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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法律体系梳理

发表时间 :2013-06-07 16:24:53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能源法律体系梳理
栾政明 范小强

 
    加快推进能源法出台,尽快完成煤炭法、电力法修订,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核能等领域的立法工作,拟定配套法规和规章,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201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新雄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启动能源重大战略问题调研工作,强调要切实抓好4类18项调研,其中一个课题就是“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重大对策研究”。
近年来,完善能源法律制度,加快推进能源法出台一直是我国业内人士所期望的,也是《中国的能源政策(2012)》白皮书和《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文件所强调的。
既然各方面都非常重视,那么从法律层次上看,理想的能源法律体系应包括哪些方面,而目前各方面的进展又如何,带着这两个问题,笔者对其进行了梳理,并与业内人士进行探讨。

一、能源的覆盖面与能源法的调整对象
    一般而言,从能源是否可再生的角度,将其分为不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前者主要有煤炭、常规油气资源(石油和天然气)、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核能;后者主要有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
    由此可见,能源的种类繁多,其控制及开发各具特色;而能源从最初的自然赋存状态转变为可以工业化供应并最终为消费者所使用,需要经历的环节很多。
因此,能源法一定要确立好自身的定位和角色,而定位与角色的确定就需要恰当的规定能源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阶段。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将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也纳入能源法调整范围值得商榷。能源法调整对象过于宽泛、调整阶段过长、需要协调的主管部门过多可能是其不易出台的主要原因。
 
二、能源法律体系
 

法律性质 法律名称 状态 备注
母法 能源法 制定过程中 2005年开始
能源特别法 煤炭法 有效 1996年通过,2009年和2011年修正
原子能法 制定过程中 1984年开始拟定
可再生能源法 有效 2005年通过,2009年修正
水法 有效 2002年通过,2009年修正
节能方面法律 节约能源法 有效 1997年通过,2007年修订
循环经济促进法 有效 2008年通过
能源环境法 环境保护法 有效 1989年通过
海洋环境保护法 有效 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
环境影响评价法 有效 2002年通过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有效 1995年通过,2004年修订
水污染防治法 有效 1984年通过,1996年修正,2008年修订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有效 2003年通过
清洁生产促进法 有效 2002年通过,2012年修正
能源辅助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有效 2010年通过
矿产资源法 有效 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
能源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有效 2002年通过,2009年修正
矿山安全法 有效 1992年通过,2009年修正
                                                 
                                  (本文作者范小强系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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