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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与能源观察(2013年第8期)

发表时间 :2013-10-23 09:17:32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矿业与能源观察(2013年第8期)
  
主   办: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
编辑委员会: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孙晓勇、田海晨
执 行 编 辑:范小强、李敏
联 系 方 法:范小强    15810221485    fxq20040310@163.com
        李 敏    18500330013    18211149350@163.com
          
 
导  读
 
栏目设置:         
涉矿新规:主要汇集近期发布的影响矿业发展的法规或政策;
矿业资讯:就煤炭、铀矿、金、铜等矿产;风险勘查及地勘单位等重要资讯;
地方聚焦:主要介绍热点省份近期涉矿政策及动态;
涉外资讯: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及跨境贸易等方面;
本期关注:主要就客户关心或影响深远的重大热点进行深度观察;
团队动态:展示团队主要成员近期活动;
业务介绍:对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进行简单介绍。

我们的理念:    
您的了解,就是我们工作的目的; 
您的关注,就是我们行动的方向;
您的支持,就是我们继续的动力;
您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欣慰!
《矿业与能源观察》献给高品位矿业人,欢迎您提出建议;更欢迎您让我们分享您的矿业关注点、矿业经历、境内外矿业勘查开发的感悟。

发布日期:
《矿业与能源观察》一般在每月的20日前后以电子文档方式传至中国矿业网“法规”板块,网址:
http://www.chinamining.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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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而成,属于内部交流资料,提供给相关合作伙伴或朋友,所有信息和评论仅供参考,此评论并不构成我们对某一问题的法律意见。请收到该资讯者合理使用。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2006年设立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每年以超过150家的速度跻身于北京1400家律师事务所前50名,是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发起单位,栾政明律师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以矿业法律服务为核心,秉承专业、前瞻、执着、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在矿产能源、基础设施、不动产等领域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近年来,雨仁律师团队聚焦矿产能源行业,为中国黄金、山东黄金、紫金矿业、华电香港、黑龙矿业、中国电工集团、建龙矿业、辰信矿业集团、北国投、中广核、保利集团、百勤油服等国有及民营上市矿业集团,在国内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柬埔寨、俄罗斯、吉尔吉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罗马尼亚、赞比亚、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矿业投资并购活动中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是关注于矿产能源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能源矿产,例如煤炭、煤层气、页岩气、铀矿等;金属矿产,例如金、铜、铅锌、铁、钼等;非金属矿产,例如钾盐、萤石、磷矿等;水汽矿产,例如矿泉水等有丰富的经验。
  我们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律顾问服务、矿权的申请流转、矿业并购、矿业IPO及重组、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绿色矿山、涉矿行政民事纠纷诉讼及仲裁等。
 
目  录
 
2013年篇首语
涉矿新规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国发〔2013〕39号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99号
  关于挂牌督办污染减排存在问题企业的通知 环办[2013]92号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100号
矿业资讯
  我国新部署33个铀矿远景调查工作项目
  贵州省跨越式发展矿产资源战略研究研讨会综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筹建有色金属交易市场
  重庆成立专注于页岩气的创投基金
地方聚焦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47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46号
  广东省探矿权出让首次网上拍卖成功
  广东厅授权地级市开展矿产勘查年检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新国土资函〔2013〕629号
  新疆力保能源项目及时落地
涉外资讯
  中广核投资英国核电站获准
  中印签大额镍项目
本期关注
  重启新立锑矿矿业权申请的相关政策
团队动态
  主要业务简介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矿权申请流转
  矿业并购
  法律尽职调查
  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合资合作勘查
  涉矿诉讼

2013年篇首语

  就像《矿业与能源观察》2012年第10期年终寄语所言,我们相约2013年3月。此时,送别2012年的乳虎,迎来2013年的花蛇。
  随着2013年三月中旬中央政府换届完成,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及落实,从中央到地方,既定政策的执行力将得到强化。面对2013年的中国矿业形势。我们的基本判断是:中国矿业企业的机会不仅取决于我国经济基本面的好转,还要重视国家安全、环保等宏观政策的执行力度。
  这对于矿业经营实体和矿业投资控股公司具有不同的意义。矿业经营实体将继续面临原料成本、人工成本、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安全、环保投入不断上升的难题,在内部经营压力加大、外部约束强化的情况下,不管是能源矿企还是有色矿企,兼并重组的意愿将会空前强烈。而对于手握重金、伺机控制矿产资源的投资公司而言,这将是难得的并购时机。同时,天津矿交所启动风险勘查融资试点及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都将促成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对接和互动,在对接与互动中实现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共赢,持续性的共赢理念将推动矿业生产力的解放。
基于以上基本判断,我们将继续关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工信部、国家安监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及其湖南省、云南省、内蒙古等热点地区的后续政策,并密切关注煤炭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重要法律的修订。同时,我们会继续跟踪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于矿业公司矿权与股权关系的相关表态,我们将在适当的场合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发出我们的声音。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各位朋友,虽然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但我们因矿相识,因矿业的发展而获益,让我们共祝中国的矿业更繁荣、中国的矿企更神气。


涉矿新规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国发〔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实行事前控制的一种手段。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从严控制。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
  (一)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活动,除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对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事项,除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原则上只能设定基础资质资格。
  (四)中介服务机构所代理的事项最终需由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许可的,对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五)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
  (六)通过对产品大类设定行政许可能够实现管理目的的,对产品子类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确需对产品子类设定行政许可的,实行目录管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产品、活动实施目录管理的,产品、活动目录的制定、调整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的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规定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九)通过严格执行现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一)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十二)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十三)通过修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十四)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具体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执行性或配套的行政法规草案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五)行政法规草案为实施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的其他条件。
  (十六)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二、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起草单位向国务院报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资料。
  论证材料应当包括:一是合法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规定的理由。二是必要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属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企业和个人自主决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以及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解决现有问题或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有效手段的理由。三是合理性论证材料,重点评估实施该行政许可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明实施该行政许可的预期效果。
  (三)国务院法制办应当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论证。
  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国务院法制办应当征求中央编办、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将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作重点说明。
  中央编办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拟设行政许可意见进行审查,对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是否会造成与其他机构的职责交叉等提出审核意见。
  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的规定或设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情况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说明与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并报国务院审议。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及时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决定停止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确有必要长期实施的,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规。
  三、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加强跟踪评估、监督管理。
  (一)国务院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要列明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程序、条件、期限、收费等情况。行政许可项目发生增加、调整、变更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目录。行政许可目录要报中央编办备案。
  (二)国务院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三)起草法律、行政法规修订草案,起草单位要对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对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六)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要坚决纠正。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当于2013年12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中央编办。国务院将于2014年适时组织开展一次贯彻本通知情况的督促检查。
  国务院
  2013年9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
  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企业经营困难、财政收入下降、金融风险积累等,都与产能严重过剩密切相联。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必然带来阵痛,有的行业甚至会伤筋动骨,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遏制矛盾进一步加剧,引导好投资方向,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因此,要坚决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要精心谋划、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加强市场供需趋势研判和信息引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加强政策协调,形成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扩大国内市场规模,巩固拓展国际市场,消化国内过剩产能。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要素供给和投资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压缩过剩产能;实施境外投资和产业重组,转移国内过剩产能;强化资源能源和环境硬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完善和细化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中央和地方联动机制,加强协调服务,发挥部门合力,落实地方责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有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体制机制环境。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产能规模基本合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空间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能结构得到优化;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好转,盈利水平回归合理,行业平均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完善,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资源要素价格、财税体制、责任追究制度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地方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全面清理整顿。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意见。
  加强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中央企业在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方面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研究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理顺地区间分配关系,促进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研究出台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推动优强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五)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
  扩大国内有效需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消化部分过剩产能。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高发地区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筑;推动建材下乡,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优化航运运力结构,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运输船舶。
  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加快培育海洋工程装备、海上工程设施市场。
  (六)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
  巩固扩大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创新国际贸易方式。拓展对外工程承包领域,提升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效益,积极承揽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工业、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带动国内技术、装备、产品、标准和服务等出口,培育“中国建设”国际品牌。适应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要求,增强节能环保船舶设计制造能力,稳定船舶出口市场。
  扩大对外投资合作。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优化制造产地分布,消化国内产能。建立健全贸易投资平台和“走出去”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吸引国内企业入园。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发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业的技术、装备、规模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加强与周边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拓展国际发展新空间。
  (七)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中精力突破、掌握一批关键共性技术。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工艺技术,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
  加强企业管理创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鼓励企业强化战略管理、培育知名品牌,加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有效供给,创造有效需求。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精细化管理。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以人为本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
  (八)建立长效机制。
  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用海和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完善市场机制。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立法。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四、分业施策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选择、有侧重、有针对性的化解工作。
  钢铁。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逐步提高热轧带肋钢筋、电工用钢、船舶用钢等钢材产品标准,修订完善钢材使用设计规范,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替代335兆帕热轧带肋钢筋等低品质钢材。加快推动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水泥。加快制修订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鼓励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满足海洋、港口、核电、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等新产品。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进一步完善费用结算机制,协同处置生产线数量比重不低于10%。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约束,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电解铝。2015年底前淘汰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严禁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采取综合措施推动缺乏电价优势的产能逐步退出,有序向具有能源竞争优势特别是水电丰富地区转移。支持电解铝企业与电力企业签订直购电长期合同,推广交通车辆轻量化用铝材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外能源丰富地区建设电解铝生产基地。
  平板玻璃。制修订平板玻璃和制品标准和应用规范,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符合节能标准的门窗,鼓励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支持既有生产线升级改造,提高优质浮法玻璃原片比重。发展功能性玻璃,鼓励原片生产深加工一体化,平板玻璃深加工率达到50%以上,培育玻璃精深加工基地。加快河北、广东、江苏、山东等重点产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结构调整。支持联合重组,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
  船舶。提高海洋开发装备水平,加强海洋保障能力建设,充分挖掘航运、海洋工程、渔业、行政执法、应急救援等领域船舶装备的国内需求潜力,调整优化船舶产品结构。加大出口船舶信贷金融扶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建立海外销售服务基地。提高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船舶产品研发和建造能力,鼓励现有造船产能向海洋工程装备领域转移,支持中小企业转型转产,提升高端产能比重。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对达不到准入条件和一年以上未承接新船订单的船舶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政策措施
  (一)完善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抓紧研究完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特别是对京津冀等环境敏感区域要提高相关环境标准。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
  (三)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强化项目用地、岸线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地要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四)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大力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研究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
  (五)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六)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中央财政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适当扩大资金规模,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
  (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八)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结合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九)强化监督检查。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六、实施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用好信贷闸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稳扎稳打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保障本意见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
  2013年10月6日
  (此件有删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关系数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煤矿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修订煤炭产业政策,提高煤矿准入标准。国家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三)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要制定关闭规划,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八)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充实评估人员,落实评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国家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国家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十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在一定区域内,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五)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中央企业煤矿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不得交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
  (十八)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及时修订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九)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其运行维护费用由中央财政和所在地省级财政给予支持。加强地方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煤矿企业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二十)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煤矿或煤矿集中的矿区,要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加快研制并配备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支持重点开发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管监察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2日

 关于挂牌督办污染减排存在问题企业的通知 环办[2013]92号 

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贵州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2013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和日常督查情况,山西晋城沁泽焦化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山西晋城沁泽焦化有限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通海污水处理厂、浙江省嘉兴市桐乡第二污水处理厂(桐乡申和水务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凯发新泉污水处理厂、山东信发集团、河南省三门峡市污水处理厂、广东汕头万丰热电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督办(督办要求见附件),责令限期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提请监察机关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有关地方和企业应按照要求抓紧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改进措施,按期整改到位。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督办,处理情况和整改进展及时报送我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加强督察核查,在规定期限结束后及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我部。         
  附件:督办要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5日 
 
  抄 送: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贵州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附件 
  督 办 要 求 
  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于2013年底前完成晋城沁泽焦化有限公司脱硫设施改造,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设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于2013年底前完成连云港市赣榆通海污水处理厂治理工艺优化改造,纳管企业污水达到排放要求后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设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切实加强嘉兴市桐乡第二污水处理厂(桐乡申和水务有限公司)运行监管,确保所收集污水全部处理,稳定达标排放,2013年底前整改到位。  
  四、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于2013年底前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所列2011-2013年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脱硝治理项目;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完善脱硝设施在线监控和中控系统,加强管理,确保稳定运行。 
  五、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于2013年底前完成景德镇市乐平凯发新泉污水处理厂治理工艺优化改造,纳管企业污水达到排放要求后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设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六、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于2013年底前完成信发集团所属华信铝业、希望铝业、华宇氧化铝等企业脱硫设施改造,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设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于2013年底前完成三门峡市污水处理厂治理工艺优化改造,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设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八、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于2013年底前完成汕头万丰热电有限公司2台220蒸吨/时锅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除尘改造,建立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设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九、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于2013年底前完成茅台酒厂集团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治理工艺改造,完善在线监控设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于2013年底前完成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脱硫设施改造,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设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9月2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试验区”)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重要举措。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更加深入参与国际竞争、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对推动试验区建设,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试验区的实际需要,本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试验区内试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四)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在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以及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受现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限制,同时取消对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无需另行报批,改为备案制,可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二、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提升试验区登记效能
    (五)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试验区工商部门负责辖区内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六)试验区内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支持试验区工商部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企业设立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现场办理的方式申报材料,由工商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向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备案文书和相关证照。
    (七)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三、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维护试验区市场秩序
    (八)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商部门通过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信息。企业按照规定通过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工商部门可以对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工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监管措施。
    (九)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市场主体监管方式。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由总局职能司局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落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改革创新,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为推动试验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的要求,部研究确定了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和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含《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427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38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790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75900吨;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9000吨,其中主采指标71000吨,综合利用指标18000吨;锑矿(金属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8000吨,其中主采指标75360吨,综合利用指标22640吨。
  分省(区)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见附件。
  二、锑矿综合利用指标不分解到省(区),各地要认真指导综合利用锑矿企业控制产量,按规定如实上报实际生产情况。
  三、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发现稀土资源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回收利用或储备。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应纳入开采指标并严格监督管理。
  四、及时分解指标和落实责任。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12〕44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到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应在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指标分配下达、公告并报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加强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钨矿锑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稀土矿、钨矿指标和锑矿主采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核查。
  六、锑矿的勘查、开采登记不再暂停,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新立锑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
  七、在2014年6月30日前,除下列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稀土矿和钨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新立稀土矿钨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的要求。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稀土矿和钨矿勘查的项目,已经纳入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并经部批准的,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申请,按计划设置探矿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未明确安排的,由相关省厅编制专项勘查规划,报部批准后,再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提出勘查登记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与企业资金拼盘,勘查完成后作为矿产地储备,或经部批准后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
  按照“主体整合、总量控制、采储平衡、保护严格、自我维权、协调发展”的稀土管理新机制要求,经部批准的大型企业试点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按照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整合矿区,已有采矿权、探矿权需要整合的。
  (三)已有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正常生产的接续项目和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毗邻区域的。
  (四)根据中央有关区域经济扶持政策,部与相关省(区)人民政府签署协议,需要予以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中央对连片扶贫特困地区扶贫开发确定支持方向,需要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和说明情况,需要给予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
  八、部将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情况、落实月报和季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指标执行情况核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2013年9月5日

  附件

2013年度省(区)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序

(自治区)
  稀土氧化物         钨精矿
(REO,吨) (三氧化钨65%,吨) (金属量,吨)
岩矿型稀土
(轻)
离子型稀土
(以中重为主)
主采 综合利用 主采 综合利用
1 内蒙古 50000   1000 500   22640
2 吉 林         100
3 黑龙江       1100  
4 浙 江     300 150 100
5 安 徽     1200   300
6 福 建   2000 2500 400  
7 江 西   9000 34350 3400 660
8 山 东 1500        
9 河 南       6000 1100
10 湖 北     300   200
11 湖 南   2000 19000 4100 36000
12 广 东   2200 3200 60 1200
13 广 西   2500 2000 1000 19000
14 海 南       190  
15 四 川 24400       200
16 贵 州         2700
17 云 南   200 5250 750 7000
18 西 藏         1200
19 陕 西       100 1200
20 甘 肃     1560 150 3000
21 青 海     40 100 240
22 新 疆     300    
  预留         1160  
小 计 75900 17900 71000 18000 75360 22640
总计 93800 89000 98000
 

矿业资讯

 我国新部署33个铀矿远景调查工作项目 

全文详见 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309/t20130926_1275577.htm
  全国砂岩型铀矿远景调查工作部署研讨会日前在天津召开,会议全面总结铀矿勘查战略选区工作进展及找矿阶段成果,研究部署和全面推进下一步全国砂岩型铀矿勘查工作。
  会议总结汇报了前一阶段勘查选区及铀矿资源调查工作成果,研讨了中国北方盆地赋矿砂体与含铀流体耦合成矿过程研究思路和 2014年工作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在会上指出,在各方的有力支持下,当前的铀矿找矿工作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勘查选区和钻探验证成效显著,显示出我国北方中新生代盆地具有巨大的砂岩型铀矿找矿潜力。针对下一步铀矿项目的部署安排,他提出五点意见:一是将保障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铀矿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参战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多方联动,通力合作,高标准、高质量地按时完成任务;二是进一步加大铀矿战略选区和钻探验证工作力度,持续推进理论创新与技术攻关;三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加强矿业权的协调,构建良好的勘查环境;四是坚持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扩大找矿成果;五是完善煤铀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合理规划煤铀资源开采。
  天津市副市长尹海林在致辞中说,铀矿研讨会的成功召开,将进一步推进铀矿远景调查在全国范围内拓展与深化,提升砂岩型铀矿成矿理论研究水平,加快技术路线和方法手段创新,力争实现铀矿重大找矿突破,切实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
    本次会议还取得了以下重要的成果:初步研讨了铀矿项目中重大科学问题,理清了研究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论证了“砂岩型铀矿产出的模式层序”这一理论对找矿的指导意义;在全国主要盆地部署了2014年铀矿资源远景调查工作项目共33个,对具备良好找矿远景的重要盆地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推进铀矿找矿进程。

 贵州省跨越式发展矿产资源战略研究研讨会综述 

全文详见http://www.mlr.gov.cn/xwdt/dfdt/201309/t20130929_1276727.htm
  9月10日,贵州省跨越式发展矿产资源战略研究研讨会在贵阳市召开。贵州省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全面增强矿产资源的支撑保障能力。来自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局、规划院,贵州省发改委、工信委、能源局、扶贫办、建设局、林业局、社科院等相关单位的近50名专家学者,针对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探讨了制约贵州省跨越式发展的因素,并对贵州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进行了把脉支招。
  贵州实现跨越式发展,亟待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贵州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也是扶贫开发攻坚示范区,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由于受到地理、交通、环境及人口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贵州的经济社会发展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贫困和落后是贵州的主要矛盾,目前加快发展是贵州的主要任务,而由于贵州内陆高原山区特殊性,使其发展无现成的先例可循,也无固定的模式可依。
  2012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文)。这是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首次对贵州经济发展作出全面的要求,并特别提出了创新发展理念。此后,贵州省委省政府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号文《意见》,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战略,并提出按照“黔中带动、黔北提升、两翼跨越、协调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黔中经济区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建设黔北经济协作区,积极推动“毕水兴”(毕节、六盘水、兴义)能源资源富集区可持续发展,大力支持“三州”(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等民族地区跨越发展,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在此背景下,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决定联合开展《贵州省跨越式发展矿产资源战略研究》项目,旨在通过实施“四个一体化”工程,促进矿产资源合理高效与综合开发利用,让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贵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承担,联合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等单位完成。
  贵州省跨越式发展必须依赖优势资源开发,同时突出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 
  项目负责人、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袁国华介绍,贵州省能源矿产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较差,促进贵州跨越式发展,地质工作将不可避免地面对一系列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挑战。为此,项目组拟从五个专题入手,围绕贵州省跨越式发展,展开矿产资源战略研究。
  贵州省矿产资源支撑能力及地质勘查发展战略专题,将重点开展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矿业经济与贵州省的跨越式发展、基础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布局以及重点成矿区带勘查部署研究,对贵州省区域成矿地质背景、找矿潜力以及地质勘查需求进行分析,进行整装勘查区矿产勘查开发社会经济效益评价、贵州省优势资源对跨越式发展支撑能力评价等研究。
  贵州省矿业产业发展与区域布局战略专题,将进行能源与矿业发展形势及耦合效应分析,重点研究矿业发展结构调整与产业集群发展、矿业发展空间布局与区域产业遴选、主要城镇化地区矿业产业发展等内容。
  贵州省矿产资源开发与扶贫工作新机制专题,重点研究贵州省贫困现状,贵州省扶贫工作进展及地区脱贫与资源开发的关系,资源开发与地区脱贫的国内外经验借鉴,贫困人口参与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的路径探讨,以及灾害、生态移民与直接城镇化结合等内容。
  贵州省地质环境整治机制与政策专题,重点研究贵州省地质环境背景与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分析,地质环境整治方向与目标,地质环境整治重点项目及进度安排,地质环境整治投资与管理机制,地质环境整治相关配套与保障措施,探索生态补偿等内容。
  贵州省矿产资源配置体制与勘查开发投融资模式专题,重点研究矿产资源配置现状与问题,矿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配置需求分析,按产业发展及园区化(集群)发展配置资源路径探索,资源配置与投融资平台建设,矿业经济发展的投融资体制机制探索等内容。
  东西两线全面调研,摸底贵州发展制约因素 
  9月1日~9日,项目组成员分为东西两线,东线组前往黔南州、黔东南州、铜仁市、贵阳市、遵义等地市,西线组前往六盘水市、黔西南州、安顺市、毕节市等地区,针对贵州省“四个一体化”资源配置与布局、园区建设、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生态移民与扶贫开发、石漠化治理等方面,展开了实地调研。
  研讨会上,袁国华等对制约贵州跨越发展因素的调研情况进行了介绍。
  一是矿产资源潜力与地质勘查方面,普遍存在资源家底不清或不准现象。现有探明资源储量级别不高,影响资源配置和生产设计规划。非整装勘查区、非重点成矿区带的地方想进行地质勘查,难以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支持,但又迫切希望摸清家底,影响后续项目安排和资源配置。浅层地温能、地热,建材非金属等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潜力较大。
  二是矿产资源配置方式仍较单一,煤炭等兼并重组由于利益协调、矿区矛盾、市场等因素进展缓慢,影响大项目落地及后续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现象依然存在;矿业权管理与地方发展需求矛盾突出,一些简单、低风险矿种审批程序太复杂;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没有完全发挥。
  三是勘查开发投融资体制仍未建立。部分地区勘查程度仍然较低,受财力限制,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投入不足。国家财政只能保证整装勘查、重点成矿区带、战略性矿种,其他地区只能依靠地方财政,许多找矿项目缺乏资金,社会资金缺乏进入途径和平台,勘查融资困难,地勘基金与社会资金也不能有效衔接。
  四是矿业产业园区化发展与布局方面存在问题。园区建设是当前地方经济发展、加快城镇化的主要载体和推动力,然而,目前,地方园区建设“大而多、招商引资难”;园区规划面积大,用地指标严重不足。
  五是地质环境整治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地灾隐患存在“点多、灾小、面广、总量大”等问题,难以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石漠化治理资金量需求大,地方普遍反映专项资金有限,而每平方公里治理50万元资金标准需要翻倍,退耕还林效果需要巩固。地灾监测技术落后,监测预警体系仍未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效率不高,一定程度造成资金浪费。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地灾防治需要国家专项支持。
  此外,扶贫工作机制与方式多元化,仍以农畜林食药等产业为主,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与扶贫探索较少。
  让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专家把脉支招 
  如何让贵州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贵州的跨越式发展?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做好《贵州省跨越式发展矿产资源战略研究》,对贵州实现跨越式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家从贵州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础地质投入方向与部署、整装勘查区投资规划与工作部署、优势资源勘查开发及重点产业发展选择、区域优势资源开发布局及配套产业发展、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资源开发与利益分配机制、地质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调研结果显示,矿业仍是相当一段时期贵州省资源富集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四个一体化(煤电化、煤电铝、煤电钢、煤电磷)是毕水兴(毕节、六盘水、兴义)能源资源富集区工业发展基础。如,六盘水煤炭经济产值占地区经济总产值的60%左右;毕节地区,煤炭、电力产值占地区总产值的70%左右;黔西南州煤炭、黄金、电力占地区总产值的70%左右。
  对此,专家们认为,“要积极探索贵州省地质勘查投融资平台。构建一体多元的投资平台,吸引社会商业资本跟进。分体运行,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对社会资本和国家资本的利益分配进行明确界定和规范。在整装勘查区以外,编制市级找矿规划,通过地质勘查基金+县里配套资金+社会资金形式,对高风险矿种直接配置探矿权,低风险矿产通过市场化运作。”
  鉴于地方财政有限,资金缺乏,地质勘查投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预警与监测、生态保护、生态移民、异地搬迁等各项工作都存在资金不足问题,专家们建议统筹各种资金,包括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石漠化治理专项资金、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新农村建设“整乡推进”试点、符合条件的村民直接纳入示范小城镇建设引导专项、产业园区建设融资等,集中整合打包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专家们认为,园区是承载和打造能源基地和资源省加工基地的重要载体,因此要创新土地利用形式。“上山要地”,园区上山和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节约集约土地资源,少占用耕地。同时,项目进园区,要以项目配置资源,及其配套产业,保障项目平稳运行,利于资源深加工和综合与循环利用,快速带动经济发展。而随着园区建设、经济快速发展,许多规划需要调整修编。矿业园区化布局需要在资源配置、土地、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筹建有色金属交易市场

全文详见
http://www.chinania.org.cn/html/yaowendongtai/guoneixinwen/2013/1018/12927.html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获悉,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首次大胆突破,行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批准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内筹备设立博亚有色金属交易市场。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杨军介绍,开发区及伊犁州金融办获自治区金融办同意,正式批准同意成立和筹建新疆博亚有色金属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这将是伊犁州第一家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以有色金属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带动,加速吸引中亚国家有色金属原料、产品等来伊犁通过电子平台集中交易,努力打造伊犁州及至新疆对欧亚开放的窗口。
  新疆博亚有色金属交易市场发起人为杭州朝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市场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主要从事有色金属电子交易,信息管理服务,投资咨询等涉及电子商务的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务。
  博亚有色金属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邵帅介绍,选择将交易市场设置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就是看中此前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明确鼓励金融创新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先行先试,交易市场将突出有色金属的资源配置功能,定价功能,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核心,广泛吸引集聚有较强实力的境内外投资者,供应商,消费者以及专业服务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此前曾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赋予“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属于自治区权限内的事项,下放经济开发区;需要国家审批的事项,由自治区相关部门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
  “此前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已获批成为国内首个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人民币可与周边国家货币自由兑换,挂牌交易,并与全球资本无缝隙对接,货币自由流动”,杨军介绍,后期将以更加开放的思想借助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级审批权限,先行先试,大胆引进或组建以地方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或新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重庆成立专注于页岩气的创投基金

作者:中国页岩气网新闻中心  来源:中国页岩气网  
全文详见http://www.csgcn.com.cn/news/show-26634.html
    中国页岩气网讯:经过多方筹备,重庆联顺页岩气创业投资基金10月17日正式挂牌成立。该基金首期2.5亿元已全部募集完毕,将成为全国首支专注于页岩气领域高科技创新投资的专业创投基金。 
    根据全国页岩气资源战略选区及评价工作预测,重庆市页岩气资源较为富集,页岩气地质资源量约12.75万亿立方米,预计可采资源量达2.05万亿立方米,具有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有利条件。2010年,国土资源部确定黔北、川南、渝东南、渝东北等6个国家页岩气先导试验区。围绕页岩气的开发利用,重庆市在两江新区规划了占地2.5平方公里的页岩气临港重型装备产业园启动区,以期在页岩气勘探开发的核心环节占据先机。 
    此次挂牌成立的重庆联顺页岩气创业投资基金将会给页岩的勘探开发带来融资新途径。该基金将重点投资于重庆市页岩气产业相关的研发、销售、技术、设备、服务等公司及其他能源及资源类相关公司。其中,基金的40%投资于两江新区范围内,其余部分投资于其他区县。 
    据了解,该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设立的,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全国首支专注于页岩气领域高科技创新投资的专业创投基金。在组成结构上,该基金是以两江新区管委会下属的重庆两江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发起,联合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其中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分别代表国家及地方配套财政资金出资。重庆两江新区联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的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与管理。 


地方聚焦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以下简称《政策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能源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政策规定》要求,结合自身职责进一步梳理和细化支持政策、办理程序,制定本部门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一整套办理程序和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并尽快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积极支持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服务机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跟踪分析、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支持和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项目建设
  (一)按照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求,结合“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全省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纳入规划并支持优先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二)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参与兼并重组且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整合技改新建系统无关联的生产矿井依法正常生产,允许其生产至整合技改工程建成进入联合试运转或与新建系统发生关联时结束。此类生产矿井在正常生产期间,其相关证照需延期的,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整合技改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矿井设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相邻的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整合为一个矿权后,在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外部建设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优化开拓开采布局,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采取分区独立开拓开采,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减少投资浪费。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
  二、科学配置后备煤炭资源
  (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以各市(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为指导,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对所属煤矿实施整合关闭后,被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可申请调整给所属其它煤矿,调整的资源储量扣除被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资源储量后,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按现行标准缴纳。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满足资源整体性开发的,支持在原有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地质勘探,查明资源储量,扩界扩能改造;整合所属连片煤矿其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能单独另设煤矿采矿权的煤炭资源,按规定以协议方式予以配置。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三)对已批复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的煤矿,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调整矿区范围。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一)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兼并重组煤矿继续履行缴纳义务。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原来未按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滞纳金,由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免交。兼并重组期间暂停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所属煤矿已缴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兼并重组工作。对于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新增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成部分按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二)在兼并重组期间,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统一按10元/吨从量计征。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在兼并重组期间,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可实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制定。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省内相关政策性资金向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倾斜,积极争取国家煤矿淘汰关闭、兼并重组、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财政厅
  (五)从2014年起连续5年,从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每年安排1亿元,省财政通过调整支出预算每年安排0.61亿元,与中央财政奖励我省关闭煤矿资金统筹使用,由当地政府以“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奖励关闭煤矿的实施主体。奖励标准为: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00万元,关闭一处15万吨/年煤矿奖励120万元,关闭一处21万吨/年煤矿奖励140万元,关闭一处30万吨/年煤矿奖励160万元。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四、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准后,所属煤矿因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周边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对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煤矿,在兼并重组扩能改造后,矿界范围和井口位置不发生改变,且单井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设计等级井型的,只需编制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周边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均已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在兼并重组扩能改造后,单井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设计等级井型,且取、退水口位置不变的,只需提交变更表,不再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若有变化应另行做水资源论证。
  对已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煤矿,若在参与兼并重组时,新增占地大于1公顷或土石方挖填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矿井,需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增占地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挖填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煤矿,只需提交变更报告报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严格控制煤矿数量。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总量平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实施,积极稳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力争到2014年上半年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800处左右。
  (二)全面提升煤矿规模。通过兼并重组,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矿井设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二、工作要求
  (一)加快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以下简称主体企业)要加快申报采矿权过户,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手续办理。对2013年10月31日前已办理所属煤矿采矿权过户手续,且规模达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1号)要求的主体企业,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告确认主体资格。对2013年10月31日前未进入主体企业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煤矿,一律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
  (二)加快兼并重组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各市(州)兼并重组规划批复工作于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各主体企业可跨区域实施兼并重组及整合关闭,以相关市(州)兼并重组规划为指导,按“减半”原则编制实施方案,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专家开展联合审查,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批复工作。
  (三)加快推进示范带动工作。制定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典型示范工作方案,选择进展较快、工作扎实、代表性强的3—5个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1—2个省直部门、一批主体企业作为兼并重组工作示范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典型示范主体企业,优先受理报件,优先办理手续,优先配置资源,示范带动其他主体企业加快推进兼并重组工作。对典型示范地区兼并重组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四)确保完成2013年关闭煤矿任务。主体企业要尽快确定2013年拟关闭煤矿名单,上报关闭煤矿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2013年12月10日前完成相关法律程序手续并公告,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13年关闭101处煤矿的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贯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编制政策宣传手册、工作指南,做好政策解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兼并重组政策解释和宣传力度,让政府、部门和企业深入了解政策、准确把握政策,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为兼并重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将执行兼并重组各项政策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开展联合办公、现场办公、主动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督促兼并重组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完成煤矿产权移交前,安全生产责任由原煤矿业主承担,主体企业也要切实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不能出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不能因兼并重组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全监管局要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和驻矿安全监管员责任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三)保障煤炭生产供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全省发展需要,制定煤炭生产供应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地和重点煤炭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积极组织煤矿生产和建设,加快联合试运转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进度,加强动态监管调度,增强煤炭供应保障能力,确保兼并重组期间煤炭正常生产和供应。
  (四)加强帮扶指导和督促检查。组建省级督导工作组,邀请经验丰富、熟悉情况的老领导、老同志参加,组织熟悉煤矿管理、安全生产和法律法规的人员深入到各市(州)、重点产煤县(市、区、特区),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督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分别带队到重点产煤县(市、区、特区)开展上门办公、现场督办和服务帮扶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兼并重组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兼并重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督查室要跟踪督查各地人民政府及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
  (五)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制定维护社会稳定方案和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群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制定应对涉法涉诉、加强安全生产、稳定煤炭市场的预案和措施,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处置好兼并重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确保兼并重组工作稳步推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9日

 广东省探矿权出让首次网上拍卖成功 

全文详见http://www.nedp.org.cn/ywbb/3841.htm
作者:祝桂峰 雪 菲 来源:中国矿业报
    10月14日,记者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日前,广州矿业权交易中心受该厅委托,举行了广东省探矿权出让第一次网上拍卖,一宗铌钽矿探矿权拍出,成交价1223万元。
    据悉,该宗拍卖是广东省探矿权出让首次经由互联网平台、通过广州市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拍卖。
    为确保网上拍卖顺利进行,广州矿业权交易中心在确保设备运行和网络畅通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从竞买人网上申请报名到网上竞拍及成交确认,整个过程均通过互联网全封闭完成。最终,广宁县大鸿明矿业有限公司以1223万元成功竞得广宁县村心铌钽矿详查探矿权,这也是广东省近年来单宗探矿权出让的最高成交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展矿业权网上交易,减少了申请人来往交易中心办理手续的次数,提高了行政服务效能和群众工作满意度。同时,网上交易流程实行全封闭操作,实现“机器管人、机器管事”,消除了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了廉政风险和行政风险,有利于打造更加透明公开、更加高效便捷的阳光交易平台。
    该厅要求,除保留矿业权招标和矿业权转让交易鉴证采取现场交易方式外,全省范围内的矿业权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将全面推行网上交易。

 广东厅授权地级市开展矿产勘查年检

全文详见http://www.nedp.org.cn/ywbb/3844.htm
作者:祝桂峰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10月11日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日前,该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出通知,自今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该厅将管理重心下移,采取属地结合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作为年检范围,要求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通知指出,广东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通知强调,终检机关要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1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勘查单位应具备与勘查工作相匹配的地质勘查资质,不符合此规定的勘查项目年检不合格;施工坑探工作的勘查单位不具备坑探勘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检不合格。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新国土资函〔2013〕6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及年度检查网上报备工作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10月8日起对全区探矿权进行年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石油天然气探矿权、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以往探矿权年检不合格项目和2013年4月1日(含4月1日)之后新立的探矿权不参加2013年度探矿权年检;其他有效探矿权必须参加2013年度探矿权年检。本次全区需年检的探矿权共计5199个,各地按照本通知下达的任务组织实施2013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各地州市探矿权年检任务如下:
  (一)伊犁州223个,其中察布查尔县7个、巩留县15个、霍城县17个、尼勒克县73个、特克斯县18个、新源县45个、伊宁市1个、伊宁县16个、昭苏县31个。
  (二)塔城地区280个,其中额敏县38个、和布克赛尔县54个、沙湾县6个、塔城市2个、托里县131个、乌苏市35个、裕民县14个。
  (三)阿勒泰地区801个,其中阿勒泰市45个、布尔津县30个、福海县52个、富蕴县425个、哈巴河县58个、吉木乃县38个、青河县153个。
  (四)博州73个,其中博乐市20个、精河县22个、温泉县31个。
  (五)昌吉州361个,其中昌吉市17个、阜康市9个、呼图壁县8个、吉木萨尔县47个、玛纳斯县3个、木垒县107、奇台县170个。
  (六)吐鲁番地区271个,其中鄯善县136个、吐鲁番市49个、托克逊县86个。
  (七)哈密地区753个,其中哈密市575个、巴里坤县116个、伊吾县62个。
  (八)巴州1205个,其中博湖县12个、和静县320个、和硕县49个、库尔勒市9个、轮台县30个、且末县226个、若羌县487个、尉犁县43个、焉耆县29个。
  (九)阿克苏地区119个,其中阿克苏市4个、拜城县46个、柯坪县11个、库车县23个、温宿县19个、乌什县15个、新和县1个。
  (十)克州587个,其中阿合奇县43个、阿克陶县240个、阿图什市80个、乌恰县224个。
  (十一)喀什地区269个,其中巴楚县9个、伽师县17个、莎车县19个、塔什库尔干县160个、叶城县62个、英吉沙县2个。
  (十二)和田地区235个,其中策勒县36个、和田县103个、洛浦县2个、民丰县40个、墨玉县6个、皮山县10个、于田县38个。
  (十三)乌鲁木齐市22个(包括米东区)。
  二、检查形式
    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市)国土资源局实地检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辖区内应检项目总数的50%,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抽检率不得低于应检项目总数的10%。列入2013年地质勘查项目专项检查名单的480个项目,凡经过实地检查的,可作为探矿权年检的实地检查项目。自治区六个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应列为重点实地检查、抽查对象。
  三、检查程序
    本次探矿权年检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各地、州、市和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勘查项目的年检,并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逐级开展探矿权年检网上报备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年检资料和网上报备工作进行现场统一验收。
  四、检查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矿种以及勘查区范围是否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
  (三)探矿权人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
  (四)探矿权勘查投入是否满足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五)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是否依法缴纳。
  五、资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下列年检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一式三份(部颁证项目一式四份)及电子报盘一份;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勘查项目2012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期间财务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4.本年度工作总结、相关地质资料及图件。
  (二)地、州、市和县(市)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纸介质需一式三份(部颁证项目一式四份),年检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及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统计表,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一份(见附件),并逐级开展网上年检报备工作。
  六、年检结果
  (一)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按时、按要求提交年检资料的,给予合格;地、州、市和县(市)国土资源局在探矿权年检报备系统及纸质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意见,填写年检日期,纸质年度报告需在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主要勘查成果、审查意见处加盖公章。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拒绝参加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矿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一致的(通过资质备案变更勘查单位的除外);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为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应责令探矿权人限期整改,并在2013年12月15日前完成复查验收工作;复查验收合格的,确定为年检合格;整改后经复查验收仍不合格的,确定未年检不合格。
  七、时间安排
  (一)2013年10月8日-11月30日,探矿权人将探矿权年检材料报项目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
  (二)2013年12月1日-12月15日,县(市)国土资源局对报来的纸质年检材料及网上报备年度报告进行检查、签署意见,并按要求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年检总结报告,并分别以纸质和通过探矿权年检报备系统报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三)2013年12月16日-12月30日,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市)国土资源局检查上报的纸质和探矿权年检报备系统年检材料进行复查,编制年检总结报告,并在完成本级年检报备工作,做好接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准备。
  (四)2014年1月3日-1月10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召开探矿权年检工作验收会,集中对纸质和探矿权年检报备系统的资料统一进行现场验收。会议要求及时间另行通知。
  八、工作要求
  (一)探矿权年检工作是提高探矿权管理水平、规范地质勘查秩序、有效防止“圈而不探”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要高度重视,精心布置,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开展探矿权网上报备工作,对年检报备系统下发的年检项目任务名单中的应检项目要认真完成报备工作。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探矿权年检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因工作失误造成探矿权年检结论有误、给探矿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或在年检期间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探矿权人,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登录http://kyqnj.mlr.gov.cn,凭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电子证书进入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系统,将年检电子报盘数据上传至年检系统,并根据实际审查情况填写初审或审查意见后提交至上级管理机关,年检系统上的结论务必与纸介质《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报告》上的结论一致。
  (六)在年检材料情况总结中,需单独章节对整装勘查区探矿权年检情况进行总结。
  附件:1.各地州市参加年检探矿权一览表
  2. 2013年度参加探矿权年检清单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xjgtzy.gov.cn/
  2013年9月30日
  附件.xls

 新疆力保能源项目及时落地 

全文详见http://www.xjgtzy.gov.cn/xjgtzy/gzdt/ywbb/2013/67880.htm
    新疆国土资源厅按照自治区提出的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立足资源可持续开发,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重大能源项目用地。今年前9 个月审批的20 万亩建设用地中,风电、光伏等能源用地占1/6,较去年同期增加3 倍。
  新疆厅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土地管理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加大对能源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中,对能源建设项目优先做出用地安排,积极用好国土资源部在建设用地审批方面给予新疆的一系列倾斜政策,将能源建设项目纳入快速审批通道,加快能源企业后续工作进程,有力保障了能源项目及时落地。
  新疆厅还充分利用全区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优势,对符合条件的能源建设项目减免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引导和鼓励实施能源项目的企业利用戈壁荒滩进行建设。
  今年1~9 月,新疆厅为新疆与西北主网联网750KV 第二通道输变电工程(新疆段)、尉犁县20 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西气东输二线轮南至吐鲁番支干线工程等36 个重大能源项目,提供了有力的用地保障服务。


涉外资讯

 中广核投资英国核电站获准

全文详见http://www.china-nea.cn/html/2013-10/27892.html
新闻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0-21   
    京华时报讯(记者平亦凡)18日,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本在中广核台山核电站宣布,台山核电站采用的欧洲压水式反应堆三代核电技术,将会被用于英国欣克利点C核电项目中。这意味着英国正式允许中国公司投资英国核能项目。 
  中广核方面透露,英国电力公司计划在欣克利角建造两台核反应堆。这两台核电机组,能满足全英国7%的电力需求,并降低英国的碳排放水平。

 中印签大额镍项目

全文详见http://www.chinania.org.cn/html/yaowendongtai/guoneixinwen/2013/1012/12870.html
  分析人士认为吉恩镍业或将受益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10月2-3日会晤了印尼总统苏希(Susilo Bambang Yudhoyono),两国元首料将签署一项数十亿美元的经济双边合作协议。
  数名企业高层人士指出,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下周前往印尼展开国事访问期间,预计至少有四个中方参与支持的印尼镍冶炼项目将会定案,其中包括一个至少价值30亿美元的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镍业龙头吉恩镍业拟定增募资60亿投资的印尼红土矿冶炼(低镍锍)项目今年五月份刚刚被否。目前,吉恩镍业上述项目已经暂时停止。分析人士认为,此次习近平访问印尼或将给该项目带来转机。
  据吉恩镍业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投资印尼的这个项目主要是考虑到2014年以后,印尼红土矿含镍量低于6%的产品不允许出口。公司在当地建设一个冶炼厂,一是印尼矿产资源丰富,二是禁止出口后,公司只有在印尼建设冶炼厂,把当地的红土矿经过初冶炼后,才能运回国内进行深加工,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来源。而且,与进口原矿相比,也可为公司节省大量的海运费。
  另外,从吉恩镍业定增被否的原因看,镍价大跌或是首当其冲的“元凶”。受近年世界经济低迷、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镍价一直在低位徘徊。特别是从去年二季度开始,在LME镍价持续低迷以及含镍生铁产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国内现货市场价格一路下跌。
  受此影响,吉恩国际去年出现亏损,而且短期偿债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其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吉恩镍业2012年年报也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公司在今年二月股东大会上,拟对上述定增项目有效期再度延期一年,但议案却被高达99.92%的流通股股东否决。
  不过,受经济回暖等因素影响,镍价近期迎来一波回升。另外,有镍业公司高管认为,明年印尼禁止未加工矿石出口,预计将给镍价带来反弹。
  印尼是全球最大的红土镍矿出口国,主要的出口市场为中国,红土镍可作为不锈钢生产中镍的替代物。而印尼向中国出口镍含量较高的铁矿石,已经成为影响全球镍市场的重要因素。


本期关注

 重启新立锑矿矿业权申请的相关政策

范小强律师
    2013年9月5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00号),强调,锑矿的勘查、开采登记不再暂停,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新立锑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
笔者对我国的锑矿管理政策进行了梳理,希望对朋友们有所益处。
  一、锑矿属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全球已探明的锑矿储量中,中国占52.78%,居世界第一位。中国锑品产量占全世界的90%,消费量占全世界的60%,剩余的30%产量出口其他国家。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推动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注:1986年《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第十七条规定了四类内容)的规定,1991年1月15日,国务院决定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从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  
  二、锑矿是施行总量控制管理的矿种
  目前,我国施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一共有5个,即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但是,我国施行总量控制管理的矿种有钨、锡、锑、稀土、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六个矿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强调“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制度,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遏制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9号)强调,2010年6月30日前,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可以设置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钨、锑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随后,国土资源部在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暂停锑矿的新立矿业权申请。
  在此期间,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完善了关于总量控制矿种的法律规范,例如,2009年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三、新立锑矿矿业权的相关政策
  (一)新设锑矿探矿权 
    新设锑矿探矿权施行部省两级审批,注意依据是勘查投入和勘查面积。  
  具体而言,勘查投入大于500万元或勘查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的锑矿探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标准之下的,由省厅发证。
  (二)新设锑矿采矿权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锑矿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资源储量为小型的锑矿由省厅发证。
  根据有关规定,金属锑十万吨(含)以上储量的为大型,一万吨(不含)金属锑以下储量的为小型,中间为中型。
  (三)共伴生锑矿的认定和管理
  1、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凡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达到中型以上,且占矿山全部资源储量达到20%的,按主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立采矿权,并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各项管理规定。
  2、探矿权人在对其他矿种进行勘查活动时,应对共、伴生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否则,地质储量报告不予评审、备案。


团队动态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团队部分律师进行内部交流
 
王振华律师应广州某企业邀请,就“矿业企业投资并购与常见融资方式”进行交流
 
 
范小强律师应广州某企业邀请,就“中国矿业权交易政策及热点解读”进行交流
 

主要业务简介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一般有:拟订合同或审查合同、出具约定数量的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约定次数或时间的口头咨询、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企业法务人员的培训、为企业投资管理或高管人员提供讲座、受委托与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交涉特定事项、整理公司常用的法规资料汇编、投资项目论证、出具律师函、合伙企业该职位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个人法律顾问在西方比较普遍,在当前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财富越多越有必要聘请个人法律顾问,就像富豪聘请私人保健医生一样。高端人士在处理重大投资、再婚、遗产分配等重大事项时越早咨询律师,降低纠纷的可能性越大、减少麻烦的几率越高。

 矿权申请流转

  1、国内业务
  协助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证照的审批登记;
  矿权招拍挂方案设计以及法律文件制作
  矿权合资、合作、抵押、出租、转让的尽调调查、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合同起草;
  2、除中国境内业务外我们还特别关注以下国家和地区的矿权申请与流转:
  俄-中亚五国;
  东南亚柬埔寨
  南美(智利、秘鲁、墨西哥)
  加拿大

 矿业并购

  矿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涉及矿种分别为金矿、银矿、铁矿、钼矿、煤矿、铅锌矿、铜矿、钛矿、铀矿等);
  并购方案的设计;
  境外律师团队确定与组织;
  并购主协议、公司章程、关系协议、回购协议、管理层雇佣协议、期权方案等合同文本的起草与谈判;
  项目交割;
  并购交易中保险推荐;
  后续辅导与培训。

 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可以接受采矿企业、投资公司等实体企业委托进行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受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性服务机构委托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对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进行环境守法状况尽职调查等。

 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1、股权融资
  整体转让;
  出让控股权(产业投资人融资);
  少数股权融资(财务投资人)
  2、债权融资
  银行借贷(采矿权抵押、股权出质;实际制制人担保),合作行:奥合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
  券商金融业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合作券商:长城、平安、安信、海通、中原、宏源等
  信托:新华、平安、华宝、新时代、中融等
  企业间拆借(委托贷款);
  债券:企业债券(主体AA以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小企业债;
  3、EPC及EPCM合同

 合资合作勘查

  合作双方如果拟采用探矿权作价出资或联合风险勘查或合作勘查,律师可以提供合资合作勘查模式的建议,拟定合资合作勘查合同(合作者双方之间),拟定委托勘查合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合资公司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拟定等针对性法律服务,为合资合作勘查保驾护航。

 涉矿诉讼

  1、涉矿纠纷民事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
  例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纠纷、采矿权人与矿山建设承包方、施工方、设备提供方等合同纠纷、合资公司的股东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矿业企业环境侵权纠纷等。
  2、矿业权注销、吊销、征收等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等。
  3、矿业涉外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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