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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 :2013-06-06 18:02:44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采矿权转让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转让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转让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5.《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勘发〔1998〕11号)
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0号)
7.《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
8.《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9.《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0.《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14.《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1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16.《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17.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
18. 《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2号)
19.《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20.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21.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22.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

三、申报材料
1.转让申请报告
国有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的文件。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矿山所在地的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7.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以及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证明),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9.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
10.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2.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
14.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和缴款计划
1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五、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同意转让,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赁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有关批复。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
                        (本指南作者尚坤广系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业能源部专职律师)

附件:

采矿权转让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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