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停止更新 > 法规 > 雨仁专栏 > 专业观点 > >详情

矿业与能源观察(2013年第4期)

发表时间 :2013-08-21 12:45:21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矿业与能源观察(2013年第4期)

主办: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
编辑委员会: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孙晓勇、田海晨
执行编辑:范小强、李敏
联系方法:范小强  15810221485  fxq20040310@163.com
     李 敏  18500330013  18211149350@163.com
          

导 读

栏目设置:         
  涉矿新规:主要汇集近期发布的影响矿业发展的法规或政策;
  矿业资讯:就煤炭、铀矿、金、铜等矿产;风险勘查及地勘单位等重要资讯;
  地方聚焦:主要介绍热点省份近期涉矿政策及动态;
  涉外资讯: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及跨境贸易等方面;
  本期关注:主要就客户关心或影响深远的重大热点进行深度观察;
  团队动态:展示团队主要成员近期活动;
  业务介绍:对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进行简单介绍。

我们的理念:    
  您的了解,就是我们工作的目的; 
  您的关注,就是我们行动的方向;
  您的支持,就是我们继续的动力;
  您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欣慰!
  《矿业与能源观察》献给高品位矿业人,欢迎您提出建议;更欢迎您让我们分享您的矿业关注点、矿业经历、境内外矿业勘查开发的感悟。

发布日期:
  《矿业与能源观察》一般在每月的20日前后以电子文档方式传至中国矿业网“法规”板块,网址:http://www.chinamining.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82。

【声明】 
  本信息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而成,属于内部交流资料,提供给相关合作伙伴或朋友,所有信息和评论仅供参考,此评论并不构成我们对某一问题的法律意见。请收到该资讯者合理使用。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2006年设立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每年以超过150家的速度跻身于北京1400家律师事务所前50名,是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发起单位,栾政明律师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以矿业法律服务为核心,秉承专业、前瞻、执着、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在矿产能源、基础设施、不动产等领域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近年来,雨仁律师团队聚焦矿产能源行业,为中国黄金、山东黄金、紫金矿业、华电香港、黑龙矿业、中国电工集团、建龙矿业、辰信矿业集团、北国投、中广核、保利集团、百勤油服等国有及民营上市矿业集团,在国内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柬埔寨、俄罗斯、吉尔吉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罗马尼亚、赞比亚、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矿业投资并购活动中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是关注于矿产能源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能源矿产,例如煤炭、煤层气、页岩气、铀矿等;金属矿产,例如金、铜、铅锌、铁、钼等;非金属矿产,例如钾盐、萤石、磷矿等;水汽矿产,例如矿泉水等有丰富的经验。
  我们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律顾问服务、矿权的申请流转、矿业并购、矿业IPO及重组、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绿色矿山、涉矿行政民事纠纷诉讼及仲裁等。


目 录

2013年篇首语
涉矿新规
  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环办[201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 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2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新设整装勘查区遴选论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号
矿业资讯
  中核集团:我国核工业铀浓缩技术完全实现自主化
  中石化海相页岩气勘探取得重大突破
  第二轮中标企业陆续开始页岩气勘探
  中国国际黄金矿业峰会在山东省招远市召开
地方聚焦
  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云高法【2011】266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法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发(2012)282号
  湖南省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调整结果公示 201107
涉外资讯
  利用境外钨镍钴钽铌等稀有金属资源获国家新政策支持
  关于铁矿石和氧化铝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的通知
本期关注
  企业家精神加上政策扶持将促成中国页岩气革命
团队动态
主要业务简介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矿权申请流转
  矿业并购
  法律尽职调查
  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合资合作勘查 
  涉矿诉讼

2013年篇首语

  就像《矿业与能源观察》2012年第10期年终寄语所言,我们相约2013年3月。此时,送别2012年的乳虎,迎来2013年的花蛇。
  随着2013年三月中旬中央政府换届完成,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及落实,从中央到地方,既定政策的执行力将得到强化。面对2013年的中国矿业形势。我们的基本判断是:中国矿业企业的机会不仅取决于我国经济基本面的好转,还要重视国家安全、环保等宏观政策的执行力度。
  这对于矿业经营实体和矿业投资控股公司具有不同的意义。矿业经营实体将继续面临原料成本、人工成本、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安全、环保投入不断上升的难题,在内部经营压力加大、外部约束强化的情况下,不管是能源矿企还是有色矿企,兼并重组的意愿将会空前强烈。而对于手握重金、伺机控制矿产资源的投资公司而言,这将是难得的并购时机。同时,天津矿交所启动风险勘查融资试点及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都将促成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对接和互动,在对接与互动中实现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共赢,持续性的共赢理念将推动矿业生产力的解放。
  基于以上基本判断,我们将继续关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工信部、国家安监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及其湖南省、云南省、内蒙古等热点地区的后续政策,并密切关注煤炭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重要法律的修订。同时,我们会继续跟踪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于矿业公司矿权与股权关系的相关表态,我们将在适当的场合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发出我们的声音。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各位朋友,虽然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但我们因矿相识,因矿业的发展而获益,让我们共祝中国的矿业更繁荣、中国的矿企更神气。
  2013年第1期矿业与能源观察将汇集2013年第一季度的重要涉矿法规及政策,篇幅稍长,敬请谅解!


涉矿新规            

 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环办[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铀(钍)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已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1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核工业类评价范围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和辐射环境竣工验收专篇。
  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编制,一并申报,评价类别按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执行。环评及验收阶段的辐射监测工作应当委托辖区内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
  环境保护部将根据辐射环境管理的需要,对监督管理名录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附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


序号 行  业 工   业   活   动
1 稀  土 各类稀土矿(包括独居石、氟碳铈矿、磷钇矿和离子型稀土矿)的开采、选矿和冶炼
2 铌、钽 含铌、钽矿石的开采、选矿和冶炼
3 锆及氧化锆 锆英石(砂)、斜锆石的开采、选矿和冶炼
4 钒矿的开采和冶炼
5 石煤 石煤的开采和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 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 

现将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文件印发)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30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新设整装勘查区遴选论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此件有删减)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2.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3.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
  4.取消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5.取消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6.取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7.取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8.取消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9.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推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七)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八)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按分工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十)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一)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二)承办国务院、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法制和体制改革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
  (六)核电司。
  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煤炭司。
  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八)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市场监管司。
  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十一)电力安全监管司。
  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国际合作司。
  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
  机关党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等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组纪检组组长1名,司局领导职数42名(含监管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国家能源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是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2.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3.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4.国家能源局拟订的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的国家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5.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6.核电自主化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7.输配电价格成本审核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制定,共同颁布实施。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由国家能源局拟订,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颁布实施。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由国家能源局审核,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大用户用电直供的输配电价格,由国家能源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批。区域电力市场发电容量电价,由国家能源局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批。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共同部署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委托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企业之间的价格行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进行监督检查;在容量电价、输配电价方面,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在终端销售电价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进行监督检查。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电价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国家能源局对查出的电价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价格行政处罚建议。
  (二)国家能源局在核能对外合作方面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国家能源委员会下建立核能对外合作的国内协调机制,协调合作中涉及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协定的对外谈判和签约工作,外交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谈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协定的执行工作,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下的多双边合作事宜,由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牵头组织、落实。
  (三)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的6个电力区域监管局以及12个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划给国家能源局实行垂直管理,核定行政编制500名,其中司局领导职数42名,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力等能源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以及电力安全监管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职能转变中下放的职责第一项涉及法律规定的调整,按法定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号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矿业资讯

 中核集团:我国核工业铀浓缩技术完全实现自主化 

全文详见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jrzg/2013-06/22/content_2431712.htm
  新华社兰州6月21日电(记者郑晓奕)中核集团公司21日在兰州铀浓缩基地宣布,我国核工业关键的铀浓缩技术完全实现了自主化和工业化应用。这意味着我国的核燃料生产能力不仅可以满足国内核电发展的需要,而且具备了国际竞争实力。
  “铀浓缩离心机技术,是核燃料生产的关键技术,也是衡量国家核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我们经过多年自主研制,掌握了这项技术并转化成为工业生产能力,这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我国核电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战略意义,也标志着我国可以上场同俄罗斯和西欧两家世界顶尖的铀浓缩公司同台竞技了。”中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雷增光说到激动处扬手做了一个“上场”的手势。
  记者走进这个坐落在兰州西郊山峦下、黄河边的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在一个大型白色厂房里看到一排排的离心机设备正在运转,发出轻微的嗡鸣声,看不见的机器内部高速旋转着将天然铀中的铀235与铀238分离,使之成为适合核电站使用的燃料。
  核电站使用的核燃料要求铀235的含量在2%至5%之间,但在天然铀中,铀235的含量只有0.7%,其余为铀238,因此需要提高铀235的含量。当前主流的铀浓缩离心机技术,是利用高速旋转产生很强的离心力场,来实现二者的分离。
  这项“高精尖”技术原来只有俄罗斯等少数国家掌握。雷增光历数研发这项技术的难点:离心机的转速要达到每分钟几万转到十几万转;要连续运行十年以上,中间不停机也不检修;工作介质是具有强腐蚀性的六氟化铀;不是一台而是一批离心机同时运转,必须具备很高的一致性;工业化过程还须经过不同装机规模的长时间试验考核。“这对离心机材料、结构设计、加工工艺、装配技术、试验技术等都提出了很苛刻的要求。”
  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中核集团的科研人员自主创新、开拓进取,攻克了众多技术难关。形成了离心机的研发制造,以及整个铀浓缩离心工程的设计、建造和运行的完整产业体系。
  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总经理朱纪告诉记者,现在上马了自家生产的铀浓缩离心设备,完全可以保障当前我国在运的17个反应堆的核燃料供应,也能满足到2020年五倍于现在核电规模的燃料需求。“我们要建世界一流的核燃料基地,为核能这一清洁能源的发展做出贡献。”他说。
雷增光透露,中核集团正在研制更先进、更经济的新一代离心机,目前在关键技术的研究上已取得重要进展。“新一代离心机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铀浓缩领域的地位和竞争力。”

 中石化海相页岩气勘探取得重大突破

作者:中国页岩气网新闻中心  来源:中国页岩气网 全文详见http://www.csgcn.com.cn/article/show/18991.aspx
  中国页岩气网讯:截至6月18日,中国石化勘探南方分公司发现的第一口海相页岩气井——焦页1HF井,按平均每天6.6万立方米配产,已稳产半年,累计生产页岩气1500万立方米,油压稳定在20兆帕以上。 
  2012年11月29日,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焦石坝镇的焦页1HF井在海相页岩层龙马溪组,试获日产20.3万立方米高产工业气流,不含硫化氢,取得海相页岩油气勘探重大突破。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非常重视海相页岩气的勘探开发。傅成玉董事长等领导都对焦页1HF井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勘探南方分公司专家认为:“焦页1HF井取得海相页岩气勘探的商业性发现,具有里程碑意义。首先,这是我们自主完成的海相页岩气水平井,是目前国内单井产量最高、最稳定的页岩气井,标志着中国页岩气勘探成藏理论、评价技术有了实质性突破。其次,该井所在区域的海相页岩气层埋深小于3500米,埋藏浅、面积大、气量足。如果说普光气田的勘探发现带动了四川盆地油气储量增长高峰的到来,那么焦页1HF井的突破将推动南方海相页岩油气勘探大发展。”
  焦页1HF井井身结构呈完整的L型。该井2012年2月14日开钻,9月16日完钻,井深3654米,水平段长1007.9米。11月7日至24日,勘探南方分公司分15段对该井成功进行大型水力压裂。11月28日至12月11日,通过8个制度放喷测试,产量持续稳定。 
  焦石坝地区仅做过少量的二维地震勘探工作,是常规油气评价效果不理想区域。勘探南方有针对性地组织了页岩油气选区选层评价研究,开展地震资料解释、井位论证和设计,科学部署了焦页1井。 
  在焦页1HF井钻进和压裂过程中,中原石油工程公司等单位应用了多项先进技术,保证了安全顺利钻进,创造了中国石化页岩气单井加砂量最高和单层(段)加砂量最高等多项页岩油气测试新纪录。 
  按照集团公司提出的要求,勘探南方于今年6月4日前完成了针对焦石坝地区海相页岩气部署的594.5平方千米三维地震,为页岩气勘探开发采集了高品质的地震资料;在焦页1HF井周围甩开部署和实施3口海相页岩气探井,进一步落实焦石坝地区龙马溪组含气页岩层平面分布、厚度、品质和含气量等主要参数,开展提高单井产能工程工艺试验,为规模开发提供钻井、完井和压裂设计标准。 
  目前,除焦页1HF井取得海相页岩气勘探商业性发现外,勘探南方元坝地区和涪陵地区侏罗系湖相页岩油气勘探也取得重要成果,已有10口井获得工业页岩油气。 
焦页1HF井今年1月8日交由江汉油田分公司试采,天然气经压缩液化后销往重庆市场。

 第二轮中标企业陆续开始页岩气勘探

作者:中国页岩气网新闻中心  来源:中国页岩气网 全文详见http://www.csgcn.com.cn/article/show/17644.aspx
  中国页岩气网讯:在国土资源部公布第二轮页岩气探矿权招标结果后的4个月,一些拿到页岩气探矿权的企业纷纷开始行动,加速页岩气开发布局。就在最近一个星期,神华集团、华能集团、华电集团等企业在页岩气开发领域的实际行动已经悄然展开。 
神华合作华东物探开展二维概查 
  在国土资源部2012年页岩气矿权出让招标项目中,中标湖南保靖页岩气区块的神华集团,于2013年5月16日公布其对物探公司的招标结果——中石化华东物探分公司中标神华集团地质勘查责任有限公司“2013年保靖区块页岩气二维地震勘探”项目。 
  据了解,该项目共部署二维地震测线12条,其中北西向主测线8条,北东向联络测线4条,测线(满覆盖)总长度共计377.96公里。工程分2期进行。第I期地震测线8条,测线(满覆盖)长269.4公里。 
  这次主要地质任务是,开展保靖地区二维地震概查,获取高信噪比的地震资料,明确该区构造特征、页岩层发育展布情况,为页岩气进一步勘探部署提供依据。根据前期地质评价,优选出探区中部勘探重点区,并优选有利钻探目标。 
  神华集团中标湖南保靖区块的预期勘查成果包括:区块内页岩气资源的储量、赋存规律、分布及储层特征,具有规模化工业开发价值的资源范围,以及岩石气资源的勘查开发工艺技术研究成果等。神华地勘公司计划对保靖区块的勘查总投入为87447万元。此次华东物探公司中标的保靖二维地震勘探项目费用为2910万元。 
  据悉,华东物探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小点距和数字检波器的施工方案得到神华地勘的认可,此外,华东物探还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及长期的页岩气勘探经验。 
  华能曲线获探矿权 
  位于重庆的酉阳东区块,其勘探权在第二轮招标中由重庆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竞得。拥有重庆矿产控股权的华能集团也开始有所行动,华能集团人士近日表示,从未有过页岩气开发经验的华能集团日前实地考察了一些页岩气开发相关的项目,正在积极学习页岩气开发的技术,为其正式开发页岩气做好铺垫。 
  在2012 年页岩气探矿权第二轮招标的20个区块中,资源条件最好、竞争最激烈的当属重庆黔江区块和酉阳东区块。其中,酉阳东区块最终由当时控股的重庆矿产资源开发公司竞得。该区块位于重庆市酉阳县境内,页岩气勘查面积约为1002.89平方公里,重庆矿产公司获得的该区块的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 
  华能集团通过两次股权转让,从重庆矿产公司曲线获得了酉阳东区块页岩气资源。今年2月2日,华能集团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与重庆能源集团、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再签协议,华能开发增资扩股入股重庆矿产公司,持股29%;4月12日,华能开发与重庆能源集团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重庆能源将其所持重庆矿产公司36%股权转让给华能开发。至此,华能开发共持重庆矿产公司65%股权。此外,华能开发对黔江区块的转让也正在进行中。 
  华电将投16亿勘探恩施页岩气 
  位于湖北的鹤峰页岩气区块的勘探权,由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竞得。5月16日,中国华电集团总工程师王旺旺在鹤峰区块页岩气开发相关事宜座谈会上表示,将投资16亿元的恩施州页岩气勘探已完成野外地质调查,力争两年内找到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区块。 
  据王旺旺介绍,目前,华电集团已经初步完成野外地质调查,计划6月份开始野外调查,7月份进入二维地震勘探,10份正式钻探。公开资料显示,鹤峰页岩气区块面积2306.71平方公里,资源量为3027—5878亿立方米。   
  我国页岩气发展脚步不断加快,据悉,页岩气第三轮探矿权招标将于2013年下半年开启,规模或超过前两轮的总和,招标整体呈加速趋势。 

 中国国际黄金矿业峰会在山东省招远市召开 

全文详见: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3-06-21 作者: 于德福
  6月20日,2013年中国国际黄金矿业峰会在山东省招远市召开。来自国内外黄金矿业公司、行业协会、新兴经济体政府矿业主管部门、矿业投资和金融机构、知名咨询公司的近200名代表参加会议。峰会向人们传递了对未来黄金行业的坚强信心:黄金价格长期看好的局面仍将继续。
  代表们认为,近期看,黄金价格继续下挫或大跌走低的可能性不大;长期看,黄金价格将进入一个反弹、震荡、修复与再创新高的新周期。理由在于:一是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黄金的特殊属性受到政府和民间双方的高度重视。作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避风港,各国央行纷纷增持黄金。数据表明,4月黄金价格暴跌时,全球央行持有黄金总量增加了27.5吨左右;民间为避免货币贬值带来的资产损失纷纷抢购黄金,自4月中下旬以来,占全球黄金需求比重达72%的金条、金币和金饰等需求大幅攀升。其中,占全球黄金消费需求28%的印度在今年第二季度的需求有望同比上升150%。二是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大量发行纸币,黄金的金融特性进一步凸显。人们对纸币的信心将转移到黄金,即使各国结束大量发行纸币,黄金价格也不会大幅下跌。三是黄金虽为特殊商品,但其价格仍与成本紧密相关。统计表明,目前黄金开采行业生产黄金的全部成本在1100~1500美元/盎司,开采的平均品位也由以前超过2%下降到现在的1%左右。随着黄金开采品位的不断降低,新发现低成本金矿的难度越来越大,维持现有黄金产量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生产成本可能继续上涨。四是此次金价下挫实为“卖空”。随着“卖空”机构和组织的退出,黄金价格自然也会实现理性回归。五是实物黄金市场转移到人口众多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占黄金总需求量的72%的珠宝首饰行业、金条金币、工业用途等实物黄金市场,目前已由发达经济体转移到亚洲和新兴经济体国家,随着这些国家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实物黄金的消费也会不断攀升。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黄金价格仍将维持在一定水平。


地方聚焦

 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云高法【2011】26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第35次审判委员会《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统一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第3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以下指导意见:
  一、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即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并且经过了审批管理机关的批准的,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二、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经过审批管理机关的批准的,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未生效。
  三、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四、对于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将采矿许可证项下的矿山全部或者部分承包给他人进行采矿,由承包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由承包人享有,由承包人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可以视为以承包方式擅自转让全部采矿权或者部分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五、当事人就同一探矿权、采矿权签订多份内容约定不同的转让合同时,人民法院应以批准生效的合同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后,负有办理合同批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办理合同批准义务,合同相对人诉至法院请求对方履行办理批准手续、或者请求对方协助其办理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机关不予批准转让合同,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探矿权、采矿权已明显不具备转让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在判决主文中列明转让合同未生效,同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判决双方相互返还。
  七、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的效力,无论是确认合同未生效还是认定合同无效,都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并引导当事人对需要返还的投资、收益等进行举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组织进行质证,严格进行审查。如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九、对于当事人多次转让均未经批准,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探矿权、采矿权相关权证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全面审查当事人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求返还的当事人本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返还探矿权、采矿权的相关权证,而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当事人仅要求返还探矿权、采矿权相关权证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请,告知其在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后就损失等问题另行起诉;当事人诉请还包括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待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探矿权、采矿权权属问题作出界定后再行处理。
  十、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对当事人资质进行审查。对于未经批准转让的合同可以直接认定为未生效或无效的,无须引用有关资质的相关规定。
  十一、人民法院在判决和执行环节中不能判决或裁定将当事人的探矿权、采矿权直接进行抵债。
  十二、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中已经认定当事人系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本指导意见下发后,本院《关于审理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纠纷案件会议纪要》【云高法(2009)98号】不再适用。
  2011年8月17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法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土资发(2012)282号


 湖南省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调整结果公示 201107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第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特点,现将湖南省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调整结果予以公示,欢迎社会监督,公示日期:2011年7月27日—8月4日。
  通讯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
  邮政编码:410004
  举报电话:0731-89991153/89991244
  举报信箱:xinhuil@tom.com
   
  湖南省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调整结果
  铁矿从第二类矿产调整为第一类矿产,其它矿产不变。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涉外资讯

 利用境外钨镍钴钽铌等稀有金属资源获国家新政策支持

全文详见http://www.chinania.org.cn/html/yaowendongtai/guoneixinwen/2013/0603/12052.html
  日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新增8条优惠政策支持江西,鼓励外商投资。8条优惠政策包括脐橙、苎麻、竹、山药、莲、葛等特色、优势植物种植及深加工;利用境外钨、镍、钴、钽、铌等稀有金属资源深加工、应用产品生产及循环利用等。该目录将于6月10日起施行。

 关于铁矿石和氧化铝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的通知

各进口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贸易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铁矿石和氧化铝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的通知》(商办贸函(2013)第523号),自2013年7月1日起,对铁矿石和氧化铝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同时,外资企业申请铁矿石和氧化铝自动进口许可证从外资系统调整至内资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对铁矿石和氧化铝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企业在录入铁矿石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时,需要录入铁矿石相关合同信息,具体合同信息栏目见发证系统。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外资企业申请铁矿石、氧化铝自动进口许可证从外资申领系统调整至内资申领系统。
  三、企业进行网上申请许可证需要办理电子钥匙,办理流程详见我局网站办证指南栏目。
  四、企业进行网上申领许可证可以直接访问:https://licenceapp.ec.com.cn或登录我局网站点击进入“企业网上申领平台”。
  五、各进口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如遇到问题,请与我局(综合处)联系。
  联系人:乔建利
  联系电话:010-84181536。
  特此通知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本期关注

 企业家精神加上政策扶持将促成中国页岩气革命

  为了推动页岩气的大发展,中央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悉数登场,为中国页岩气勘探企业准备了政策盛宴。
  2011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新发现矿种公告》(2011年第30号),将页岩气作为独立矿种进行管理。至此,中国已发现172种矿产,页岩气于2009年11月最早在重庆市彭水县被发现。
  2012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 年)》(以下简称《页岩气规划》),提出了到2015年实现65亿立方米页岩气的年产值,力争到2020 年产量达到 600-1000 亿立方米的发展目标。
  2012年10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59号,以下简称《页岩气勘查开采通知》)规定,页岩气矿业权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2012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出台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2〕847号,以下简称《页岩气补贴通知》)规定,中央财政对页岩气开采企业给予补贴,2012年-2015年的补贴标准为0.4元/立方米,补贴标准将根据页岩气产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页岩气开发利用情况对页岩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2013年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以下简称《页岩气增值税公告》)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文件印发)缴纳增值税。
  目前国家对页岩气的扶持政策可以概括为“减负、补血”。
  根据《页岩气勘查开采通知》,页岩气探矿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这对于页岩气勘查企业是个实实在在的利好。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我国探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标准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由于页岩气勘查区块面价都较大,少则数百平方公里,多则2000平方公里以上,因此每年要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数额也不是小数。
  减负的第二种途径是明确了油气田企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根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这种增值税安排对于其他油气田企业和非油气田企业承包生产性劳务是一种很大的利好。
  补血的政策就是《页岩气补贴通知》,虽然这种补贴仅限于开采企业,在页岩气勘查阶段并不适用,但是政策引导作用非常明显。
  除上述政策支持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还需要营造好法治环境,制定好市场规则,让市场主体采用市场的方式和规则进行竞争。
   以上的政策、法治环境、市场规则都是政府有所为的,都是外因。外因固然重要,但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对于页岩气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技术攻关、解决一个个实际问题的人群需要具备企业家精神的真正企业家之领导,有了企业家的领导,企业才能乘风波浪,披荆斩棘,昂然前行,而企业家精神是支撑企业前行的灵魂。
  美国经过40余年的积淀,厚积薄发,终于掌握了实现了页岩气的大规模商业化开发,从而使其在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内,在全球能源格局上占尽先机。在过去十年,美国页岩气产量增加了12倍,美国已经从进口国跃升为全球第一大天然气生产国。莱斯大学贝克研究室教授肯尼斯·梅德洛克三世(Kenneth Medlock III)认为“企业家精神驱动了页岩气革命”。
  何谓企业家精神?中国的学者和企业家对此有所解读。著名经济学家许小年认为,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家指的是这样一群人——他们具有敏锐眼光,能够及时发现社会需求,甚至创造社会需求;他们具有承担风险的勇气和能力,能够组织资源,在市场前景并不明朗的情况下,开发和制造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他们以个人的声誉和资产承担失败的后果,也以个人的名誉和资产赢取成功的收益。著名民营企业家王健林认为,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还不是经济增长快一点慢一点,最大的问题是企业家精神的流失。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初期的时候,很多官员军官教授很多人都做生意求发财。现在很多人没有这个勇气,就是创业的环境,舆论环境,资本环境,制度环境,越来越有利于大公司发展,不利于小的公司的创业家的出现。
  两位名人从不同角度诠释了企业家精神,从中国大发展的角度,为企业家精神的流失而担忧。    
  在笔者看来,勇气、眼光、韧性和担当,构筑了企业家精神的实质,勇气和担当是中国敢为天下先和达则兼济天下双重文化的外化表现;眼光和韧性是创业者必需的内在判断力和锲而不舍的追求及强大的心理承受力。
  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只能让有先见之明并敢为天下先的企业家所充分掌握,才能如虎添翼。但是,仅凭政策扶持不可能产生有全球竞争力的民族企业,这些政策只有在一群秉持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家灵活运用下,强力解决页岩气勘查、开采过程中遇到的一个个技术难题,页岩气的大规模商业开发才可能成为可能。只有具备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才具有持续性,中国页岩气的价格优势显现之时就是中国的页岩气革命燎原之时。当然,页岩气作为能源矿产之一,其发展势头还要收到其替代品发展形势及其产品价格的影响。

团队动态


栾政明律师在2013年中国国际黄金矿业峰会上演讲


刘占国律师、王振华律师与企业家朋友合影


范小强律师与企业家朋友合影


主要业务简介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一般有:拟订合同或审查合同、出具约定数量的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约定次数或时间的口头咨询、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企业法务人员的培训、为企业投资管理或高管人员提供讲座、受委托与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交涉特定事项、整理公司常用的法规资料汇编、投资项目论证、出具律师函、合伙企业该职位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个人法律顾问在西方比较普遍,在当前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财富越多越有必要聘请个人法律顾问,就像富豪聘请私人保健医生一样。高端人士在处理重大投资、再婚、遗产分配等重大事项时越早咨询律师,降低纠纷的可能性越大、减少麻烦的几率越高。

 矿权申请流转

  1、国内业务
  协助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证照的审批登记;
  矿权招拍挂方案设计以及法律文件制作
  矿权合资、合作、抵押、出租、转让的尽调调查、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合同起草;
  2、除中国境内业务外我们还特别关注以下国家和地区的矿权申请与流转:
  俄-中亚五国;
  东南亚柬埔寨
  南美(智利、秘鲁、墨西哥)
  加拿大

 矿业并购

  矿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涉及矿种分别为金矿、银矿、铁矿、钼矿、煤矿、铅锌矿、铜矿、钛矿、铀矿等);
  并购方案的设计;
  境外律师团队确定与组织;
  并购主协议、公司章程、关系协议、回购协议、管理层雇佣协议、期权方案等合同文本的起草与谈判;
  项目交割;
  并购交易中保险推荐;
  后续辅导与培训。

 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可以接受采矿企业、投资公司等实体企业委托进行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受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性服务机构委托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对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进行环境守法状况尽职调查等。

 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1、股权融资
  整体转让;
  出让控股权(产业投资人融资);
  少数股权融资(财务投资人)
  2、债权融资
  银行借贷(采矿权抵押、股权出质;实际制制人担保),合作行:奥合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
  券商金融业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合作券商:长城、平安、安信、海通、中原、宏源等
  信托:新华、平安、华宝、新时代、中融等
  企业间拆借(委托贷款);
  债券:企业债券(主体AA以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小企业债;
  3、EPC及EPCM合同

 合资合作勘查

  合作双方如果拟采用探矿权作价出资或联合风险勘查或合作勘查,律师可以提供合资合作勘查模式的建议,拟定合资合作勘查合同(合作者双方之间),拟定委托勘查合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合资公司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拟定等针对性法律服务,为合资合作勘查保驾护航。

 涉矿诉讼

  1、涉矿纠纷民事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
  例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纠纷、采矿权人与矿山建设承包方、施工方、设备提供方等合同纠纷、合资公司的股东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矿业企业环境侵权纠纷等。
  2、矿业权注销、吊销、征收等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等。
  3、矿业涉外诉讼及仲裁

联系我们


电话

010-66557688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10号院东楼


邮箱

qjz@CHINAMINING.ORG.CN


邮编

100029


传真

010-66557688

社交媒体

中国矿业网

中国矿业联合会

电话: 010-66557667/7663/7666

传真: 010-66557666

邮件: qjz@chinamining.org.cn

版权所有 中国矿业网(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办) Since 1999

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发邮件给我们 PUB@CHINAMINING.ORG.CN

中国矿业联合会 技术支持:010-66557695 信息服务:010-66557688

京ICP备13015461号-2 企业邮局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54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