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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矿业开发环境及投资指南

发表时间 :2013-03-13 14:50:04 来源:

    一、澳大利亚的矿产开发投资指南

    1.澳大利亚是世界领先的地质勘探和采矿国家,拥有丰富的矿物和金属资源.

    2.澳大利亚在地质勘探和采矿业的成功原因:

    澳大利亚有其丰富的地质蕴藏量,先进的地理数据和信息系统,健全的法律框架,切实可行的采矿和石油特许权系统,稳定友善的投资环境和世界一流的服务水准.凭借上述优势连续多年在相关行业的全球性投资调查中名列前茅.

    3.前景展望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基础:

    澳大利亚拥有许多已证明有经济意义的矿产资源,位列世界前六名的有:钴、铅、镍、矿砂(钛铁矿、金红石和锆石)、钽、铀、黑煤和褐煤、铜、钻石、黄金、铁矿石、铝矾土、锂、锰矿、银和锌.尽管澳大利亚大陆有着悠久的矿产使用和开发历史,但它仍具有极大的开发潜力,特别是一百米以下的矿藏.

    二、澳大利亚主要矿产品资源分布情况

    1.煤炭:澳大利亚各州都有丰富的煤炭资源,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

    黑煤:昆士兰州的鲍文盆地和新南威尔士州的悉尼盆地.

    鲍文盆地:有贡耶拉、皮科顿斯、纽兰兹、恩斯哈姆煤矿.

    悉尼盆地:瓦克沃、猎人谷、索利山、乌兰煤矿.

    这些大型煤矿出产优质的冶金煤和动力煤.

    维多利亚最主要的褐煤矿位于拉特罗布山谷,是州发电站的主要燃料来源.

    2.铁矿石:位于西部皮尔巴拉地区的哈默斯利盆地.该省具有多个铁矿,种类从优质高档的赤铁矿到豆状铁矿和糟铁矿.

    两大主要铁矿石产地:惠尔巴克山,汤姆普莱斯山.出产出口高档赤铁矿石.

    3.黄金:各州包括北领地区都蕴藏金矿并已进行开采.

    黄金大省:西部的依加克通.主要存在于太古代绿岩矿床中,如卡尔古利矿,格兰尼斯密斯矿和布迪顿矿.

    南澳:高勒克通省的奥林匹克坝:氧化铁、铜、金、铀矿.

    北领:塔纳米地区-凯力矿-世界低级硫化物的石英脉.

    东部:塔斯马尼亚,维多利亚,新南威尔士,昆士兰各州蕴藏各种形态,储量丰富的金矿.例如:维多利亚州的本迪戈省(低硫化物的石英脉),新州的卡迪亚省(斑岩铜金矿),塔斯马尼亚的亨蒂省和昆州的维拉南希省(浅成低温热液矿床).

    4.镍:澳大利亚是世界领先的镍出产国,在西澳地区拥有大量的硫化矿和红土矿.依加克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形态的镍矿,还有很多小镍矿.

    5.铜:南澳高勒克通的奥林匹克坝和昆州的艾萨山矿,这两个地区产量铜占澳总产量的2/3以上.

    6.锌:澳大利亚的锌资源主要由世界级的沉积层状矿组成,麦克阿瑟-艾萨山带从北领地一直延伸到昆州的西北部,主要锌矿有麦克阿瑟河矿、世纪矿艾萨山矿.

    新州:布洛肯山

    7.铅:麦克阿瑟-艾萨山一带,主要坎宁顿矿和新州西部的布洛肯山.

    8.铝矾土(铝土矿)

    三、法规及开采审批程序

    1.各州政府管辖情况:

    在澳大利亚的6个州和北领地,通常由各州及北领地的矿产资源和能源部或者类似部门在各自管辖区内管理与矿产有关的活动.但各州和北领地都有各自的矿产管理法规,这些法规的内容和管理都非常相似.

    每个辖区都出版了"怎么去做"的小册子,概述其矿产管理法的主要内容,请参考西澳的处理程序.

    澳大利亚矿产勘探和所有权管理方面的一个先进特点:通过电脑化,普及的网络信息系统使用户能迅速访问各州及北领地的最新采矿权信息.这样能迅速确定采矿权状态和所有权持有人,快速确定可用的有前景的地区,迅速申请登记新的所有权.信息系统很好地提供了各州及北领地以前勘探活动的信息和有用的数据.

    2.澳大利亚各州开采矿产审批程序:

    A.初步勘探;

    B.进一步详细的勘探和评估(可能已持有保留许可);

    C.开采.

    初步勘探许可:在多数州和北领地,申请勘探许可(在昆州是许可证)必须包括一份工作计划并陈述详细的勘探方案及预计开支.这份工作必须经审批许可的部长同意,并且可能添加特别所有权条款.

    在所有的管辖区都要求发布申请公告,公告通常刊登在政府公报或当地报纸上.在昆州,如果根据原住民土地权快速程序办理勘探许可证,才要求发布公告.

    在五个辖区(不包括新州和昆州)都对授予勘探许可前征求公众反馈有相应规定.在西澳和塔斯马尼亚州,由区法庭举行听证会以听取公众意见,然后由区法庭向部长提交建议书.但是在塔斯马尼亚州,反对者必须在相应地带有不动产或利益关系.在塔斯马尼亚州,只有从技术角度上提出对勘探许可的反对意见才可以被采纳,而因其他方面因素提出的反对意见只供管理部门参考.在其他3个管辖区(北领地,南澳,维多利亚),部长审批申请时,请参考这些意见.

    昆州和新州,没有关于审批申请时听取民众意见的条款.昆州规定在进入批准的地区前必须向土地所有人发布通告,而新规定在持有许可证者开始勘探前需要先与土地所有人达成准入协议(如果需要则安排仲裁或由区长确定准入协议).

    3.保留许可证

    6个管辖区发放某种形式的保留权许可证.这允许发现矿源的许可证持有人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推迟开发,直到其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在维多利亚,昆州以及塔斯马尼亚洲,可以直接从勘探许可证转换到采矿租约.但在维多利亚洲不存在保留权许可证.

    申请保留权许可证,必须包括工作计划以及提供存在有潜力的经济矿藏的证据.

    在大部分管辖区申请保留权许可证的程序类似于申请勘探许可证的程序,要求通知公众,土地主人,以及土地占有者.在西澳大利亚以及塔斯马尼亚洲,提出异议的人必须在相关的土地上有地产或者利益关系的人.

    通常批准的使用期限为5年,附加有可以续订的规定,以及包括优先申请采矿期的权利.在西澳大利亚州,对于非保留土地,可以签订采矿租约.所有权允许许可证持有者进行进一步勘探活动.

    关于勘探许可证,对于保留权许可证而言,应当对陆地表面上的损失,与其他土地的分离,地面通过权的限制,对环境改善的损害并且为控制损失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给出补偿.在西澳洲,南澳大利亚以及新州,还应当对剥夺土地使用权利,收入的损失以及社区妨害做出赔偿.当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时,赔偿额度通常由区法庭确定(在昆州是土地和资源法院).在塔州,当保留权许可证包括私有土地时,要求签订私有财产契约.

    对于100公顷保留权许可证的第一年费用(包括申请费用以及租金收入),从塔州的303澳元到新州的1800澳元不等.勘探许可证的交易费用也是不相同的.

    4.采矿租约

    在大多数管辖区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采矿租约,但在勘探或者保留权许可证的持有者具有优先权利.在昆,申请者必须是适当的,优先条件所有权的持有者.申请人必须提供矿产开采计划的概况或者细节.在2个管辖区(西澳洲及昆州),可以随后提供详细情况,但是必须在开采矿产之前.

    除了塔以外,全部管辖区内都要求公告开采申请,通常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告或者在当地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一旦提出开采申请,申请者必须通知公众,包括土地所有者以占有者.

    有反对发放采矿租约的规定.在新,西澳,昆,塔,以及北部领地,规定在公众反对时举行听证会.但是在塔,提出异议的人必须在相关的土地上有地产或者利益关系,才能出庭.

    在大多数管辖区,对于距离居民和其他私人土地设施100-200米(在南澳为400米)的范围内从事开采活动,必须首先取得私有土地的所有者或者居住者同意.在某些州也有可以对可终身保有的不动产土地进行否决的具体情况.

    5.矿产勘察与开采的立法-陆地部分

    和保留权许可证类似,通常也需要对开采活动给予补偿.当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时,赔偿额度通常由区法庭确定(在昆士兰州是土地和资源法院).在昆州以及塔州,赔偿协议必须在授予采矿租约前提出.

    当计划在地表进行开采时,通常的做法(除了在北领地)是开采人出钱买矿井所在地的地产,但赔偿的范围和类型通常是由土地所有者以及领到许可证的人双方协商的结果.

    开采计划要经过环境评估,并且必须在开采活动开始前提供开采计划的详细情况.

    还必须提供保函或者质押用于保证符合环境以及修复规定,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在发放采矿租约后可增加环境以及修复条款.

    除了在昆州,期限由总督决定,以及塔州以及北领地,期限由部长决定;其他地方采矿租约的期限最长可以为25年,并且还可以延期.

    开采人需要支付年租金(新州除外)以及需要提交生产报告,并且还需要提供定期的环境报告.

    在西澳以及北部领地,有最大面积的采矿权限制.在维多利亚,面积超过260公顷的开采许可证需要相关部长审批.

    对于100公顷采矿租约的第一年费用(包括申请费用以及租金)从西澳的大约1200澳元到昆州约4340澳元不等.勘探许可证的交易费用也是不相同的.在新州,转让费用以及租约部分登记费用为1260澳元.

    6.协议法案

    在西澳可用协议法案推进大项目开发.协议法案为申请人和该州之间正在进行的项目提供了操作框架.申请人通过该法案可以:

    -清楚了解有关各方权利和义务;

    -获得有利于项目推进而不受其他州法律限制的规定;

    -通过方案机制,使项目在特定时间内获得政府清楚定义和许可,以及加速其他法律要求的相关许可;

    -在建设或运行期间,保护申请人免受州或者当地政府做出的"球门柱"式规定的困扰,例如重新占用、对项目不利的分区修订、或者矿区使用费审查;

    -有能力顺利进行项目的各个阶段(从始至终);以及以工业和资源部作为项目促进人、协调人以及协议管理人,公司与西澳政府通过州开发部部长共同协作,以确保项目高效率运行.

    这类协议是非强制性的,但双方认为有必要拟定一项协议时可以使用.从州的角度来讲,从项目开始到建设,需要项目申请人及其财务担保人作出承诺.

    7.矿产所有权的分配

    矿产所有权的审批是基于"先来先给"的原则.在给定区域的勘探权利分配给第一个申请者,同时提出多个申请由投票来解决.申请者必须提交其使用的技术和财务资源说明,以达到取得许可证的每年最小支出的承诺.

    所有权申请审批基本步骤如下:

    -正确划出所要申请的土地(用于探矿许可证以及采矿租约);

    -向相关采矿登记主任提交申请表格以及支付规定的费用;

    -在报纸上刊登申请副本,以及如果涉及私有土地,向有关土地居住者或者所有者,以及市政当局和抵押权人提交申请的副本.

    在相关的土地上,勘探或者保留权许可的持有者比任何其他申请者可优先取得采矿约租(许可持有者不符合勘探所有权条件的除外).

    个人或者公司持有勘探许可证的数目没有限制.但勘探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为5年,在第3年和第4 年末,被许可人必须放弃50%的授权地区,或者将其转换为采矿租约.如果勘探一直进行良好并需要进一步的勘探,则可以延期.这种放弃规定可以激励许可持有者集中精力进行勘探并且防止"锁定"土地.

    四、案例研究-西澳大利亚的采矿法律管理

    1、本个案例分析简单说明了西澳的采矿管理系统的运作.这只是一个大体说明,讨论了其他州通常执行的程序,而非具体操作指南.

    相关方面的立法:

    -1978年采矿法案--用于获得陆地勘探以及开采所有权;
    -1986年环境保护法案--用于审批开采权;
    -1997年土地管理法案--用于获得皇家土地租约;
    -1993年原住民法案-用于获得必要的许可.

    根据1978年采矿法案规定,全部矿产均为(除了1899年前转让的,自有保有土地上的非贵金属)皇家所有.因为矿产为皇家所有,所以在从事任何勘探或者开采活动以前必须取得开采所有权.西澳政府具有审批矿产探矿、勘探以及开采权的独占权.

    1978年开采法案同时还规定了:

    -采矿租约的转让和抵押;
    -采矿租约持有者每年进行勘探、开采的义务;
    -可以由区法庭解决纠纷以及赔偿事宜.

    州开发部部长指定工业和资源部(DOLR)实施1978年开采法案.为了便于管理,西澳大利亚州法案被划分到矿产领域,该领域由开采区长以及开采登记主任掌管.

    1978年开采法案涉及到3种基本类型的土地,涵盖了州内的全部土地.这3种土地分别为皇家土地,公共储备以及私有土地.开采所有权(矿产所有权)可包括这3种类型中允许采矿的所有土地.目前提供7种类型所有权:

    -许可证;
    -探矿许可证--用于一般探矿目的,规模小,使用权短;
    -勘探许可证--用于详细勘探活动,规模小,使用权短至中等;
    -保留权许可证--在已经发现矿产资源的土地上得到保留权,用来评估以及保留在土地上的利益;
    -采矿租约--长期采矿权;
    -用于一般目的的租赁--与设备操作和尾矿处理相关的一些辅助权利;
    -其他许可证--与道路、管道铺设相关的一些辅助权利.

    2、矿产勘探-审批程序

    矿产勘探权审批程序如下:
    -公司(申请者)向工业和资源部申请勘探权;
    -工业和资源部向政府机构以及当地政府寻求意见(若适用);
    -通知公众,包括土地所有者(或者权利持有人或诉求人);
    -当影响到敏感地区时,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
    -区法庭听取反对意见并向州开发部部长提出建议;
    -提出建议并从其他政府机构取得全部必要许可后,执行1993年土地权法所规定的程序(该州广泛使用与原住民土地权代表机构签订的标准继承协议,最大程度降低了与许可证申请相关的异议);
    -州开发部部长做出决定,并向公司通知有关信息,以及对与使用机械化设备进行勘探而对地面造成干扰的勘探项目,必须获得区采矿工程师的书面批准.
    对于在环境或社会意义重大地区进行的勘探项目,还需要州采矿工程师、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部(CALM)以及其他机构商议决定是否需要额外的许可.
    在西澳,一些重大项目可以通过特殊项目立法推进其实施.

    3、勘探许可证的申请-各州要求概述

    申请人须要向土地所有人/占用人付一笔补偿费,以赔偿地上物品的损坏费用和其他因土地契约终止、通行权限制、损害环境的改善及合理控制损害的费用.这是一笔与矿产价值无关的费用.在西澳、维多利亚、南澳和新州,同时还需要对土地侵占、收入减少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在昆、维、塔和北领地,要求提供押金或私人财产抵押以确保申请人很好履行其对因勘探活动中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的义务.

    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将由仲裁或区法庭(在昆是土地和资源法院)来确定数额.

    根据环境的可接受性来评估所有的申请,在勘探许可证签发后,批准土地占用期限时可以进一步添加环保和土地恢复条款.在昆州,环境评估程序不是由矿产能源部门执行,而是由州的环境保护机构执行.

    除了南澳和塔州,其他所有管辖区勘探许可系统的单位都采用方格(一分纬度乘于一分经度的区间).在西澳,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最大许可区域从1个方格到70个方格不等.其他管辖区批准的区域要大许多(北领地可达500个区).

    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到6年,延期期限根据区域减少量(放弃量)来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部长有权更改条款.

    所有管辖区都征收申请费,并且除了新和维以外都对勘探许可证征收年费.一个50方格的勘探许可证为例,第一年的费用(包括申请费,租用费和消费税)在维州是200澳元,在西澳是5167澳元.交易费(转让和中止诉讼手续)差别很大,每个许可证每次交易量最多可达约350澳元.在新州,一个许可证的转让和登记费为360澳元.维州不征收交易费.

    五、外国投资指引

    澳大利亚政府的外国投资政策认可外国投资为澳大利亚发展作出并继续作出的重大贡献.外国投资创造了更高的经济活动和就业率,尤其是在发展澳大利亚资源产业方面,这是单纯依靠国内储蓄所无法实现的.外国直接投资也为我们提供接触新技术,管理方法和海外市场的机会.

    外国直接投资只要符合澳大利亚的需求,澳大利亚政府的政策都予以鼓励,包括扩大私人投资、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出口导向型产业以及创造就业机会.

    澳大利亚政府以指导方针来管理外国投资政策,而非采用僵化的规则.指导方针很务实,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勘探

    外国投资商无须寻求澳大利亚企业或个人参与其矿产或石油勘探活动.外国公司获得一项新的矿产或石油勘探权后,无需再经过外商投资政策的批准.此外,申请收购现有开采权(通过开采合资协议中的租入或租出商定或权益的重新商定)可免于按照《1975 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案》的规定进行审查.

    开发

    若外国公司申请成立总投资额达一千万澳元或以上的新企业,则需要依照澳大利亚政府的外国投资政策进行事先审批并向政府申报.除非被认为与国家利益相违背,否则投资新企业一般都会获得批准.

    投资

    投资现有的澳大利亚公司时,若收购总资产达五千万澳元或以上的企业的"实质权益"(若大于 15%).或者所投资的公司股份价值达五千万澳元后以上,需要申报.申请设立投资额在五千万澳元和一亿澳元之间的企业通常无需经过详细的审查.申请设立投资额在一亿澳元或以上的企业需要全面审查,但通常不会引起异议,除非发现与国家利益相违背.一家澳大利亚海上开采公司被另一家海上开采公司收购时,若被收购的公司资产达五千万澳元或以上,也需要申报.

    政策还规定,无论投资规模大小,所有外国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的直接投资均需经过事先审批.

    六、一般税务安排

    1、公司税务安排

    公司税税率为30%

    对矿产和石油的营业费用的处理与其他行业基本相同.非资本类费用,例如日常经营费用,一般在发生时即可予以扣除.资产折旧费用一般可在资产的有效寿命期内进行扣除.

    某些资本支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特别处理.

    可直接扣除的支出项有下列几项:

    A-符合规定的勘探或探矿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包括石油.包括在2001年6月30日以后购入折旧资产的费用,如果费用首先用在采矿或探矿权和信息上,则包括采矿或探矿权和信息费用;

    B-纳税人完成开采活动后的矿场复原费用,包括拆除多余的离岸钻井平台,及支付石油资源出租税的款;

    开发或经营矿场或油田或某些矿产运输设备(不包括折旧资产的成本)的费用可在工程项目的有效期内进行扣除.

    除以上特殊扣除项外,还有一些一般扣除项:

    A-专门或主要为实施环境保护活动(EPA)而发生的费用可立即扣除.环境保护活动包括防污治污,或者在盈利性活动过程中处理、清理、移除或储存废物.盈利性活动是指曾经、正在或将要进行的旨在创造应纳税收入的活动,包括勘探,探矿和矿场复原等.如果此项费用构成折旧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并且可以作为资产折旧进行扣除,那么此项费用不可作为环境保护活动费用进行扣除.

    B-如果一项环境保护活动也是一项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活动,那么该项活动的费用不可作为环境保护活动费用进行扣除.此项费用可使用资金储备方法,在工程项目的有效期内进行扣除.

    2、与公司普遍相关的事项

    研究与开发方面的税务减让

    澳大利亚政府了解到公司企业希望发动并进行自己的研发活动.为此,在澳大利亚国内组成注册成立并于当年在工业研发委员会登记的公司,在进行研发活动中,其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中,在特殊情况下可抵扣达175%.在研发活动中使用的有形折旧资产也可享受125%抵扣.但需要注意,有一些与探矿、勘探或钻采矿产、石油或天然气有关的研发活动是不允许进行税务抵减的.

    工资税

    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政府的一般收入中包括征收工资税,按年工资总额征税的起征点在504,000到1,250,000澳元之间不等.所有雇员都需交纳工资税,纳税总额包括已付和应付工资.在多数州里,工资税还包括雇员得到的非现金额外福利.

    一般情况下,工资税税率4.75%-6.85%之间.有些州使用单一边际税率,有些州则使用累进边际税率或扣除制,或两者兼用.

    资本收益税(CGT)

    澳大利亚不对资本收益进行单独征税.资本收益税(CGT)为资本收益的应付税金,包括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范围之内.资本收益净额(一般是资本收益减去资本损失)只是应纳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公司税率对资本收益净额进行征税.个人资产收益税按个人的边际税率进行计算.

    一般而言,当资本收入大于成本基数时发生资本收益,比如您在某项资本上的收入大于支出.当成本基数大于资本收入时,发生资本损失.

    资本损失可用于抵减当年或次年的资本收益.但不可用于抵减应纳税收入.

    澳大利亚居民在世界任何地方产生资本收益或资本损失时,都必须交纳资产收益税.一般原则是,非澳大利亚居民只在与澳大利亚有关的资产发生资本收益或损失时,才必须交纳资产收益税.

    一般来说,1985年9月20日之前(CGT实施之前)购得的资产可不考虑资产收益和损失.

    对折旧资产有专门的规定.只有用于非纳税目的(例如私人使用)的折旧资产才能产生资产收益和损失.用于纳税目的的折旧资产(如商业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应按照普通的收入处理,损失可进行抵减.

    对于所有纳税人,对资产成本基数(用于计算 资本收益目的)的指数化以1999年9月30日为基准.

    在扣除资本损失后的个人资本收益可享受50%资本收益税折扣.1999年9月21日前购得的资产,可选择适用50%资本收益税折扣或使用成本基数指数(以1999年9月30日为基准).

    额外福利税(FBT)

    对于给予雇员的某些额外福利,一般要求顾主按福利的价值交纳额外福利税(FBT).额外福利可以是一种权利(包括财产权),特别待遇,服务或设施,例如提供公司汽车、住宿和旅行津贴、娱乐等.

    在截止2004年3月31日的财务年度,额外福利税按48.5%的税率进行征收.

    位于"偏僻地区"(距1.4万人口中心40公里或距1.3万人口中心100公里以上)的采矿公司在福利税收上可享受特别的减让优惠,而且在计算某些福利的方法(例如:出差时使用商业车辆)上也可享受特别的减让优惠.

    偏僻地区公司为其雇员提供的住房福利可全部免征收额外福利税.

    3、股息抵税

    澳大利亚有一种公司税务抵扣制度.澳大利亚居民从澳大利亚国内公司收到应纳税姑息时,在公司收入税上可获得减免:

    -对于公司股东而言,这种减免可看作是股息收入应纳的税金已全部或部分缴纳(减免税的股息)以及对于公司而言,表示公司必须保存相关记录,以证明其可转给股东的股息税减免数额.

    公司股息税"减免"程度依据股息分配时减免帐户的余额而定.公司减免股息税并非强制性.公司在交纳税金或从其他公司收到减免税的收入时,减免账户上产生减免金额.

    非澳大利亚居民纳税者对于澳大利亚国内公司支付的减免税的股息部分,不需要纳税.但他们需对非减免税的股息部分缴纳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得税率为15%或30%,具体视取得股息的国家以及澳大利亚与该国家签订的(双重征税协议)而定.

    国外股息收入免缴股息预扣所得税

    澳大利亚国内公司支付给非澳大利亚居民的非减免税的股息部分可免缴股息预扣所得税,但要求股息为"国外股息帐户申报金额".国外姑息帐户申报金额是由公司指定作为其从特定国外股息来源取得的代表性利润的股息部分,并允许澳大利亚公司就其收到的,将全部或部分支付给其非澳大利亚居民股东的国外股息进行申报.此部分金额可免缴澳大利亚所得税.

    这项减免税政策在具有非澳大利亚居民股东的澳大利亚国内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在其他国家投资成立子公司时,可减少税收障碍.

    避免双重征税和外国税减免协议

    澳大利亚已与许多国家签订有关免除双重征税的全面协议.此协议采用单一国家征税或协议国分别征税得纳税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所在国和收入来源国都有权征税,协议一般会就公司所在国允许税收减免进行规定.收入来源问题一般与澳大利亚自然资源勘探活动有关.协议还限定了澳大利亚公司支付给国外居民得股息(通常最高为15%),利息和特许开采使用费(通常最高为10%)的应付税金.

    资本弱化

    澳大利亚的资本弱化体制适用于在澳大利亚投资的外资企业和外资控股的澳大利亚企业,也适用于具有国外控股投资的澳大利亚跨国企业.

    资本弱化体制主要是关于某项投资可通过债务或所有权方式进行融资的程度.

    本体制旨在防止跨国公司将债务转嫁给其在澳大利亚的公司.当债务融资金额超过基准水平时,可限制债务融资抵扣.

    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澳大利亚对其居民得全球性收入进行征税时,将减免该项收入的外国税收.这包括分配给澳大利亚股东的,国外受控公司得到的某些收入.

    间接税

    澳大利亚广泛征收商品和服务税(GST),税率为10%.

    公司可申请减免营业进项商品和服务税.商品和服务税只适用于应纳税的进项商品或服务,其中有一些项目可以免缴商品和服务税.

    出口商品或服务免缴商品和服务税,但进口到澳大利亚的商品一般需要缴纳商品和服务税.

    生产供应澳大利亚市场的石油产品(包括汽油和柴油燃料)需缴纳消费税,而出口产品则免缴消费税.

    燃料消费税减免

    对于能源补助(减免)方案得非公路使用部分,在某些符合条件的活动中使用的柴油和类似燃料可退还消费税,目前已经将退税的燃料范围扩大到铁路和海洋运输所使用的柴油或类似燃料.对于能源补助(减免)方案所支付的款项为应纳税收入.

    2004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一项重大改革方案,使燃料消费税体制实现现代化和简化.新税制计划于2006年7月1日开始逐步推行,并于2015年 7月1日完全实施.这些改革将降低执行税务制度的费用,减少商业税和公司的消费税负担.

    澳大利亚政府将在以下方面限制应用消费税:

    -总重量小于4.5吨的车辆在公路上作商业使用所消耗得燃料以及车辆私有所消耗得燃料以及某些非公路应用所消耗的燃料.

    所得燃料得消费税税率将根据能源种类而定,替代燃料可按消费税率的50%进行减免.目前使用的补贴和退税制度将被统一商业减免体系所取代.自2006年 7月1日起,消费税减免将使用"商业活动申报表"进行申报.

    税制改革后,在非公路上作商业使用的燃料的消费税将全部取消,而对于在非公路上作商业使用的燃料,将引进完全减免消费税的方案.这些措施将在新的符合规定的活动中逐步推行,自2008年 7月1日起减免50%,自2012年7月1日起全部减免.这些减免将适用于所有应纳税的燃料,包括石油.此项新政策对采矿业尤其有利.

    矿产税

    2000-01年度,澳大利亚的采矿业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5.3%,矿业公司向州和领地政府所支付的矿产(非石油)特许开采使用费和许可证费的总额相当于澳大利亚矿产品总值的3.5%.

    澳大利亚各个州对不同矿产品采用不同的特许使用费制度和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固定费率的特许权使用费制度(按"美元、单位重量"收取费用,如每吨);

    -从价费率的特许权使用费制度,按照产值的固定比例计算;

    -与利润挂钩的特许权使用费制度(也称资源租税)或混合式的特许权使用费制度,固定从价制与利润挂钩制相结合.
    矿产使用费的基本费率如下:

    矿产:1.5%-7.5%的从价费率或最高为20%的利润费率,有相关税收抵减政策;

    煤炭:2.5%-7.5%的从价费率,最高为18%的利润费率,或0.04-1.77澳元/吨的固定费率

    工业矿产:0.10-1.00澳元/吨,或产值的2.75%.

    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岸口价格"或"离岸价格"为计税基础,不同计算方法涉及不同的可减免额.

    与利润挂钩的特许权使用费制度根据不同州、领地和矿物种类而不同.

    采用利润挂钩制的地区,趋向于是用从价制和利润制相结合的制度.

    特许权使用费制度以项目为基础,利润计算方式为项目总收入减可抵减项目成本.项目成本包括:

    -经营费用
    -资本资产折旧
    -库存调整
    -贷款利息
    -勘探开发前期费用

    可采用全国统一的从"价净-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制度",第一部分使用从价法计算,第二部分使用利润法计算.前一部自矿产品销售开始后计征,为政府提供特许权使用费的常规现金流,在采矿项目出现利润后,公司需要对超出部分缴纳附加的特许权使用费.

    七、政府的作用和职责

    澳大利亚联邦体系分为三级:即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六个州政府以及两个领地和地方政府部门.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的规定,矿产和石油资源属于澳大利亚联邦或州领地政府,而不属于私人个体.但是,三级政府部门本身并不参与商业开采和开发.只有创造财富的私营部门才能组织勘探并进行随后采矿活动.

    各级政府的作用和职责分工:

    在澳大利亚联邦体系内,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州领地政府在资源开采和开发方面分别有各自的作用和职责.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制定国家政策,包括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外国投资指导,移民,竞争政策,贸易和关税,公司法,国际协议和原住民土地权.

    州、领地政府:管理和分配矿产和石油财产权,主要负责土地管理,调控营业活动(包括环境以及职业卫生与安全),并对生产出的矿物征收特许开采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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