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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探索建立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

发表时间 :2018-09-17 11:01:19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针对督察机构督察调研发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陕西省近期出台意见,探索建立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
  今年5~6月,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在甘肃、陕西调研时指出,在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问题上,要历史地具体地看待,区别哪些矿业权是保护区设置前设立的,哪些是保护区设置后设立的,哪些矿业权审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哪些矿业权审批涉及地方层级,哪些涉及中央层级;要结合各地探索的经验,在矿业权退出方面出台指导意见。中央环保督察组对陕西省的督察反馈意见中,也提及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今年上半年,西安督察局督察调研发现,秦岭地区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矿业权退出和补偿尚未到位。截至目前,陕西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30个矿业权已全部退出,省级以下各类保护区涉及矿业权正在逐步退出。陕西省按照分类处置和先退出后补偿的原则对矿业权实施退出,但对合法矿业权的补偿基本上没有明确处置意见,也未给付,一些市县面临信访、诉讼等压力。二是无主矿山恢复治理费用高,基层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大,目前投入不足。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西安督察局及时将秦岭生态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和地质环境治理等问题反馈给陕西省政府。对此,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求,尽快出台矿业权退出指导意见,加快秦岭地质生态修复。
  经与自然资源部充分沟通,并经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保护区内合法取得和依法经营的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
  陕西省确立了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的四条基本原则:一是保护生态,应退尽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摸底清理保护区内矿业权,与保护区范围重叠的矿业权限期退出。二是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充分尊重矿业权的依法设置,保障矿业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区分矿种、出资类型等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多渠道分类处置。三是统筹协调,稳妥推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明确责任、分步实施,公平公正推进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四是严格要求,分步修复。严禁违法违规获得矿业权,坚决查处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做到减存量、零增量。严格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责任,稳步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陕西省着重从“哪些矿退出”“怎么退出”“谁来主导退出”“怎么补偿”四个方面,探索建立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
  在“哪些矿退出”上,明确为依法设立且与保护区范围存在全部或部分重叠的矿业权,包括先于保护区设立的矿业权、后于保护区设立的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取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或环评通过设立的矿业权。
  在“怎么退出”上,根据矿业权不同情况,采取自行废止、避让变更、整体注销等分类处置方式。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办理延续等登记手续的,按自行废止处理;对矿业权与保护区部分重叠的,可以采取重叠部分避让保护区的方式进行处置;未采取自行废止、避让变更方式进行处置的保护区内矿业权,应采取整体注销方式进行处置。
  在“谁来主导退出”上,明确市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县级政府是实施主体。县级政府按照市级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矿业权分类处置实施工作。县级政府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具体负责关闭退出、补偿金额认定,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初步验收工作。在实际退出过程中,可按照“先退出后补偿”的原则,先行办理退出手续和相关证照注销工作,经过验收并通过后,及时予以补偿。
  在 “怎么补偿”上,建立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探矿权,属于商业勘查已探明储量的,依据储量评审备案的有效工作量,按照定额标准给予补偿。采矿权,根据开发矿种、生产能力(规模)和安置职工人数等情况,参照国家煤炭去产能政策给予补偿。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坚持“谁收入谁退还”的原则,根据各级实际分成比例及入库情况,由省市县分别退还,其中省级地勘成本和地勘基金不在退还范围。补偿资金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按照市县为主、省级补助、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模式筹措。
  对后于保护区设立且各项手续不完备的违法违规取得的矿业权,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不接受处罚的矿业权,勘查开采造成环境重大破坏且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矿业权,陕西省明确依法予以查处并清理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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