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先达宣读中国矿业联合会绿色矿山促进工作委员会组织简则
中国矿业联合会绿色矿山促进工作委员会
组织简则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名称:中国矿业联合会绿色矿山促进工作委员会,简称绿色矿山促进会。
第二条 本促进会是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受中国矿业联合会领导。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按照中央的有关部署和国土资源部有关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和参与有关绿色矿山建设的调研、评估、规划、宣传、交流等各项工作,推进全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促进会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保障会员权力,尊重和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体会员服从本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围绕国土资源部和中国矿业联合会有关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部署开展活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基础调研,探讨绿色矿山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编制绿色矿山发展规划,制定绿色矿山的评价标准,为政府部门提供绿色矿山建设动态信息,反映会员诉求和政策建议。
第六条 协助政府部门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实现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资质等级、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
第七条 为矿山企业提供绿色矿山的规划、申报、管理等新政策、新技术、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为会员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搭建便捷的信息渠道。
第八条 开展调研活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九个方面的指标进行动态分析、调整,对出现的新方法、新技术及时进行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结合《绿色矿山公约》和围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加大推进绿色矿业的舆论宣传,树立绿色矿山典范,对新的管理方式、建设经验进行推广,推进全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强化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使矿山企业主动地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做出贡献,努力使企业的发展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相协调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绿色矿山建设的需要,开展培训、研讨、展览、实地考察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承担国土资源部和中国矿业联合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促进会的会员单位为绿色矿山(包括试点单位)企业单位和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支撑单位。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促进会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与本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四)免费获取本促进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刊物;
(五)优惠参加本促进会组织的各种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关心、支持并参与本促进会的有关活动;
(二)遵守本促进会简则,执行本促进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团体会费。
第十六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凡具备入会条件的矿山企业均可向本促进会提出入会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经本促进会审核,并报中国矿业联合会批准后,即成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促进会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产生。
第十八条 本促进会换届时间与中国矿业联合会同步。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促进会简则;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顾问人选;
(三)审议本促进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促进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具有以下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起草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促进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批准并表彰本促进会的先进团体、个人;
(五)审议、监督本促进会经费使用情况;
(六)聘任本促进会技术专家。
第二十二条 本促进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实施计划内各项工作。计划外工作或重大问题需经会长同意。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秘书处具有以下职责:
(一)秘书长:
1、贯彻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2、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本促进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3、实施工作计划;
4、审核本促进会的经费使用管理;
5、对计划外工作提出建议。
(二)秘书处:
1、起草本促进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负责本促进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
3、负责本促进会文件管理;
4、负责本促进会经费预算和决算管理;
5、负责组织绿色矿山的申报、调查、评审、宣传和管理等工作;
6、筹备、实施和管理本促进会各类会议与活动;
7、负责新技术信息收集,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8、组织交流活动;承担标准制订、修订任务;
9、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费标准: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副秘书长单位:1万元/年、会员单位:5000元/年(已是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并按照中国矿业联合会会费标准缴纳会费的,不再另缴会费)。
(二)承担政府项目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单位或个人捐赠。
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经费用于本简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促进会会费由中国矿业联合会财务部统一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简则经2012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国矿业联合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简则由本促进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