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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与能源观察(2013年第5期)

发表时间 :2013-08-21 12:46:44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矿业与能源观察(2013年第5期)

主办: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
编辑委员会: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孙晓勇、田海晨
执行编辑:范小强、李敏
联系方法:范小强  15810221485  fxq20040310@163.com
     李 敏  18500330013  18211149350@163.com
          

导读

栏目设置:         
  涉矿新规:主要汇集近期发布的影响矿业发展的法规或政策;
  矿业资讯:就煤炭、铀矿、金、铜等矿产;风险勘查及地勘单位等重要资讯;
  地方聚焦:主要介绍热点省份近期涉矿政策及动态;
  涉外资讯: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及跨境贸易等方面;
  本期关注:主要就客户关心或影响深远的重大热点进行深度观察;
  团队动态:展示团队主要成员近期活动;
  业务介绍:对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进行简单介绍。

我们的理念:    
  您的了解,就是我们工作的目的; 
  您的关注,就是我们行动的方向;
  您的支持,就是我们继续的动力;
  您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欣慰!
  《矿业与能源观察》献给高品位矿业人,欢迎您提出建议;更欢迎您让我们分享您的矿业关注点、矿业经历、境内外矿业勘查开发的感悟。

发布日期:
  《矿业与能源观察》一般在每月的20日前后以电子文档方式传至中国矿业网“法规”板块,网址:http://www.chinamining.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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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信息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而成,属于内部交流资料,提供给相关合作伙伴或朋友,所有信息和评论仅供参考,此评论并不构成我们对某一问题的法律意见。请收到该资讯者合理使用。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2006年设立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每年以超过150家的速度跻身于北京1400家律师事务所前50名,是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发起单位,栾政明律师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以矿业法律服务为核心,秉承专业、前瞻、执着、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在矿产能源、基础设施、不动产等领域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近年来,雨仁律师团队聚焦矿产能源行业,为中国黄金、山东黄金、紫金矿业、华电香港、黑龙矿业、中国电工集团、建龙矿业、辰信矿业集团、北国投、中广核、保利集团、百勤油服等国有及民营上市矿业集团,在国内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柬埔寨、俄罗斯、吉尔吉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罗马尼亚、赞比亚、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矿业投资并购活动中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是关注于矿产能源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能源矿产,例如煤炭、煤层气、页岩气、铀矿等;金属矿产,例如金、铜、铅锌、铁、钼等;非金属矿产,例如钾盐、萤石、磷矿等;水汽矿产,例如矿泉水等有丰富的经验。
  我们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律顾问服务、矿权的申请流转、矿业并购、矿业IPO及重组、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绿色矿山、涉矿行政民事纠纷诉讼及仲裁等。


目录
2013年篇首语
涉矿新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6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3〕7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77号
矿业资讯
  中国获得西太平洋富钴结壳矿区专属勘探权
  中核集团在役铀矿山本质安全度大幅提高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透露核安全法已在研究制定
  页岩气第三轮招标将启动 部分企业生退意
  2013年“中国500强排行榜”发布 有色企业33家上榜
地方聚焦
  广东鹤山政府尊重民意 核燃料项目不予申请立项
  广西铝土矿基础储量升至全国总量一半
  关于区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备案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涉外资讯
  老挝颁布《环境保护法》等新法律
  美国“开闸”出口页岩气 日本“十分兴奋”
本期关注
  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经营管理问题及对策
团队动态
主要业务简介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矿权申请流转
  矿业并购
  法律尽职调查
  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合资合作勘查
  涉矿诉讼

 

2013年篇首语

  就像《矿业与能源观察》2012年第10期年终寄语所言,我们相约2013年3月。此时,送别2012年的乳虎,迎来2013年的花蛇。
  随着2013年三月中旬中央政府换届完成,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及落实,从中央到地方,既定政策的执行力将得到强化。面对2013年的中国矿业形势。我们的基本判断是:中国矿业企业的机会不仅取决于我国经济基本面的好转,还要重视国家安全、环保等宏观政策的执行力度。
  这对于矿业经营实体和矿业投资控股公司具有不同的意义。矿业经营实体将继续面临原料成本、人工成本、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安全、环保投入不断上升的难题,在内部经营压力加大、外部约束强化的情况下,不管是能源矿企还是有色矿企,兼并重组的意愿将会空前强烈。而对于手握重金、伺机控制矿产资源的投资公司而言,这将是难得的并购时机。同时,天津矿交所启动风险勘查融资试点及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都将促成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对接和互动,在对接与互动中实现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共赢,持续性的共赢理念将推动矿业生产力的解放。
  基于以上基本判断,我们将继续关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工信部、国家安监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及其湖南省、云南省、内蒙古等热点地区的后续政策,并密切关注煤炭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重要法律的修订。同时,我们会继续跟踪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于矿业公司矿权与股权关系的相关表态,我们将在适当的场合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发出我们的声音。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各位朋友,虽然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但我们因矿相识,因矿业的发展而获益,让我们共祝中国的矿业更繁荣、中国的矿企更神气。
  2013年第1期矿业与能源观察将汇集20 13年第一季度的重要涉矿法规及政策,篇幅稍长,敬请谅解!


涉矿新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摘要)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二)将第七十条修改为:“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三)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并将“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
  (四)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并删去“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五)删去第七十一条。
  (六)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并删去“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七)删去第七十七条。
  煤炭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金融运行总体是稳健的,但资金分布不合理问题仍然存在,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疏导,防止因处置不当等引发新的风险。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全面、深入、彻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6月17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铁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真查真改、真整真治,重在强化责任、重在基层落实、重在消除隐患、重在实际效果。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2013年6月至9月底,对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全国各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严格监管执法,严格安全许可,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进行了全面部署,组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彻底的自查自纠;是否对所有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了全过程的督查检查;是否建立并严格落实了大检查相关工作制度。
  3.深化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打非治违”联合执法机制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对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了登记造册,并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进行了查处;“打非治违”工作各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4.事故查处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每一起事故进行了严肃查处;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对责任人的处理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5.汛期安全防范情况。是否组织开展了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建立与气象、水利、国土、渔业、海洋等部门的日常联系制度,建立和完善了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内容。
  1.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彻底自查自纠情况。是否认真组织开展了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自纠,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是否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并落实整改;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是否在单位内部进行了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2.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了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依法执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三违”行为。
  3.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情况。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是否建立和严格落实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做到了持证上岗;是否对生产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劳动组织、用工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健全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是否完好;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是否完好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重点环节、部位和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和24小时的监控预警,是否严格落实了安全防范措施。
  5.人员密集生产场所安全情况。生产场所消防设备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完好并保持出口、通道畅通,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常演练;是否经常对特种设备和涉及液氨等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设施设备、安全附件进行安全检查;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和定期维护。
  6. 汛期安全防范情况。是否建立和落实了汛期安全责任;是否开展了汛前、汛期、汛后安全检查;是否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进行了防范和治理,是否严格执行遇重大险情预警停产撤人制度。
除上述检查的共性内容外,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包括海洋和陆地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内容见附件。
  四、检查方式方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全覆盖。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自查自纠方案,细化明确具体检查内容、标准、要求和责任。对照大检查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个部位、每个环节进行细致彻底、全方位的检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一一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签字后,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每月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作为事故查处的重要依据。
各相关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本企业内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并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检查。各驻地中央企业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要及时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地方政府监督检查全覆盖。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大检查,并由政府牵头组织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要对本地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摸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基础台账,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细化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和要求。省级检查要全覆盖所有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省属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并对全部市(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市(地)级检查要全覆盖所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辖区内直接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并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县级检查全覆盖本辖区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并将有关情况每月上报地方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相关部门督导检查全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实际,组成督查组赴所有省(区、市),对各地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
  (四)创新检查工作方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广泛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互查、蹲点驻守、专家检查等多种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方案,深入基层、直插现场,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解剖麻雀式”的检查,深挖细究,着力找准、查实隐患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深入现场,注重从技术层面查找隐患,真正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取得实效。要认真研究部署、组织指导相关行业领域的大检查工作,抓紧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及时总结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组织协调和基础信息汇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制度保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精心制定并严格实施工作例会、台账备案、信息交流、调度统计、监督考核、总结报告等保障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隐患问题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确保大检查高效进行、有序开展。
  (三)严格监管执法。要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严格执法,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查出的每一起隐患和问题,要现场提出处理意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或查出重大隐患和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组织纪律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就地严肃处理,并及时进行通报。建立和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对因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在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倒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集中报道、配发评论、开展访谈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宣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意义、内容、要求,扩大声势、推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信箱,鼓励社会举报并兑现奖励,各省(区、市)要保持“12350”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抓住正反两方面典型,在新闻媒体上深入解剖分析、广泛宣传,做到“一矿(厂)出事故、万矿(厂)受教育”,“一地(厂)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及时曝光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公布典型事故查处结果,强化警示教育。
  (五)定期报送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情况和信息的报送工作,并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周五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大检查主要做法、成效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及1-2个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大检查进展情况的月度小结材料;大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六)构建长效机制。要认真梳理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提炼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完善制度和规范标准,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要定期向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备隐患排查情况、整改结果,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内容

  附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内容

  一、地下矿山
  (一)通风系统建设情况。矿井是否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所有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井下废弃巷道是否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是否具备阻燃功能。
  (二)通风安全管理情况。矿山企业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是否为每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是否存在吸烟现象。是否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三)提升运输和防排水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提升绞车、提人容器、防坠器、钢丝绳等是否经过定期检测检验。是否落实汛期对采空区进行监测监控、防范地表塌陷和淹井事故等措施。
  (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要求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地下矿山,是否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3种情况的地下矿山,是否建设紧急避险设施。
  二、露天矿山
  (一)设计开采方案执行情况。是否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台阶高度、边坡角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是否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等图纸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二)边坡安全检查情况。是否制定边坡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是否及时对工作帮坡面浮石、危石和伞檐体进行处理。
  (三)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爆破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爆破作业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是否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三、尾矿库
  (一)安全运行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尾矿库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是否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二)尾矿库回采和闭库情况。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是否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闭库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中央财政支持项目执行情况情况。是否按要求使用中央财政已下达的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资金并落实了配套资金,以及实施进展情况。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一)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对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是否建立和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二)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作业过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井场、宿营地的选址和布局是否充分考虑地势、风向等自然因素和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符合防火、防爆、防中毒等安全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井控管理制度;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按规定进行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钻井液加重材料、重泥浆和堵漏材料的储备是否满足相应要求。
  (三)硫化氢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在含硫化氢地层实施钻井和井下作业,是否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硫化氢监测设备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设备,所用材料及设备是否满足防硫化氢要求,是否制定防硫化氢专项应急预案并明确油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四)油气生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油气生产的各类井、站场总平面布置和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油气计量、油气外输等油气处理生产现场和设备设施是否采取防火防爆、防超压、防雷击等安全措施;抽油机防护装置是否完整可靠;集输管道公共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情况。站场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与建(构)筑物、铁路、公路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管道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是否具备信息远传、联锁保护、信息存储和报警等功能;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等标志桩和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好;管道安全保护及监测装置是否完好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
  (一)安全生产资质情况。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全过程是否落实发证检验制度;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是否经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海上设施生产作业备案执行情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是否备案;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海上油田(井)的延长测试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设备管理情况。工业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平台拖航、吊装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是否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消防设 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危险物品管理、直升机起降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钻井、完井、试油、修井等作业过程井控管理情况。是否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并按规定进行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是否配备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钻井液加重材料、重泥浆和堵漏材料的储备是否满足相应要求;气井、自喷井、自溢井是否按规定安装井下封隔器和安全阀。
  (五)硫化氢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在含硫化氢地层实施钻井、井下作业和生产作业,是否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硫化氢监测设备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设备,所用材料及设备是否满足防硫化氢要求,是否制定防硫化氢专项应急预案。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和化学制药企业。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企业落实“三同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审查时不符合项和企业内外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整改情况,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和自动化改造情况,设备维护保养、检维修作业、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及重点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光气、液氯、液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完成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专项行动任务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储罐安全监控检测情况(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直接作业安全标准,有效防范直接作业环节事故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情况,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合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安全管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重点检查储存有毒(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大型石油、成品油储罐区,涉及氯、氨、液化气体等被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工企业,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剧毒化学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液化气体充装单位。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重点检查承运剧毒、有毒、液氯、液氨、液化气体等被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和易爆化学品的运输企业和单位。
  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生产工艺和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设计,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是否健全完好;“三库”(药物或半成品中转库、药物总仓库、成品总仓库)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并满足生产和储存需要;是否应用必要的机械设备代替手工作业,所用机械设备是否通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和安全论证。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健全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领导值(带)班制度、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机械设备检维修作业审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全部录入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管理;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达标;是否落实全员培训合格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是否严格落实高温、雷雨等异常天气停产规定;是否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厂(库)区和作业人员随意串岗。
  (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情况。是否存在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员、超量、超范围生产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行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一证多厂”情况;是否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超范围、超规格产品;是否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行为;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行为。
  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煤气作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粉尘作业等环节。
  (一)煤气作业。
  1.是否建立煤气防护机构。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煤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设立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配备必要的防护人员,保证每班至少配备2名作业人员。
  2.煤气危险区域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的安装情况。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是否按规定安装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检维修等存在交叉作业情况。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制定了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是否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是否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在安全措施确认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4.是否落实煤气区域作业基本要求。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作业人员是否携带便携式报警仪,是否使用防爆工(器)具。带煤气作业,如抽堵盲板、开闭眼睛阀、更换探料尺、盘根、煤气管道扳眼接管、煤气设施内检修、内外动火等,是否办理了作业许可证,落实了各项安全措施,作业人员是否佩戴了空气呼吸器,并在煤气防护站人员监护下进行作业。
  (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
  1.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是否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吊运;吊运线路与建(构)筑物以及作业人员是否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了熔融金属的吊运(运输)影响范围内。
  2.防范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生产、处置和贮存高温熔融金属设施是否有防水措施;是否对原料、辅助材料严格检查,确保加入炉中的原料、辅助材料干燥无水;输送、转注熔融金属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在输送、转注前,是否经充分干燥并保证畅通。
  3.高炉停炉及放残铁。在停炉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是否安排专人预先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是否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切割或拆除有关设备设施或装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放残铁前,是否对残铁口内碳砖受侵蚀情况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切开残铁口处炉皮。
  (三)有限空间作业。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进行检查。
  (四)粉尘作业。
  1.是否设置了独立厂房,且不在居民区内。
  2.生产场所是否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
  3.是否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收尘器是否设置在建筑物外,并有防雨措施,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是否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
  4.是否每天对生产场所进行清理,是否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是否违规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是否及时对除尘系统(包括排风扇、抽风机等通风除尘设备)进行清理。
  5.生产场所是否存在各类明火;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是否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是否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生产场所电气线路是否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是否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生产场所电气线路、设备等是否由专业电工安装。
  8.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
  9.是否当生产系统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才进行检维修作业,是否存在交叉作业现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77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开始征收以来,征收额持续增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征收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显著,但也存在没有严格执行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一些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的核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进一步加强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规范征收管理,是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经济手段,有利于引导和激励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有利于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做好保障科学发展、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落实。
  二、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
  矿山开采回采率高低直接反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所有应考核开采回采率的矿山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的方式,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与实际开采回采率之比),运用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实际结果计算征收金额,实际开采回采率高于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小于1,相应地少缴,反之多缴,充分发挥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二)严格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
  1.煤矿以采区作为开采回采率考核单元,非煤固体矿山以矿山生产的矿块(盘区)作为开采回采率考核单元。
  2.核定开采回采率原则上以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为准。对已有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要组织进行复查,公示复查结果。复查的要求参照《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对无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定。
  3.实际开采回采率应依据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结果确定。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的要求,全面开展矿山企业的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提交矿山储量年报,计算当年实际开采回采率。
  上一年度矿山停采或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等没有考核实际开采回采率的,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采用的实际开采回采率为最近一次考核的实际数值。
  4.矿泉水及普通建筑砂、石、粘土等开采回采率系数原则上取1,钾盐矿开采回采率系数以综合利用系数代替,地热以回灌系数代替(见附件)。
  5.开采回采率系数按照“当年用上年的原则”使用,即当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用上一年度的开采回采率系数。
  (三)规范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
  1.计征对象的界定。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是以公开交易市场价格销售的原矿或者选矿(初加工)产品。对于以原矿或选矿(初加工)产品直接形成市场销售收入的,其实际销售收入即为计征销售收入,不再进行折算。对于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冶炼(加工)产品的,其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应相对于选矿(初加工)产品进行折算,无选矿(初加工)产品的,可相对于原矿进行折算。
  2.矿产品计征销售价格的确定。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价格是指在竞争条件下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对于企业内部自用无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企业以内部定价或企业垄断价格等计算销售收入,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征管机构按照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或委托同级物价部门确定的当地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无法计算当地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参照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公布的最近一个季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3.难以核定销售价格或销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办法。
  (1)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冶炼(加工)产品的,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冶炼(加工)产品的销售价格通过计征调整系数进行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量×冶炼(加工)产品销售价格×计征调整系数。
  计征调整系数确定原则为:最近三年当地同类选矿(初加工)产品的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除以相应冶炼(加工)产品的当地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无法计算当地选矿(初加工)或冶炼(加工)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计算计征调整系数的选矿(初加工)和冶炼(加工)产品的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均参照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公布的最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无选矿(初加工)产品或选矿(初加工)产品无实际销售价格的,可使用原矿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计征调整系数。采用以上方法仍难以确定计征调整系数的,可采用冶炼(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扣减冶炼(加工)环节直接成本的方法,确定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
  (2)对于所确定的计征对象无公开交易市场销售价格或难以核定其销售收入的,锰矿等9种矿产计征销售收入按附件确定,如需调整计征调整系数的,须按以上计征调整系数确定原则,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并报部备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研究制定其它矿种计征销售收入办法的,须报部备案。
  (3)采矿权人生产多种矿产品或矿产品中有多个计价的共伴生成分的,应当分别计算其产品销售收入并按相应费率计征。采矿权人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伴生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以总销售收入和主矿种对应费率计征。
  (4)对于开采建筑石材、普通建筑石料等非金属矿产,无市场销售收入或难以核定计征销售收入的,依据实际消耗资源储量,以当地公开交易市场最近一个季度或最近一个年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计征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间断性生产或财务账目不全的小矿(核定实际生产规模不足小型矿山生产规模上限十分之一)等难以计算其实际储量消耗的,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年生产规模,以当地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最近一个年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年度计征销售收入,采用年度定额的方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征管队伍,强化征收的技术要求,加强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巩固履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定职责的主体地位。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要求,保障对征管工作的投入,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征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完善征收管理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登记、申报、缴纳、稽查等征收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征收管理。认真执行减免规定,规范减免,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依法给予减免,引导和激励采矿权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健全完善减免制度,批准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要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备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以及省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大型矿山企业的征收工作,推进建立属地征收和分级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机制。
  (三)严格入库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还书”等专用票据,及时将矿山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入库,不得设立过渡性账户,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四)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中关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考核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及时掌握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情况。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工作,认真审核企业缴费情况,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要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任务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征收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征收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报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地质矿产部印发的《关于共、伴生矿产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地函〔1994〕276号)、《关于如何计征采、选、冶联合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地函〔1995〕130号)、《关于征收钾盐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地函〔1996〕184号)、《关于〈河北省地热水、矿泉水、砖瓦粘土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批复》(地函〔1997〕152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征收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4日

  附件: 
  锰矿等9种矿产计征销售收入确定方法表.xls


矿业资讯

 中国获得西太平洋富钴结壳矿区专属勘探权 

全文详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jrzg/2013-07/20/content_2451835.htm
  新华社金斯敦7月19日电(记者朱庆翔)国际海底管理局19日核准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简称“大洋协会”)提出的西太平洋富钴结壳矿区勘探申请。中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就3种主要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均拥有专属勘探矿区的国家。
  在19日举行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9届会议上,该局理事会核准了中国的申请,同时还核准了日本提出的富钴结壳矿区勘探申请,但俄罗斯、英国、印度、新加坡就不同资源提出的4份矿区勘探申请被推迟到明年审议。
  富钴结壳是位于海底山区岩石表面的富含钴、锰、镍、铜等元素的结壳状矿床,主要由铁锰氧化物构成,集中分布在水深800米至4000米之间的海山斜坡和顶部。
  中国此次获得专属勘探权的富钴结壳区位于目前所知的富钴结壳资源分布最为富集的西太平洋海山区域,面积为3000平方公里。
  1994年成立以来,国际海底管理局相继就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3种主要矿产资源的勘探活动作出规定。此前,中国已于2001年在东北太平洋获得多金属结核矿区勘探权,2011年又获得西南印度洋多金属硫化物矿区专属勘探权。
  国际海底管理局总部设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是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威政府间组织。

 中核集团在役铀矿山本质安全度大幅提高 

全文详见http://www.cnnc.com.cn/publish/portal0/tab293/info74862.htm
  日前,中核集团在役7家铀矿山企业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程先后通过验收,标志着国内在役的15座铀矿井“六大系统”全面投入使用。这将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提升地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铀矿山企业本质安全度,为地矿安全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为有效防范井下安全事故,不断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集团公司所属铀矿山企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井下“六大系统”工程建设。7家地下铀矿山企业向国防科工局申报了“六大系统”项目,并于2012年5月获批建设。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工程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和进度网络图的要求有序推进,到今年6月中旬主体工程全部完工。
  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时,各矿山企业积极开展了相关岗位人员培训和规章制度制定;采取试运行模式,安排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与设计、建设单位的专家一起调试、维护设备,熟悉操作流程。同时针对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使“六大系统”达到设计要求,满足运行需要。 (高贺伟)
  相关链接
  “六大系统”包括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通过调度指挥中心和信息控制平台,依托各子系统的运行,能够实现井下矿山各种环境参数的实时在线监测监控、人员和设备跟踪定位、井上和井下的语音通信。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对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测监控,是矿工生命安全的保护屏障。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透露核安全法已在研究制定 

全文详见http://www.china-nea.cn/html/2013-07/27232.html 
  据法制网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日前透露,原子能法、核安全法正在研究制定中。中国工程院院士潘自强建议,应在适当时候推动辐射安全法和高放废物处罚的立法进程。
  日前,在纪念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与会专家表示,长期以来,我国能源供应过分依赖煤炭,能源结构不合理,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目前看,我国已经步入工业化的中后期,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因此,发展核能是由我国的能源结构和对能源的高度需求决定的。
  我国目前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仅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一部法律,有关规范原子能利用行为和核安全行为的法律仍处于空白。近两年全国人大代表不断提出制定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的议案,要求加快完善核法律制度。
  潘自强说,核安全法是当前公众关心的焦点,也是核能发展的前提。原子能法是核能发展的基本法,应该加快这两部法律出台的脚步。夏勇透露,原子能法、核安全法正在研究制定中。潘自强建议,应在适当时候推动辐射安全法和高放废物处罚的立法进程。

 页岩气第三轮招标将启动 部分企业生退意

全文详见中国矿业网  
http://www.chinamining.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6&id=2887
  从2011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先后两次以招标方式出让页岩气探矿权。2012年底,国土资源部进行的第二轮页岩气探矿权招投标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第二轮招标吸引到三大国有油企以及民营企业、地方国企和非油气央企等近百家单位参与角逐。
  “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积极筹划页岩气探矿权的第三轮招标。”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主任张大伟昨日上午在华油能源举办的“中国页岩气培训与咨询中心首期培训班开幕式”上透露。
  不仅如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政策研究室发展战略处处长唐廷川更是给出了大概的时间。唐廷川透露,第三次页岩气招标将在明年年初举行。
  从2011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先后两次以招标方式出让页岩气探矿权。2012年底,国土资源部进行的第二轮页岩气探矿权招投标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第二轮招标吸引到三大国有油企以及民营企业、地方国企和非油气央企等近百家单位参与角逐。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参与的热情很高,有消息称第二轮中标企业全未展开勘探,部分企业甚至萌生退意。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页岩气开采前期成本投入高,回报周期较长。而且我国地貌、地下构造等地质特征复杂,勘探难度较大。即使是对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来说,探矿权已经成为一块“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因此业内普遍关心第三轮将会吸引多少企业参加,其中是否会有外国资本进入。
  对此,张大伟表示,非常支持页岩气招标向外国资本放开,但第三轮招标时能否放开尚未确定。
  此外,张大伟分析称,预计到2020年,国内天然气消费将达到3800亿立方米,国内常规天然气产量为2000亿立方米,供需缺口达1800亿立方米,届时如果页岩气产量达到1000亿立方米,页岩气将占天然气消费比重的26%左右,成为我国天然气能源的重要支柱。 
                            (翻译:霍景玉)

 2013年“中国500强排行榜”发布 有色企业33家上榜

全文详见http://www.chinania.org.cn/html/yaowendongtai/guoneixinwen/2013/0717/12290.html
  近日发布2013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石化、中石油分别蝉联第一、第二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取代中国移动位居第三,在入围的500家企业中,亏损企业家数达到47家,比去年多了一倍多。酿酒、银行、互联网则成为当前利润率最高的行业。而今年中国500强企业的入围门槛从去年的62.08亿元提高到了72.5亿元。
  本次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江铜、中铝、五矿、中冶、铜陵有色、山东黄金、紫金矿业、云铜、中金黄金、大冶有色、中金岭南、中铝国际、云锡、南山铝业、中色建设、忠旺、豫光金铅、株冶、驰宏锌锗、中孚实业、云铝、恒邦冶炼、海亮股份、中色矿业、包钢稀土、厦门钨业、金堆城钼业、招金矿业等32家有色类企业上榜。


地方聚焦

 广东鹤山政府尊重民意 核燃料项目不予申请立项

2013年07月13日 12: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7-13/5038383.shtml
  中新网江门7月13日电(唐贵江 程景伟 李健群)在12日江门约千名民众上街反对兴建在该市鹤山兴建核燃料项目后,广东鹤山市政府13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宣布,鹤山市政府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该市已决定对中核集团龙湾工业园项目不予申请立项。 
  据介绍,2012年6月开始,中核集团拟将江门鹤山市址山镇大营工业区列为核燃料产业园候选场址。2012年12月,广东省发改委原则同意鹤山市址山镇开展核燃料产业园前期工作。随后鹤山市政府与中核集团签订了投资意向合同。江门市发改局日前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加以公示,随即引起市民的高度关注。
  由于担心核燃料工业园安全问题,当地民众指责政府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民众对核项目的知情权没有得到真正地尊重。鹤山市市长伍宇雄12日表示,政府和企业没有对公众隐瞒实际情况,稳评公示是主要是听取和收集意见,向社会公众解释疑惑;政府会认真听取公众意见。
  在1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鹤山市市长伍宇雄表示,鹤山市政府充分听取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并十分理解和尊重市民的诉求,决定对中核集团龙湾工业园项目不予申请立项。
  据悉,7月12日,鹤山市政府决定延长中核集团龙湾工业园项目的公示时间后,12日晚上,江门市委副书记、市长庞国梅发表电视讲话,代表江门市政府真诚表态:“在社会未达成广泛共识之前,绝不办理立项手续,绝不开工建设。”(完)

 广西铝土矿基础储量升至全国总量一半

全文详见http://www.nedp.org.cn/ztbb/gzjz/3398.htm
作者:于德福 陈国章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发布时间:2013-07-17
  记者日前从广西国土资源厅找矿行动办公室了解到,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广西铝土矿探明资源在全国的比重,其保有储量已达全国保有储量的 1/6,其中基础储量 3.5亿吨,更是占到了全国总量的一半。 
  据了解,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广西将桂西一水铝土矿作为重点突破矿种,扶绥—龙州铝土矿勘查区被列为国家级整装勘查区。自 2009年底开始施工以来,这一整装勘查区累计新增一水铝土矿 1.5亿吨,其中经国土资源部储量评审中心评审的详查储量(332+3338922.79万吨。这一成果,使桂西铝土矿的保有储量一下上升到 5.15亿吨,占全国的1/6。其中,基础储量扩大到3.5亿吨,占全国总量的一半。 
  与此同时,广西还加大了桂中三水铝土矿的勘查工作力度,22个勘查项目累计新(333+334)储量 4 亿多吨。目前,中国铝业公司投资针对桂中三水铝土矿的应用技术攻关已取得初步进展。一旦这一技术完全成熟,即可实现对三水铝土矿的经济有效开发。届时,广西铝土矿在全国的比重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广西铝土矿的快速找矿突破,得益于他们扎实推进了管理、技术、协调三位一体的组织机构建设。从管理上,成立了以分管副主席林念修为组长的自治区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领导小组,以国土资源厅厅长为指挥长的指挥部;在技术上,以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同时,建立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地勘局等部门和各级政府参与的协调机制,为地质找矿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在整装勘查区推进中,这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不仅参与项目论证、设计审查、成果验收等各环节,而且还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解决勘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关于区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备案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索 引 号:4500-1-1-86-20130710-0030370 文 号: 发布机构:广西国土资源厅 
生成日期:2013年7月10日 主题分类: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主 题 词: 
发表时间:2013-07-10 09:41:42 作者: 来源: 地质勘查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经研究决定,除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单位或企业,及其下属具有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或企业外,继续暂停单位住所不在我区的地勘单位或企业在我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资质备案。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7月8日    

涉外资讯

 老挝颁布《环境保护法》等新法律

全文详见中国驻老挝经商参处http://la.mofcom.gov.cn/article/ddfg/waimao/201303/20130300070365.shtml
  据《万象时报》报道,老挝国家主席朱马里·赛雅颂近日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三部新的法律。至此,老挝现行有效的法律超过90部。
  此次颁布的法律包括新修订的《国有资产法》和《环境保护法》,以及新制定的《电子交易法》。这三部法律的颁布有助于老挝在2020年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近年来,老挝加大了立法力度,制修订了一批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法规的执行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老挝月最低工资从34万8千基普调整到62万6千基普(合81美元),但是很多公司置若罔闻,不予理睬。老挝的执法不严已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老挝法治国家的进程。

 美国“开闸”出口页岩气 日本“十分兴奋”

作者:中国页岩气网新闻中心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3-7-22
全文详见http://www.csgcn.com.cn/article/show/21273.aspx
  中国页岩气网讯:前不久美国传来的一则消息令日本十分兴奋,消息称美国能源部已经同意向日本出口液化天然气。因为美国一直坚持不向与美国没有自贸协定的国家出口页岩气,前些时候,日本首相安倍访美时曾恳求美国在页岩气问题上“照顾”日本,但遭拒绝。 
  时隔不久,为何美国突然同意向日本“开闸放气”?熟悉内情的人士向媒体透露,一是因为日本顺应美国的要求同意参加TPP;二是美国国内页岩气生产增长很快,分给日本一小杯羹,并不影响美国内页岩气供应。当然,美国的深层考虑是通过扩大页岩气的出口,控制国际能源市场的价格。美国能源部批准的液化页岩气对日出口量据说只有440万吨,约占日本液化气年进口量的5%,而且要拖到2017年以后。尽管如此,日本对能挤入美国液化页岩气出口的门槛仍感到幸运。 
  日本之所以兴奋是因为“3·11”大地震后日本国内电力十分紧张,不得不加大海外油气的进口量。但由于国际油价暴涨,同时日元又持续贬值,日本用于油气进口的费用连年递增,已不堪重负。为缓解电力紧张和进口压力,安倍为首的自民党政权提出全面恢复核电站运行,并重新制订了运行标准。但是,日本国内阻力很大,民众抗议声四起,所有在野党一致反对,同为执政党的公明党也举起“红牌”,甚至连安倍夫人都公开表示担忧。在核电问题上,安倍为首的自民党成了孤家寡人,这预示恢复核电可能成为久拖不决的问题,日本紧张的电力供应短期难以改变。然而,如果能引进美国的页岩气,日本的日子就会好过一些。页岩气价低质高,每吨液化页岩气的价格仅为中东进口液化气的20%,如能进一步扩大进口量,则可大为缓解日本的能源进口压力。 
  日本竭力活动美国“开闸放气”,目的在于改变过于依赖进口中东油气的现状,实施多元化能源进口战略。在进口美国液化页岩气的同时,日本还积极做俄罗斯的工作,以期扩大从俄进口油气。去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已经促成日本综合商社和俄远东地区的油气开发合作项目,今年,伊藤忠、丸红等5家日资企业联合与俄罗斯国有企业签署协议,合作开发俄远东地区的液化油气,进而实现从2030年起大量向日本出口。据日本媒体报道,美页岩气进入国际能源市场后,俄油气出口面临压力。日本看到俄急于扩大出口的心态,因而成功地完成了与俄的合作,进而使日本多了一条能源进口的渠道。 
  日本国内煤炭产量很低,煤炭几乎全部靠进口。大地震前,日本煤炭年进口量不足1亿吨,地震后增至1.07亿吨,其中70%来自澳大利亚,20%来自印尼。近期受美国页岩气的影响,国际煤炭价格疲软,日本认为这是扩大进口的极好机会,有利于能源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因此已计划今后将煤炭年进口量扩大到1.2亿吨至1.3亿吨。前不久日本召开非洲国际援助会议,意在非洲的能源市场。日本首相安倍在访问了沙特、阿联酋之后,最近又宣布将于8月下旬出访阿曼、巴林等中东4国。日本政府四处出击,觊觎世界能源市场的企图昭然若揭。 
责编:王亭亭 


本期关注

 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经营管理问题及对策

                  姜上秀
近日,看到一篇介绍国有地勘单位运营矿业权的文章,与朋友们共同欣赏。全文详见http://www.nedp.org.cn/ztbb/kycxt/3332.htm
作者:姜上秀      来源:中国矿业报发布时间:2013-07-09
  作为国有地勘单位,湖南省地矿局四〇七队从多年经营矿业权的经历中,感觉困难越来越多、难度越来越大。这其中有资金因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笔者就以该队为例,谈谈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经营现状,对其矿业权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〇七队矿业权的基本情况 
  四〇七队或由该队管理的现有探矿权共21个,其中已完全处置1个。从矿权性质分:自有矿权15个,待回购矿权6个。从勘查阶段分:正在办理采矿证的矿山1个,完成详查工作并已提交储量备案的矿权1个,进入详查阶段的矿权3个,其余矿权均在普查阶段。
  四〇七队于2006年前,根据掌握的资料,以申请在先的方式登记了一批探矿权。2008年3月,根据《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7]75号文)有关规定,该队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回购;同年,基本完成了矿业权变性回购工作。2011年,根据《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湘国土资函[2011]271号)相关规定,该队可回购2006年前大调查项目形成的探矿权共6宗,目前有5宗已通过评估。 
  矿业权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获取矿业权的途径少,难度大。 
  随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的出台,国家对矿业权管理越来越规范,对矿业权获取的审批越来越严格。虽然国家对地勘队伍在矿业权的获取方面也给了一定的政策优惠,如允许2006年前获取的大调查矿权进行回购等等,但要想通过其他途径直接从国家获得矿权的难度相当大。 
  现阶段有可能获取探矿权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2006年前大调查项目形成的探矿权的回购,二是通过招拍挂的途径直接获取矿权,三是对商业性矿权通过收购和合作的方式获取矿权,四是承担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 
  就第一种探矿权获取方式而言,该队于2012年申请且满足该类项目的共6个,其中已评估5个,评估总面积48.96平方千米,评估总价款822.32万元。目前这5个探矿权要么地质工作程度低、风险大,要么地质工作程度较高但资源量情况不理想,寻找合作伙伴难度较大。回购矿权,有关部门的政策是要交纳2倍的价款。也就是说,要该队自己拿出近两千万元的资金来进行回购。在目前的条件下,该队无法承担这份高风险。如果找不到合作伙伴,大调查形成的探矿权的回购变性也相当困难。 
  说到第二种方式和第三种方式,我们首先面临的就是资金难题。由于矿产勘查是高风险投资,一般的地勘单位资金积累少,抗风险能力差,无法与社会上的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竞争。今年年初,该队与一家企业合作,参与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洪江市桐溪金矿探矿权的招拍挂,最后由另一家公司以4千万元摘牌。该队在资金实力上根本无法与之抗衡。商业性的探矿权目前已完全市场化。地质工作程度较高又有潜力的价格高,地质工作程度低的风险大。所以想以这两种方式获取探矿权的难度也相当大。 
  而第四种获取方式,目前我们只有等待国家政策的变化,看国家在政策上能否对地勘单位有所倾斜。 
  二是地勘单位自身积累少,勘查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难以获得有重大价值的新矿权,无法完成资源储备来进行矿权的后续开发。 
  一方面在计划经济时期,地质勘查业和矿业开发是相互分离的,地质勘查是属于国家投资,矿业开发则无偿利用地质勘查成果。在这种体制下,地质勘查业基本上处于只投入、无收益的状态,无法形成企业的资金积累。虽然近年来,地勘单位为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努力向市场化、企业化的方向迈进,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多渠道的筹集模式,但这需要一个不断摸索和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由于地勘单位普遍缺乏资金积累,经济基础薄弱,技术设备相对落后,地质找矿成本逐年提高,可用于经营的资产少等原因,矿产勘查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地勘单位难以自筹大批资金进行矿产勘查,地质勘查经费投入不足,导致新发现的矿产地越来越少,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逐年下降。地勘单位的资源积累也在逐渐减少,直接影响了后续矿产开发的资源储备。 
  三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归国家所有,极大地降低了国有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 
  目前由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在项目完成后都收归国家所有,承担该类项目的国有地勘单位完全处于打工者的地位。 
  由于以往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和近期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均由矿业权管理机关以“国家代表”的身份,以不同方式收归国家(省)所有,国有地勘单位不能经营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在这种情况下,地勘单位为了生存需要多种经营。一是难以集中精力为国家寻找经济建设急需的矿产资源;二是为了地勘单位的正常运转,难以把国家用来进行矿产勘查的有限资金全部用于地质找矿。因此,矿业权收归国有这一做法,从形式上看是维护国家利益,实则不利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需求。如果一直维持这种局面,预计地勘单位在未来的若干年越来越难以拥有探矿权。这将直接影响到地勘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到全国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国有地勘单位在承担由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后,其勘查成果由国家独享,地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国有地勘单位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为国家寻找经济建设急需的矿产资源。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国有地勘单位依法取得探矿权许可证,承担了探矿权人的义务,按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应该拥有探矿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但事实上,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勘查项目完成后硬性地将探矿权收回,自己独享了探矿权人的权利。 
  地质找矿是一项高风险、高效益但又同时富含了劳动者智慧、经验、创造性和科研性的劳动。作为事业单位的地勘单位承担国家出资的矿产勘查项目,也应当像由国有研究部门承担的国家投资应用性科研项目一样,未实现预期目的的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实现预期目的的由承担科研项目的国有研究部门对该成果进行开发经营。 
  矿业权经营管理的有关建议 
  一是出台相关政策,对以往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无探矿权设置者,允许原承担勘查施工任务的国有地勘单位免交探矿权价款,重新办理勘查登记开展新的勘查工作和经营该探矿权;设置有探矿权的,可委托原承担勘查任务的国有地勘单位为探矿权人,勘查并经营该探矿权。 
  二是对国有地勘单位正在实施的国家出资的各类勘查项目,明确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为探矿权人,并委托其经营该探矿权。不再将此类探矿权收归国家(省)所有。 
  三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有偿出让已灭失探矿权的矿产地或勘查区时,原项目属于国家出资由地勘单位勘查的,应拿出一部分探矿权出让价款给承担勘查的地勘单位。 
  四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出让空白地的探矿权,除个别国家规划区内具有重要价值的、风险较小的探矿权外,对国有地勘单位仍应以批准申请的方式无偿出让,以促进矿产勘查业的发展。 


团队动态


刘占国律师出席2013年全国找矿大会


范小强律师出席2013年全国找矿大会


范小强律师出席第十一届东盟华商投资西南项目推介会暨亚太华商论坛


主要业务简介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一般有:拟订合同或审查合同、出具约定数量的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约定次数或时间的口头咨询、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企业法务人员的培训、为企业投资管理或高管人员提供讲座、受委托与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交涉特定事项、整理公司常用的法规资料汇编、投资项目论证、出具律师函、合伙企业该职位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个人法律顾问在西方比较普遍,在当前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财富越多越有必要聘请个人法律顾问,就像富豪聘请私人保健医生一样。高端人士在处理重大投资、再婚、遗产分配等重大事项时越早咨询律师,降低纠纷的可能性越大、减少麻烦的几率越高。

 矿权申请流转

  1、国内业务
  协助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证照的审批登记;
  矿权招拍挂方案设计以及法律文件制作
  矿权合资、合作、抵押、出租、转让的尽调调查、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合同起草;
  2、除中国境内业务外我们还特别关注以下国家和地区的矿权申请与流转:
  俄-中亚五国;
  东南亚柬埔寨
  南美(智利、秘鲁、墨西哥)
  加拿大

 矿业并购

  矿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涉及矿种分别为金矿、银矿、铁矿、钼矿、煤矿、铅锌矿、铜矿、钛矿、铀矿等);
  并购方案的设计;
  境外律师团队确定与组织;
  并购主协议、公司章程、关系协议、回购协议、管理层雇佣协议、期权方案等合同文本的起草与谈判;
  项目交割;
  并购交易中保险推荐;
  后续辅导与培训。

 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可以接受采矿企业、投资公司等实体企业委托进行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受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性服务机构委托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对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进行环境守法状况尽职调查等。

 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1、股权融资
  整体转让;
  出让控股权(产业投资人融资);
  少数股权融资(财务投资人)
  2、债权融资
  银行借贷(采矿权抵押、股权出质;实际制制人担保),合作行:奥合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
  券商金融业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合作券商:长城、平安、安信、海通、中原、宏源等
  信托:新华、平安、华宝、新时代、中融等
  企业间拆借(委托贷款);
  债券:企业债券(主体AA以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小企业债;
  3、EPC及EPCM合同

 合资合作勘查

  合作双方如果拟采用探矿权作价出资或联合风险勘查或合作勘查,律师可以提供合资合作勘查模式的建议,拟定合资合作勘查合同(合作者双方之间),拟定委托勘查合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合资公司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拟定等针对性法律服务,为合资合作勘查保驾护航。

 涉矿诉讼

  1、涉矿纠纷民事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
  例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纠纷、采矿权人与矿山建设承包方、施工方、设备提供方等合同纠纷、合资公司的股东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矿业企业环境侵权纠纷等。
  2、矿业权注销、吊销、征收等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等。
  3、矿业涉外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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