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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启新立锑矿矿业权申请的相关政策

发表时间 :2013-10-22 18:39:29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重启新立锑矿矿业权申请的相关政策

范小强律师
    2013年9月5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00号),强调,锑矿的勘查、开采登记不再暂停,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新立锑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
笔者对我国的锑矿管理政策进行了梳理,希望对朋友们有所益处。
一、锑矿属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全球已探明的锑矿储量中,中国占52.78%,居世界第一位。中国锑品产量占全世界的90%,消费量占全世界的60%,剩余的30%产量出口其他国家。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推动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注:1986年《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第十七条规定了四类内容)的规定,1991年1月15日,国务院决定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从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  
二、锑矿是施行总量控制管理的矿种
    目前,我国施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一共有5个,即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但是,我国施行总量控制管理的矿种有钨、锡、锑、稀土、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六个矿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强调“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制度,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遏制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9号)强调,2010年6月30日前,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可以设置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钨、锑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随后,国土资源部在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暂停锑矿的新立矿业权申请。
    在此期间,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完善了关于总量控制矿种的法律规范,例如,2009年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三、新立锑矿矿业权的相关政策
    (一)新设锑矿探矿权 
    新设锑矿探矿权施行部省两级审批,注意依据是勘查投入和勘查面积。  
    具体而言,勘查投入大于500万元或勘查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的锑矿探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标准之下的,由省厅发证。
    (二)新设锑矿采矿权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锑矿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资源储量为小型的锑矿由省厅发证。
    根据有关规定,金属锑十万吨(含)以上储量的为大型,一万吨(不含)金属锑以下储量的为小型,中间为中型。
    (三)共伴生锑矿的认定和管理
    1、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凡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达到中型以上,且占矿山全部资源储量达到20%的,按主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立采矿权,并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各项管理规定。
    2、探矿权人在对其他矿种进行勘查活动时,应对共、伴生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否则,地质储量报告不予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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