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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 :2013-06-06 18:11:48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根据已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的: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土地复垦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9.《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10.《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11.《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
12.《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1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1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
1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6.《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7.《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 号)
18.《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9.《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号)
21.《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23.《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2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2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2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2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28.《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29.《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
30.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
31. 《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2号)
32. 《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2009年第17号)
33.《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126号)
34.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3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22号)

三、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5.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6.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7.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8.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采矿权新立时,同时注销该探矿权。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采矿权新立一经批准,探矿权人应向原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
19. 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批意见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此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对上述资料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电子文本等。

四、收费事项
(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五、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准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纳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本指南作者尚坤广系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业能源部专职律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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