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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矿业用地管理制度有哪些?

发表时间 :2016-09-27 09:12:40 来源:金诚同达律所

  由中国国土资源部、天津市人民政府及中国矿业联合会共同主办的2016(第十八届)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于9月22—25日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隆重召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顾问吴永高在“绿色矿山论坛”做专题发言,并与现场观众进行了交流沟通。
  吴永高发言题目为“采矿用地管理改革和绿色矿山建设”,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采矿用地管理制度及其弊端、采矿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实践探索和矿山企业分享采矿用地政策红利、降低土地取得成本的几点建议。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国土资源部环境司、澳大利亚西澳洲地质调查局、西南能矿集团、福建金东矿业集团、浙江新开元公司、马克菲尔环境工程技术公司等单位代表也分别在论坛上发言。
  绿色矿山论坛以“建设绿色矿山,引领矿业绿色发展”为主题,吸引了行业管理部门、矿山企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等单位的300余名代表参加,成为大会最为火爆的分论坛。
  我国现行矿业用地管理制度有哪些?
  矿业用地管理可以分为探矿用地和采矿用地。探矿用地属于地质勘查用地,在土地管理的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由探矿权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和原来的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即可。实践中虽也存在协商难的现象,但总体来说矛盾不大。因此,笔者主要讨论采矿用地的问题。
  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管理范畴。按照我国土地用途分类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其管理一般包括征、转、供、用四个环节。
  征,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能使用集体土地。征地就要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民。使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转,是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一般来讲,项目建设用地中征地审批和农转用审批一并办理。农转用审批涉及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需要先行办理规划修改的论证和审查。农转用的土地面积还必须符合年度计划的控制指标要求。如果占地的是耕地,事先要补划同样面积同等质量的耕地,做到占补平衡。
  供,是指建设用地供应。供地首先要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和发改委联合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比如今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对去产能的行业项目用地提出原则上不予供地。在具体供地方式上包括出让或者划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比如石油天然气、煤等能源矿产是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
  用,是指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主要是要遵守供地时相关规定和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闲置、不能擅自改变用途、遵守用地标准等,特别强调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等等。
  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基于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及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法律限制在重要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如《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中也有严格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可见,矿产资源开发在地域选择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矿山企业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建设毁损土地实行“谁损毁,谁复垦” 的原则。无论是露天采矿、地下采矿还是因采矿产生固体废物的堆放,造成土地损毁的矿山企业作为复垦义务人,都须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方案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颁发采矿证。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保障土地复垦费用来源,并且每年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土地复垦完成后应当向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才算完成土地复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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