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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岩气勘探中的合作协议注意事项(二)——投标人、探矿权人与地质勘查单位

发表时间 :2013-08-16 11:27:10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页岩气勘探中的合作协议注意事项(二)
                     ——投标人、探矿权人与地质勘查单位
范小强律师
  页岩气勘探过程中至少涉及三类合作协议,一类是投标人与勘查资质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当事人为投标人及具有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主要规范探矿权申请主体,及勘查资质单位如何提供投标文件等技术支撑,并且往往在投标人获得探矿权后,勘查资质单位成为勘查实施单位。第二类协议是探矿权人在有效期内与资金投入方签订协议以规范彼此的权利义务,此类协议在不同的勘查阶段,表现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第三类协议是委托勘查协议,协议主体为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但实践中也可能是尚未成为探矿权人的合资公司或者资金提供方。当然,有些投标人可能在申报探矿权之前已经与有关单位签订合作勘查协议,以便及早落实后续资金,事先安排双方权益分配等问题。
  不管怎样,除非投标人既有资金又有技术、资质,否则都需要建立类似的合作勘查协议。既然有合作,那么规范权利义务的合作协议必不可少。本期主要介绍投标人或探矿权人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协议应注意的重大问题。
  一、注意筛选有资质的合作单位
  2012年页岩气第二轮招标公告,要求的条件之一就是:投标人应具有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或已与具有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同时规定:每个勘查单位的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仅可用于1个投标人。
  可见,公告为了让参与投标的企业尽可能具有选取合作单位的机会并没有对油气类勘查单位应具有的资质级别进行限制,这也是降低页岩气进入门槛的一个表现,也是促进民营企业参与页岩气勘查的重大举措。但是,不可避免的是,随着页岩气勘查的升温,国家必定对勘查单位的资质级别有所要求,这应是国土资源部对页岩气探矿权出让转让市场进行调控的手段之一。这也符合十八大报告强调的“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和“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求。
  (一)关于油气类勘查单位资质的有关规定
  1、油气类地勘单位资质级别
  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属于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其中,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分为甲乙两级;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分为甲乙丙三级。
  2、油气类资质级别的审核
  液体甲级、气体甲级矿产勘查资质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由国土资源部审批颁发。气体乙级资质和液体乙丙级资质由省级国土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不同资质勘查单位的业务范围
  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具有乙级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各个勘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
  具有乙级矿产勘查(不含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预查、普查、详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具有丙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预查、普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
  具有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从事矿产勘查工作时,可以委托低一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为其提供专业勘查技术服务(包括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航空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钻(坑)探,但不含地质实验测试)。委托地质实验测试的,应当委托相同或以上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承担。
  (二)有关建议
  1、需审慎审查地勘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项目勘探业务
  例如液体丙级资质只能从事液体类的预查和普查阶段的勘查工作,这就意味着该地勘单位不能从事详查阶段的勘查工作。
  2、需要对哪些项目必须由勘查工程转包和分包进行约定
  防止有资质地勘单位承担矿产勘查任务后,将实际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不符合资质的地勘单位。
  3、注意该地勘单位是由已经与企业页岩气探矿权投标人建立合作关系
  第二轮招标公告明确要求一个地勘单位的资质只能使用一个投标人,投标人应主动与资质单位建立优先合作关系,以便占据主动权。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以及避免技术人才设备等勘查能力的分散而影响勘查质量。
  4、该单位是否具有页岩气或其他油气类实际勘查经验
  二、注意勘查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条款
  1、合同中应注意双方在项目勘查中的安全义务
  例如,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地勘资质、地勘任务书或委托勘查合同向工作区域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
  因此,地勘单位违反以上义务性规定导致窝工或勘查项目无法如期开展等情况最好有所约定。
  2、合同中明确双方在项目勘查中的环保义务
  有些义务是探矿权人格外需要注意的。例如,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如果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3、如果勘查项目涉及其他地勘单位分包的,应对此有所约定。
  三、地质成果及地质资料汇交
  一般会约定地质成果归探矿权申请人一方。
  按照规定,社会出资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人为出资人,但是出资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委托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代为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除按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的细目汇交外,还须按照储量计算规范要求,汇交探区(区块)内的物化探成果报告、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综合地质研究报告和储量计算报告等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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