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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与能源观察(2013年第2期)

发表时间 :2013-08-21 12:42:51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矿业与能源观察(2013年第2期)

主办: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
编辑委员会: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孙晓勇、田海晨
执行编辑:范小强、李敏
联系方法:范小强  15810221485  fxq20040310@163.com
     李 敏  18500330013  18211149350@163.com
          

导 读

栏目设置:         
  涉矿新规:主要汇集近期发布的影响矿业发展的法规或政策;
  矿业资讯:就煤炭、铀矿、金、铜等矿产;风险勘查及地勘单位等重要资讯;
  地方聚焦:主要介绍热点省份近期涉矿政策及动态;
  涉外资讯: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及跨境贸易等方面;
  本期关注:主要就客户关心或影响深远的重大热点进行深度观察;
  团队动态:展示团队主要成员近期活动;
  业务介绍:对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进行简单介绍。

我们的理念:    
  您的了解,就是我们工作的目的; 
  您的关注,就是我们行动的方向;
  您的支持,就是我们继续的动力;
  您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欣慰!
  《矿业与能源观察》献给高品位矿业人,欢迎您提出建议;更欢迎您让我们分享您的矿业关注点、矿业经历、境内外矿业勘查开发的感悟。

发布日期:
  《矿业与能源观察》一般在每月的20日前后以电子文档方式传至中国矿业网“法规”板块,网址:http://www.chinamining.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82。

【声明】 
  本信息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而成,属于内部交流资料,提供给相关合作伙伴或朋友,所有信息和评论仅供参考,此评论并不构成我们对某一问题的法律意见。请收到该资讯者合理使用。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2006年设立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每年以超过150家的速度跻身于北京1400家律师事务所前50名,是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发起单位,栾政明律师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以矿业法律服务为核心,秉承专业、前瞻、执着、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在矿产能源、基础设施、不动产等领域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近年来,雨仁律师团队聚焦矿产能源行业,为中国黄金、山东黄金、紫金矿业、华电香港、黑龙矿业、中国电工集团、建龙矿业、辰信矿业集团、北国投、中广核、保利集团、百勤油服等国有及民营上市矿业集团,在国内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柬埔寨、俄罗斯、吉尔吉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罗马尼亚、赞比亚、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矿业投资并购活动中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是关注于矿产能源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能源矿产,例如煤炭、煤层气、页岩气、铀矿等;金属矿产,例如金、铜、铅锌、铁、钼等;非金属矿产,例如钾盐、萤石、磷矿等;水汽矿产,例如矿泉水等有丰富的经验。
  我们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律顾问服务、矿权的申请流转、矿业并购、矿业IPO及重组、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绿色矿山、涉矿行政民事纠纷诉讼及仲裁等。


目 录

2013年篇首语
涉矿新规
  煤层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2013年第2号公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3〕3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老矿山找矿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非煤矿山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3〕42号
矿业资讯
  目前全国共有113家矿业权评估机构
  2013年全国找矿大会将于5月25-26日在厦门市召开
  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举行“页岩气革命”分论——能源巨头支招中国页岩气开发
地方聚焦
  《湖南省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  湘政发[2013]15号
  贵州省毕节市试点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改革
  贵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境外并购
  2012年中国对柬埔寨直接投资特点及趋势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嘉能可国际公司收购斯特拉塔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20号
本期关注
  对赌条款在风险勘查合作中的运用
  首例对赌纠纷案介绍及启示
团队动态
主要业务简介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股权并购方面
  股权融资
  法律尽职调查
  收购矿权
  合资合作勘查
  涉矿诉讼



2013年篇首语

  就像《矿业与能源观察》2012年第10期年终寄语所言,我们相约2013年3月。此时,送别2012年的乳虎,迎来2013年的花蛇。
  随着2013年三月中旬中央政府换届完成,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及落实,从中央到地方,既定政策的执行力将得到强化。面对2013年的中国矿业形势。我们的基本判断是:中国矿业企业的机会不仅取决于我国经济基本面的好转,还要重视国家安全、环保等宏观政策的执行力度。
  这对于矿业经营实体和矿业投资控股公司具有不同的意义。矿业经营实体将继续面临原料成本、人工成本、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安全、环保投入不断上升的难题,在内部经营压力加大、外部约束强化的情况下,不管是能源矿企还是有色矿企,兼并重组的意愿将会空前强烈。而对于手握重金、伺机控制矿产资源的投资公司而言,这将是难得的并购时机。同时,天津矿交所启动风险勘查融资试点及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都将促成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对接和互动,在对接与互动中实现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共赢,持续性的共赢理念将推动矿业生产力的解放。
  基于以上基本判断,我们将继续关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工信部、国家安监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及其湖南省、云南省、内蒙古等热点地区的后续政策,并密切关注煤炭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重要法律的修订。同时,我们会继续跟踪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于矿业公司矿权与股权关系的相关表态,我们将在适当的场合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发出我们的声音。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各位朋友,虽然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但我们因矿相识,因矿业的发展而获益,让我们共祝中国的矿业更繁荣、中国的矿企更神气。
  2013年第1期矿业与能源观察将汇集2013年第一季度的重要涉矿法规及政策,篇幅稍长,敬请谅解!


涉矿新规            

 煤层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2013年第2号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高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煤层气产业政策》,现予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3年2月2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2013-2015年在全国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职业病人总量大,且报告职业病例数呈连年上升趋势。同时,职业病危害分布领域广、接害人数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屡有发生,社会影响大。其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历史欠账多,基础工作薄弱,作业环境恶劣。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措施和义务。这次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内容涵盖了用人单位在预防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通过全面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可以有效引导用人单位对照要求,查找差距,逐步整改,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2015年要达到的规划目标。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紧密结合《规划》有关规划指标,提出了今后每年分别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有利于《规划》目标的按期全面完成。
  二、年度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年度目标。
  1. 2013年目标:40%以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2. 2014年目标:70%以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3. 2015年目标: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全部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二)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分为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开展建设活动,查找差距,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作业。到2015年仍达不到基础建设要求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工作措施
  (一)搞好宣传发动。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以及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用人单位参与基础建设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做好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摸底工作,为分行业、分阶段推进基础建设活动奠定基础。
  (二)开展试点示范。按照“先试点,后示范,再全面”的原则,选择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试点,探索基础建设活动的开展方式、运行机制,形成一批先进地区和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形成辐射效应。
  (三)加强培训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加大培训力度,让监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了解基础建设活动的方式和步骤。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基础建设活动中的问题。
  (四)强化督促检查。组织用人单位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认真开展自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基础建设考核目标,层层分解抓好落实,并加强检查与指导。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年度建设活动开展情况以及考核目标实现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积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并与监督执法紧密结合,确保基础建设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请于2015年第四季度对三年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逐级汇总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基础建设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3月2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老矿山找矿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非煤矿山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非煤矿山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防止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山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安全设施施工,工程项目所有安全设施竣工后,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未完成安全专篇包含的所有建设内容并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非煤矿山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要强化新建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 


矿业资讯

 目前全国共有113家矿业权评估机构

详见国土资源部网站原标题《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证书颁发仪式在京举行》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303/t20130322_1194327.htm
  3月21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在京举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证书颁发仪式。云南俊成、深圳国众联、新疆天信吉祥、中水致远、济南大山等17家机构获得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 ,正式进入矿业权评估行业。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会长王寿祥出席并讲话。
  自200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成立以来,我国共进行了3次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颁发,目前全国共有113家矿业权评估机构。

 2013年全国找矿大会将于5月25-26日在厦门市召开

  从中国矿联地勘协会网站消息,2013年4月15日,中国矿业联合会发出《关于召开2013年全国找矿大会(第七届全国百家地质队长座谈会)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勘(矿、质)局,中央管理地勘单位的地质总局(中心),武警黄金指挥部,属地管理的行业地勘(质)局,矿山企业及相关投资、中介、金融服务机构:
  为全面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经请示国土资源部,中国矿业联合会定于2013年5月25-26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全国找矿大会(第七届全国百家地质队长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组织
  主办单位: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地质调查局
  协办单位:中国矿业报社、中国矿业联合会地勘分会
  承办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时间
  5月24日全天报到、25-26日(周六、日)会议
  三、会议地点
  厦门悦华酒店(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01号)
  四、会议主题
  全面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科技引领
  五、会议内容
  (一)找矿业绩显著单位展示;
  (二)解读国土资源部140号文件;
  (三)发布首届中国百强地质队排序;
  (四)找矿“新理论、新方法、新装备”经典案例访谈;
  (五)技术与资本对接、洽谈;
  (六)找矿“三新”技术介绍及经验交流;
  (七)中国境外矿业投资并购座谈和“三新”设备和新野外装备展览。

 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举行“页岩气革命”分论——能源巨头支招中国页岩气开发

全文详见:中国矿业报 2013-04-10 作者:刘辰瑶 
  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页岩气革命:改变供需格局的新力量”分论坛日前举行。能源巨头及中国能源专家纷纷发声,表示看好中国页岩气开发。
  太平洋能源发展公司董事长弗兰克·英格沙利表示,从1982年至今,美国保持全球最大进口国位置屹立不倒,但中国已从出口国变为全球第二大进口国。同时,2011年中国已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页岩气的开发将给中国带来更多机会。”弗兰克表示,他期待中国页岩气能像美国一样做到自给自足。
  美国国务院经济、能源及农业事务副国务卿罗伯特·霍尔迈茨认为,北美页岩气、页岩油方面的成果在其他国家可以复制。美国的页岩气发展主要在于其充足的资源,而中国同样具有页岩气资源。
  美银美林中国区主席暨行政总裁任克英直呼:“中国页岩气的未来应是十分光明的”。据相关报告显示,中国的页岩气可采资源是1275万亿立方英尺(即36万亿立方米)。任克英称,这个数字与美国储量相当,希望政府在鼓励开发、定价机制等方面予以有力支持。
  中国国家能源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张国宝也表示,目前中国页岩气最大的优势在于雄厚的储量。
  尽管中国的页岩气储量受到多方肯定,但中国的能源专家也坦言中国在页岩气开采上受到“制约”。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高自民直言:“复制美国页岩气开发没那么容易。”他表示,受喜马拉雅山的影响,中国页岩气的地质分布条件比美国复杂,此外还需考虑水和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
  张国宝坦陈,中国的页岩气平均埋藏深度比美国深,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大科研及调查研究力度。
  在开采技术上,美国能源部代理副部长、政策国际事务部助理部长大卫·桑德罗表示,美国的技术公司很愿意到中国来。
  在资金方面,张国宝说:“这不是主要问题,中国的能源企业相对比较充裕,民营企业也参与了进来”。


地方聚焦

 《湖南省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据悉,2013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湖南省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3〕18号)要求各地州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通过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以及严格源头管理等措施,有效制止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整顿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矿山,有效遏制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全省依法关闭矿山数量不少于1130家,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和减少,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
  《湖南省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强调,整顿重点是: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矿山地质环境整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露天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爆破作业不能确保安全的;
  5.地下矿山井下通风系统不完善或未实行机械通风的;采场管理混乱的;不按设计要求开采,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输送人员的矿井提升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低于5万吨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吨/年)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地下开采的采石场不按设计开采、安全隐患严重的;
  6.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附件2:湖南省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市州 合计 2013年关闭矿山数
(含2012关闭矿山数)
2014年关闭矿山数 2015年关闭矿山数
长沙市 97 55 21 21
株洲市 52 30 11 11
湘潭市 35 20 8 7
衡阳市 88 50 19 19
邵阳市 71 41 15 15
岳阳市 60 34 13 13
常德市 87 49 19 19
张家界市 64 36 14 14
益阳市 38 22 8 8
郴州市 126 72 27 27
永州市 89 51 19 19
怀化市 117 67 25 25
娄底市 90 52 19 19
湘西州 116 66 25 25
总计 1130 645 243 242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  湘政发[2013]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菩资浑悦收创度.促进资浑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和湖北省实施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87号)精神.现将我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5%。
  二、凡是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符合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视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和暂停征收部分政府性基全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是停止征收涉及铅锌矿石、石墨的育林基全,价洛调节基金。
    二是严格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不得以统征、代征等方式重复征收。
    三是自铅锌矿石、石墨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试点之日起,暂停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铅锌矿石、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其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例定。
  四、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87号文件要求,以上资源锐从价计征改革试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6日

 贵州省毕节市试点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改革 

全文详见http://www.mlr.gov.cn/xwdt/dfdt/201303/t20130320_1193189.htm
2013-03-20 | 作者: 张鹤林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近日,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复同意贵州省毕节市国土资源差别化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点内容涵盖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九方面内容,时间为2012年底至2017年。
  试点过程中,将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和整装勘查的投入力度;探索建立矿业权审批快速通道,探索简化市(县)颁证的建材类矿产采矿审批配号管理;允许毕节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煤炭探矿权;支持毕节建立西南喀斯特地区地灾集中区综合治理国家级示范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支持开展和谐矿区建设,探索农村集体和农民多途径入股矿产资源开发新途径。

 贵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据范小强律师对贵州省能源局及国土资源厅的密切关注,进入2013年以后,贵州省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进程明显加快。
  2013年1月8日,贵州省能源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安监局、煤监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申报细则》;2013年3月22日,贵州省能源局、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工商局、安监局、煤监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细则》;2013年3月23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2013年第25号公告,发布《兼并重组煤矿采矿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程序及申请资料》,并强调从公告之日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向具备重组主体资格煤矿企业转让的煤矿采矿权的转让申请。
  据悉,贵州省政府已经确认第一批44家煤矿企业(集团)具有兼并重组资格,其中六盘水市13家,贵阳市10家,毕节市9家,遵义市7家,安顺市3家,黔西南州2家。从此,被兼并重组的企业需要与具有兼并重组资格煤炭企业进行重组谈判,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拭目以待兼并重组过程及其效果。


境外并购

   2012年中国对柬埔寨直接投资特点及趋势

  2012年度悄然已过,中国与柬埔寨的贸易及投资数据让人欣慰。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2年,中柬双边贸易额为29.23亿美元,同比增长17%。其中,中国对柬出口27.08亿美元,同比增长17%;自柬进口2.15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另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2年,中国企业对柬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金额为7.2亿美元,同比增长131%。2012年,中国企业在柬新签承包工程合同总额29.55亿美元,增长485.7%;营业额11.71亿美元,增长41.9%;外派人数4272人,增长24.4%。中国企业派出赴柬劳务合作人数1400人,增长3400%。
  2012年,中国企业对柬埔寨的直接投资项目达到8个。投资特点如下:

特点 具体描述 备注
农业投资类项目占项目总数比重高达62.5% 中国企业投资农业类项目达到5个,其中有其热衷于橡胶种植项目,有4个。制造业项目有2个,分别是生产水泥和服装。  
矿产类投资项目少,但金额较高 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位于柬埔寨暹粒省铜金矿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及采矿权,项目投资9555.65万美元 2012年5月,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了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柬埔寨暹粒铜金矿矿权项目。 
从投资来源地看,中国山东占据中国投资柬埔寨项目的半壁江山 山东企业2012年对柬埔寨投资了4个项目,占项目总数的50%;浙江企业紧随其后,占项目投资总数的25%;江苏和云南各1个。  
民营资本在对柬投资中异常活跃 民营企业具有投资灵活,决策迅速,深耕细作的特点,在还没有被中国大型国企充分关注的柬埔寨提前布局,这体现了民营资本家的经济敏锐性,迎合并支撑了柬埔寨的近年的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提高经济特许地利用效率,2012年5月7日,柬埔寨首相洪森签发《提高经济特许地管理效率》的政府令,宣布自即日起暂停批准新的经济特许地。该法令要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政府关于提供经济特许地的合同规定,不影响社区和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对于已经获得经济特许地,但未按法律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特许地经营权开拓更大土地,转售空闲土地,违背合同,侵犯社区人民土地的公司,政府将收回其经济特许地;对于之前已获政府批准的经济特许地,政府将继续依照法律原则和合同执行。 
  这或许能够解释在2012年为何中国有四家企业投资柬埔寨天然橡胶项目,搭上获取特许经济地政策的末班车可能是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柬埔寨投资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发展的持续发展,中国企业赴柬埔寨投资意愿和投资机会将大大提升,这意味着,除了传统的农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承包项目外,中国企业对柬埔寨的矿产投资将蓬勃发展。
  随着柬埔寨地质矿产勘查的深入,国内发展能源经济的迫切愿望,这都将刺激柬埔寨矿权投资、矿产开发融资的进一步发展,这已经被中国的发展经历所证明。  
  同时,2013年是中柬建交55周年和“中柬友好年”,据媒体报道,洪森总理出席博鳌亚洲论坛之后,中柬两国政府领导人共同见证了8项投资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涉及总投资额约20亿美元,其中包括中国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公司与柬埔寨石化公司,签署关于承建500万吨炼油项目备忘录,总投资额16.7亿美元。
  因此,不管是从中国国内对矿产品的需求,还是柬埔寨对于矿产品的需求,不管是从天时(良好的国际环境)、地利(柬埔寨良好的资源前景和投资环境)、人和(中国和柬埔寨的良好政治关系,华人在柬埔寨的良好形象,柬埔寨人民对华人的友好态度)等方面来看,中国企业赴柬埔寨投资矿产都是不错的选择。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嘉能可国际公司收购斯特拉塔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20号

来源商务部网站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布时间】2013-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嘉能可国际公司(Glencore International plc,以下简称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公司(Xstrata plc,以下简称斯特拉塔)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2年4月1日,商务部收到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5月17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6月15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对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9月14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截止时间为11月13日。在上述审查期间,申报方就商务部提出的竞争问题提交了两轮解决方案,经审查均不能有效解决该案竞争问题。11月6日,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于11月23日重新申报。11月29日,商务部予以立案。12月28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13年3月29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下游客户、同业竞争者以及行业专家征求了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核实了相关数据信息。 
  二、竞争分析
  商务部按照《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审查,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其在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一)交易概况。
  收购方嘉能可在泽西注册成立,总部位于瑞士,在伦敦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嘉能可主要有金属及矿石、能源、农产品三个业务部门。其中,金属及矿石业务部包括锌、铜、铅,氧化铝、铝,铁合金、镍矿砂、钴、铁矿石三个商品部门。嘉能可是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属及矿产品供货商,拥有成熟的全球营运经验和营销网络,在全球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第三方贸易市场具有较强控制力。嘉能可的采矿、冶炼、精炼及加工、物流及存储的全产业链优势使其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供应商品。嘉能可在中国不拥有或运营生产性资产,目前在中国设有7家从事贸易和仓储的实体。 
  被收购方斯特拉塔在英国伦敦注册成立,总部位于瑞士,在伦敦证交所和瑞士证交所上市。斯特拉塔是全球第五大多元化矿业集团及金属公司,是全球重要的实体资产运营商,主要生产合金、煤炭、铜、镍和锌等大宗商品。斯特拉塔是全球第四大铜生产商,矿山储量丰富,冶炼能力较强。斯特拉塔在中国境内销售焦煤、动力煤、铁合金、精铜、铜精矿等商品。斯特拉塔在中国设有一家生产不锈钢产品的合营企业及两家从事贸易的实体。 
  嘉能可目前持有斯特拉塔33.65%的股权。通过本交易,收购其未持有的斯特拉塔全部已发行在外的股份。交易完成后,嘉能可将持有斯特拉塔100%的股份。 
  (二)相关市场。
  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在多个市场存在横向重叠或纵向关系,具体包括铬矿、锌精矿、锌金属、铅精矿、铅金属、铜精矿、再生铜、精铜、镍矿砂、钴中间产品、精钴、海运动力煤、海运焦煤等商品的生产、供应、贸易和第三方贸易市场。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商品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目前全球范围内有很多国际性竞争者参与相关商品的生产或供应。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均为国际上重要的相关商品生产商和供应商,本次交易对全球市场具有重要影响。中国市场是嘉能可矿产品的最大市场,也是斯特拉塔矿产品的主要市场,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市场将产生较大影响。 
  此项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商品中,中国是铜精矿、铅精矿和锌精矿的主要进口国,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进口量占总供应量比例较高,2011年分别达到68.5%、28.7%和27.3%,集中双方在全球和中国铜精矿、铅精矿和锌精矿生产、供应市场份额也较高。其他商品进口量占总供应量比例较低,且集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较低。本案重点审查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铜精矿、铅精矿和锌精矿市场的影响。铜精矿、铅精矿和锌精矿分别是指由含铜、锌、铅矿石经破碎、球磨、浮选等工艺生产的达到一定标准的含铜、锌、铅量较高的矿石。 
  商务部对此项经营者集中从铜精矿、铅精矿和锌精矿的生产、供应、贸易和第三方贸易等角度进行了分析。其中,生产是指相关产品的加工制造。供应是指供应商对终端客户的实物销售。贸易包括贸易商对终端客户的实物销售,以及对其他转售方的销售。第三方贸易是指第三方贸易商从生产商采购商品并在公开市场的转售,通过第三方贸易商销售的商品不包括各国国内生产并消费且不出口的商品,以及生产商直接向终端用户销售的商品。此项经营者集中前,嘉能可从斯特拉塔采购部分铜精矿、铅精矿和锌精矿,本案中斯特拉塔的市场份额不包括销售给嘉能可,并由嘉能可销售给终端客户的销售量所占市场份额。 
  (三)铜精矿市场竞争分析。
  1、此项经营者集中将增加嘉能可控制的含铜资源量。
  嘉能可2011年拥有的含铜资源量超过0.17亿吨,权益矿铜产量为18.9万吨。斯特拉塔2011年拥有的含铜资源量超过1亿吨,权益矿铜产量为95.2万吨。新建项目及扩产项目完成后,2015年将新增权益矿铜产量约45万吨。斯特拉塔还有三座将于2018年至2019年投产的铜矿山资产,预计投产后产能每年新增权益矿铜产量120万吨。此项经营者集中完成后,嘉能可目前的权益矿铜产量约为110万吨,2015年将可能超过150万吨,2018年至2019年将有更大幅度的增长。从集中双方占有的含铜资源量以及权益矿铜产量来看,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完成后拥有的含铜资源量将超过1.17亿吨,权益矿铜产量将大幅增加。 
  2、此项经营者集中将增强嘉能可对铜精矿市场的控制力。
  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均为全球重要的铜精矿生产和供应商。2011年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在全球铜精矿生产市场的份额分别为1.5%和6.1%,合并份额为7.6%,居第三位;在全球铜精矿供应市场的份额分别为5.3%和4%,合并份额为9.3%,居第一位;在中国铜精矿供应市场的份额分别为9%和3.1%,合并份额为12.1%,居第一位。嘉能可是全球最大的以第三方形式采购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的实物供货商,拥有全球营运网络和营运经验。与主要竞争者相比,嘉能可的主要优势集中在商品营销、物流、风险管理等领域。嘉能可的全球营运网络使其拥有稳健的全球采购、分销能力以及客户资源。2010年嘉能可在全球铜精矿第三方贸易市场份额达30%,居第一位。2011年在全球铜精矿贸易市场的份额约为9.5%,居第四位。此项经营者集中将全面增强嘉能可在铜精矿生产、供应和贸易市场的控制力。 
  中国是全球铜精矿的主要需求国,目前铜精矿需求占全球总需求的50%左右。2011年中国铜精矿进口量占国内总供应量的68.5%,且存在进一步上升的趋势。2011年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向中国出口的铜精矿分别占中国进口总量的13.3%和4.5%,合计达17.8%。中国市场是集中双方的主要市场,2011年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分别有53.7%和17%的铜精矿销往中国市场。嘉能可在中国市场拥有健全的营销网络和丰富的客户资源,随着嘉能可控制的权益矿铜产量的增加,其铜精矿产能和供应能力可能大幅提高。 
  3、此项经营者集中将强化嘉能可对铜产业链的整合。
  嘉能可从事铜精矿的生产、供应和贸易,其主营业务为铜精矿第三方贸易;斯特拉塔主营业务为铜精矿生产和供应。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后将强化其在铜精矿上下游市场的纵向整合。此项集中将降低其他贸易商获得斯特拉塔铜精矿供应的可能性,并加强嘉能可在铜精矿贸易市场的地位。 
  再生铜与铜精矿具有一定程度的替代性,精铜是铜精矿的下游产品。嘉能可和斯特拉塔还是全球再生铜和精铜市场的主要竞争者。2011年,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在全球再生铜生产市场的合并份额居第一位;嘉能可在全球和中国再生铜供应市场的份额均居第三位。斯特拉塔2011年没有从事再生铜供应。2011年,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在全球精铜生产市场的合并份额居第三位;在全球精铜供应市场的合并份额居第二位;在中国精铜供应市场的合计份额居第二位。 
  嘉能可是全球重要的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商,对金融市场,特别是期货市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嘉能可拥有多个伦敦期货交易所注册仓库,在铜金属现货市场参与度很高。目前国际通行的铜精矿定价由伦敦金属交易所铜金属报价和加工费决定,从铜产业链的角度看,铜精矿受铜金属价格影响较大。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完成后,将增强影响铜金属和铜精矿价格的能力。 
  4、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改变原有竞争格局下的合同条件。
  斯特拉塔是铜精矿生产商,通过矿山合同向客户供应铜精矿。矿山合同是指铜精矿生产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的长期合同。矿山合同大部分条款固定,仅有加工费等与价格相关的极少量的条款由买卖双方按约定周期续订。 
  嘉能可作为铜精矿贸易商,主要通过贸易商长期合同和现货合同向客户供应铜精矿。贸易商长期合同是为了满足没有矿山合同或矿山合同很少的客户的特定需求签订的。贸易商长期合同的加工费受现货市场左右,年度数量、品质、装期和回收率等原本固定的条款,都会因买卖双方对加工费条件预期不同而大幅波动。现货合同是指以当时的现货价格临时订立的短期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下。 
  对客户而言,矿山合同在交易价格、矿石质量、加工费水平等方面通常优于贸易商合同和现货合同。此次集中完成后,嘉能可有能力利用对铜精矿市场的控制力以及在铜产业链方面的优势,将斯特拉塔原来的矿山合同转为贸易商合同或现货合同,对铜精矿客户将产生不利影响。 
  5、此项经营者集中对铜精矿市场进入的影响。
  铜金属储量有限且分布集中,现有大型铜矿山掌握在少数行业领先的铜业公司手中,无法获得具有一定规模的铜资源是进入铜精矿市场的最大障碍。铜精矿市场是资本密集型行业,无论是获得铜资源探矿权,还是建设铜的采矿、选矿及加工都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资金壁垒是进入铜精矿市场的重大障碍。铜精矿行业为资源型行业,各国日趋严格的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提高了铜精矿市场的进入难度。向中国市场出口铜精矿的主要生产商包括必和必拓公司、美国自由港迈克墨伦铜金矿公司、英美资源集团,该市场近5年没有重要的新市场进入者。 
  进入全球铜精矿贸易市场需要具备获取铜精矿资源的渠道以及全球营销网络,进入难度较大。向中国市场出口铜精矿的主要贸易商包括嘉能可、荷兰托克有限公司、马克瑞士公司等,近5年没有重要的新市场进入者。 
  此项经营者集中完成后,嘉能可控制的含铜资源量将大幅增加,将提高潜在市场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在5年内,新的市场进入难以减轻或消除此项经营者集中引起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6、此项经营者集中对铜精矿消费者的影响。
  目前,中国铜精矿高度依赖进口,中国主要铜冶炼厂的集中度低,议价能力较弱。中国中小铜冶炼企业数量占铜冶炼企业总数的90%,生产规模小,议价能力更弱。此次集中完成后,嘉能可将增强谈判能力,进一步削弱冶炼和加工企业的谈判议价地位。中国铜冶炼企业买方力量较弱,难以抵消此项经营者集中引起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综上,此项经营者集中完成后,嘉能可控制的含铜资源量将大幅度提高,斯特拉塔丰富的矿山储量和冶炼能力将进一步强化嘉能可的铜产业链优势,增强嘉能可对铜精矿生产、供应和贸易等环节的控制力,可能改变现有竞争格局下的供应条件,提高市场进入难度,最终损害下游消费者利益。 
  (四)锌精矿市场竞争分析。
  1、此项经营者集中将提高嘉能可对锌精矿市场的控制力。
  斯特拉塔是全球最大的锌精矿生产商,2011年在全球锌精矿生产市场占有7.6%的份额。嘉能可是全球第五大锌精矿生产商,2011年在全球锌精矿生产市场占有3.6%的份额。集中双方合并市场份额为11.2%,与相关市场第二位竞争者(市场份额为6.1%)相比具有明显优势。 
  嘉能可是全球最大的锌精矿供应商,2011年在全球锌精矿供应市场占有13.1%的份额,居第一位。斯特拉塔2011年在全球锌精矿供应市场占有4.7%的份额。集中双方合并份额为17.9%,与相关市场第二位竞争者(市场份额为6.4%)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嘉能可是中国锌精矿供应市场的最大供应商,2011年占有9%的份额,与相关市场第二位竞争者(市场份额为5.3%)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斯特拉塔2011年在中国市场没有供应锌精矿。 
  嘉能可在锌精矿市场同样拥有全球性的采购、分销能力以及客户资源。与主要竞争者相比在商品营销、物流、风险管理领域具有优势。2010年嘉能可在全球锌精矿第三方贸易市场占有50%的份额,居第一位;2011年在全球锌精矿贸易市场占有23.9%的份额,居第一位。 
  中国锌精矿进口量占总供应量比例较高,2011年28.7%的锌精矿需要进口。中国市场是嘉能可的锌精矿的主要市场,2011年嘉能可向中国出口的锌精矿占其全球总销售量的42.5%,在中国锌精矿进口市场上占有33.3%的份额。 
  此项经营者集中将显著增强嘉能可在锌精矿生产、供应市场的地位,进一步强化嘉能可对锌精矿贸易市场的控制力。 
  2、此项经营者集中将强化嘉能可对锌产业链的整合。
  此项经营者集中完成后,嘉能可将实现在锌精矿生产、供应和贸易市场的纵向整合。锌金属是锌精矿的下游产品。嘉能可和斯特拉塔还是全球锌金属重要的生产、供应和贸易商。2011年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在全球锌金属生产市场的合并份额居第二位,在全球锌金属供应市场的合并份额居第一位。 
  此项经营者集中完成后,嘉能可在锌精矿生产、供应、贸易,锌金属生产、供应、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等环节的影响力均大为增强,由于锌精矿受锌金属价格影响较大,嘉能可在收购斯特拉塔完成后,将增强影响锌金属和锌精矿价格的能力。 
  综上,斯特拉塔虽然目前在中国市场没有供应锌精矿,但此项经营者集中完成后,斯特拉塔的锌精矿生产能力将增强嘉能可在锌精矿供应和贸易市场的控制力,强化嘉能可对锌产业链的整合,对中国下游锌冶炼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 
  锌精矿市场进入受资源分布、资金壁垒和环保、产业政策的限制,进入难度较大。目前在中国从事锌精矿贸易的主要竞争者包括嘉能可、荷兰托克有限公司等少数贸易商,近5年没有重要的新市场进入者。中国锌冶炼企业自有原料企业少,生产规模小,买方力量弱,主要通过现货合同进口锌精矿,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加工费明显低于全球基准价格。市场进入和买方力量难以抵消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五)铅精矿市场竞争分析。
  1、此项经营者集中将提高嘉能可对铅精矿市场的控制力。
  斯特拉塔是全球第二大铅精矿生产商,2011年在全球铅精矿生产市场占有5.2%的份额。嘉能可2011年在全球铅精矿生产市场占有1.6%的份额。集中双方合并市场份额为6.8%,居全球第一位。 
  嘉能可是全球最大的铅精矿供应商,2011年在全球铅精矿供应市场占有7.4%的份额。斯特拉塔2011年在全球铅精矿供应市场占有0.2%的份额。集中双方合并份额为7.6%,居全球第一位。2011年,嘉能可在中国铅精矿供应市场占有9%的份额,居第二位,斯特拉塔在中国市场没有供应铅精矿。 
  嘉能可拥有全球铅精矿采购、分销能力以及客户资源,2010年在全球第三方铅精矿贸易市场占有45%的份额,居第一位;2011年在全球铅精矿贸易市场占有21.9%的份额,居第二位。 
  中国铅精矿进口量占总供应量比例较高,2011年27.3%的铅精矿需要进口。中国市场是嘉能可的铅精矿的主要市场,2011年嘉能可向中国市场出口的铅精矿占其全球总销售量的64.3%,在中国铅精矿进口市场占有21.7%的份额。 
  此项经营者集中将显著增强嘉能可在铅精矿生产、供应市场的地位,进一步强化嘉能可对铅精矿贸易市场的控制力。 
  2、此项经营者集中将强化嘉能可对铅产业链的整合。
  此项经营者集中完成后,嘉能可将实现在铅精矿生产、供应和贸易市场的垂直整合。铅金属是铅精矿的下游产品。嘉能可和斯特拉塔还是全球铅金属重要的生产、供应和贸易商。2011年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在全球铅金属生产市场的合并份额居第一位;在全球铅金属供应市场的合并份额居第二位。此项经营者集中完成后,嘉能可在铅精矿生产、供应、贸易,以及铅金属生产、供应等市场均有重要影响力。 
  综上,斯特拉塔虽然目前在中国市场没有供应铅精矿,但此项经营者集中完成后,斯特拉塔的铅精矿生产能力将增强嘉能可在铅精矿供应和贸易市场的控制力,强化嘉能可对铅产业链的整合,增强嘉能可对铅精矿的价格影响力,对中国铅冶炼企业具有不利影响。 
  铅精矿市场进入受资源分布、资金要求、营销网络和环保、产业政策的限制,进入难度较大。目前在中国从事铅精矿贸易的主要竞争者包括嘉能可、托克、马克瑞士等少数贸易商,近5年没有重要的新市场进入者。中国铅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偏小,买方力量较弱。大部分冶炼企业通过现货合同进口铅精矿,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加工费明显低于全球基准价格。市场进入和买方力量难以抵消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结论。
  此项经营者集中将消除中国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市场的重要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斯特拉塔,显著增加嘉能可掌握的相应矿产资源量,进一步强化嘉能可在相关产业的纵向整合程度,提高其对铜精矿、铅精矿和锌精矿等大宗商品市场的控制力。此项经营者集中对铜精矿、铅精矿和锌精矿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审查期间,商务部向申报方指出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并就如何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多轮商谈。嘉能可先后提出多个解决方案。经评估,商务部认为,嘉能可于2013年4月12日向商务部提交的《嘉能可国际公司收购斯特拉塔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交易救济承诺方案》(以下简称最终救济方案)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审查决定
  审查认为,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对中国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基于嘉能可最终救济方案的承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铜精矿市场。
  1、剥离铜精矿资产。
  嘉能可应当剥离本交易后其在拉斯邦巴斯(Las Bambas),即斯特拉塔目前正在开发的位于秘鲁的铜矿项目中持有的全部权益(以下简称拉斯邦巴斯项目)。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嘉能可应当启动出售拉斯邦巴斯项目的程序并公布其出售要约公告。随后,应定期向商务部报告其寻找潜在买方的情况。嘉能可应尽其合理的最佳努力于2014年8月31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关于潜在买方的详细情况。2014年9月30日之前,除非经商务部同意延期,嘉能可应当与经商务部同意的买方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出售协议。2015年6月30日之前,嘉能可应当完成上述出售协议项下拉斯邦巴斯项目的转让交割。 
  如嘉能可未能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按上述要求与经商务部同意的买方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出售协议,或者签署协议但未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协议项下拉斯邦巴斯项目的转让交割,除非经商务部同意,嘉能可应当委任剥离受托人,分别自2014年10月1日或者2015年7月1日起3个月内,无底价拍卖商务部指定的其在下述任一项目中的全部权益:坦帕坎(Tampakan)、芙蕾达河(Frieda River)、埃尔帕琼(El Pachón)或阿伦布雷拉(Alumbrera)。 
  2、维持集中前铜精矿的交易条件。
  2013年至2020年12月31日,嘉能可应每年向中国客户提供不低于最低数量的铜精矿长期合同报盘。2013年最低数量为90万干公吨铜精矿。其中,不低于20万干公吨报盘的价格应按照主要矿山企业和主要冶炼厂在年度供货谈判中协商达成的年度基准价提供,其余70万干公吨报盘的价格应参照上述价格提供。在上述期限内,自2014年1月1日起,如嘉能可年度铜精矿生产预算发生增减,则其向中国客户提供上述最低数量报盘应按比例进行调整。 
  (二)锌精矿和铅精矿市场。
  2013年至2020年12月31日,嘉能可应当继续向中国客户提供锌精矿和铅精矿长期合同和现货合同报盘,其报盘条件(包括与价格相关的条件)应公平、合理,并在考虑产品质量、数量、交货期、付款条件、买方信誉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情况下与当时通行的国际市场条款一致。 
  (三)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最终救济方案对嘉能可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嘉能可应当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嘉能可履行公告义务及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嘉能可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商务部和监督受托人书面报告拉斯邦巴斯项目剥离义务履行情况。嘉能可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每日历年度结束后45天内,向商务部和监督受托人书面报告长期供应义务履行的情况。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嘉能可国际公司收购斯特拉塔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交易救济承诺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4月16日 


本期关注

 对赌条款在风险勘查合作中的运用

  一、对赌在风险勘查中运用的可行性
  对赌在资本市场非常普遍,它作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基于对赌标准在未来的不确定性表现而事先作出的协议性安排。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对赌是个形象的说法,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含有对赌条款的协议可以解析为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所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是附生效条件的,双方对于该权利都具有预期利益,从性质上说属于期待权。
  1、风险勘查适合对赌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美国加州大学教授LB斯利科特认为“找矿是世界上最大、最好的赌博事业”,他认为“赌徒破产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从事这项风险事业的指导理论。矿产勘查学家米西格则把矿产勘查称为艺术,认为成功的矿产勘查应具有下列因素:1)技术能力;2)选准矿种和地区;3)合理使用土地;4)出色的领导和管理方式;5)勘查准则和基本原理。米西格明确指出:“地质学仍然保持着它在矿床发现中的突出地位,地质学仍然是勘查人员的唯一最重要的工具。我们对地质作用理解得越深刻,地质学就显得越重要。假如你想成功,那你就必须首先要有有才干的地质人员。精密的仪器和计算机比起第一流、富有想象力和受过良好训练的地质人员来说,也要逊色得多”。
  笔者在实务中,接触到一些矿业老板,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爱好赌,口头禅是“不好赌如何开矿”;从风险偏好的角度看,他们是属于典型的风险偏好型的,同时具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韧性。
  2、风险勘查适合对赌与矿产资源具有隐蔽性的自然属性相一致
  矿产资源赋存在地下,需要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术,投入物化劳动和创造性思维劳动才可以发现和查明,这就需要进行大量的风险投资和长周期的勘查。矿产资源在其投入物化劳动之前,它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只有在人们投入了劳动,通过一定的手段勘查,揭示它的具体存在,成为了具有进一步勘查和最终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产地时,才使矿产资源具体显现出来。
  矿产资源的生产过程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人们为寻找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而投入劳动和资金,具有很高的风险。人们根据所掌握的地下地质信息,选择靶区投资勘查,很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地表的矿化,可以是地下埋藏矿体的露头,也可能是被剥蚀完了矿体的尾部,或者本来就仅仅是矿化。已经发现的矿产地,在进一步投资勘查后,也可能由于其品质、规模、开采技术条件和经济性等原因,而不能开发利用。另外,在勘查过程中,由于矿业资源的隐蔽性,加上组分本身的变化,人们往往难于准确了解矿体的形态和分布的特点。所以,受勘查工程布置密度的限制,随着勘查工程的提高以及在开采阶段,矿产储量产生一定幅度的变化是非常正常的事。
  3、风险勘查合作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对赌存在的前提
  在中国传统的勘查合作中,一般有两种合作模式,其一,法人型合作,即双方设立合资公司,一方以探矿权出资,一方出资金;其二,契约型合作,双方暂不设立公司,以合作协议为媒介,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例如约定符合条件时设立合资公司,或者一方按约定的价格受让对方的股权或一方按照约定条件增资探矿权人。
  不管是那种合作方式,在合作双方没有深入合作之前,拥有探矿权一方掌握的信息远远多于资金合作方,而资金提供者在没有充分验证的情况下不会轻易投入巨额资金,于是分阶段投入,取得预期成果后再投入的合作模式就应运而生。
  二、对赌在风险勘查中的必要性
  1、人们对地质资料缺乏足够的信任
  不知从何时开始,关于勘探区的地质资料很难获得投资者的直接信任,因为信任已经被残酷的现实不断吞噬,在业内“缴纳探矿权价款时,要少报储量;面临矿产资源整合或压覆时,多报储量”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在这种氛围下,投资者对于储量报告、样品化验报告等探矿权人一方提供的资料都存在质疑心理,储量、品位等重要资源信息在没有被实地考擦、钻探取样等实证之前,投资者一般不会投入巨额资金也是人之常情。
  如果探矿权人对自己的靶区确定和初级勘探具有较高程度的信心,并开价较高,那么随着投资方的资金介入,目标区域的矿产存在及质量会得到逐步证实。如果前期勘探效果不佳,投资方可以及时撤出,终止付费,避免不必要投资损失。
  2、风险勘查适合对赌符合市场主体逐利的本性和“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
  虽然很多国家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是一般实行有偿开采,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严格管理。而矿产资源开发的成功与否,与前期勘探的成功与否存在密切的关系,如若勘探的劳动成本和资金投入过大,而矿产资源的质量(储量与工业品位)不能得以足够保证,加之交通、地理位置的限制,矿产资源的开发必将得不偿失。
  市场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这决定了他们在勇敢逐利的同时会千方百计降低风险。而风险勘查的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投资特点客观上需要一种与此匹配的商业运作模式,这种商业运作模式将使投资者可以在控制风险风险的前提下放心地逐步投资,并在符合约定条件时行使权利。当然这种商业模式的出现、发展、成熟需要一套法律规则来保障,但是相对于商业模式的创新,相对于企业家的创新,法律制度往往是滞后的,特别是在这种模式处于发展期时,不可能有规范的法律规则去规范,因为法律规则只能将运行成熟的制度、模式和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风险勘探模式大发展时期,各种各样的风险较多,这也是商业创新所要直面的问题。
  3、国外有比较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
  2008年,Yellowcake Mining Inc与美国风险勘探公司AuEx Ventures Inc (一家贵重金属勘探公司)签署对赌期权探矿协议,Yellowcake Mining Inc间接取得位于美国内华达州潘兴县西北约25英里的罗切斯特银矿的探矿权,而本银矿是AuEx公司于2006年钻探发现的。在AuEx 公司2007年的钻探证实了高品位银矿化的情况下,Yellowcake Mining Inc与AuEx Ventures Inc公司签下了对赌期权探矿协议:
  协议有效期为6 年,签署第一年最低支付AuEx Ventures Inc  25万美元,然后按年支付约定标准的费用给AuEx Ventures Inc。Yellowcake Mining Inc取得银矿的勘探权,所支付出去的价款不得要求AuEx Ventures Inc退还。若在进一步勘探中未发现比预期更有开发价值的矿产,Yellowcake Mining Inc有权解除协议、不再付款,探矿权仍属AuEx Ventures Inc享有,否则Yellowcake Mining Inc必须按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到期探矿权转属于Yellowcake Mining Inc。
  鉴于进一步开发和确定银矿的准确储量及品位需要付出高昂的资金,协议约定:在协议得以正常履行的情况下,Yellowcake Mining Inc必须保证在2014年8月20日前为勘探和开发工作支出的费用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以确保勘探高效进行。并约定了6年各期的支付指标和具体支付时间。协议同时约定:Yellowcake Mining Inc负责技术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向AuEx Ventures Inc提供。AuEx Ventures Inc有监督协议履行的权利。
  这里简述的就是一种典型的对赌期权探矿模式。若进一步勘探确证了银矿的工业价值,Yellowcake Mining Inc无疑以总计未过千万美元的最小代价获得了超额回报。而AuEx Ventures Inc凭借自己初期的准确钻探,以极小的代价获得了几百倍的资金回报率。反之,Yellowcake Mining Inc每年对AuEx Ventures Inc几十万美金的支付也不会伤及元气,避免了类似某些因超额投入而最终因无工业价值矿产而陷于破产边缘的公司的状况,双方均不会产生过大损失。
  三、风险勘查中的对赌基准
  在资本市场常见的对赌基准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基于业绩考虑进行对赌。这具有一定普遍性,即要求被投资公司在某一时间点之内实现一定业绩;第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定行为,例如上市的时间点,即要求被投资公司在某一时间点内上市;第三,要求持有的某种生产要素保持在一定水平内,例如如果被投资公司是技术性很强的公司,有些投资机构会对技术人员的离职率进行对赌,要求被投资公司的技术人员离职率不能高于某一水平。
  探矿权本身并无直接的变现市场价值,其价值在于为人类劳动和经济投入凝结于特定矿产地提供权利支撑和法律保障,该矿产地的储量、品位等地质信息明确后,才能为开采矿产品打好基础。换句话说,矿权市场交易也因此而具有了双重意义——缺少采矿权的采矿企业是在为自己购入生产要素,找到并探明了矿产地的探矿权人则是在销售自己的产品。因此,取得探矿权是为了进一步开采出有经济价值的矿产品,当矿业投资公司看好一个靶区时,为了进一步验证原探矿权人的判断,投资方必须进行一定的投入,于是就有了风险,有了选择,有了对赌式期权协议的产生。
  如果在风险勘查合作协议中引入对赌条款,其对赌基准该如何安排呢?由于是在勘查阶段,特别是在普查阶段,合作双方对于勘查区域内的资源状况及前景拥有不同的信息和判断,并且都无法明确的判断,因此,比较适合在此阶段将预定的资源量或品位作为对赌基准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将对赌基准约定后,投资方先期投入部分资金,然后根据勘探验证后的实际储量或品位对期限获取的权益进行调整或者约定投资方可调整投资策略。
  矿业(勘查)投资是真正的“风险投资”,更需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魅力,通过交易风险,把风险拿出来,让有能力、有兴趣承担风险的人承担。勘查是矿业开发必不可少的环节,从金融角度看看长是看涨期权,是真正的冒险事业,名副其实的风险投资,是资本市场青睐的投资,需要创建相应的资本市场。
  四、对赌期权在风险勘查中的操作性——合作勘查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采用对赌期权方式的投资方应有明确的投资思路
  1、以投入勘查资金或必要现金为对价,符合条件时获取约定的探矿权人股权
  典型举例:
  西藏天圆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获得国家商务部设立批准,是中国批准的西藏区内第一个从事矿产风险勘查的外资公司,系美国GCM和加拿大HDI公司控股成立。天圆通过重组取得雄村铜矿100%的探矿权。
  西藏谢通门铜矿勘查期权协议(2005)
  卖出方:高地矿业公司(BVI公司)
  买入方:加拿大大陆矿业公司
  探矿权资产:西藏日喀则谢通门铜矿普查探矿权,为西藏天圆矿业公司拥有,其母公司为高地矿业公司。
  期权协议条件:
  1)在期权正式协议通过中、加两国政府审批后,大陆矿业公司支付给高地矿业公司120万美元现金。
  2)大陆矿业公司在2005年11月9日前,投入300万美元勘查费用。
  3)大陆矿业公司在2006年11月9日前,再投入200万美元勘查费用。此阶段投入完成后,高地矿业公司享有50%股权。
  4)大陆矿业公司在下一年可以再投入300万美元勘查费用,以获得60%的股权。
  分析该协议可知,第一,大陆矿业公司在支付620万美元时,有权获得50%股权;第二,协议第四项条件实际上锁定了10%股权的价值,给予买房以选择权,而这种选择权是否行使由买方根据勘查效果、公司资金状况、矿产品行情等多种因素加以决策。
  2、符合条件的受让探矿权资产
  在合作勘查协议中,投资方可以实现与探矿权人约定合作探矿权的处置方式,投资方预期利益的保护途径。
  第一种途径:探矿权人将探矿权出售给受让人
  例如:协议有效期为6 年,签署第一年最低支付AuEx Ventures Inc  25万美元,然后按年支付约定标准的费用给AuEx Ventures Inc。Yellowcake Mining Inc取得银矿的勘探权,所支付出去的价款不得要求AuEx Ventures Inc退还。若在进一步勘探中未发现比预期更有开发价值的矿产,Yellowcake Mining Inc有权解除协议、不再付款,探矿权仍属AuEx Ventures Inc享有,否则Yellowcake Mining Inc必须按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到期探矿权转属于Yellowcake Mining Inc。
  第二种途径:投资方以现金与探矿权人以探矿权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
  2012年5月4日,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电力”)发布公告,其与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以下简称“地质四队”)共同出资设立宁德环三矿业有限公司。闽东电力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70%;首次出资 1000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地质四队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0%,以其拥有的探矿权通过评估作价 857.43 万元及现金 42.57 万元人民币合并出资,首次出资 857.43 万元,以其拥有的探矿权作价出资。2012年8月1日,闽东电力发布公告称,宁德环三矿业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7 月26 日在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功,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协议应明确投资方部分资金专属用于勘查,并对探矿权人的最低勘查投入情况进行监督
  1、法律关于最低勘查投入的强制性规定
  世界主要国家的矿业立法都规定了最低勘查投入要求,并随勘查的进展而增加。我国法律规定,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具体而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这仅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在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地方提高了最低勘查投入标准。例如,《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7]8号)第13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直接用于勘查的资金每平方公里不得低于以下标准:第一勘查年度5000元,第二勘查年度10000元,第三勘查年度及以后每年25000元。”又如,《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按期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最低勘查投入按照勘查年度计算,并逐年递增。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勘查期限的,延续期间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以延续前最后一年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为基准,每年递增1倍。”
  2、没有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风险
  根据有关法律,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存在以下风险:第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勘查许可证年检不予通过。第三,探矿权转让申请不予核准。第四,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因此,约定最低勘查投入条款一定要慎重,并且要求勘察费用的转款使用,专门账户管理。
  (三)重视地质信息验证及违约条款
  对于探矿权人提供的地质信息必须进行仔细的审查,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判断。为此,协议中应当约定探矿权人应给予投资方的最低真实性保证,如:应承诺其提供的靶区化探信息等必须保证的数值,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对双方的必要促进,一方面促使探矿权人亲自或督促所聘请的地勘单位及时取得真实的地质资料,另一方面,可以激励探矿权人主动对地勘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排查。

 首例对赌纠纷案介绍及启示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陆波关于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历经兰州中院一审,甘肃高院二审,最高院提审,该案成为最高院审理的首例含有对赌条款的合同纠纷案。由于最高院的判决体现了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意志,对于今后的类似纠纷具有重要的参照作用。
  一、案情概览
  2007年11月1日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海富公司作为乙方、迪亚公司作为丙方(注:在乙方进入甲方前,丙方是甲方唯一股东)、陆波作为丁方,共同签订一份《增资协议书》,其中约定:甲方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丙方占投资的100%,各方同意乙方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甲方进行增资,占甲方增资后总注册资本的3.85%,丙方占96.15%。第七条特别约定第一项: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尽快成立“公司改制上市工作小组”,着手筹备安排公司改制上市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股东代表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组成。本协议各方应在条件具备时将公司改组成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争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甲方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甲方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补偿,如果甲方未能履行补偿义务,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据工商年检报告登记记载,众星公司(即世恒公司)2008年度生产经营利润总额26858.13元,净利润26858.13元。2009年12 月,海富公司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二、法院判决
  (一)一审裁判要旨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增资协议书》业绩目标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如果有效,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应否承担补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增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第七条第(二)项内容即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与《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不一致,也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该条由世恒公司对海富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故海富公司依据该条款要求世恒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诉请,依法不能支持。
  (二)二审裁判要旨——(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
  甘肃高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甘肃高院首先论证了增资协议书中对赌条款(即业绩约定部分)的效力。对于四方当事人就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约定,因该约定仅是对目标企业盈利能力提出要求,并未涉及具体分配事宜;且约定利润如实现,世恒公司及其股东均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资经营合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获得各自相应的收益,也有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甘肃高院论证了业绩补偿承诺的效力。四方当事人就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及迪亚公司以一定方式予以补偿的约定,则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海富公司作为投资者不论世恒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关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之规定,《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该部分约定内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认定无效。
  3、甘肃高院将海富公司投资款进行区分适用法律。海富公司除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4.771万元外,其余1885.2283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虽然世恒公司与迪亚公司的补偿承诺亦归于无效,但海富公司基于对其承诺的合理信赖而缔约,故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对无效的法律后果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世恒公司与迪亚公司应共同返还海富公司1885.2283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因海富公司对于无效的法律后果亦有一定过错,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则不能体现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故世恒公司与迪亚公司应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最高院的判决——(2012)民提字第11号
  1、首先指出甘肃高院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2009年12月,海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没有请求返还投资款。因此二审判决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共同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超出了海富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2、否定了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的对赌效力。海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向世恒公司投资后与迪亚公司合资经营,故世恒公司为合资企业。世恒公司、海富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在《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海富公司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并约定了计算公式。这一约定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菅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
  3、否定了甘肃高院关于海富投资名为联营实为借款的审判思路。二审法院认定海富公司18852.283元的投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并判决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向海富公司返还该笔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4、肯定了海富公司与迪亚公司的对赌效力。在《增资协议书》中,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承诺了众星公司2008年的净利润目标并约定了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在众星公司2008年的利润未达到约定目标的情况下,迪亚公司应当依约应海富公司的请求对其进行补偿。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请求的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三、启示——重视最高院判决中所体现的司法导向价值
  对赌协议的核心条款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约定未来某一时间判定企业经营业绩的标准,目前较多的是盈利水平;二是约定的标准未达到时,有关主体补偿投资方损失的方式和额度。
  1、投资方应与被投资企业的原股东签订相应的业绩对赌及补偿条款,而避免约定由被投资企业对业绩没有达到要求时的补偿条款。
  2、在与公司股东签署对赌条款时,也需要尽量使得对赌条款更加公平合理,避免因对赌条款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或变更。最高院判决书(2012)民提字11号指出“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请求的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此,私募投资基金和投资公司应充分注意,我们对此的解读为,如果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的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提出异议,最高法院可能依据合同法第54条进行审查,然后对其适当变更,进而判决补偿的数额可能会适当降低。
  3、投资机构放弃那种动辄就让公司、公司原股东等在各种情形下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要求,可以尝试与公司和公司原股东签署不同内容的协议。


团队动态


雨仁首席合伙人、北京律协自然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栾政明律师考查某矿山


雨仁矿产能源部主任刘占国律师与徐文斌律师到贵州调研


矿产能源部副主任范小强律师在考查金矿岩芯


尚坤广律师在矿山现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主要业务简介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一般有:拟订合同或审查合同、出具约定数量的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约定次数或时间的口头咨询、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企业法务人员的培训、为企业投资管理或高管人员提供讲座、受委托与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交涉特定事项、整理公司常用的法规资料汇编、投资项目论证、出具律师函、合伙企业该职位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个人法律顾问在西方比较普遍,在当前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财富越多越有必要聘请个人法律顾问,就像富豪聘请私人保健医生一样。高端人士在处理重大投资、再婚、遗产分配等重大事项时越早咨询律师,降低纠纷的可能性越大、减少麻烦的几率越高。

 矿权申请流转

  1、国内业务
  协助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证照的审批登记;
  矿权招拍挂方案设计以及法律文件制作
  矿权合资、合作、抵押、出租、转让的尽调调查、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合同起草;
  2、除中国境内业务外我们还特别关注以下国家和地区的矿权申请与流转:
  俄-中亚五国;
  东南亚柬埔寨
  南美(智利、秘鲁、墨西哥)
  加拿大

 矿业并购

  矿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涉及矿种分别为金矿、银矿、铁矿、钼矿、煤矿、铅锌矿、铜矿、钛矿、铀矿等);
  并购方案的设计;
  境外律师团队确定与组织;
  并购主协议、公司章程、关系协议、回购协议、管理层雇佣协议、期权方案等合同文本的起草与谈判;
  项目交割;
  并购交易中保险推荐;
  后续辅导与培训。

 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可以接受采矿企业、投资公司等实体企业委托进行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受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性服务机构委托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对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进行环境守法状况尽职调查等。

 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1、股权融资
  整体转让;
  出让控股权(产业投资人融资);
  少数股权融资(财务投资人)
  2、债权融资
  银行借贷(采矿权抵押、股权出质;实际制制人担保),合作行:奥合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
  券商金融业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合作券商:长城、平安、安信、海通、中原、宏源等
  信托:新华、平安、华宝、新时代、中融等
  企业间拆借(委托贷款);
  债券:企业债券(主体AA以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小企业债;
  3、EPC及EPCM合同

 合资合作勘查

  合作双方如果拟采用探矿权作价出资或联合风险勘查或合作勘查,律师可以提供合资合作勘查模式的建议,拟定合资合作勘查合同(合作者双方之间),拟定委托勘查合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合资公司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拟定等针对性法律服务,为合资合作勘查保驾护航。

 涉矿诉讼

  1、涉矿纠纷民事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
  例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纠纷、采矿权人与矿山建设承包方、施工方、设备提供方等合同纠纷、合资公司的股东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矿业企业环境侵权纠纷等。
  2、矿业权注销、吊销、征收等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等。
  3、矿业涉外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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