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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矿产勘查审批登记

发表时间 :2018-04-28 12:24:35 来源:国土报

  近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通知要求,申请出让探矿权时,应提交县级政府出具的申请勘查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不重叠的文件。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变更登记前,应将勘查范围提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县级政府出具勘查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重叠情况核查处置意见。
  福建厅提出,在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手续时,福建厅不再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组织审查,勘查单位应按照提交办理勘查登记手续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福建厅要求,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发现非登记勘查矿种可申请办理变更勘查矿种或增列勘查矿种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种的探矿权,可申请变更其他金属类矿种或增列其他矿种;勘查主矿种为非金属类矿种的探矿权,可申请增列其他矿种。探矿权人申请变更或增列的非登记勘查矿种,不包括煤、铅、锌、钨、稀土、油气、放射性矿产等国家和省限制或者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对于变更、增列勘查矿种的探矿权,在申请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应缴纳变更及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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