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停止更新 > 走出去 > 国别指南 > 亚洲 > 印尼 > >详情

印尼矿业投资环境概览

发表时间 :2013-03-13 15:08:13 来源: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矿业管理体制


印尼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主要矿产有:石油、天然气、煤、镍、锡、铅、硫和高岭土等。1999年矿产值11.48万亿印尼盾,合14.4亿美元,全国出口总值31亿美元,其中矿业占11.2%。政府从矿业部门的收入6.88万亿印尼盾,合8.6亿美元。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是印度尼西亚矿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其中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和地矿产业政策,颁布和执行矿业法规,并通过政策导向、矿业执法进行全国矿业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全国基础地质调查、广义环境地质调查和研究、矿产资源总量调查和评价研究,为引导矿业投资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该部下设的地质与矿产资源局、石油与天然气管理局分别管理全国的固体矿产和油气资源的有关工作。


根据1967年的矿业法,印尼的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矿产开发分类管理,法律将矿产资源分为A、B、C三大类。A类为战略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煤、铀等放射性矿产、镍、钴、锡。这7类矿产只能由国家经营。外国公司作为政府机构或国营公司的承包人,经国会批准后也可按合同规定参与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和开发活动。B类为重要矿产,包括铁、锰、铝土矿、铜、金、银等34种矿产。这些矿产可以由国营公司、本土公司、合资公司和个体投资者进行勘查和开发。A、B类矿产开发权的授予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C类主要是非金属矿产,主要由省政府管理。


1999年通过的22号法,上述矿业管理框架将发生重大变化。中央政府的权力将大量下放。地方政府将在矿业活动管理中拥有较大的权力。


矿业法规


印尼1967就颁布了基本矿业法(1967年的11号法)。以后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矿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总体看,印尼矿业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管理条例不够清晰。有些法规还相互矛盾。近两年来,制定和修改的一些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业界产生较大影响。


2000年关于权利金的13号法,将权利金的标准比以前提高了一块。有色金属和贵金属的权利金为3-4.5%,使印度尼西亚成该类矿产权利金较高的国家之一。关于有害废弃物管理的1999年18号法,其管理标准过于严格,矿产开发成本将大幅度提高。油气和矿业部门均对此表示担忧。


1999年议会通过了两项法律,有关地方自治的1999年22号法和关于财政分配的1999年25号法律。两项法律将于2001年5月实施。22号法将中央政府的一些权力下放到了地方政府。包括国内贸易、投资和工业政策。25号法将使至少25%国内收入通过中央分配基金转移到地方政府。另外,矿山所在的省政府和其他地方政府将从征收的税后石油权利金中得到15%的份额,天然气中的30%,其他矿产的80%。


1967年的11号法授予中央政府对矿产的全权管理。1999年22号法给予地方政府管理矿产勘查活动较大的权力。这与67 年的矿业法直接相矛盾。事实上在2000年12月31日以后67年11号法在对矿产经营保护方面已经不具法律效力。特别是对新的矿业投资。1999年41号森林法禁止露天采矿。在伊里安查亚省68%潜在的矿产远景区被保护的森林所覆盖,苏门答腊地区为58%,马鲁古地区为50%,苏拉威西地区为39%,加里曼丹地区为33%。由于不断的安全威胁和与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的矛盾,以及不确定的法律和规章环境,许多矿业公司延迟了他们的新的矿业项目投资和项目扩大计划,甚至已经暂停了勘查和开发活动。例如BHP公司、Rio Tinto有限公司、PT Aneka Tambang公司、 PT Freeport Indonesia公司。他们在等待政府提供一个明确而清晰的法律制度。


由于上述原因,近两年印尼的矿业投资大幅度下降,2000年矿业公司根据工作合同投入资金5亿美元,仅为1999年的一半。2000年有30个合同(14个生产,16个勘查合同)延期了他们的投资计划。有18个合同解除契约。


为改善投资环境,政府正在设法建立一套完整的矿业立法体系。


2001年10月初,一个新的矿业法草案提交到众议院,如果被通过,该法将取代1967年的11号法。对于在矿业部门建立一个稳定和有利的投资条件,这个新法是必须的。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了该法律草案的制订。草案包括一些关于改变规章环境的重要建议:外国投资者应当与内资平等对待(目前外国投资合约需要议会批准,在矿种上还有一定的限制);采矿合约应当根据众议院的讨论由政府直接批准;小规模、个体生产者应当被承认有合法的权力;基础勘探许可证期限3年,可延期1年;开采许可证期限20年,可延期5年等。


2001年10月末,印尼众议院通过了一项新的石油和天然气法案,以取代针对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的1960年44号法律,和关于国家石油和天然气公司(Pertamina)的1971年8号法律。放宽该部门的限制,结束1971年以来Pertamina所享有的垄断局面。一个由政府控制的执行机构将在一年的过渡期后处理这一部门中的投资者的契约问题。在一年内还将建立一个处理下游活动的管理机构,包括进口、供应和分配。该机构在4年的过渡期后全面负责国内供应管理。Pertamina在两年的过渡期后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方面认为,该法在税收责任方面不清。


由此看来,印度尼西亚矿业的立法体系建设还任重道远。


独创的工作合同体制


印尼虽然在矿业法律体系方面不够健全,但是为了吸引外资,它独创了一套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工作合同。外资进入矿产勘查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与政府签订工作合同,外国公司通常选择这种方式,因为它可以更好的保证公司取得开发开采其发现矿床的权利;二是先与印尼勘探权人建立联合风险企业,然后再签订工作合同。


工作合同是专门为外资企业从事矿产勘查开发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印尼政府认识到,矿产勘查是一项长周期、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并且只有当勘查者有较充分的理由相信他能够经济可行地开发和经营矿山时,他才会投入勘查资金。矿业公司和政府签订的工作合同为保证投资者开采勘查中发现的矿床提供了稳定的框架。工作合同是针对特定项目精心制定的法律规定,覆盖了矿产投资的所有方面,包括勘查、生产、甚至复垦和环境要求。


为了取得工作合同,一家外国公司必须与一个或多个印尼合作伙伴建立合资企业。由合伙人向矿业主管部门申请工作合同,如果取得成功,还必须得到议会批准,取得法律地位。


工作合同包括对外国公司完全的管理控制,在国际市场销售产品的权利和汇出利润的权利。


工作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所有其他政府规定,并且不受后来立法变化的影响;赋予经营公司独占权利勘查矿产,开发开采发现的矿床,精炼、存储和运输采掘出的全部矿产,在印尼境内推销、出售或处置生产的矿产品。经营公司必须是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由印尼和外国合资伙伴掌握。工作合同具有优先权,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和安置程序比较简单。工作合同有效期可长达30年,并可以延续。在早期工作合同中曾要求经营公司在开工后的第12年将公司51%的股份转移给政府或印尼人。后来对此规定进行了改革,要求双方根据互利合作原则就股权比例和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达成协议。


从1967年开始实施以来,工作合同多次更新换代,目前已执行到第8代。据有关资料统计,1973年起共签订标准工作合同268个,目前在实施的只有12个(4%),议会通过的第7代工作合同只签订了38份,其中90%在之后就取消了。目前正在实施的第8代合同只吸引了很少几份申请。2000年矿业公司根据工作合同投入资金为5亿美元,仅为1999年的一半。

矿业投资形势


据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的报告,2000年海外对印度尼西亚的直接投资额比前年增长了37%,达到150亿美元。虽然连续两年的减少在2000年停止了,但2000年的投资还不到1997年(约338亿美元)的一半。另一方面,投资的件数为1433件,创下最高纪录。可见大规模投资减少了,小规模的投资在增加。


在矿业方面,1995-1999年,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55.8亿美元。1999年矿产勘探和可行性研究费用是7550万美元,占这5年平均年度经费的66%。


近几年来,由于矿业法规和政策的变化,以及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原因,矿业投资形势在走下坡路。在吸引国际矿业投资的排位上虽然还一直居世界前十位,但其位次在逐年下降。2000-2001年度已经下降到第10位。许多外国矿业公司减少或停止了在这里的矿产勘查和开发工作。仅2000年就有30个合同(14个生产,16个勘查合同)延期了他们的投资计划。有18个合同解除契约。2000年矿业活动大量减少,有14个生产公司和5 个勘探公司承诺2000年调查计划投资5亿美元。仅是1999年(9.51亿美元)的一半。


目前在印尼矿业活动的外资主要集中在铜、金和油气方面。其中包括:


伊里安查亚省的埃斯伯格和格拉斯堡铜金矿山,由弗里波特印尼公司经营。该公司的主要股东是美国的弗里波特麦克马兰铜金公司,持股81.28%。日矿石处理量在20万吨以上,年产铜55万吨和金46665公斤。


在西努沙加拉省松巴哇岛上的Batu Hijau铜金矿床。2000年产铜236524吨,金黄9075公斤。美国的纽蒙特矿业公司和日本的Sumitomo公司分别拥有该矿山45%和26%的股权。纽蒙特公司还在北苏拉威西开发金矿。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2002年1月正式完成对其在印尼五大油气资产中拥有工作权益的9家瑞普索-YPF S.A子公司的收购活动。这次收购的资产为印尼海上几个在生产油气田中数额不等的权益,其石油储量超过3.6亿桶。公司预计将支付5.85亿美元,加上686万美元的最终油价调整款项。此外,公司在印尼马六甲海峡合同区块参与了39.51%的权益。预计,中海油在完成正式交易后,将为其带来年产4000万桶的净产量的原油。

2002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印尼戴文能源集团达成协议,中国石油出资二点一六亿美元,收购其在印尼的油气资产,包括油田和天然气田。


此外,美国的Texaco公司、Chevron公司、Maxus能源公司等印尼开采石油。在印尼进行矿产勘查和开发的其他外国矿业公司还有:加拿大的Iriana资源公司、澳大利亚的Aurora金矿有限公司、Rio Tinto有限公司、加拿大的 Inco有限公司等。

联系我们


电话

010-66557688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10号院东楼


邮箱

qjz@CHINAMINING.ORG.CN


邮编

100029


传真

010-66557688

社交媒体

中国矿业网

中国矿业联合会

电话: 010-66557667/7663/7666

传真: 010-66557666

邮件: qjz@chinamining.org.cn

版权所有 中国矿业网(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办) Since 1999

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发邮件给我们 PUB@CHINAMINING.ORG.CN

中国矿业联合会 技术支持:010-66557695 信息服务:010-66557688

京ICP备13015461号-2 企业邮局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54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