤生产;棉、毛纺深加工技术与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农用工业、医药工业、精细化工;
  (五)金属、非金属矿产的开采和深加工及新型建材和节能建材;
  (六)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七)信息、通讯系统、网络技术;
  (八)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九)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小城镇建设及“金边工程”(指边境农牧团场小城镇建设项目)。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章附则有关规定,兵团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第五条  凡来兵团兴办生产性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农三师、农十四师以及国家划定的58个边境团场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投资兴办企业的,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第六条  凡来兵团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投资者与兵团合资合作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  鼓励区外投资者在兵团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投资者在兵团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投资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投资者与兵团企业合作,在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投资者为企业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材和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投资者来兵团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山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第十一条  投资者来兵团开荒(包括开垦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草种树的,免征地方税。对投资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产出的农业特产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在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来兵团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免缴草原使用费。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在兵团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征收房产交易税。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投资者来兵团开发“四荒”(包括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草种树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并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还可申请续期。
  第十四条  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5年免缴土地租赁金;对兵团重点扶持的产业,在免缴5年土地租赁金的基础上,第6-10年免缴50%土地租赁金;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和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投资的,免缴10年土地租赁金。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10%,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20%,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30%;使用城镇(包括团部所在地)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以及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和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还可适当优惠。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在评估的基础上,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优惠20%,用于其他项目的优惠10%。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收取费用可优惠5-10%;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商定年限分期交纳。
  第十五条  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区(市)、兵团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均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的价值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第十六条 兵团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新办的合资、联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前2年兵团方免分红利,第3-5年减半分红,第六年开始按合同分红。
  第十七条  区外企业收购兵团亏损、关、停企业,其用地可以出让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除上缴部分外,其余可全部用于安置职工,上缴部分可分期缴纳。区外企业收购兵团破产企业的,应以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第十八条  区外投资者与兵团企业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及企业集团的,土地资产的处置按备案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上缴财务,专项用于补充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或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余80%返还企业,作为国家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第五章 金融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兵团外企业来兵团设立分支机构,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享受区内外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和边境贸易权的投资企业,在注册地从事进出口贸易,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业务方面,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可享受兵团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来兵团投资兴办企业,其所需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兵团农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兵团企业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对其中属于鼓励投资产业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对投资兵团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贷款;投资者在兵团贫困团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投资者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使用银行科技贷款;投资者在兵团独资或联合兴办乡镇企业,可享受兵团乡镇企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投资者在兵团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兵团社会福利企业各项扶持政策。
第六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凡到石河子、北屯、阿拉尔、五家渠、图木舒克等市兴办独资生产性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城市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按标准减半收取并可缓交一年,其他投资项目按标准收取也可缓交一年。
  第二十三条  凡来兵团投资兴办企业的外来投资者,按规定应由兵团收取的费用,兵团将在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上再按以下标准优惠:投资兴办独资工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减按80%收。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客商投资比例占60%以上的减按85%收,客商投资比例占60%以下的,减按90%收,原则上客商投资比例越大,予以优惠幅度越大。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在兵团投资兴办有限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额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品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额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额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达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科技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第二十五条  在边境地区注册成立的区外投资者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符合条件的生产性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贸易权。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来兵团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优先推荐上市。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可在投资所在地申办2个城镇户口;投资100万元以上,可在投资所在地申办4个城镇户口;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可为其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贫困地区还可放宽)。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凡在兵团石河子开发区范围内投资的,按《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者凡在兵团范围内投资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64号)执行。
第七章人才引进政策
  第三十条  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人员,由兵、师人才流动中心负责提供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签证等服务;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特殊人才特殊贡献特殊待遇”的原则与本人协商确定,鼓励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规与本人商定;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周转房,有特殊贡献的,也可以奖励住房;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其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职称晋升,可结合原从事工作,从总体年限出发进行评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到单位工作后即可聘任;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调入兵团工作的外来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人员,不受调入单位编制限制,本人及配偶、子女不受城市落户指标的限制,需交纳落户费用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条件的配偶及成年子女安排就业,未成年子女安排在兵团最好的中小学就读,费用按当地兵团职工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二条  设立兵团人才开发基金,主要用于为培养高精尖人才和优秀人才开展科研活动提供专项经费,资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表彰奖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等。
第八章投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生产生活所需用水、电、暖优先安排供给,收费标准与兵团内部企业一致。以加工业为主的投资者,生产原料的供应可通过与原料生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办法,优先安排供应。投资者以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兵团棉纺织品的精、深加工,所需原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师、团场直供。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自主确定的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合作形式。投资国家和兵团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兵团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应审批管理的事项,文件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审批、批复。投资国家及兵团限制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报批。工商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受理区外投资企业申办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审批权期限内,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逐级报批的,由各职能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第三十五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企业对超出《企业交费登记卡》之外的各种收费,可直接向兵团企业减负办、兵团计划委员会物价管理部门投诉,同时向兵团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反映。
  第三十六条  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假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外来投资者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兵团将建立外来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客户档案,并将投资者名单提供给兵团各师(市)、垦区公安局、派出所,把他们作为治安服务对象列入工作报告视线,确保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扰。各师、团对外来重点投资者实行挂牌保护和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章奖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凡为兵团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在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或项目投产后,由项目受益单位按以下标准之一一次性支付奖金或等值的实物。
  (一)引进赠予资金的,奖励引资额的10%;
  (二)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同期利息差额的10%;
  (三)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后,奖励(引)投资额的1%。
  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兵团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及各师(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或兵团指定的部门)负责兵团及各师、市对内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兵团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新兵办发[2004]73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形成的基础作用,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兵团的开发建设,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西部开发和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现就兵团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关于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关于荒山荒地绿化的优惠政策
  1、在兵团范围内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免缴全部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后,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20%-3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经师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可免缴土地出让金。
  2、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地等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收益、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标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
  3、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和园地的,经兵、师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
  4、利用国有未利用的戈壁、荒滩、荒地从事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农业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可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关于发展农牧业的优惠政策
  1、退耕还林还草用地
   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
  2、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
  (1)积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和未利用地。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可以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油料、瓜菜、花木、特色种植和其他经济作物(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林粮间作、挖塘养鱼、建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改为草场,建造临时性畜牧场,或者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发展畜牧业。
  (3)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须占用一般耕地的,只需到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复耕保证书。
  (4)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将一般耕地改为其他农用地,只要不破坏耕作层或虽被破坏但能恢复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3、畜牧业发展用地
  (1)农牧团场畜禽养殖占用一般耕地,按照其他农业用地对待和管理;畜产品加工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免缴土地补偿费。
  (2)发展农牧团场畜禽养殖,必须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在划定的畜禽养殖用地上修建的看护、生产性用房,不作为住宅用地。但在划定畜禽养殖用地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与用地者签定协议,明确规定禁止将畜禽养殖用地转变为住宅用地和擅自转让或从事《土地管理法》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协议的,可以无偿收回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用地。
  4、开展民俗旅游项目和发展服务业用地
  凡在承包的果园、林地、草地或者住宅用地上进行的农家风情和民俗旅游项目用地,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临时用地对待和管理,前两年免缴临时用地管理费,需要继续使用的,减缴一半的临时用地管理费。
  农牧团场职工个人在国道、省道和通团公路两旁按规划投资投劳从事餐饮和其他服务业的,其用地可以按照临时用地对待和管理,前两年免缴临时用地管理费,需要继续使用的,减缴一半的临时用地管理费。
  (三)关于企业改制用地优惠政策
  1、对一般性竞争行业,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原国有企业时,采取分割出让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2、兵团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原企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同土地用途性质评估价格的20%上交财务(政)(在改革中未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农用地除外),专项用于补充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或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余80%返还企业,作为国家对企业的资本投入。对破产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3、兵团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应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备案土地使用权价格总额的40%上缴财务(政),专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基金、补充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或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余60%返还企业,用于职工的生活安置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4、兵团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期在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免缴评估备案土地使用权价格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评估备案土地使用权价格30%的土地出让金。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前5年免缴评估备案的土地租赁金。对兵团重点扶持的企业,在前5年免缴土地租赁金的基础上,第6年到第10年免缴50%评估备案的土地租赁金。
  5、兵团企业使用现有的原划拨土地转产从事其他生产项目的,只要有利于搞活企业,有利于安置职工就业,可继续保留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改变用途对待。属于房地产开发的,要按照国家有关经营性用地的规定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6、兵团国有企业将多余土地或利用不合理土地依法出让的,其出让收益全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安置下岗职工。
  (四)关于转制科研机构用地优惠政策
  转制科研机构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也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用地优惠政策。
  (五)关于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1、对国内外、区内外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利用兵团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资源,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5年免缴土地租赁金,后5年减缴一半的土地租赁金;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和国家、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进行扶贫开发投资的,10年免缴土地租赁金。
  2、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投资者的经营期和投资区域,按照《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82号)的规定,最高减缴50%的土地出让金。经兵团批准,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帐经营、缓期或分期交纳以及出让金先上交师(市)财务(政),后由师(市)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形式返还企业的先交后返等优惠政策。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和国家、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进行扶贫开发投资的,10年免缴土地出让金。
  3、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建设项目使用兵团城镇规划区以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能依法以最低价出让,也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
  (六)关于危旧住房改造用地
  农牧团场农牧工危旧房改造用地,免缴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
  (七)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优惠政策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由当地政府交纳,严禁将此项费用转嫁给土地使用者。
  2、凡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中扣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再另行收取。
  3、团审批的市和建制镇(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关于征地补偿优惠政策
  1、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的重点项目,征地补偿费按法律规定的低限标准补偿。各师、团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需征用耕地的,可由师、团出资征地,由企业使用,以吸引企业在当地落户。
  2、对承包的荒漠性天然草场,建设项目使用时,按末等草场的下限适当给予补偿。以不降低原收入水平的生活条件为原则。能调整草场放牧的,可以不予补偿。
  3、应由兵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确需占用国有次生林地的,不收取土地补偿费。
  (九)严格执行土地分类体系标准,切实降低用地成本
  必须严格依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初始土地登记确定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的范围、界限和面积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耕地、林地、草地等优地、好地调整为劣地、荒地,也不得将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调整为耕地、草地等地类。对未承包或难以放牧的荒漠草地,建设项目使用时,按未利用地对待,免缴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建设项目使用耕地、林地、草地等涉及的安置补偿费用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后,返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解决今后的生产和生活,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再收取补偿安置等费用,坚决杜绝重复收费和增加用地者负担行为的发生。
  二、 关于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兵团所属矿山企业和在兵团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的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兵团所属矿山企业,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要打破地域、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面向区内、区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吸引和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加快勘探开发。
  2、对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依法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转为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
  3、积极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勘查、开采兵团或兵团以外的矿产资源,对涉及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按照《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可达100%。其中,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和国家、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进行扶贫开发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5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4、探矿权人投资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后,经申请,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其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产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5、矿山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1、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供应的同时,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推行“一站式”服务。今后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师上报的属兵团审批权限以内的报件,凡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对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上门,提供快捷优质服务。按照急事急办、特事快办要求,对于经批准立项的重大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应由兵团审批的,经兵团国土地资源局、计委、建设局同意,在妥善解决补偿问题后,可以先行用地动工建设,并在半年内办结正式用地审批手续。
  四、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实施规划和审批管理
  1、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土地资源法律法规。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施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土地审批管理,杜绝乱批滥占耕地现象,珍惜和保护每一寸土地,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合理调整农业结构。
  2、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制定的统一的国土资源优惠政策。各师、团不得各行其是,层层出台优惠政策。各师、团已制定出台的国土地资源优惠政策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兵团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不一致的,必须予以清理和废止。
  五、其他
  1、国内外、区内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及个人,在兵团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的,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2、边境地区和特殊区域的用地审批管理另有规定。
  3、本意见由兵团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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