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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能源观察(2014年第一期)

发表时间 :2014-03-07 09:38:31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矿业能源观察(2014年第二期)主办: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编辑委员会: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孙晓勇、田海晨执行编辑:范小强、薛海莎联系方法:范小强15810221485fxq20040310@163



矿业能源观察(2014年第二期)

主 办: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
编辑委员会: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
孙晓勇、田海晨
执行编辑:范小强、薛海莎
联系方法:范小强 15810221485 fxq20040310@163.com
薛海莎 13488775395 xuehaisha2008@126.com

导 读

栏目设置:
涉矿新规:主要汇集近期发布的影响矿业发展的法规或政策;
矿业资讯:就煤炭、铀矿、金、铜等矿产;风险勘查及地勘单位等重要资讯;
地方聚焦:主要介绍热点省份近期涉矿政策及动态;
涉外资讯: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及跨境贸易等方面;
本期关注:主要就客户关心或影响深远的重大热点进行深度观察;
团队动态:展示团队主要成员近期活动;

业务介绍:对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进行简单介绍。
我们的理念:
您的了解,就是我们工作的目的;
您的关注,就是我们行动的方向;
您的支持,就是我们继续的动力;
您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欣慰!
《矿业与能源观察》献给高品位矿业人,欢迎您提出建议;更欢迎您让我们分享您的矿业关注点、矿业经历、境内外矿业勘查开发的感悟。
发布日期:
《矿业与能源观察》一般在每月的20日前后以电子文档方式传至中国矿业网“法规”板块,网址:
http://www.chinamining.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82。
【声明】
本信息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而成,属于内部交流资料,提供给相关合作伙伴或朋友,所有信息和评论仅供参考,此评论并不构成我们对某一问题的法律意见。请收到该资讯者合理使用。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2006年设立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每年以超过150家的速度跻身于北京1400家律师事务所前50名,是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发起单位,栾政明律师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以矿业法律服务为核心,秉承专业、前瞻、执着、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在矿产能源、基础设施、不动产等领域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近年来,雨仁律师团队聚焦矿产能源行业,为中国黄金、山东黄金、紫金矿业、华电香港、黑龙矿业、中国电工集团、建龙矿业、辰信矿业集团、北国投、中广核、保利集团、百勤油服等国有及民营上市矿业集团,在国内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柬埔寨、俄罗斯、吉尔吉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罗马尼亚、赞比亚、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矿业投资并购活动中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是关注于矿产能源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能源矿产,例如煤炭、煤层气、页岩气、铀矿等;金属矿产,例如金、铜、铅锌、铁、钼等;非金属矿产,例如钾盐、萤石、磷矿等;水汽矿产,例如矿泉水等有丰富的经验。
我们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律顾问服务、矿权的申请流转、矿业并购、矿业IPO及重组、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绿色矿山、涉矿行政民事纠纷诉讼及仲裁等。

目 录

涉矿新规:
国土资源部关于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政务大厅申报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3]476号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3]2662号
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150号
关于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 环办函[2013]15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3]265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4〕1号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银监发【2013】48号
矿业资讯:
我国首批风险勘查合资格人诞生
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我国矿产资源总价值超244万亿元
最高法:《备忘录》明确信用惩戒实施方式等6大内容
团队动态
主要业务简介: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矿权申请流转
矿业并购
法律尽职调查
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合资合作勘查
涉矿诉讼

 

 


涉矿新规

l.国土资源部关于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政务大厅申报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油气(包括煤层气、页岩气,下同)矿业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就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转至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统一接件,地质勘查司不再直接接收申请人有关申请。
二、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1份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挡。
三、报送的电子文档(各类扫描件、word文档、Excel文档等)一律使用5寸或3寸光盘存储,并在光盘表面标注项目名称。每批次申请可集中1张光盘提交,光盘表面标注项目数量,项目名称另附页。
四、申请人对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不一致时,退回申请人修改。
五、电子文档的制作要求
(一)电子文档实行一材料一命名的方式。申报资料目录,以"材料清单.txt"命名;申报资料中的其他文档,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按照《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报送材料要求》中的分类所列材料顺序,建二级文件夹分类保存。
(二)申报材料为word或Excel文档格式的,同时包含有图片等扫描材料的,应在word或Excel文档中插入相应扫描文件,最终转化为PDF格式。
(三)各种证件、证明、图件类资料,包括各种证明文件、有关批文、证照原件、各种绘图、签章页面等,采用PDF(多页)、JPEG(单页)格式保存。
(四)扫描注意事项
1.选择适当的分辨率:图纸、文字采用20Odpi,照片采用100dpi。
2.选择合适的消蓝方法:对蓝幅图扫描时应进行消蓝处理。
3.选择合适的颜色:线条类图件或文字类资料采用二值;黑白照片或其他非彩色图件类采用灰度;彩色照片或彩色图件采用真彩扫描。
(五)其他要求
1.格式转换: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转换处理。
2.图像修饰:检查扫描文件的完整性和扫描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反转、调整、纠斜、去污、合并等处理。

3.电子文档大小:在确保清晰浏览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小电子文档存储大小。其中word文档中插入的图件,应采用压缩格式存储。
(六)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软件下载: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公共信息>信息服务>信息化>软件下载>油气勘查开采管理系统。
六、执行中如有变化调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23日

附件:
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报送材料要求.doc

2.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3]47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现将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统一建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煤矿生产能力及隶属企业名称、所在地区、开拓方式、井口坐标、采煤工艺、瓦斯等级、水文地质条件、自然发火类型、煤尘爆炸危险性指数等相关信息。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信息,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
二、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更新程序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确认,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予以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以批准的能力作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依据。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批准的生产能力,及时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或更新原登记信息。
三、及时公开煤矿生产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公布;其余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登记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是实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本依据。
四、提高煤矿产能登记工作效率
建设煤矿竣工验收后和生产煤矿能力发生变化,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能力等相关信息的登记或更新及公布工作。对公布信息缺漏或有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登记或勘误。
五、严格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可能造成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经济指标。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的1/12。
六、严厉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日常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煤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通报煤矿违规生产情况及处罚结果。鼓励公众根据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对煤矿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国家能源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各地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事项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七、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全面覆盖、上下通畅、数据在线、实时查询的原则,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数据库。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应全部录入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国家能源局在集成各地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
八、做好煤矿产能信息衔接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本通知印发后,应立即对本地区所有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原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批准的生产能力,建立健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并逐矿核实相关信息,防止错登、漏登、误登。
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协调配合,结合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办法、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机制。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不断创新煤炭行业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煤炭管理和服务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2月8日

3.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进规范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在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投资司子站,进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2014年1月2日

4.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3]2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银监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简称“《目录》”),进一步缩小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了部分核准事项。为切实做好取消、下放后的规范核准和协同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实现放管并重、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一)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当予以及时备案。
(二)切实履行核准职责。按照国务院《目录》规定,对于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省内各级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三)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做好前置条件的办理工作。
(四)严格遵循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政策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规划选址、土地(海域)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二、改进规范核准行为
(一)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按照“减少事前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进行简化合并。
(二)简化项目核准的审查内容。按照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抓紧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并相应调整《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简化。
(三)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1、关于项目核准的办理。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原则上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函等变相审批行为。
2、关于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涉及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视情况进行专家评审。简化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程序。取消对项目设计多方案比选的要求,改进专家审查形式。
3、关于用地预审意见的办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下放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按照规定具体划分由市县级政府核准的项目,其用地预审意见同步下放由核准项目的同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制度。修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简化审查内容,提高审批效率。
4、关于环评审批文件的办理。适时提出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取消环评受理的部分前置条件。除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外,不再将非行政许可的各类生态保护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要件。合理划分审批权限,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减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改革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方式。对环评文件受理、审批和环保验收全过程公开。项目环评受理、环保验收实行网上申报。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委托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5、关于节能审查意见的办理。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要完善管理办法,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优化评估审查流程,实现项目录入、委托、报批各环节在线完成,缩短审批时间;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实现节能登记备案网上办理。完善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明确时限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抓紧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进一步缩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审查意见的时限。
(四)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企业申请办理各项前置条件和申请核准,依法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前置条件审批机关和项目核准机关作出决定前依法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出咨询评估和审查意见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应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或修订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合理确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时限要求。受托中介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恪守职业准则,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保密事项外,项目核准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前置条件审批机关要将申报受理情况、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审批结果等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
(一)相应调整管理权限。对于已经和今后进一步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使地方政府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地进行管理。
(二)规范金融机构审贷行为。对于依法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独立审查,依法依规对项目贷款申请作出决定。特别是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在授信范围内金融机构不得以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的贷款申请。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强化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政府要把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健全监管网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切实把市场监管职能履行到位。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于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取得核准、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依法履行开工前各项手续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项目核准机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将核准、审批结果及时互相抄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银  监  会
2013年12月28日

5.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3年12月18日


6.关于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 环办函[2013]1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以下简称《通知》),10月下旬,我部全面调度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执行《通知》情况,并进行网上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省级环保部门工作推进情况
  各省级环保部门均已转发《通知》,并以不同形式明确了内部工作分工。除广西、海南、西藏、新疆等4省(区)环境保护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外,其余27个省级环保部门都已在政府网站设置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专栏),但公开的信息内容完整度普遍不高,大部分专栏仍在建设完善中。
  (二)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工作推进情况
  43%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已建设专栏,辽宁、江苏、安徽、福建、四川等5个省的设区市已全部建设了专栏,山东、广西、海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等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设区市均未建设专栏,其余19个省(区、市)设区市的专栏正在建设中。多数设置了专栏的设区市尚没有公开具体内容。
  (三)县区级环保部门工作推进情况
  11%县区级环保部门已建设专栏,北京、河北、浙江、四川等4个省(市)有超过30%的县区建设了专栏,20个省(区、市)的县区均未建设专栏。
  二、主要经验做法
  (一)工作机制方面。江苏、四川、陕西等省在转发《通知》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了明确的实施意见或详细的工作方案。重庆印发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将《重庆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中每项内容的公开责任明确到具体的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制度方面。天津市每月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刊》的形式,对各责任处室(单位)进行评分、排名并通报。黑龙江省将未按要求开展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纳入重点督办事项。
  (三)网站建设方面。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建设要求(试行)》,在网站界面、操作流程、数据标准、上下级数据交换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四)公开内容方面。上海市公开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严格按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设置。公开的内容与《目录》中要求的公开内容细项一一对应,公开的信息较完整、界面友好、查询方便。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尽快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程序,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

(二)加快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指导,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对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暂时没有建设政府网站的县级环保部门应督促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确定由其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代为发布其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三)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对照《目录》要求,尽快完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内容,加快信息公开速度。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7日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3]2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发展现代煤炭物流,增强煤炭稳定供应能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根据《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我委制订了《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煤炭物流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30日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7日

9.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银监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期,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集中清理。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各地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二、强化管理措施。各地区要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法规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加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诚信记录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实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作用。
三、严守风险底线。各地区要坚持底线思维,既要高度警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序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也要切实防范清理规范和完善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重大情况请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通报。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和强化管理有关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务求实效。2014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告送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汇总后报国务院。

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法制办
2013年12月21日

矿业资讯

l.我国首批风险勘查合资格人诞生

全文详见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401/t20140120_1301568.htm
2014-01-20 | 作者: 姜焕琴 杨秋玲 | 来源: 中国矿业报
  “什么是合资格人?”“成为合资格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1月15日举行的中国国际矿业资本市场合资格人制度建设座谈会上,与会的很多人对合资格人充满了好奇。随着会议的进行,合资格人的概念变得清晰而明确。
  近年来,我国矿业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走出去”步伐日益加快,但由于我们还没有独立的“资格人”,致使我国境外地质工作成果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企业长期依赖国外矿业合资格人签字,严重影响了我国矿业公司“走出去”的步伐。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国内矿业企事业单位只有使用国际上认可的规范、标准,才能使最终完成的地质工作成果报告得到国际上权威专业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认可。为了推进我国风险地质勘查资本市场建设,并为之打下坚实的基础,中国矿业联合会召开了这次座谈会,就合资格人的建设、发展,执业准则的建立等进行了深入交流与研讨。
  据中国矿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王家华介绍,2013年8月,中国矿业联合会开始谋划合资格人制度建设谋篇布局,与澳大拉西亚联合矿石储量委员会(简称JORC)和澳大拉西亚矿业及冶金学会(简称AusIMM)达成了共识,决定在中国矿业界挑选和发展一批具有全球认可的可签署地质储量、矿业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相关公众报告的合资格人。受JORC和AusIMM委托,艾思凯全球矿业卓越中心(以下简称卓越中心)于2013年10月28日~11月1日在北京首次举办了“学习澳大拉西亚联合矿石储量报告规范和澳大拉西亚矿业及冶金学会院士(Fellow)入会辅导培训班”。经过学习辅导、面试、担保、会员审查、独立资格委员会和董事会投票等六个议程,AusIMM学会于2013年12月21日正式批准29名来自中国的地质采矿专家入选成为澳大拉西亚矿业及冶金学会院士。这是中国首批具有合资格人资格的地矿专家。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座谈会的召开对改变我国境外地质工作成果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企业长期依赖国外矿业合资格人签字的现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详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xhdt/zxdt/385458.shtml
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月7日起施行。
一 、《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办理私募基金备案。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文明确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经中央编办同意,中国证监会授权基金业协会具体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自律监管职能。据此,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办法》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 ,《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电子填报的同时,需提交书面登记备案承诺函。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备案方面,《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基金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对备案的私募基金信息予以公示。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除了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外,如其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也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办法》要求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结合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办法》规定了从业人员执业培训要求。
信息报送方面,《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报送私募基金运作情况。根据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提出了差别化的定期信息报送要求: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要求每月报送;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求每季度报送。考虑到持续跟踪国家财税政策扶持效果的需要,要求相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报送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为了加强行业统计分析,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每年度报送的信息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发生《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
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方面,《办法》建立了私募基金行业自律机制,明确了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建立诚信档案,接受投诉,开展行业纠纷调解,维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主要特点
(一)实行事后登记备案,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一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基金业协会将对外公示管理人、基金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若发现基金管理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基金业协会举报投诉。协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及其他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将采取自律处分措施,对于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证监会处理;三是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建立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体系。
(二)全口径登记备案,实行电子化报送。《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备案手续。为简化流程、提高登记备案效率,协会开发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报送并更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从业人员信息。
(三)鼓励私募基金进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协会在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中将要求提供基金托管信息,并将在私募基金公示中列明私募基金是否托管,以便投资者识别风险。
《办法》公布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可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pf.amac.org.cn),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手续。为方便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网上填报,协会制作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同时开通咨询热线(010-6657 8200)和电子邮箱(pf@amac.org.cn)。  
《办法》贯彻落实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中编办要求,初步构建了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化的自律管理体制。协会今后将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机制、行业规范,提高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道德水平,积极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行业发展生态,推动我国各类私募基金的健康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私募基金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3.我国矿产资源总价值超244万亿元

全文详见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401/t20140106_1300027.htm
2014-01-06 | 作者: 于德福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根据区域经济价值法研究推算,全国潜力评价的铁等23个矿种的总价值达244.4万亿元,其中查明的为85.4万亿元,仅为总价值的1/3。”日前,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子项目——全国重要矿产总量预测项目组得出上述结论。该项目组专家称,这一结果表明我国矿产资源潜力巨大,找矿前景依然广阔。
区域经济价值法是一种根据已知地区的单位区域矿产量和单位区域价值去类比、估计研究区资源概况的资源评价方法,是国际地质对比计划(IGCP)第九十八项推荐的矿产资源定量评价方法之一。区域价值估计法所得出的结果,是区域总的潜力或资源的总价值,而不是某种或某些矿种的资源量。通过价值估计,可以得到资源定量评价的结果,即被评价区域内总的资源数量潜力(以货币为单位),除现有的资源量外,还包括可能增加的资源量。
据了解,项目组应用这一方法对我国铁、铜、铅锌、钨、锑、稀土、铝土、黄金、铬矿、镍矿、锡矿、镁矿、钼矿、钾盐、锂矿、银矿、锰矿、硼矿、硫矿、萤石、磷矿、重晶石等矿种进行研究后发现,这23个矿种的总价值达244.4万亿元,但查明的只有85.4万亿元,查明率仅为34.94%。其中,黑色金属总价值和查明率最高,分别为112.7万亿元和46.76%,已查明总价值为52.7万亿元,预测资源量价值60万亿元;有色金属总价值位列第二但查明率最低,分别为101万亿元和23.76%,已查明总价值24万亿元,预测总价值77万亿元;化工矿产总价值位列第三但查明率高于有色金属,分别为30.7万亿元和28.34%,已查明总价值8.7万亿元,预测价值22万亿元。
应用这一方法,项目组还分别对23个矿种已查明的资源总价值和未查明的资源总价值进行了排序。其中,已查明资源总价值最大的为铁矿,查明总价值51.9万亿元,以下依次为稀土矿、铜、金、锌矿、镍矿、钨矿、锡矿、铝土、铅矿、锰矿、锑矿;未查明的资源总价值最大亦为铁矿,未查明总价值58万亿元,以下依次为钼矿、铜矿、稀土、金矿、锌矿、钨矿、铅矿、锡矿、锡矿、锰矿、镍矿。化工类矿种已查明资源和未查明资源总价值的排序则完全一样,分别为磷矿和萤石矿。

4.最高法:《备忘录》明确信用惩戒实施方式等6大内容

  2014年01月16日15:58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全文详见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0116/c42510-24141643.html
  人民网北京1月16日电 今日下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举行“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包括规定信用惩戒的对象、规定信用惩戒的内容、明确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等六大内容。
  江必新表示,《备忘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对象。包括两类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二是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二)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内容。最高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三)确定了惩戒的具体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明确了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在媒体广为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五)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动态管理。被执行人因履行义务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从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后,最高法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单位解除限制。对新增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法院应及时向各单位推送。
  (六)规定了其他操作事宜。要求各部门积极落实《备忘录》规定,确保联合信用惩戒落到实处。联合惩戒的实施,不影响现有法律框架内,各级法院对个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进行信用惩戒。
  江必新表示,《备忘录》的签署是各部门共同协作,推进诚信建设的又一次成功尝试。相信《备忘录》的实施,必将极大打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使其付出应有代价,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并教育和引导其他被执行人守诚信,推动“守信光荣、失信可耻”风尚的形成。下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逐步推出新的联合惩戒措施。


主要业务简介

l.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一般有:拟订合同或审查合同、出具约定数量的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约定次数或时间的口头咨询、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企业法务人员的培训、为企业投资管理或高管人员提供讲座、受委托与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交涉特定事项、整理公司常用的法规资料汇编、投资项目论证、出具律师函、合伙企业该职位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个人法律顾问在西方比较普遍,在当前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财富越多越有必要聘请个人法律顾问,就像富豪聘请私人保健医生一样。高端人士在处理重大投资、再婚、遗产分配等重大事项时越早咨询律师,降低纠纷的可能性越大、减少麻烦的几率越高。

2.矿权申请流转

1、国内业务
协助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证照的审批登记;
矿权招拍挂方案设计以及法律文件制作
矿权合资、合作、抵押、出租、转让的尽调调查、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合同起草;
2、除中国境内业务外我们还特别关注以下国家和地区的矿权申请与流转:
俄-中亚五国;
东南亚柬埔寨
南美(智利、秘鲁、墨西哥)
加拿大

3.矿业并购

矿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涉及矿种分别为金矿、银矿、铁矿、钼矿、煤矿、铅锌矿、铜矿、钛矿、铀矿等);
并购方案的设计;
境外律师团队确定与组织;
并购主协议、公司章程、关系协议、回购协议、管理层雇佣协议、期权方案等合同文本的起草与谈判;
项目交割;
并购交易中保险推荐;
后续辅导与培训。

4.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可以接受采矿企业、投资公司等实体企业委托进行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受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性服务机构委托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对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进行环境守法状况尽职调查等。

5.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1、股权融资
整体转让;
出让控股权(产业投资人融资);
少数股权融资(财务投资人)
2、债权融资
银行借贷(采矿权抵押、股权出质;实际制制人担保),合作行:奥合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
券商金融业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合作券商:长城、平安、安信、海通、中原、宏源等
信托:新华、平安、华宝、新时代、中融等
企业间拆借(委托贷款);
债券:企业债券(主体AA以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小企业债;
3、EPC及EPCM合同

6.合资合作勘查

合作双方如果拟采用探矿权作价出资或联合风险勘查或合作勘查,律师可以提供合资合作勘查模式的建议,拟定合资合作勘查合同(合作者双方之间),拟定委托勘查合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合资公司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拟定等针对性法律服务,为合资合作勘查保驾护航。

7.涉矿诉讼

1、涉矿纠纷民事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
例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纠纷、采矿权人与矿山建设承包方、施工方、设备提供方等合同纠纷、合资公司的股东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矿业企业环境侵权纠纷等。
2、矿业权注销、吊销、征收等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等。

3、矿业涉外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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