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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矿业投资指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发表时间 :2014-04-11 16:57:10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Республика Казахстан)
 
国家概况
 
一、地理概况
哈萨克斯坦地处中亚,是中亚地区幅员最辽阔的内陆国家。其北邻俄罗斯,南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接壤,西濒里海,东部与中国的新疆为界(边境线长1460km),被称为“当代丝绸之路”的“欧亚大陆桥”横贯哈萨克斯坦全境。哈地形复杂,多为平原和低地,西部最低点是卡腊古耶盆地,低于海平面132米;东部和东南部为阿尔泰山和天山;平原主要分布在西部、北部和西南部;中部是哈萨克丘陵。
 -地理面积:272.49万平方千米;
 -国家首都:阿斯塔纳;
 -行政区划:14州,2个直辖市;
 -人口:1600.48万人;
 -官方语言:俄语,哈语;
 
二、自然资源
哈萨克斯坦拥有十分丰富的自然资源,已探明的矿藏有90多种。其中,钨、铬、磷、铜、铅、锌产量尤为丰裕:钨储量占世界第一位,铬和磷矿石储量占世界第二位;铜、铅、锌、钼和磷的储量占亚洲第一位。此外,煤、石油、天然气的储量也比较丰富:已探明的石油储量达100亿吨,煤储量为39.4亿吨,天然气储量为11700万亿立方米。
森林和营造林2170万公顷。地表水资源530亿立方米。湖泊和水库7600多个。耕地大多种植以春小麦为主的粮食作物,另外,还产棉花、甜菜、烟草等农作物。
 
三、气候情况
属严重干旱的大陆性气候,夏季炎热干燥,冬季寒冷少雪。全国境内风大。一年四季,该国的昼夜平均温差在10℃以上。1月平均气温-19℃至-4℃,7月平均气温19℃至26℃。绝对最高和最低气温分别为45℃和-45℃,沙漠中最高气温可达70℃。荒漠地带的年降水量不足100毫米,北部300~400毫米,山区1000~2000毫米。
四、经济概述
2013年上半年国家财政收入为3.16万亿坚戈,同比增长2.2%;税收同比增长2.7%,增长428亿坚戈;非经常性收入增长23.3%。                
2013年上半年,哈萨克斯坦GDP总值为14万亿坚戈,同比增长5.1%;实现农业增加值3346亿坚戈,同比增长1.4%;实现工业增加值4.4万亿坚戈,同比增长1.8%;实现务业增加值7.4万亿,同比增长7.4%。2013年上半年哈通货膨胀率保持2.7%的较低水平。6月份,哈萨克斯坦平均名义工资同比上涨4.8%,达到10990坚戈(上半年平均汇率150.9坚戈=1美元),而实际工资扣除通胀因素后下降1%。
主要经济部门数据:
(一)工业
哈萨克斯坦工业生产产量同比增长2.3%。其中,采矿工业生产同比增长3.1%;加工工业生产同比增长1.6%;电力供应、天然气供应等生产同比增长0.9%;但供水业生产同比下降12.9%。哈工业生产下降的州有西哈州、巴甫洛达尔州,哈其余14州(直辖市)工业生产均呈增长态势。
(二)农业
2013上半年农业总产值达5100亿坚戈,同比增长1.4%,其中种植业产值88亿坚戈,畜牧业产值 5000亿。截至2013年6月份底,哈国内拥有496万吨谷物和豆类作物,697万头牛,1991万只羊,133万头猪以及3779万只家禽。
(三)建筑业
2013年上半年哈建筑工程量7884亿坚戈,同比增长4.4%。291万平方千米住宅投入使用。
(四)固定资产投资
2013年上半年,哈萨克斯坦固定资产投资达2.3万亿坚戈,同比增长7.9%;其中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占总固定资产投资的12.2%,与2012年同期相比增长2.2个比分点;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占总固定资产投资的2.2%,与2012年同期相比下降0.5个百分点。
(五)国内贸易
2013年上半年哈萨克斯坦国内零售总额2.2万亿坚戈,同比增长15.8%。
(六)对外贸易
哈萨克斯坦主要出口产品为石油、煤、天然气、金属、小麦等产品,对外部环境较敏感。2013年年初以来,由于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下跌以及外部需求缩减,哈萨克斯坦主要外贸出现不同程度恶化。2013年上半年,哈萨克斯坦外贸总值达635亿美元,同比下降1.8%。其中,出口408亿美元,同比下降7.1%,进口227亿美元,同比增长9.4%。上半年,哈主要出口贸易国分别是意大利(占哈出口总额16.4%)、中国(15.8%)和荷兰(14.2%);主要进口贸易国分别是俄罗斯(占哈进口总额38%)、中国(16.9%)和乌克兰(4.9%)。
(七)金融
据哈萨克斯坦央行数据统计,2013年上半年哈基准汇率维持在5.5%,平均汇率为150.9坚戈=1美元。截至2013年6月哈广义货币供应量为11.58万亿坚戈,黄金外汇储备为896亿美元。
 
五、基础设施
(一)公路
公路运输是哈萨克斯坦最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其拥有的公路网仅次于俄罗斯,在独联体地区居第二位。截至2012年底,哈萨克斯坦公路总里程9.74万千米,其中国家级公路总里程2.34万千米,州级和区级公路总里程7.39万千米。2013年哈萨克斯坦将改建阿斯塔纳—阿拉木图、阿斯塔纳—巴甫洛达尔、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阿拉木图、阿拉木图—霍尔果斯、阿拉木图—卡普恰盖公路。2013年计划改建3500公里国家级公路,其中2000公里公路将在入冬前投入使用。  
(二)铁路
铁路交通在全国交通运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铁路干线总里程1.51万千米,其中复线约5000多千米,电气化线路3700多千米。铁路货运总量为2.47亿吨,占全国货物运输总量的11.8%;货物总周转量为1949.2亿吨千米,占全国客运总量的0.15%
2011年,哈萨克斯坦至中国的“阿腾科里- 霍尔果斯”铁路开始投入运营。2013年,哈萨克斯坦开通了同土库曼斯坦的跨境铁路。近日,哈萨克斯坦已确定新目标,即截至2016年止,将哈萨克斯坦打造成为中西亚地区贸易、物流、业务的枢纽。
(三)空运
全国最主要的机场是阿拉木图机场和阿斯塔纳机场。现有大型机场22个,其中14个提供国际空运业务。哈共有30家航空公司从事国内和国际航线运营,其中8家公司执行固定航线运营,其他公司从事包机服务。
(四)水运
哈萨克斯坦作为一个内陆国,相比其他运输方式,水运并不发达。里海海上运输主要依靠3个港口:阿克套国际贸易港、包季诺港和库雪克港。三者均为于北里海东岸,2010年海运占全国货运总量的0,3%,哈萨克斯坦平均海运货物量为4-5百万吨。2007-2011年期间海运运输进展持续增长,达到了4.6倍。
(五)通信
哈萨克斯坦的电信行业发展在中亚地区属于前列。截止2009年底,哈全国通讯网络设备的数字化率已达到90%。固定电话用户362,7户,移动用户1570万,互联网用户180万。哈通信服务产值4414亿坚戈(约30亿美元)。
(六)电力
截止到2010年,哈全国共有大小各类型电站60多个,装机容量1899.27万千瓦。其中:火车站(汽轮机)装机容量1581.7万千瓦,占83.3%;燃气涡轮发电站装机容量91.61万千瓦,占4.8%;水电站装机容量225.96%万千瓦,占11.9%。哈各地区电力资源分配不平衡,大型发电厂主要集中在北部地区,产出的电力主要输出本国中部地区已经出口领国俄罗斯,中北部地区集中了全国72.7%的发电能力。而西部和南部各州电力电力短缺,不足电力需从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俄罗斯进口。
 
六、双边关系
中哈自1992年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良好,政治互信不断加深。1996年7月江泽民主席对哈萨克斯坦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签署了“中哈联合声明”及四个合作文件。1999年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签署了“中哈关于在二十一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哈关于两国边界问题获得全面解决的联合公报”。2003年6月,国家主席胡增涛对哈萨克斯坦进行国际访问,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2005年中哈两国政府宣布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双边关系由此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2011年又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以双边贸易和投资为例,中哈贸易额去年超过250亿美元,今年有望达到300亿美元,而1992年建交时只有3.7亿美元,20年间增长近70倍。这个速度超出了建交时人们最大胆的预想。两国领导人已确定到2015年将双方贸易额增加到400亿美元的项目。中国目前在哈投资额达190多亿美元,今后几年这个数字预计还会不断增加。此外,两国管道互联互通也速度惊人。在过去几年里,双方已建成2800多公里长的中哈原油管道和超过1000公里的哈境内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ABC三线。
 
 
哈萨克斯坦矿业投资
 
一、哈萨克斯坦货币
哈萨克斯坦货币为坚戈(KZT),1美金相当于152.72坚戈(2013年11月27日)。坚戈是市场上唯一通用的货币。哈萨克斯坦坚戈同人民币不能直接兑换。
 
二、投资市场准入
该国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鼓励外商向非资源领域的投资。在建筑业、银行业、保险业、矿产投资及土地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资所占比例有一定限制。其《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以经济合作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形式建立。外国法人或公民可根据需要注册三种企业形式: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代表处或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
(一)投资主管部门
[哈萨克斯坦工业与新技术部] 是哈萨克工业、工业创新、科技研发、矿山和冶金综合体、机械制造、化工、制药、轻工、木材加工和家具业、建筑业和建材生产领域的主管部门。其职责范围包括:对符合行业发展方向的投资、机械设备安全与化学产品安全的国家支持,经济特区的建立、运作与取消,技术管理与统一测量,能源,除石油天然气原料以外的矿产资源,国家地质调查,矿产原料基地的再生产,地下资源的合理与综合利用,地下资源(固体矿产、地下水和医疗用泥土)的国家管理,煤炭工业,原子能利用,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电力供应。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部] 是哈萨克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学工业、石油天然气运输领域的主管部门,其职责范围包括:参与制定和实施油气、石化工业和油气运输领域的国家政策,协调管理油气、石化工业和油气运输领域,以国家的名义签订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联合勘探、联合开采合同,监督和检查地下资源利用者完成合同条款,在共同开发油气资源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哈属里海大陆架),保障燃料能源综合体(油气)的发展,保障油气资源的再生产和合理利用(包括伴生气),保障产品分成协议规定的全权机构权限的实施。
哈萨克斯坦政府对地下资源的开发实施国家管理。外商投资矿业,其第一步需要获得矿业权,进行合同签约,然后进行勘探或开采工作,与这个过程中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如下: 
主管机构:工业和新工艺部( 能源,除石油天然气原料以外的矿产资源);
工业政策调节全权机构:工业和新工艺部;
地下资源利用和研究全权机构:隶属于工业和新工艺部;
有益矿产的勘探加工中央委员会和一般有益矿产的区际委员会;
矿业权招委员会和一般有益矿产勘察或开采权招投委员会;
实施国家优先权部门间委员会;
地下资源开发问题坚定评估委员会和一般有益矿产勘探和开采坚定评估委员会;
环保部门全权机构:哈萨克斯坦环保部;
就业全权机构:哈萨克斯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科学和教育全权机构:哈萨克斯坦科学和教育部。
 (二)外商投资规定与限制
   1) 外国公司在与本国国有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中控股超过50%时,需经过哈萨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
这项规定导致了任何在哈的此类投资和资源开发者在买卖和转让交易中均失去了主动性;地下资源利用者如果违反上述国家“优先权”和“集权”的规定,国家有权单方面撤销该合同。
   2) 引入“哈萨克斯坦含量”的规定。
所谓“哈萨克斯坦含量”,即“执行合同过程中在本地采购的哈国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即多用哈萨克企业生产的设备和原、辅材料,多使用当地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多雇用当地员工,而且,外国员工的数量“随着培训和提高哈萨克斯坦员工专业水平强制计划的实施应逐年减少。”这一概念适用于地下资源利用者在哈工作的各个阶段,包括从投标到中标者的确定,以及中标后的合同条款中。
   3)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最低矿料加工数量限制。
在合同谈判时,如果该合同是关于地下资源开采项目,将涉及开采的矿料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最低加工数量的问题;但是这个数值在新“资源法”中没有规定,是以谈判方式来确定的。
   4) 哈萨克斯坦国家优先权限制,优先权实施程序:
  (a) 哈萨克斯坦政府具有按不高于扣除交通和交易费用的当日交易价格收购有益矿产材料的优先权;
    当没有交易价格信息资料时,收购价格采用国际市场价格;
   (b) 为了保护和巩固国家能源资源的经济基础,政府在有偿或无偿矿业合同变更过程中具有优先购买权,不包含地下水和一般有益矿产合同;
    国内公司或由政府指定的全权机关在不低于其他竞争者的出价条件下获得矿业权;
    不论法人是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还是有偿取得的矿业权,矿业权转让均依据哈萨克斯坦宪法按市场价值进行;
    获得矿业权的实际日期应在自做出收购决定6个月后方为有效。
   5) 政府征用限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在非常时期或战争状态下有权征用任何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矿产资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保证将对外国地下资源开发者进行可兑换货币补偿,对国内地下资源开发者进行国际货币补偿,补偿价值不超过地下资源开发者进行同类矿产交易价格,扣除运输和交易费用。
   6) 限制和禁止开发地下资源。
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决定,在居民点部分地区对居民生活、身体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地下资源开发部分或全部限禁止;
自然保护区地下资源开发要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自然保护区法律进行。
[其他有关领域的限制]
   1)通讯业:哈萨克斯坦的《通讯法》规定,经营电视和无线广播规划设计、国家及国际通讯干线的建设、通讯网和通讯线路的技术维护等项目,以及通讯领域其他项目的生产和服务时,必须获得本国政府的许可,该国政府在处理这类许可申请时,可以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予以拒绝。
   2)建筑业:哈萨克斯坦《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哈国建筑业,但外资在建筑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3)银行业。哈萨克斯坦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外资银行的监事会中必须至少有1名具有3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的本国公民,并且必须有至少70%以上的员工为哈国公民。
   4)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国内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5)土地。哈萨克斯坦2003年颁布的《土地法》规定,本国公民可以私人拥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但是外国个人和企业只能租用土地,且期限不得超过10年。
   6)证券交易。哈萨克斯坦《有价证券市场法》规定,加入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证交所的成员及拥有哈全权机构颁发的从事经济业务的相关许可证的外国法人可以参与哈证券交易。
   7)环境保护。在哈投资经营的中资企业应特别关注的环保法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禁止在国家林场砍伐成材林;禁止违反生态保护法,包括损害及浪费自然资源、污染环境、随意丢弃生产生活垃圾和超排放污染,必须依法进行赔偿损失;禁止油气开采企业放空燃烧;加强水体保护。
(三)投资矿业程序概况:
中国企业到哈萨克斯坦国投资矿业,一般首先要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建立办事处或分公司,或者与哈萨克斯坦方建立联合风险公司,或者建立独资公司。然后进行矿业权申请,依据哈萨克斯坦“资源法”可以通过投或与政府进行直接谈判方式获得矿业权合同。
实践中,外商投资者通常采用直接购买矿权(或其一部分),或直接或间接购买矿业持有公司的股份,或通过直接与享有谈判权利的国有企业(如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国家矿业公司“Samruk Tauken”、区域社会经济集团等)订立协议来进行开发目标矿产。 
根据2012年1月9日新修订的“资源法”规定,投资者已享有更多的机会以直接谈判方式独立取得矿业权,其条件是投资者公司应依照2012年哈国“关于国家支持创新工业活动”法令的规定获得创新工业主体资格。
与常规矿业权审批相比,进行海上油气矿权审批时对投资者要求则更高,如,国家授予投资者海上矿业权必要条件之一是:在合同中要约定哈萨克斯坦国有公司应分享不低于50%的持股比例。同时,如中哈双方合作协定或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则根据哈国“资源法”的规定,投标红利应由投资者向哈国政府支付。此外,在谈判过程中也可以约定其他要求。
 
三、税收体系及管理制度
2009年1月1日以后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方法现行《税法典》主要引入以下创新:
1)产品分成协议作为矿产合同形式和地下资源使用税制的模式而被取消;
2) 企业所得税 2009-2013年为20%,应税收入包括所有类型的收入收到(总收入)和支出(扣除)的;
3)增值税税率降到12%;
4)对原油和天然气开采额分别征收7-20%和10%的矿产开采税,开采额以全球行情价格为准;
5)将超额利润税最低应税额从20%提高到25%, 根据新《税法典》草案,超额利润税税基为计税期期间地下资源使用者高于支出额25%的净收入部分;
6)签约红利和商业发现红利由合同确定,新《税法典》草案只对计算和支付方式做更详细规定;
7)对原油和凝析气实际出口额征收为0%-32%的矿产出口收益税,实际出口额以全球行情价格为准。矿产出口收益税按照目前原油和凝析气出口关税计算准则计算。目前出口关税纳税人是未缴纳矿产出口收益税的企业。2009年以后所有地下资源使用者都要缴纳矿产出口收益税,而且相应地,不必再缴纳出口税.
该税制的特点在于矿产开采税和矿产出口收益税计税时都扣除地下资源使用者成本。而且,根据上文可以总结出来,该税制的主要创新在于:
-将企业所得税从30%减少到20-15%;
-将增值税从13%减少到12%;
用矿产开采税取代矿区租用费。矿产开采税和矿区租用费的区别在于,矿区租用费在计税时会考虑地下资源使用者交通及相关费用,而矿产开采税计税是考虑的是国际市场行情,不考虑这些费用。此外矿区租用费的税率为2-6%,而矿产开采税的税率在7-20%矿产出口收益税计税更严格。目前,矿产出口收益税计税基础是原油、凝析气以及相关运输费及保险费,则新《税法典》草案中则不包括运输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经济部数据,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税负水平在石油价格为60美元/桶时为49%-62%,而实际计算中某些情况下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税负水平在石油价格为60美元/桶时可以达到72-74%,石油价格为100美元/桶时为到63%.
 
四、与矿业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清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5年8月30日(最新修订:2011年2月2日),Конституция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与矿产资源利用法2010年6月24日(最新修订:2014年3月7日), Закон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О недрах и недропользовании”;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 2003年1月8日(最新修订:2013年7月4日), Закон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Об инвестициях”;
哈萨克斯坦税法2008年12月10日(最新修订:2013年7月3日),Кодекс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О налогах и других обязательных платежах в бюджет” (Налоговый кодекс);
哈萨克斯坦环保法2007年1月9日(最新修订:2014年1月17日), Экологический кодекс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证法2007年1月11日(最新修订:2013年7月4日),Закон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О лицензировании”;
哈萨克斯坦海关法2010年6月30日(最新修订:2014年3月7日),Кодекс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О таможенном деле в Республике Казахстан”;
哈萨克斯坦转让定价法2008年6月5日(最新修订:2014年1月13日), Закон Республики Казахстан “О трансфертном ценообразовании”;
其他哈萨克斯坦政府有关规定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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