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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规定矿产勘查开发应当严守"三条红线"

发表时间 :2013-07-30 14:02:19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日前,西藏自治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是适应西藏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和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贯彻落实中央和西藏自治区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对进一步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保持生态环境良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办法》以西藏自治区政府令形式发布施行。《办法》共分21条。
  办法强调,矿产勘查开发应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和谐稳定“三条红线”。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未通过安全生产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未通过社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办法要求,矿业权实行“一支笔”审批。除国家批准勘查开发的重要矿产资源外,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设置和流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一支笔”审批。
  《办法》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严格的门槛准入和资质审查制度,矿产资源的开采规模应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生产设备和地质、测量、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矿山生产的需要。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管理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越权审批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三条红线”监管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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