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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能源部重要新法及新闻摘要(第一期)

发表时间 :2013-09-01 16:22:59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矿产能源部重要新法及新闻摘要(第一期)
 
主办: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
编辑委员会: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孙晓勇、田海晨
执行编辑:田海晨、李敏
联系方法:田海晨  18612310991  15910623062@126.com

     李 敏  18500330013  18211149350@163.com

说明
  本摘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新法速递;第二部分为重要新闻。
  时间节点为:2013年07月16日—2013年07月22日
  下面是本期摘要的主要内容:

新法速递: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重要新闻:
  贵州省与国土资源部合作开发页岩气资源
  英国大幅下调页岩气开发收益税率
  我国深部探铀技术获重大突破 钻深突破2818米
  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开通运行
  非洲勘探活动呈持续减少趋势
  专家呼吁构建基于生态文明的矿管新机制
  中国获得西太平洋富钴结壳矿区专属勘探权
  新疆和静发现特大型金矿 资源储量达50吨


新法速递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77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开始征收以来,征收额持续增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征收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显著,但也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一些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的核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进一步加强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规范征收管理,是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经济手段,有利于引导和激励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有利于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做好保障科学发展、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落实。
  二、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
矿山开采回采率高低直接反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所有应考核开采回采率的矿山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的方式,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与实际开采回采率之比),运用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实际结果计算征收金额,实际开采回采率高于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小于1,相应地少缴,反之多缴,充分发挥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二)严格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
  1.煤矿以采区作为开采回采率考核单元,非煤固体矿山以矿山生产的矿块(盘区)作为开采回采率考核单元。
  2.核定开采回采率原则上以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为准。对已有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要组织进行复查,公示复查结果。复查的要求参照《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对无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定。
  3.实际开采回采率应依据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结果确定。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的要求,全面开展矿山企业的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提交矿山储量年报,计算当年实际开采回采率。
  上一年度矿山停采或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等没有考核实际开采回采率的,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采用的实际开采回采率为最近一次考核的实际数值。
  4.矿泉水及普通建筑砂、石、粘土等开采回采率系数原则上取1,钾盐矿开采回采率系数以综合利用系数代替,地热以回灌系数代替(见附件)。
  5.开采回采率系数按照“当年用上年的原则”使用,即当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用上一年度的开采回采率系数。
  (三)规范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
  1.计征对象的界定。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是以公开交易市场价格销售的原矿或者选矿(初加工)产品。对于以原矿或选矿(初加工)产品直接形成市场销售收入的,其实际销售收入即为计征销售收入,不再进行折算。对于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冶炼(加工)产品的,其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应相对于选矿(初加工)产品进行折算,无选矿(初加工)产品的,可相对于原矿进行折算。
  2.矿产品计征销售价格的确定。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价格是指在竞争条件下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对于企业内部自用无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企业以内部定价或企业垄断价格等计算销售收入,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征管机构按照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或委托同级物价部门确定的当地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无法计算当地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参照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公布的最近一个季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3.难以核定销售价格或销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办法。
  (1)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冶炼(加工)产品的,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冶炼(加工)产品的销售价格通过计征调整系数进行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量×冶炼(加工)产品销售价格×计征调整系数。
  计征调整系数确定原则为:最近三年当地同类选矿(初加工)产品的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除以相应冶炼(加工)产品的当地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无法计算当地选矿(初加工)或冶炼(加工)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计算计征调整系数的选矿(初加工)和冶炼(加工)产品的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均参照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公布的最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无选矿(初加工)产品或选矿(初加工)产品无实际销售价格的,可使用原矿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计征调整系数。采用以上方法仍难以确定计征调整系数的,可采用冶炼(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扣减冶炼(加工)环节直接成本的方法,确定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
  (2)对于所确定的计征对象无公开交易市场销售价格或难以核定其销售收入的,锰矿等9种矿产计征销售收入按附件确定,如需调整计征调整系数的,须按以上计征调整系数确定原则,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并报部备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研究制定其它矿种计征销售收入办法的,须报部备案。
  (3)采矿权人生产多种矿产品或矿产品中有多个计价的共伴生成分的,应当分别计算其产品销售收入并按相应费率计征。采矿权人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伴生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以总销售收入和主矿种对应费率计征。
  (4)对于开采建筑石材、普通建筑石料等非金属矿产,无市场销售收入或难以核定计征销售收入的,依据实际消耗资源储量,以当地公开交易市场最近一个季度或最近一个年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计征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间断性生产或财务账目不全的小矿(核定实际生产规模不足小型矿山生产规模上限十分之一)等难以计算其实际储量消耗的,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年生产规模,以当地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最近一个年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年度计征销售收入,采用年度定额的方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征管队伍,强化征收的技术要求,加强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巩固履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定职责的主体地位。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要求,保障对征管工作的投入,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征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完善征收管理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登记、申报、缴纳、稽查等征收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征收管理。认真执行减免规定,规范减免,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依法给予减免,引导和激励采矿权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健全完善减免制度,批准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要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备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以及省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大型矿山企业的征收工作,推进建立属地征收和分级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机制。
  (三)严格入库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还书”等专用票据,及时将矿山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入库,不得设立过渡性账户,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四)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中关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考核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及时掌握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情况。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工作,认真审核企业缴费情况,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要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任务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征收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征收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报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地质矿产部印发的《关于共、伴生矿产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地函〔1994〕276号)、《关于如何计征采、选、冶联合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地函〔1995〕130号)、《关于征收钾盐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地函〔1996〕184号)、《关于〈河北省地热水、矿泉水、砖瓦粘土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批复》(地函〔1997〕152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征收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4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3】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配合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现将《国土资源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25日

 
国土资源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6月1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扎实开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明电〔2013〕38号)确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安排,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时间为6月中旬至9月底。
  二、工作内容
  (一)以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为重点,配合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和稀土专项排查工作,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强化联合执法,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煤矿安监等部门开展大检查相关工作,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对于安全监管、煤矿安监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以防火、防爆、防交通和生产事故为重点,组织开展直属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防火、防爆、防交通和生产事故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发现的安全薄弱环节和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制订措施,限期整改。切实强化办公场所安全防范,加强值班值守,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30号)精神,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合作,根据雨情、水情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将威胁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点及时纳入防范体系,落实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做到定人、定点、定时巡查和监测。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重大隐患点和重要部位逐点实地检查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工程施工、矿山企业、交通沿线、人口聚集区和学校、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等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指导,特别要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区、临时工棚选址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灾情、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强化预防避让,尽力避免群死群伤,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及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超前预防、有效应对各种极端灾害天气。要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做好应急抢险工作,将损失减少到最低。执行野外作业任务的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作业,确保野外生产安全。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事关治国理政、事关科学发展、事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考虑,全力组织开展好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单位,组织指导和监督矿产开发领域的检查督查工作。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尽快成立由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强化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
  (二)制订细化实施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国土资明电〔2013〕38号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以矿山安全为重点,抓紧制订配合开展大检查工作方案,细化明确本部门配合开展大检查的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并于6月30日前报部开发司。
  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针对制约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关键要素,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制订本单位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明确本单位大检查的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并于6月30日前报部综治办。
  (三)加强信息报送和报告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大检查信息工作,及时反映大检查进展情况。对大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和总结,于每月15日前向部报送月度工作小结(6月份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9月30日前向部报送大检查总结报告。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信息和总结报开发司,直属单位和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报部综治办。
  联系电话:开发司010-66558897,66558893(传真),13366063278@126.com
       综治办010-66558953,66175721(传真),568943621@qq.com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光伏电池制造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位居世界前列,光伏电池制造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多晶硅冶炼技术日趋成熟,形成了包括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的完整制造产业体系。光伏发电国内应用市场逐步扩大,发电成本显著降低,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
  当前,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产品出口阻力增大、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光伏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同时,我国光伏产业存在产能严重过剩、市场无序竞争,产品市场过度依赖外需、国内应用市场开发不足,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技术装备和材料发展缓慢,财政资金支持需要加强、补贴机制有待完善,行业管理比较薄弱、应用市场环境亟待改善等突出问题,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国光伏产业当前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既是对产业发展的挑战,也是促进产业调整升级的契机,特别是光伏发电成本大幅下降,为扩大国内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毫不动摇地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努力巩固国际市场;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在扩大光伏发电应用的同时,控制光伏制造总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统筹考虑国内外市场需求、产业供需平衡、上下游协调等因素,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市场为主,重点扶持。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优胜劣汰、优化布局以及开发利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对不同光伏企业实行区别对待,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优势企业发展,淘汰劣质企业。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政策的协调配合和行业自律,支持地方创新发展方式,调动地方、企业和消费者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光伏产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
  把扩大国内市场、提高技术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基本立足点,建立适应国内市场的光伏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市场环境。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产品质量差、技术落后的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多晶硅等原材料自给能力和光伏电池制造技术水平,显著降低光伏发电成本,提高光伏产业竞争力。保持光伏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合理份额,对外贸易和投融资合作取得新进展。
  三、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
  (一)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三)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一)抑制光伏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光伏制造企业应拥有先进技术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加快淘汰能耗高、物料循环利用不完善、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产能,在电力净输入地区严格控制建设多晶硅项目。
  (二)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利用“市场倒逼”机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加强政策引导和推动,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加快关停淘汰落后光伏产能。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发展,培育形成一批综合能耗低、物料消耗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晶硅制造企业和技术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引导多晶硅产能向中西部能源资源优势地区聚集,鼓励多晶硅制造企业与先进化工企业合作或重组,降低综合电耗、提高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三)加快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通过实施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薄膜电池、电子级多晶硅、四氯化硅闭环循环装置、高端切割机、全自动丝网印刷机、平板式镀膜工艺、高纯度关键材料等的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功率预测、集中监控以及智能电网等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支持企业开发硅材料生产新工艺和光伏新产品、新技术,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技术研发和试验平台。支持高等院校和企业培养光伏产业相关专业人才。
  (四)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鼓励企业加强国际研发合作,开展光伏产业前沿、共性技术联合研发。鼓励有条件的国内光伏企业和基地与国外研究机构、产业集群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有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创新能力强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积极参与光伏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体系海外推广,推动检测认证国际互认。
  五、规范产业发展秩序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根据光伏产业发展需要,编制实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各地区可根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发展需要,编制实施本地区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加强全国规划与地方规划、制造产业与发电应用、光伏发电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和协调。加强光伏发电规划和年度实施指导。完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二)推进标准化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适合不同气候区及建筑类型的建筑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加强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健全光伏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及时发布符合标准的光伏产品目录。开展太阳能资源观测与评价,建立太阳能信息数据库。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光伏市场秩序,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行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等关键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严格执行光伏电站设备采购、设计监理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地方保护。完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运行技术岗位资质管理。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运行监管。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监察。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太阳能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六、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二)完善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服务。各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监管。
  七、完善支持政策
  (一)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二)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根据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发现价格和补贴标准。根据光伏发电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光伏发电规模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
  (三)改进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资金应收尽收。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机制,加大对太阳能资源测量、评价及信息系统建设、关键技术装备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和牧区光伏发电应用以及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支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制造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光伏产业特点和企业资金运转周期,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信贷准入可达标的原则,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支持优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和境外投资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严禁资金流向盲目扩张产能项目和落后产能项目建设,对国家禁止建设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光伏制造项目不予信贷支持。
  (六)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光伏发电价格、税收、金融信贷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政策,引导本地区光伏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健全行业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统计监测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产业服务,建立光伏产业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行业信息,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3年7月4日 

 
重要新闻
 
贵州省与国土资源部合作开发页岩气资源
  页岩气地质资源丰富的贵州省日前与国土资源部签署页岩气勘查开发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部省合作,加快实现贵州页岩气资源勘查开发取得重大突破。
  据了解,贵州页岩气资源潜力大。2012年2月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页岩气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和有利区优选》结果表明,贵州页岩气地质资源量10.48万亿立方米,占全国12.79%,全国排名第四。
为加快贵州页岩气开发,根据计划,从现在起的今后3年内为准备阶段,重点开展页岩气资源调查,建立示范区,加快勘探步伐。

 
英国大幅下调页岩气开发收益税率
  英国财政部19日发布公告称,将把页岩气开发收益税率由当前的62%大幅下调至30%,以刺激页岩气开发活动,满足国内能源需求。这意味着英国将对页岩气行业实施全球最优惠税率,目前全球其他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税率普遍为62%。
  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本在公告中称:“页岩气对于扩大英国的能源构成有巨大潜力,我们计划为该行业的勘探开发创造合适的环境,同时也让页岩气资源所在地区的居民能够分享相关收益。在新的税制框架下,我们计划打造一个全球最慷慨的页岩气开发环境,使英国成为页岩气革命的领导者之一。”
  据英国财政部公布的计划,在勘探阶段,页岩气开发商需为每个页岩气压裂钻井所在的社区提供10万英镑的开发收益,同时所在社区还能分享页岩气的总开发营收,比重不低于1%。财政部认为,页岩气开发除能保证英国能源安全,开采项目还能够创造数以千计的就业岗位,并为政府创造更多税收。
  英国地质调研协会最新报告认为,北部英格兰地区的页岩天然气储量,比原先估计的英国全国储量高出一倍多,预计能够满足英国约50年的能源需求。今年以来,英国政府在页岩气开发方面有所提速,并推出一些优惠政策,以提振企业开发热情。不过环保组织担忧开采页岩天然气可能造成污染,水力压裂法可能污染地下水源,并释放温室气体甲烷。

 
我国深部探铀技术获重大突破 钻深突破2818米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7月17日在江西抚州宣布,我国铀矿第一科学深钻以2818.88米的钻探刷新此前1200多米的纪录。这一突破填补了我国铀矿深部找矿技术的空白,对提高国内天然铀保障程度、满足核电发展需要意义深远。
  这一深部找矿技术的突破是在被称为中国“铀都”的江西抚州相山铀矿大基地取得的。自2012年7月21日开钻以来,中核集团、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等共用时283天,在大小仅为普通光盘的2倍的深钻“点”实现2818.88米钻探深度。其岩芯采取率达到99%以上,最大限度地获取了地球深部成矿的条件和环境信息。这也对我国目前最大的铀矿田做了一次“地质CT扫描”。
  除了找矿深度刷新纪录外,此次深部找矿在装备上采用自主研发的钻探设备,其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在钻探工艺方面也取得首次发现铀铅锌铜多金属矿、首次创建岩芯矿化蚀变高光谱识别技术等成果。
  大陆科学深钻被称为“深入地球内部望远镜”。长期以来,我国铀矿勘查的深度多在500米以浅,与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外深部找矿技术差距较大。此次深部找矿技术的突破极大地拓展我国铀资源的找矿空间,也为我国进一步深挖地下3000米的资源宝藏打下基础。

 
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开通运行
  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是我部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五大平台之一,在国土资源部储量司组织和指导下,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持开发完成。该平台按照“分布式保管、网络化服务”的原则,利用分布式技术,将分布在全国的地质资料逻辑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网络化地质资料共享服务。用户通过该平台,即可一站式查询浏览全国各地的地质资料,包括地质资料目录、公开地质资料图文数据等。  
  通过点击进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地质资料专栏,即可访问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

 
非洲勘探活动呈持续减少趋势
  资源情报机构IntierraRMG最新发布的有关非洲的“市场情况”报告(State of the Market)显示,自2011年10月开始的全球范围内钻探活动减少的趋势在非洲也很明显,尤其自2012年中期以来一直都萎靡不振。截至5月末,今年非洲也只公布进行了250个钻探活动。而去年公布的整体钻探活动为1240个、2011年为1127个、2010年为790个。
  但无论总体趋势怎么变化,黄金的钻探活动始终保持着绝对数量。2010年和2011年,黄金的钻探活动占所有勘探活动数的61%、2012年占56%、今年前5个月占65%。非洲公布的黄金钻探活动在2011年10月达到高峰,为83个,随后的11月份达到80个,而今年5月则降到低点的23个。IntierraRMG的研究人员Chris Hinde指出,23个黄金钻探活动已经占5月份非洲公布的所有金属钻探活动(27个)的85%;铜的钻探活动只有3个,而在2011年9月和2012年8月都达到了18个,2013年4月就减少至7个。
  据IntierraRMG对大约3500家上市公司的数据调查显示,从2011年5月迄今,他们共筹资(包含可转换债券)8.29亿美元在非洲进行勘探活动。这些资金用于勘探、取样、资源定义钻探、钻井、地质调查和初步冶金测试工作。用于黄金勘探活动所筹集的资金这两年占支配地位,占总量的近57%。而其他金属的支出则比较少,如用于铜、煤炭、铁矿石的勘探资金分别占7.9%、7.2%和6.3%。而西非占整个非洲勘探活动的筹资金额比例超过41%。西非黄金勘探活动活跃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布基纳法索、利比里亚、马里、塞内加尔、塞拉利昂、加纳、几内亚、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摩洛哥、尼日尔和尼日利亚。在过去两年中,占非洲勘探筹资额18%的勘探活动发生在南部非洲国家: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
  尽管非洲仍是世界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最低的大陆,但有许多非洲国家却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经济体。事实上,在本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中,世界上增长最快的经济体都是非洲国家,非洲以外的国家对非洲的直接投资额从2001年至2010年间增加了5倍。自2000年以来,非洲经济保持着持续增长,这主要受矿产品交易的驱动。

 
专家呼吁构建基于生态文明的矿管新机制
  7月18日,矿产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学术研讨会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举办。专家提议,完善节约利用矿产资源的激励引导政策,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管体系,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构建基于生态文明的矿产资源管理新机制。
  专家建议,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把矿产资源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构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长效机制,建立空中航拍、地上巡查、视频监控的立体监管体系,对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设立各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监测机构,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三率”指标考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矿业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完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落实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激励引导政策,加大对国土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
  此次研讨会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产资源委员会联合举办,旨在分析矿产勘查开发的新格局、新进展、新趋势,宣传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典型经验,研讨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措施建议,探索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路径。

 
中国获得西太平洋富钴结壳矿区专属勘探权
  新华社金斯敦7月19日电(记者朱庆翔)国际海底管理局19日核准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简称“大洋协会”)提出的西太平洋富钴结壳矿区勘探申请。中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就3种主要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均拥有专属勘探矿区的国家。
  在19日举行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9届会议上,该局理事会核准了中国的申请,同时还核准了日本提出的富钴结壳矿区勘探申请,但俄罗斯、英国、印度、新加坡就不同资源提出的4份矿区勘探申请被推迟到明年审议。
  富钴结壳是位于海底山区岩石表面的富含钴、锰、镍、铜等元素的结壳状矿床,主要由铁锰氧化物构成,集中分布在水深800米至4000米之间的海山斜坡和顶部。
  中国此次获得专属勘探权的富钴结壳区位于目前所知的富钴结壳资源分布最为富集的西太平洋海山区域,面积为3000平方公里。
  1994年成立以来,国际海底管理局相继就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3种主要矿产资源的勘探活动作出规定。此前,中国已于2001年在东北太平洋获得多金属结核矿区勘探权,2011年又获得西南印度洋多金属硫化物矿区专属勘探权。
  国际海底管理局总部设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是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威政府间组织。

 
新疆和静发现特大型金矿 资源储量达50吨
  新华网乌鲁木齐7月18日电(刘兵 张琰)继在伊犁河谷发现储量达53吨的特大型金矿后,今年新疆地矿局又在与伊犁河谷相邻的和静县发现一处资源储量达50吨的特大型金矿。
  据新疆地矿局局长曾小刚介绍,经过近6年的勘查,近日新疆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在对和静县敦德铁矿的评价过程中又发现伴生元素锌和金,目前共探获铁资源量1.87亿吨、锌150万吨、金50吨。经进一步勘查工作,铁、锌和金的资源量还有望攀升,资源潜在经济价值超1000亿元。
  新疆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队长冯金星表示,敦德矿区距和静县县城163公里,2007年由第三地质大队发现。在一个矿体内同时找到三个矿种,而且每个矿种的资源量均达到大型以上规模,这种成因类型的矿在新疆属首次发现,也改写了敦德矿区所在的西天山阿吾拉勒成矿带只能找到铁矿的历史。
  目前,敦德矿区的找矿工作仍在继续,选厂也在同步建设之中,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成为当地矿业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同时拉动就业2000人以上,预计年上缴利税超亿元。
  今年5月,新疆地矿局在经过5年的勘查评价后,在地处中国西北边陲的伊犁河谷发现一处特大型金矿,可提交金资源储量53吨,远景资源量有望达上百吨,潜在经济价值近200亿元。截至目前,新疆天山南北已发现4个特大型金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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