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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范围划定(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 :2013-06-06 18:21:09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矿区范围划定(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
0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0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0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0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05.放射性矿产。
0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0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08.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二、审批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0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0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0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06.《土地复垦条例》
0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0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09.《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1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11.《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12.《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
13.《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4.《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
15.《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号)
1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9.《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20.《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21.《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23. 《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2009年第17号)
2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2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22号)

三、申报材料
(一)一般要求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包括: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和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
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5.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6.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
7.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资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提交有关外商企业的批准文件
10.申请开采矿区范围和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二者叠合图
11.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2.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3.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价款等证明材料
4.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附具“申请开采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勘查许可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三)非企业法人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非企业法人身份证明资料
2.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3.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原件)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竞得人或中标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2.成交确认书
(五)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文件;
2.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开发和建设项目文件;
3.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批准文件。
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六)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此外,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
2.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告审定的主矿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四、收费事项


五、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本指南作者尚坤广系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业能源部专职律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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