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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新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政策。
  新政策之一是要求尽快完善用地政策。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体系。允许按照地类变更的原则、标准、程序对采煤塌陷地及其它矿山地质灾害造成损毁的土地进行地类变更,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及认定规范和程序报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支持存在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且压覆矿产资源的村庄搬迁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的村庄搬迁。深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成效。对历史原因造成耕地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按照规定,补充相应耕地或调整耕地保有量。
  新政策之二是要求尽快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对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允许采用整合主体负责、出让价款支持的办法,落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在符合规划要求和保障矿山复绿(复垦)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加快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新政策之三是鼓励第三方治理。按照“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矿山企业以合同形式通过付费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公司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市场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
  新政策之四是要求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发政策。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恢复项目范围内尾矿残留矿,在确定最终整治境界的前提下,划定可以开采利用的余量资源,并且规定将余量资源开采收益补充进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开采利用的余量资源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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