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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与能源观察(2013年第9期)

发表时间 :2013-11-26 17:35:23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矿业与能源观察(2013年第9期)
 
主办: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
编辑委员会: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孙晓勇、田海晨
执行编辑:范小强、李敏
联系方法:范小强  15810221485  fxq20040310@163.com
     李 敏  18500330013  18211149350@163.com
     
导  读

栏目设置:         
  涉矿新规:主要汇集近期发布的影响矿业发展的法规或政策;
  矿业资讯:就煤炭、铀矿、金、铜等矿产;风险勘查及地勘单位等重要资讯;
  地方聚焦:主要介绍热点省份近期涉矿政策及动态;
  涉外资讯: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及跨境贸易等方面;
  本期关注:主要就客户关心或影响深远的重大热点进行深度观察;
  团队动态:展示团队主要成员近期活动;
  业务介绍:对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进行简单介绍。
我们的理念:    
  您的了解,就是我们工作的目的; 
  您的关注,就是我们行动的方向;
  您的支持,就是我们继续的动力;
  您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欣慰!
  《矿业与能源观察》献给高品位矿业人,欢迎您提出建议;更欢迎您让我们分享您的矿业关注点、矿业经历、境内外矿业勘查开发的感悟。
发布日期:
  《矿业与能源观察》一般在每月的20日前后以电子文档方式传至中国矿业网“法规”板块,网址:
http://www.chinamining.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82。
【声明】 
  本信息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而成,属于内部交流资料,提供给相关合作伙伴或朋友,所有信息和评论仅供参考,此评论并不构成我们对某一问题的法律意见。请收到该资讯者合理使用。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2006年设立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每年以超过150家的速度跻身于北京1400家律师事务所前50名,是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发起单位,栾政明律师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以矿业法律服务为核心,秉承专业、前瞻、执着、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在矿产能源、基础设施、不动产等领域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近年来,雨仁律师团队聚焦矿产能源行业,为中国黄金、山东黄金、紫金矿业、华电香港、黑龙矿业、中国电工集团、建龙矿业、辰信矿业集团、北国投、中广核、保利集团、百勤油服等国有及民营上市矿业集团,在国内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柬埔寨、俄罗斯、吉尔吉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罗马尼亚、赞比亚、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矿业投资并购活动中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是关注于矿产能源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能源矿产,例如煤炭、煤层气、页岩气、铀矿等;金属矿产,例如金、铜、铅锌、铁、钼等;非金属矿产,例如钾盐、萤石、磷矿等;水汽矿产,例如矿泉水等有丰富的经验。
  我们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律顾问服务、矿权的申请流转、矿业并购、矿业IPO及重组、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绿色矿山、涉矿行政民事纠纷诉讼及仲裁等。
 
目  录
 
2013年篇首语
涉矿新规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降低创业成本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第三批整装勘查区的公告   2013年第18号
  《页岩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3年第5号
  最高法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3〕17号
  2013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3〕25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督促贵州省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意见 煤安监技装〔2013〕3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3〕152号
矿业资讯
  原材料工业司就黄金开采资质认定工作赴江西、云南调研
  姜大明主持第17次部长办公会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国内首支页岩气创投基金亮相
  河南省首个页岩气勘查项目正式开工
地方聚焦
  广东完成“358”三年找矿目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344号
  关于印发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五项创新制度”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2]88号
涉外资讯
  方案“硬伤”致华润锦华重组被否 注资方实际控制人收购受限
  山西焦化民企 欲斥资1.6亿美元收购澳洲矿企
本期关注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解读:探矿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
团队动态
主要业务简介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矿权申请流转
  矿业并购
  法律尽职调查
  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合资合作勘查
  涉矿诉讼


2013年篇首语

  就像《矿业与能源观察》2012年第10期年终寄语所言,我们相约2013年3月。此时,送别2012年的乳虎,迎来2013年的花蛇。
  随着2013年三月中旬中央政府换届完成,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及落实,从中央到地方,既定政策的执行力将得到强化。面对2013年的中国矿业形势。我们的基本判断是:中国矿业企业的机会不仅取决于我国经济基本面的好转,还要重视国家安全、环保等宏观政策的执行力度。
  这对于矿业经营实体和矿业投资控股公司具有不同的意义。矿业经营实体将继续面临原料成本、人工成本、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安全、环保投入不断上升的难题,在内部经营压力加大、外部约束强化的情况下,不管是能源矿企还是有色矿企,兼并重组的意愿将会空前强烈。而对于手握重金、伺机控制矿产资源的投资公司而言,这将是难得的并购时机。同时,天津矿交所启动风险勘查融资试点及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都将促成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对接和互动,在对接与互动中实现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共赢,持续性的共赢理念将推动矿业生产力的解放。
  基于以上基本判断,我们将继续关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工信部、国家安监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及其湖南省、云南省、内蒙古等热点地区的后续政策,并密切关注煤炭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重要法律的修订。同时,我们会继续跟踪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于矿业公司矿权与股权关系的相关表态,我们将在适当的场合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发出我们的声音。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各位朋友,虽然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但我们因矿相识,因矿业的发展而获益,让我们共祝中国的矿业更繁荣、中国的矿企更神气。
  2013年第1期矿业与能源观察将汇集2013年第一季度的重要涉矿法规及政策,篇幅稍长,敬请谅解!


涉矿新规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降低创业成本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据中央政府网站消息http://www.gov.cn/ldhd/2013-10/27/content_2516227.htm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将这一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十分必要。这样做不仅顺应广大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保障劳动创业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使人民群众在深化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更多受益。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会议强调,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抓紧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第三批整装勘查区的公告   2013年第18号

  按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总体部署,国土资源部先后于2011年3月2日、2012年9月14日公告发布了首批47片和第二批31片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整装勘查区名单及范围。为加快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设立第三批31片整装勘查区,现将其名单及范围予以公告。
  为保障整装勘查工作合理布局、有序推进,请相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整装勘查区实施方案(含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专家审查后批准实施,并报部备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受理整装勘查区内矿业权空白区的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仍可正常办理),待整装勘查区实施方案批准后,按方案要求整合和出让矿业权。在方案批准以前,对急需引入资金开展勘查等特殊情形,经专家论证,符合规划和相关要求,允许新设探矿权。
  2013年11月12日
  附件: 
  第三批整装勘查区名称及范围.doc  

 《页岩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3年第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页岩气产业,根据《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制定了《页岩气产业政策》,现予以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0月22日 
 
  页岩气产业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页岩气资源,推进页岩气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促进节能减排,保障能源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页岩气是指赋存于富有机质泥页岩及其夹层中,以吸附或游离状态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规天然气。
    第二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综合利用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保障。
    第三条 通过规划引导,逐步形成与环境保护、储运、销售和利用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页岩气开发布局。
    第四条 加快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投资页岩气勘探开发,通过规范产业准入和监管,确保页岩气勘探开发健康发展。
    第五条 加强页岩气关键技术自主研发,立足实际,结合国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体系,促进页岩气发展。
    第六条 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井场集约化建设和无水、少水储层改造及水资源循环使用,实现安全、高效、清洁生产,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页岩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体系。
  第二章 产业监管
    第七条 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勘探开发相适应的投资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应配齐地质勘查、钻探开采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页岩气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业务,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页岩气开发生产过程监管。页岩气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必须符合现行页岩气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无专门针对页岩气的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参照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规范执行。
    第九条 鼓励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与国外拥有先进页岩气技术的机构、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或勘探开发区内的合作,引进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条 鼓励页岩气资源地所属地方企业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页岩气勘探开发。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建立页岩气示范区。示范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示范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应具有推广应用前景。鼓励页岩气生产企业多家联合进行示范区建设。做好示范区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在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内优先开展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集成应用,探索工厂化作业模式,完善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的理论和技术体系,推动页岩气低成本规模开发,为新技术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加快示范区用地审批,支持示范区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对示范区页岩气勘探开发一体化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和资源高效有序开发。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应用国际成熟的高新、适用技术提高页岩气勘探成功率、开发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包括页岩气分析测试技术、水平井钻完井技术、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增产改造技术、微地震监测技术、开发环境影响控制技术等关键技术。
    第十六条 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自主化,加快页岩气关键装备研制,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轻量化、车载化、易移运、低污染、低成本、智能化的页岩气装备体系,促进油气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 发展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页岩气技术创新机制。加强国家能源页岩气研发(实验)中心和其他研发平台的建设,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理论与技术攻关。
    第十八条 加强国家页岩气专业教学、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为促进页岩气资源有序开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五章 市场与运输
    第二十条 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逐步形成以页岩气开采企业、销售企业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多种主体并存的市场格局。
    第二十一条 页岩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定价。制定公平交易规则,鼓励供、运、需三方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运输和消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页岩气就近利用和接入管网。鼓励企业在基础设施缺乏地区投资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压缩天然气(CNG)与小型液化天然气(LNG)等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对页岩气生产销售企业实行非歧视性准入。
  第六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建设,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引进技术、设备等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四条 坚持页岩气勘探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钻井、压裂等作业过程和地面工程建设要减少占地面积、及时恢复植被、节约利用水资源,落实各类废弃物处置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钻井液、压裂液等应做到循环利用。采取节水措施,减少耗水量。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开采过程逸散气体禁止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钻井、压裂、气体集输处理等作业过程必须采取各项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措施,防止页岩气开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页岩气勘探开发环境监管。页岩气开发过程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钻井、井下作业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必须得到有效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影响评价,从资源环境效率、生态环境承载力及环境风险水平等多方面,优化页岩气勘探开发的时空布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页岩气。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页岩气开发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页岩气勘探开发等的财政扶持力度。
    第三十一条 依据《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按页岩气开发利用量,对页岩气生产企业直接进行补贴。对申请国家财政补贴的页岩气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实行审核制度和公示制度。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国家将收回补贴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 鼓励地方财政根据情况对页岩气生产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由地方财政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对页岩气开采企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研究出台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等鼓励类项目项下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包括随设备进口的技术),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法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全文详见国际在线网站http://gb.cri.cn/42071/2013/11/22/7291s4332399.htm
2013-11-22 21:28:27   |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   编辑:陈琰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吴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例4个,行政案例2个,涉及家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套牌使用机动车号牌的连带责任、人民防空法与保障性住房优惠规定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供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劳动者在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例贯彻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调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利于依法促进就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能够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绩效考核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从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2013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3〕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
现就做好2013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组织考核。各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进行考核验收,严禁擅自降低标准。要将标准化达标作为建设煤矿投产验收和停产煤矿复产验收的前置条件,没有达到三级标准不允许生产。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任何一项条款的煤矿,一律不得达标,应立即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对逾期仍不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强化监督检查。要组织对辖区内各市(县)已通过考核验收的煤矿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核查企业月度自查记录、市(县)季度检查记录,推动动态达标;对不符合达标条件或是弄虚作假的,要取消其评级结果或降低等级,并向社会公告。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各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真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三、做好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要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加快推进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于2013年11月上旬,与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联网试运行。
    四、及时报送总结。按照《新标准》规定,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在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于2013年12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将本辖区工作总结和本辖区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验收结果,以及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相关材料,报送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已建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电子版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填报;未建成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电子版要以电子邮件报送)。
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包括本辖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验收和达标情况以及煤矿标准化等级被取消或降级情况等,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发现的典型经验,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下一步工作思路以及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2.2013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煤矿统计表、申报2013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名单和2013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被取消或降级煤矿名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2、3)。
    3.经审核并签署意见的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申请材料。(具体格式详见附件4、5)。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邮政编码:100713。
    联 系 人:梁子荣,井健;
    联系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010-64464099;
    电子邮箱:liangzr@chinasafety.gov.cn;
    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henbao.cnmineqs.net。
  附件:
  1.2013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煤矿统计表  
  2.申报2013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名单  
  3.2013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被取消或降级煤矿名单  
  4.2013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井工煤矿申报表  
  5.2013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煤矿申报表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督促贵州省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意见 煤安监技装〔2013〕35号

贵州省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监局:
    今年以来,贵州省发生多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暴露出贵州省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存在着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并切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
    要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建议由贵州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否建立健全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特别是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情况进行“回头看”,凡是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防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由贵州煤矿安监局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的矿井进行全面复查
    贵州省能源局要会同贵州煤矿安监局组织力量对本省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进行一次全面严格复查,重点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格和鉴定程序、方法、结论以及鉴定报告审批程序等进行核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对在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瓦斯等级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伪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要提请资质审批部门暂停或撤销其鉴定资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三、立即启动黄水坝煤矿周边相邻矿井的突出鉴定工作
    请贵州省能源局立即统筹安排与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周边相邻的非突出矿井,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鉴定期间,一律按照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四、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的升级管理工作
    贵州省能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等3种情况之一的矿井,立即按照突出矿井管理;并要求其在确定按照突出矿井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申请认定为突出矿井;不能按时完成鉴定,也未申请认定的,要一律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各产煤省(区、市)亦应依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11月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3〕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等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1月12日
 

矿业资讯

 原材料工业司就黄金开采资质认定工作赴江西、云南调研  

全文详见http://ycls.miit.gov.cn/n11293472/n11295125/n11299590/15691749.html
  为做好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审核发放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2013年10月29-11月2日原材料工业司前往江西上饶、云南楚雄等地的黄金矿山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及批准书办理情况,与当地政府及企业进行了座谈,并听取了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意见建议。
  下一步,原材料工业司将继续完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审核发放流程,进一步提高批准书的审核发放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其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规范开采秩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姜大明主持第17次部长办公会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2013-11-23 | 作者: 吕苑娟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全文详见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311/t20131123_1293357.htm
  11月21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17次部长办公会,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精神,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指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要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
  部长办公会强调,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政策及要求,牢牢把握统一登记的大方向,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下一步,要着手建立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梳理评估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办法》等;制定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和数据库标准,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国家层面有关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导向,强化对地方的督导和指导,确保地方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尽快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国内首支页岩气创投基金亮相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发布时间:2013-11-20
    近日,重庆联顺页岩气创业投资基金正式挂牌成立。该基金首期2.5亿元已全部募集完毕,将成为全国首支专注于页岩气领域高科技创新投资的专业创投基金。
    据悉,该基金将会给页岩气的勘探开发带来融资新途径。基金将重点投资于重庆市页岩气产业相关的研发、销售、技术、设备、服务等公司及其他能源及资源类相关公司。其中,基金的40%投资于两江新区范围内,其余部分投资于其他区县。
    据了解,该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设立的,是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全国首支专注于页岩气领域高科技创新投资的专业创投基金。在组成结构上,该基金是以两江新区管委会下属的重庆两江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发起,联合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其中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分别代表国家及地方配套财政资金出资。重庆两江新区联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的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与管理。

 河南省首个页岩气勘查项目正式开工

作者:豫宣 来源:中国矿业报发布时间:2013-10-22
    河南省首个页岩气勘查项目——中牟页岩气勘查2013年度第一阶段二维地震采集项目正式开工。
    该项目是河南豫矿地质勘查投资有限公司中牟、温县两个页岩气勘查区块之一,地球物理公司中原分公司于9月16日中标采集、处理、解释项目。本次部署10条测线,满覆盖长度156.07千米,4645炮,总检波点12270个。
    工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和开封市,涉及中牟、开封、尉氏等5个县区20多个乡镇400余平方公里。本次勘查将遵循“经济、有效、快速”评价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探井布设测线,整体部署、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基本查明区内地层、地质状况,层位和断裂关系,开展页岩气的含气性预测,同时兼顾页岩油、致密砂岩气、煤层气等资源。该项目的实施对早日实现河南省非常规油气富集区带的勘查突破,“气化河南”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聚焦

 广东完成“358”三年找矿目标

作者:祝桂峰 张文银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发布时间:2013-11-11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该省已实现找矿“358”目标第一阶段3年目标,部分矿种提前完成5年和8年目标。
    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以来,经省国土资源厅、各勘查主体单位、有关地勘单位和矿业权人等各方共同努力,整装勘查区找矿勘查工作和老矿山项目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批重要找矿成果,第一批设立的雪山嶂地区铜多金属整装勘查区成果最为突出:大宝山矿周边及其深部发现厚大铜多金属工业体,具中型以上规模找矿前景;英德白水寨发现具工业价值的钨矿,矿床规划有望达到中—大型;英德周屋铜多金属矿勘查发现重要铜多金属找矿线索。
    初步统计,广东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3年来,全省新增资源量铜76万吨、铅锌182万吨、金86吨、银2387吨、钨(WO3)37万吨、锡9万吨、钼49万吨、铁1200万吨、稀土(REO)10万吨,发现中型铀矿矿产地2处。
    截至目前,广东省应编制19个地级以上市矿业权设置方案中,已有17个市编制完成,报送国土资源部备案14个,其中佛山、广州等9市已开通矿业权配号系统。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344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自《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等文件实施以来,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采矿权评估事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在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近期调研时,发现部分地区还存在评估委托经费不到位、委托方式欠妥、公开选择评估机构不够透明、评估备案审查把关不严以及对评估机构监督管理不够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采矿权评估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矿业经济不断发展、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受社会关注程度较高,也是腐败易发环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好服务,不断规范和完善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促进采矿权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采矿权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报告备案权限
    (一)凡需向国家缴纳价款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或者有偿处置等)采矿权评估,一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委托人为采矿权出让机关。
    (二)凡需向国家缴纳价款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或者有偿处置等)采矿权评估报告,须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备案权限依照采矿权审批权限。
    三、进一步规范采矿权评估委托工作 
    (一)评估委托人在委托评估前,应准备下列材料:
    1.经过评审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勘查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2.经过审查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
    3.评估所需的其他资料(依不同评估对象而定)。
    (二)选择评估机构
    1.我省采矿权评估机构的选择一律采用摇号的方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刊登拟委托评估项目公告,接受全国评估机构的报名,并根据申报材料,筛选有效报名评估机构参与摇号。摇号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矿管(地矿)处(科)会同办公室、财务、科教、人事、监察、执法等部门组织实施,并在门户网站公开邀请参与摇号的评估机构派员现场观摩。
    2.摇号按照1:3摇出,依次为中选评估机构、候补评估机构一、候补评估机构二。当中选评估机构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出具书面材料)时,候补评估机构一、二依次替补。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评估委托人签订评估合同书(合同格式参照国土资发〔2008〕181号文附件)。
    3.摇号过程全程拍摄视频录像并刻盘归档。视频录像在完成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后1年之内,参与摇号的任何评估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可随时申请查看。
    4.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以上规模的采矿权评估按单个项目选择评估机构,小型规模的采矿权评估可以捆绑项目“打包”,但“打包”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项目。 
    5.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配备摇号机,负责辖区内采矿权评估机构的摇号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采矿权价款确定方式 
    (一)对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采矿权,以评估备案的采矿权价款额作为出让底价,将出让最终成交价确定为采矿权价款,成交价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二)对于协议出让或有偿处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召开采矿权会审会确定采矿权价款。应将评估备案的采矿权价款额作为确定采矿权价款的参考价提交采矿权会审会议讨论,会审通过的额度确定为采矿权价款。
    五、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年度采矿权评估费用。参照兄弟省份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费用约为5万元,中型约为8万元,大型约为10万元,各地在采矿权评估委托时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采矿权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审查工作机构,聘请矿业权评估师对提交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书,连同报告一并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六、加强采矿权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一)评估机构在签订采矿权评估合同后,应向评估委托人领取评估所需资料,积极开展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原则上应进行现场核实考察,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考察的,需说明理由。
    (二)对于协议出让或有偿处置的采矿权评估,评估机构不得与采矿权人单独联系、沟通。评估工作中需采矿权人补充资料的,应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需与采矿权人接触的,应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下进行。
    (三)我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的学习,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采矿权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查、公示、备案。
    (四)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辖区内采矿权价款评估项目汇总表(见附表)报送我厅矿管处。我厅将不定期对我省各级采矿权评估委托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在我省采矿权评估过程中,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等不正当利益,或与利益相关人串通,弄虚作假出具评估报告的,一经发现,有关情况将抄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人员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存在暗箱操作、指定评估机构的,或在评估报告审查备案时玩忽职守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报告审查工作机构聘请的评估师对报告进行初审时敷衍了事、把关不严的,审查工作机构将不得再次对其进行聘用。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采矿权价款评估项目汇总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1月7日 

 关于印发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五项创新制度”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2]88号

各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国土资源局:
  《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准入管理办法》、《鄂湘川黔滇磷矿矿业权规范投放管理办法》、《鄂湘川黔滇磷矿年度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办法》、《鄂湘川黔滇磷矿监管联查联控办法》、《磷矿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已经2012年4月27日鄂湘川黔滇五省磷矿资源开发“区域监管联动 共促矿区和谐”联创齐争行动第二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7月31日
 
  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磷矿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范勘查开发秩序,调控采矿权总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以下简称“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湘川黔滇境内磷矿矿业权的新立、转让、变更(扩大矿区范围)。
  第三条  新设磷矿采矿权的矿区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
  第四条  磷矿矿业权人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磷矿矿业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二)矿业权(申请)人原则上要求是采选、矿肥或矿化一体化联合企业;其中磷复肥企业应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磷铵准入条件》要求。
  (三)矿山企业要求设置生产技术、安全、环保等职能机构,矿长应具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矿山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应具备采矿、选矿等主要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生产建设规模为大、中型的,其生产技术机构应当具备地质、采矿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1人;采矿、测量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1人。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以下的,其生产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地质、采矿、测量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1人。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必须与矿区储量规模相匹配。小型磷矿区矿山生产规模15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一般应在10-20年之间;中型磷矿区矿山其生产规模应达到30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一般应在20-30年之间,大型磷矿区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50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不少于30年。
  磷矿平均品位低于20%的磷矿区,其最低建设规模可低于上述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磷矿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二)矿山应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开采和开拓方式,努力实现全层开采。其中采矿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经批准或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指标。
中低品位原矿原则上要进行选矿后销售磷精矿或采用湿法磷酸等技术工艺直接利用。
(三)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开采和开拓方式,采用适合矿石加工性能的选矿工艺,尽量采用先进、安全、节能、环保的矿山机电设备设施,提高矿山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四)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综合开发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发利用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与浪费。
  (五)磷矿开采项目须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和初步设计。
  第六条  磷矿采矿权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第七条  已建矿山参照新建矿山的准入条件,采用整改、整合、扩建等方式,在五年内逐步达到准入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由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联合协商制定,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负责最终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鄂湘川黔滇磷矿矿业权规范投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磷矿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优化磷矿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磷矿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以下简称“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湘川黔滇境内磷矿矿业权设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鄂湘川黔滇应分别编制本省磷矿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磷矿成矿区带矿业权设置方案,并加强实施管理,确保矿业权投放空间、总量和结构合理有序。
  第四条 磷矿矿业权的设置原则上应符合各省《矿产资源规划》、《磷矿资源专项规划》、磷矿成矿区带《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求。
  第五条 磷矿矿业权实行总数和设计开采能力总量控制。磷矿矿业权总数和开采总量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优化结构、有序开发”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磷化工产业发展需要、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业权市场需求确定。
  第六条 磷矿年度矿业权投放指标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磷矿资源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磷化工产业发展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省磷矿矿业权(含现有矿业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投放建议方案。
  (二)各省磷矿矿业权投放建议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1.磷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分析;
  2.磷矿探矿权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及年度投放数量;
  3.年度投放计划草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的要求。
  4.矿业权投放建议方案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
  5.拟投放的探矿权采矿权能否满足各省磷化工产业发展的需求。
  6.拟投放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及勘查程度是否达到采矿权设置要求。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各省将磷矿矿业权投放建议方案和论证报告提交当年轮值主席省,并由当年轮值主席省汇总后送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讨论审查。
  (四)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审查确定五省磷矿矿业权投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磷矿矿业权投放方案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矿权投放数量的,由轮值主席省发起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并重新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应按照磷矿矿业权投放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矿业权有形市场向市场投放磷矿矿业权,充分发挥磷矿矿业权投放方案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第九条 对不符合磷矿矿业权投放方案的磷矿矿业权新立项目,国土资源部不予配号。
  第十条 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应在每年年底召开的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上,通报本省磷矿矿业权年度投放方案执行情况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由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联合协商制定,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
 
  鄂湘川黔滇磷矿年度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五省磷矿开发利用管理,调控磷矿年度开采总量,促进磷矿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以下简称“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湘川黔滇境内的磷矿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磷矿年度开采总量调控管理,是指以磷矿年度开采总量与市场需求总量相适应,促进磷矿资源有序开发及合理利用为目标,根据资源禀赋条件、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等要求,对其开采总量进行限定和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  磷矿年度开采总量调控指标的确定遵循“调控总量、调整结构、加强管理、提高竞争力”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综合考虑本省磷矿产业发展需要、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深加工水平等因素,由鄂湘川黔滇五省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磷矿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年度原矿开采总量及折算的标矿(P2O5为30%)量。
  第五条  磷矿石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采取基数测算法测算,以本年度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及相关因素,考虑核增、核减因素后提出。
  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实施产业布局调整需要增加指标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到位,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的;矿产开发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制度的;以及需要核增的其他情形。
  核减因素主要包括:控制指标管理责任不落实,年度超指标生产或不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的;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未及时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的;以及需要核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磷矿年度矿业权投放指标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数测算法测算,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省磷矿石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方案,并将方案和核增、核减因素说明提交当年轮值主席省。
  (二)当年轮值主席省汇总各省方案后,送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讨论审查。
  (三)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审查确定磷矿石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磷矿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一经备案,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国家政策、国内国际市场变化的原因确需调整时,由轮值主席省发起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各省应根据经备案的本省磷矿石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考虑本省矿山企业的保有资源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参考矿山企业以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结合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并落实到矿山,分解落实情况应进行公告。
  第九条 开采总量控制分解指标下达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矿山企业应建立磷矿资源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审核及上报。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统计报表、生产台账、资源储量消耗、销售与纳税票据等,切实加强对本地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磷矿资源运销环节管理,确保实现磷矿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对认真落实开采总量调控的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配置、国土资源相关项目和专项资金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不执行磷矿石开采总量调控的采矿权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其采矿权年检时不予通过,并扣减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本省磷矿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年底召开的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上,通报本省磷矿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由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联合协商制定,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鄂湘川黔滇磷矿监管联查联控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磷矿资源开发秩序,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以下简称“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共同开展磷矿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协同打击磷矿资源勘查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持磷矿资源勘查开采的良好秩序。
  第三条 严格磷矿资源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加强对磷矿资源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及实施情况的检查。对不按已备案或批准的勘查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勘查开发,或随意改变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 认真执行采矿权标识制度。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标识牌的具体式样和内容由五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五条 统一制订磷矿“三率”考核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磷矿,五省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共同研究制订“三率”考核指标,并相互通报执行情况。
  第六条 对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执行情况实行报告制度。磷矿开采企业每季度末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本季度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及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年初报送年度开采计划及相关图件,半年报送含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在内的开采计划实施情况。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矿产开发年检工作,年末开展磷矿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检查,并向市(州)、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报送各磷矿企业全年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第七条 全面开展磷矿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磷矿企业必须按季度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台账,每年元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的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定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
  第八条 加强磷矿开采监管。实行统一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采矿权人超计划生产和磷矿资源无序运销。
  第九条 积极探索采用遥感技术、电子监控等科技手段,对磷矿资源集中区和重点矿区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逐步完善磷矿矿业权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磷矿矿业权人信用档案,将磷矿矿业权人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情况、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情况纳入其中。加强磷矿勘查开采信用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建立磷矿矿业权管理与执法监察情况通报制度。五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互通本省磷矿资源管理文件,交流监管经验,保证磷矿矿业权审批、重大政策和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情况及时勾通。查处磷矿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需跨省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五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磷矿监管中的作用。通过聘请矿产督察员、协管员、信息员等方式,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强化磷矿勘查开采规范管理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由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联合协商制定,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磷矿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地和谐型矿山,根据《公司法》、《矿产资源法》等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磷矿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磷矿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合作伙伴, 以及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的磷矿企业(下称“磷矿企业”)。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境内其他矿山企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磷矿企业应积极履行依法诚信经营、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参与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不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五条  磷矿企业应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磷矿企业应建立磷矿资源整装开发理念,在矿区矿产资源赋存情况查明后,建设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切实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浪费资源现象。
  第七条  磷矿企业应严格执行采矿技术管理规范,提高开采技术水平,主动发展选矿企业;积极采取最经济、最环保、最节约的方式加强对中低品位磷矿石的采选,自觉提高磷矿资源“三率”指标,逐步实现全层开采,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建立矿山生产台账,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认真履行季报、年报制度,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磷矿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风险控制,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
  第九条    磷矿企业开采行为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环境破坏问题;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把保护和治理地质灾害经费列入生产成本,主动投入资金进行环境综合治理,使矿山地质灾害及时得到治理,并给受灾群众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磷矿加工企业应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低碳环保、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和体系,指派专人负责企业环境保护政策和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改进,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第十一条    磷矿企业应大力发展矿区经济,探索矿区集体经济入股矿产资源开发的机制。
  第十二条  磷矿企业应按照以工补农的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中,切实兼顾解决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优先安排培训合格的矿区农民群众就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十三条    磷矿企业应主动接受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企业的评论,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企业与社区的关系。
  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公开发布制度。磷矿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合作伙伴, 以及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本制度存在的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有权对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由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联合协商制定,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七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涉外资讯

 方案“硬伤”致华润锦华重组被否 注资方实际控制人收购受限

本报记者 晓晴 广州报道
全文详见http://epaper.21cbh.com/html/2013-11/22/content_83794.htm?div=-1
    三年内二次重组却两度失利。对于华润锦华(000810.SZ)而言,尽管头顶央企的光环,但重组失利的阴影却是挥之不去。
    11月21日,公司发布公告称,2013年11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3年第三十八次工作会议审议表决,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未获得通过。待正式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不予核准批文后,公司将另行公告。当天,停牌一周之后复牌的华润锦华开盘即宣告一字跌停,终盘报收13.01元。
    早在今年1月和4月,华润锦华曾两次发布公告称,公司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通过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主营业务由纺织业向数字机顶盒转型,创维数码(00751.HK)旗下的创维数字由此将实现借壳上市。
    早在五年前,创维数码就有意分拆创维数字在A股IPO,去年下半年又改为借壳上市。对创维数字来说,此次借壳或许也意味着创维数码筹划多年,拟分拆旗下资产回归A股的计划已彻底泡汤。对此,有知情人士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华润锦华重组被否背后,主要系创维数字借壳方案本身就有躲不过去的“硬伤”。
    中介西南证券准备不足?
    据华润锦华今年8月3日披露的重组草案表明,经交易双方协商,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确定为53159万元,置入资产交易价格确定为350047万元。其中,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价格差额296888万元由公司向创维数字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分别包括创维 RGB、领优投资及创维数字自然人股东。
    若按调整后的交易发行价格8.06元/股计算的话,此次交易完成后,创维RGB将持有上市公司 29144.317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52%,成为上市公司新任控股股东。而创维RGB间接控股股东为创维数码,创维数码第一大股东为黄宏生、林卫平夫妇。
    不过,如今随着公司重组方案被证监会一口否决,一切都已戛然而止。“问题主要出在黄宏生身上。作为创维数字的实际控制人,方案一开始就有‘硬伤’,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前述知情人士称。
    该知情人士表示,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黄宏生夫妇持有创维数码30%以上的股份,系创维数码的控股股东。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黄宏生夫妇应该被认定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人。本次交易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款规定明文指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而上述《公司法》规定情形中,有一条即指“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由于此次重组收购人的终极控制人为自然人,但实际控制人黄宏生刑法执行期满时间并未超过五年。因此,黄宏生应该属于收购受限的自然人。”该知情人士称。
    2006年7月13日,黄宏生及其胞弟、创维前执行董事黄培升因串谋盗窃及串谋诈骗创维数码5000多万港元被判监禁6年。2009年7月,黄宏生以“保释方式”提前出狱。截至目前,其执行期满并未逾五年。
    有意思的是,公司重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在最后确定的重组草案中似乎有意在回避这个问题。最初,华润锦华在4月23日披露的重组预案中明确表示,认定黄宏生、林卫平夫妇为创维RGB实际控制人。但是,等到公司重组草案披露时,对此却又矢口否认。
    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从持股比例即可判断黄宏生、林卫平夫妇为创维RGB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3年3月31日,黄宏生、林卫平夫妇持股占全部已发行股本的34.53%,为创维数码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
    “可以说,这个‘硬伤’短期内是几无可能化解,除非股权乾坤大挪移。西南证券操刀重组在这个环节上出问题,说明其在重组业务细节上准备不足。”前述知情人士如是说。
    资产评估值一年倍增
    据华润锦华重组草案披露,在创维数字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此次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评估值与2011年末评估却出现了巨额差异。
    2012年1月,沃克森评估基于创维数字控股股东创维RGB向创维数字138名员工转让240万股股票事宜,对创维数字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值为17.18亿元。其评估值较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增值9.89亿元,增值率为135.88%。
    然而,等到一年过后,此次置入资产以201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按照收益法评估的评估结果却高达35.00亿元。与创维数字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12.40亿元相比,评估增值22.60亿元,增值率高达182.27%。而且,与一年前17.18亿元的评估值相比,此次评估溢价也出现倍增,激增了17.82亿元,增幅高达102.73%。与此同时,公司账面净资产从一年前的9.89亿元增至12.40亿元,增幅仅为25.38%。
    对于二者的巨大落差,公告称,2012年1月的评估是基于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是以特殊财务报告为目的,基于市场价值的评估。而本次公司价值评估是本次华润锦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交易对价为目的的企业市场价值的评估。
    此外,公司原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融资,配套融资金额不超过本次总交易金额的25%。为了提高过会成功率,公司在资产重组草案中还取消了配套融资方案。“各方做到这个份上,是不会轻易终止的,应该会为二次上会创造条件。届时,创维集团或将做出股权调整。”前述知情人士称。“按照原计划,公司拟年内完成资产重组事宜。”(编辑 陈昊旻)

 山西焦化民企 欲斥资1.6亿美元收购澳洲矿企

21世纪经济报道 许秀云;况 娟 上海报道
全文详见http://biz.21cbh.com/2013/8-22/wONDE3Xzc0NzgwOA.html
    8月21日,据路透社报道,中国私有煤矿企业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下称“东辉煤焦化”)计划以1.6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澳洲铜金矿商Inova Resources,该报价的溢价幅度高达29%。
    Inova Resources由力拓旗下的绿松石山资源公司所控股,前身为Ivanhoe澳大利亚有限公司(Ivanhoe Australia Limited),是澳大利亚一家从事矿产勘探、开发和挖掘公司。
    东辉煤焦化周三称,已经从绿松石山资源获得14.9%的股权,后者承诺只要代表该公司51%股权的股东接受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的报价,就将出售其持有Inova Resources全部股权。
    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是全国最大的捣固焦生产企业,山西焦煤集团主要成员。在2005年已注册成立,是一家以原煤开采、洗选煤、炼焦、化工为主业的大型现代化民营企业集团。
    2012年,山西焦化行业全行业净亏损12.83亿元,亏损面高达70%。到了2013年这一颓势仍在延续,焦化行业成为山西省工业领域中亏损最严重的行业。山西煤焦行业协会人士称,东辉煤焦化在此时出手收购澳矿,或许与其雄厚的资本不无关系。
    据资料显示,东辉煤焦化注册资本为3.47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54亿元,净资产41亿元。对于收购资金来源,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称,将凭借其逾10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储备,来支付此项并购交易。
    一旦收购完成,东辉煤焦化的资源及资金情况或将会有所提升。外电称,由力拓控股的绿松石山资源握有56.2%的Inova Resources股权,早在一年多以前就考虑出售此部分资产。绿松石山资源还需要向力拓偿付24亿美元债务,最后期限为12月31日。因此若该笔交易达成,将帮助提升该公司的资金实力。
  根据近期与力拓达成的协议,绿松石山资源已经同意以较大的折让来发售新股,以弥补其在债务偿还中可能面临的资金缺口。
    东辉煤焦化集团收购Inova的报价为每股0.22美元,而该股最近的交易价格为0.17美元,该股股价今年以来已经跌去三分之二。至于收购动机,东辉煤焦化集团方面并未详细解释。


本期关注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解读:探矿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业权转让时,对于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限和变更登记程序的规定。
  (一)文本解读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不管是通过邮寄方式还是直接送达方式报来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申请,转让审批机关必须在收到该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完成对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批工作。审批结果有两种情况:一是作出批准转让的决定;而是作出不批准转让的决定。不管哪种决定,审批管理机关都必须在4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审批管理机关对转让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还应在书面通知中阐述不予批准的充分理由。本款规定的40日内是法定时限,审批管理机关必须遵守。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被批准后,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将批准转让决定以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转让人或受让人,邮寄送达的以寄达邮戳为准,直接送达以收到为准,此时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转让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应当在收到批准转让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或采矿登记手续,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如登记费或管理费)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至此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实现,原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废止,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凭变更后的许可证依法进行勘查或采矿活动,其合法权益收到法律保护。本款规定的60日也是法定时限。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严格遵守。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勘查、采矿登记手续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无效。
  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平等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由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加以载明和约束。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因为:第一,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头口合同不行;第二,合同必须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合同,在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申请未被批准之前,合同只是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
  (二)案例分析
  《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81号)强调:“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采矿权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陈某与村委会于2001年填报的《采矿权出租申请登记表》,虽经宽甸满族自治县地矿办公室及丹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同意,但其是作为下一级地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呈请审批的,是请批过程中需要履行的行政程序,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效力,况且该《采矿权出租申请登记表》并没有经过采矿权发证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因此,《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尚未生效。


团队动态 

 
2013年11月3日天津国际矿业大会期间,栾政明、王振华、范小强等律师与客户朋友进行交流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团队部分成员集体学习《物权法》与《担保法》
 
2013年11月8日,范小强律师为公安社区居民讲授《物权法》并与其进行交流


主要业务简介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一般有:拟订合同或审查合同、出具约定数量的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约定次数或时间的口头咨询、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企业法务人员的培训、为企业投资管理或高管人员提供讲座、受委托与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交涉特定事项、整理公司常用的法规资料汇编、投资项目论证、出具律师函、合伙企业该职位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个人法律顾问在西方比较普遍,在当前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财富越多越有必要聘请个人法律顾问,就像富豪聘请私人保健医生一样。高端人士在处理重大投资、再婚、遗产分配等重大事项时越早咨询律师,降低纠纷的可能性越大、减少麻烦的几率越高。

 矿权申请流转

  1、国内业务
  协助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证照的审批登记;
  矿权招拍挂方案设计以及法律文件制作;
  矿权合资、合作、抵押、出租、转让的尽调调查、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合同起草。
  2、除中国境内业务外我们还特别关注以下国家和地区的矿权申请与流转:
  俄-中亚五国;
  东南亚柬埔寨;
  南美(智利、秘鲁、墨西哥);
  加拿大。

 矿业并购

  矿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涉及矿种分别为金矿、银矿、铁矿、钼矿、煤矿、铅锌矿、铜矿、钛矿、铀矿等);
  并购方案的设计;
  境外律师团队确定与组织;
  并购主协议、公司章程、关系协议、回购协议、管理层雇佣协议、期权方案等合同文本的起草与谈判;
  项目交割;
  并购交易中保险推荐;
  后续辅导与培训。

 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可以接受采矿企业、投资公司等实体企业委托进行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受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性服务机构委托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对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进行环境守法状况尽职调查等。

 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1、股权融资
  整体转让;
  出让控股权(产业投资人融资);
  少数股权融资(财务投资人)。
  2、债权融资
  银行借贷(采矿权抵押、股权出质;实际制制人担保),合作行:奥合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
  券商金融业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合作券商:长城、平安、安信、海通、中原、宏源等;
  信托:新华、平安、华宝、新时代、中融等;
  企业间拆借(委托贷款);
  债券:企业债券(主体AA以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小企业债;
  3、EPC及EPCM合同

 合资合作勘查

  合作双方如果拟采用探矿权作价出资或联合风险勘查或合作勘查,律师可以提供合资合作勘查模式的建议,拟定合资合作勘查合同(合作者双方之间),拟定委托勘查合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合资公司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拟定等针对性法律服务,为合资合作勘查保驾护航。

 涉矿诉讼

  1、涉矿纠纷民事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
  例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纠纷、采矿权人与矿山建设承包方、施工方、设备提供方等合同纠纷、合资公司的股东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矿业企业环境侵权纠纷等。
  2、矿业权注销、吊销、征收等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等。
  3、矿业涉外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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