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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强地热开发利用管理

发表时间 :2019-05-10 10:47:22 来源:自然资源报

  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与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地热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在今年9月30日前,依法查处不符合地热规划违法开采的地热井,并提请政府全部关闭取缔;对符合规划但到2020年10月31日仍不能实现合法开采的,依法查处并提请政府关闭取缔。
  河北省地热资源丰富,约80%的平原地区赋存地热资源。近年来,各地把地热作为替代能源之一,不断加大投资开发力度,全省地热井数量骤增,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无序无度问题。为促进地热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河北省明确,开发利用地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取水许可作为办理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取水权审批,市、县自然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核查意见。凿井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地热取水井、勘查井、回灌井工程。新上的供暖类地热开发利用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不具备回灌条件和具备回灌条件不实施同层回灌的,不予批准。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河北省提出,在2019年3月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地热井,可凭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要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无取水许可证的,不予批准采矿权延续。对未取得采矿权或采矿许可证失效的,申请人可凭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地热规划的意见和申请人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符合地热规划但无回灌措施的地热井,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符合回灌条件,有采矿许可证的,限期补打回灌井,或通过资源整合等措施实施回灌;无采矿许可证的,依法处罚后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具备回灌条件,有采矿许可证的,逐步有序退出;无采矿许可证的,彻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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