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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与能源观察(2013年第7期)

发表时间 :2013-09-24 09:46:44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矿业与能源观察(2013年第7期)
 

主办: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
编辑委员会: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孙晓勇、田海晨
执行编辑:范小强、李敏
联系方法:范小强  15810221485  fxq20040310@163.com
     李 敏  18500330013  18211149350@163.com
          

导 读

栏目设置:         
  涉矿新规:主要汇集近期发布的影响矿业发展的法规或政策;
  矿业资讯:就煤炭、铀矿、金、铜等矿产;风险勘查及地勘单位等重要资讯;
  地方聚焦:主要介绍热点省份近期涉矿政策及动态;
  涉外资讯: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及跨境贸易等方面;
  本期关注:主要就客户关心或影响深远的重大热点进行深度观察;
  团队动态:展示团队主要成员近期活动;
  业务介绍:对提供的主要法律服务进行简单介绍。
我们的理念:    
  您的了解,就是我们工作的目的; 
  您的关注,就是我们行动的方向;
  您的支持,就是我们继续的动力;
  您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欣慰!
  《矿业与能源观察》献给高品位矿业人,欢迎您提出建议;更欢迎您让我们分享您的矿业关注点、矿业经历、境内外矿业勘查开发的感悟。
发布日期:
  《矿业与能源观察》一般在每月的20日前后以电子文档方式传至中国矿业网“法规”板块,网址:
http://www.chinamining.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82。
【声明】 
  本信息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而成,属于内部交流资料,提供给相关合作伙伴或朋友,所有信息和评论仅供参考,此评论并不构成我们对某一问题的法律意见。请收到该资讯者合理使用。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2006年设立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每年以超过150家的速度跻身于北京1400家律师事务所前50名,是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发起单位,栾政明律师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以矿业法律服务为核心,秉承专业、前瞻、执着、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在矿产能源、基础设施、不动产等领域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近年来,雨仁律师团队聚焦矿产能源行业,为中国黄金、山东黄金、紫金矿业、华电香港、黑龙矿业、中国电工集团、建龙矿业、辰信矿业集团、北国投、中广核、保利集团、百勤油服等国有及民营上市矿业集团,在国内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柬埔寨、俄罗斯、吉尔吉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罗马尼亚、赞比亚、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矿业投资并购活动中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是关注于矿产能源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能源矿产,例如煤炭、煤层气、页岩气、铀矿等;金属矿产,例如金、铜、铅锌、铁、钼等;非金属矿产,例如钾盐、萤石、磷矿等;水汽矿产,例如矿泉水等有丰富的经验。
  我们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律顾问服务、矿权的申请流转、矿业并购、矿业IPO及重组、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绿色矿山、涉矿行政民事纠纷诉讼及仲裁等。
 

目 录

2013年篇首语
涉矿新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4号
矿业资讯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负责人谈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实施
  2012年煤炭行业职业病占全国近五成 各行业最高
  2013中国煤炭企业100强名单
  伊泰等11家煤炭民企上榜2013中国民企500强
  煤化工重新开闸 环境约束待考
  湖南成立油气资源调查中心
  “历史给了我们赶超核电大国的机会”
  青海划定8个岩金找矿靶区
地方聚焦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13〕20号
  关于做好2013年整装勘查工作的通知 新国土资函〔2013〕50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47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46号
涉外资讯
  黄日涵:海外煤炭布局亟待规避政治风险
  两百名环保人士向国会递交请愿书 要求加强执法保护自然资源
  毅森兴13日召开三方调薪会议 为工人寻合理调薪方案
本期关注
  煤炭消费将受政策限制 非煤能源更受青睐——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我国能源矿产的影响
  简析民商事合同性质与诉讼管辖法院的关系
团队动态
主要业务简介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矿权申请流转
  矿业并购
  法律尽职调查
  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合资合作勘查
  涉矿诉讼
 

2013年篇首语

  就像《矿业与能源观察》2012年第10期年终寄语所言,我们相约2013年3月。此时,送别2012年的乳虎,迎来2013年的花蛇。
  随着2013年三月中旬中央政府换届完成,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及落实,从中央到地方,既定政策的执行力将得到强化。面对2013年的中国矿业形势。我们的基本判断是:中国矿业企业的机会不仅取决于我国经济基本面的好转,还要重视国家安全、环保等宏观政策的执行力度。
  这对于矿业经营实体和矿业投资控股公司具有不同的意义。矿业经营实体将继续面临原料成本、人工成本、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安全、环保投入不断上升的难题,在内部经营压力加大、外部约束强化的情况下,不管是能源矿企还是有色矿企,兼并重组的意愿将会空前强烈。而对于手握重金、伺机控制矿产资源的投资公司而言,这将是难得的并购时机。同时,天津矿交所启动风险勘查融资试点及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都将促成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对接和互动,在对接与互动中实现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共赢,持续性的共赢理念将推动矿业生产力的解放。
  基于以上基本判断,我们将继续关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工信部、国家安监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及其湖南省、云南省、内蒙古等热点地区的后续政策,并密切关注煤炭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重要法律的修订。同时,我们会继续跟踪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于矿业公司矿权与股权关系的相关表态,我们将在适当的场合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发出我们的声音。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各位朋友,虽然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但我们因矿相识,因矿业的发展而获益,让我们共祝中国的矿业更繁荣、中国的矿企更神气。
  2013年第1期矿业与能源观察将汇集2013年第一季度的重要涉矿法规及政策,篇幅稍长,敬请谅解!

涉矿新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目录附后)。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

    序号:1  名称: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2  名称: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3 名称: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4 名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5 名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延长合营期限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6 名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7 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8 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9 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义务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10 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11 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3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确保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后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取消了13类、下放了12类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见附件)的审批,并明确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本部门“三定”规定,加强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有关建设项目所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边坡2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设计总库容1亿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坝高200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继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
  (二)对于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附件第20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安全核准意见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进行安全核准;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三)其他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下放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具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规定执行。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有关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相关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建设项目投资审批事项目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8月23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
  (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非煤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以外的能源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不含成品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石油天然气以外的能源矿,以及选矿厂、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附属设施的总称;
  (三)外包工程,是指发包单位与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揽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
  (四)发包单位,是指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发包给外单位施工的非煤矿山企业;
  (五)分项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分为若干部分发包给若干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
  (六)总承包单位,是指整体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独立生产系统的所有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承包单位;
  (七)承包单位,是指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
  (八)项目部,是指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所在地设立的,负责其所承揽工程施工的管理机构;
  (九)生产期间,是指新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后或者矿山改建、扩建时仍然进行生产,并规模出产矿产品的时期。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河南、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公室,陕西省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南水北调部门要继续加强协同配合,强化依法监管,继续落实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深化“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技术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巩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2013年8月26日
 
  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

    2007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以来,连续6年开展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化尾矿库专项治理行动,巩固扩大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解决尾矿库安全环保方面面临的新矛盾、新挑战和新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从2013年起启动新一轮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推动实现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乃至根本好转。我们在总结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
 
  一、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显著成效
  (一)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趋于稳定好转。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把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尾矿库安全环保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形势趋于稳定好转。2009年以来,全国尾矿库事故总量和伤亡人员数量大幅下降,2012年实现了尾矿库生产人员零伤亡,尾矿库环境事件明显减少。此外,针对尾矿库特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狠抓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汛期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本实现了尾矿库安全度汛。
  (二)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要求,各地区以治理尾矿库安全和环境隐患为主要任务,大力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截至2012年底,全国危、险、病库数量由2008年底的4910座下降到1223座,下降75.1%。同时,中央财政对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对53个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下达了专项资金3.64亿元,财政部已对100座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项目下达了专项资金17.92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复了19个地区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原则同意安排14.83亿元中央投资支持790座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中央财政的支持极大地带动了地方政府和尾矿库企业的投入,2009-2012年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共投入162.22亿元用于治理尾矿库隐患,有力地推动了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
  (三)尾矿库“打非治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各地区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完善机制、严格关闭程序和标准,积极推进尾矿库“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12年底,各地区共依法取缔关闭或停产整顿非法建设和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3690座(次),占全国尾矿库总数的近三分之一,进一步夯实了尾矿库安全环保的基础。
  (四)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各尾矿库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环保管理主体责任,普遍建立了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环保责任制,健全了安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实施了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细则、办法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完善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基本实现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同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突出加强尾矿库现场管理,积极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了全员安全环保意识,积极加强尾矿库应急管理和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了应对尾矿库事故灾难的能力。
  (五)尾矿库监管工作显著加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2〕32号),提出了严格安全、环保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等工作措施;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企业必须按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全面提升尾矿库监管能力,向中西部25个省(区、市)下达了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4989万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进一步规范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严把安全环保准入关,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指导,监督尾矿库企业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履行尾矿库闭库程序及复垦义务,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尾矿库事故,尾矿库监管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六)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要求,各地区把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作为工作着力点,积极推进。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768座尾矿库应用了在线监测技术,279座尾矿库应用了尾矿充填技术,415座尾矿库应用了干式堆排技术,285座尾矿库应用了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减少了尾矿的排放,有效提升了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同时,根据《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工信部联〔2010〕1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1〕600号)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国土资发〔2011〕184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区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减少了尾矿堆存量。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尾矿库数量大、小库多,安全环保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12年底全国共计12273座尾矿库,其中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五等库9125座,约占尾矿库总数的74.4%,而且非公有制企业的尾矿库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些小型尾矿库普遍存在未批先建、无正规设计、生产管理粗放、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防范事故的能力弱,安全环保隐患严重。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大量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截至2012年底,全国仍有1223座危、险、病库尚未得到治理,约占全国尾矿库总数的10%。特别是近年来一批由小选矿厂所建的尾矿库数量多、管理差、投入严重不足,大量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是发生尾矿库安全环保事故的重大隐患。同时,一些服役到期的尾矿库由于缺少闭库资金,迟迟不能履行闭库程序,正在演变成新的安全环保隐患。
  (三)停用库大量存在,“三边库”、“头顶库”问题棘手。截至2012年底,全国仍有停用库2213座,约占全国尾矿库总量的18%,其中大部分是废弃库和强制取缔关闭库,有的已经演变成危库、险库。“三边库”就是临近江边、河边、湖库边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其数量较多,存在极大的重金属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风险。“头顶库”就是尾矿库下游很近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且坝体高、势能大的尾矿库,其数量多、隐患大,严重威胁到尾矿库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尾矿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尾矿库建设成为当地矿业发展的瓶颈,普遍存在选址难、审批难、费用高等问题,直接制约当地矿业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尾矿库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群众上访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和谐。
  三、下一步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重点工作安排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安监总管一〔2013〕5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为契机,及时启动和积极开展新一轮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在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创新工作思路,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推动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主要工作目标。
  1.根据《行动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研究确定本地区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并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
  2.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尾矿库,重新认定尾矿库安全度及等别,摸清废弃库(无主库)、关闭库、“三边库”和“头顶库”等数量。
  3.基本完成中央资金支持的153个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加快实施790座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
  4.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中央及省直企业尾矿库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5.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全部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推进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
  6.加强应急管理,大力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加快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1.各地区在全面摸清本地区尾矿库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2013年9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
  2.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严把安全、环保准入关,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加强源头治理。
  3.加强对尾矿库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执行尾矿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履行尾矿库闭库手续及落实闭库后的管理责任,严格履行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严把闭库工程安全、环保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
  5.组织好中央财政支持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把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
  6.加大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治理已排查出的1223座危、险、病库;加快推进河北省等19个地区790座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启动研究制定“三边库”、“头顶库”专项整治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快治理进度。
  7.加快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50号)的实施,重点治理可能给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水质带来严重威胁且伴生有毒有害重金属、氰化物等的尾矿库。
  8.大力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中央及省直企业尾矿库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积极推广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全部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9.启动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工作;积极推广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应用,推进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结合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积极研究对尾矿综合利用的支持措施,提高企业开展尾矿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10.重点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与气象部门加强预警应急联动,建立完善事故预警机制,提高尾矿库事故预警能力。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和特点,抓紧研究部署2013年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工作,将工作抓细抓实,强化政策引导和管理监督,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发生。
  2.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区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的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并及时充实完善方案内容,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要按照总体规划、分级负责、分项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细化措施,有序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要督促相关尾矿库企业抓紧制定本企业综合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3.做好“三个结合”。各地区、各单位要将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与非煤矿山“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监督检查三项工作紧密结合,做到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注重实效。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创新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要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全程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问题,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问题。
  4.强化政策扶持。加快研究制定扶持尾矿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尾矿综合利用的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全面推进尾矿综合利用,有效减少尾矿砂(浆)堆存量。
  5.完善技术标准。加快修改完善和研究制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回采安全技术规范》、《尾矿干式堆存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价技术方法》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堆存标准等法规、规程和标准,提高尾矿库生产及监管的科学化水平。
  6.注重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危害的教育,增强公众对人身安全和环境的保护意识。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企业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保证综合治理行动顺利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4号 

  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
  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不涉及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强制行为。以退抵欠确定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令纳税人继续缴纳。以退抵欠之后纳税人仍有欠税,经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行政强制执行。以退抵欠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6日 

矿业资讯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负责人谈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实施

详见中国矿业网
http://www.chinamining.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9&id=3487
    近日,记者就国土资源部着力推进的我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进展情况,采访了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
  记者:国土资源部在2006年率先启动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后,2011年又全面推进这项制度。目前,这一工作进展如何,取得了怎样的效果?
  负责人:这项工作总体实施顺利,初显成效。截至今年7月中旬,31个省(区、市)已编制了783个方案,对6.9万个矿业权进行统筹布局,编制区涉及全国1/3的国土面积。其中,安徽、山东、重庆、甘肃、新疆等13个省(区、市)已完成了本行政区非煤重要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查工作。
  应当说,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矿业权管理。具体表现在五方面:
  ——细化落实了矿产资源规划。如:通过方案编制实施,在重点勘查开采区,科学布局探矿权、采矿权,积极避让禁止勘查开采区;有效调控矿业权总量和投放时序,促进了规划落地。
  ——健全了勘查开采合理布局长效机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变事后被动整合矿业权为提前科学布局矿业权,在推进整合工作常态化管理中,一些矿业权重叠、布局散乱的问题得到解决。
  ——有力助推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通过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基本摸清整装勘查区探矿权投放潜力,优先保障了主攻矿种矿业权的设置与投放。
  ——有效促进了管理方式转变。通过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强化综合研究分析,充实了矿业权竞争出让依据,可有效降低找矿风险,在矿业权管理方式上,变过去“被动受理、盲目投放”,为“主动管理、有序投放”。
  ——有效支撑了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与有关措施配套,积极推进“部控省批”的煤炭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为矿产资源管理简政放权和理顺各级主管部门权责关系奠定扎实基础。
  记者:这项工作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
  负责人:目前,这项制度的实施,在全国的进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统筹推进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部分方案与相关规划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方案论证的科学程度还有提升空间,局部地区已设矿业权“应整尽整”潜力较大;促进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探矿权加快投放的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针对上述问题,一年多来,部组织专门力量和专家队伍指导方案编制审查和上图入库工作,采取措施分类消化55号文件出台前遗留审批登记项目,开发专业软件辅助方案编制和实现信息化管理,通过专门培训和针对性指导,帮助各地解决方案编制审查和备案入库中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各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质量和审查入库效率不断提高,矿业权设置方案及矿业权管理进一步得到规范。
  记者:下一步将如何推进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负责人:推进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制度对加强和完善矿业权管理、推进管理职能和方式转变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实施。
  具体来说,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这项制度的实施纳入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加强组织协调,加大经费投入,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专家队伍,强化技术支撑。
  二是切实提高编审质量。要优选编制单位,统一思路要求,加强培训指导;加强区域统筹,做好规划衔接,科学合理布局,推动“应整尽整”;做好方案编审服务,提高方案审查效率,严格方案审查。
  三是采取措施保障方案有效实施。部将继续坚持矿业权设置方案信息化管理和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自动监控制度,将矿业权设置方案纳入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统一配号等关键管理环节,切实起到对矿业权设置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促进矿业权有序投放和布局优化,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科学管理水平和宏观调控能力,推动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矿业可持续发展。 

 2012年煤炭行业职业病占全国近五成 各行业最高  

详见国家煤炭工业网  
http://www.coalchina.org.cn/detail/13/09/17/00000002/content.html
    2013年9月1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2012年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通报。通报数据显示,尘肺病仍然是我国职业病中的“第一杀手”,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2012年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8.28%。而作为尘肺病高发群体的煤炭行业,2012年职业病病例数占全国职业病的比重高达48.87%,仍高居全国第一位。 
    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2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7420例。其中尘肺病24206例,急性职业中毒601例,慢性职业中毒1040例,其他职业病1573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分别为13399例、2706例、2686例和1163例,共占报告总数的72.77%。其中,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24206例,较2011年减少2195例。其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分别为12405例和10592例。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2012年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8.28%。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2012年全国和煤炭行业尘肺病新病例均有所减少,但煤炭行业尘肺病占全国职业病比重却有所上升。2012年煤炭行业职业病病例数占全国职业病的比重高达48.87%,而2009年这一数字仅为41.38%,煤炭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2013中国煤炭企业100强名单

详见:2013年8月29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发布2013中国煤炭企业100强煤炭产量50强的通知》(中煤协会综合[2013]130号)一文。
   

排名 企业名称 地区 主要产品或服务 营业收入(万元)
1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煤炭、电力、航运、铁路、煤化工 34396914 
2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 煤炭、物流、制药、航空 22284313 
3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煤炭、物流、化工、机械制造、医疗器械 19377287 
4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 煤炭、物流 18500453 
5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 煤炭、焦化、贸易、建筑建材、电力 18073782 
6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 煤炭、化工、冶金、机械制造、物流商贸 18067662 
7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 煤炭、化工、铝电、房地产、机械制造 18031140 
8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 物流、煤炭、煤化工、机械制造、房地产 17566158 
9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 煤炭、化工、电力 17101562 
10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 煤炭、电力、煤化工、冶金、机械制造 17022435 
11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山西 煤炭、煤化工、煤层气、煤机、火电 16882003 
12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 煤炭、焦炭、帘子布 12811145 
13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 煤炭、煤化工、钢铁、建筑施工、机械制造 12505532 
14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煤炭、物流、煤机制造、煤化工、电力 11105802 
15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 煤炭、高铁轮对制造、房地产、化工 11016635 
16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煤炭、煤化工、铝锭、机械制造、电力 10029299 
17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 煤炭、电力、房地产、金融、物流 7281701 
18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 煤炭、煤化工、建筑安装、电力、物流 5076531 
19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 煤炭、铁路、房地产、医药、煤化工 4499977 
20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黑龙江 煤炭、焦炭、医疗、工程劳务、电力 4016202 
21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安徽 煤炭、煤化工、物流、建材 3500045 
22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煤机装备制造、科研与设计、工程承包、节能环保 3485339 
23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煤炭、氧化铝、化工、电力 3397213 
24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 煤炭、物流、建筑安装工程、供电、机械制造 3288675 
25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 煤炭、炼焦、铝锭、化肥、化学原料 3023206 
26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 煤炭、燃气、电力、建筑、民爆产品 3002073 
27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 煤炭、电力、电解铝、贸易 2897955 
28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 煤炭、电力、煤化工、矿业工程、煤矿装备制造 2626003 
29 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 煤炭、电力、水泥、焦炭、煤层气 2601081 
30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
山西 煤炭、燃气管网建设及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贸易 2528602 
31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 煤炭、电力、建筑  施工、机械制造 2408487 
32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 江西 煤炭、建筑施工、浮法玻璃、客车 2202516 
33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煤炭、城市服务、房地产、电力、机械制造 2055589 
34 辽宁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 煤炭、建筑施工、房地产 2025902 
35 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内蒙古 煤炭、化工、建材、房地产 1936663 
36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 煤炭、商贸、电力 1936063 
37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 电力、煤炭、物流、建材 1799161 
38 国投煤炭有限公司 北京 煤炭、电力、建材 1666195 
39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北京 地质勘查与矿权运作、工程施工、装备制造、服务业 1652154 
40 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 矿山建设、路桥、市政工程、铁路隧道 1375046 
41 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 煤炭、机械制造、建材、工程劳务、养殖业 1331798 
42 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煤炭、化工、铁矿 1273892 
43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煤炭、煤化工、乳化炸药、煤机制造 1198542 
44 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 煤炭、路桥收费、电力、煤炭深加工及水务、房屋租赁 1153710 
45 内蒙古特弘煤电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内蒙古 煤炭、电力、供暧、租赁 1130441 
46 内蒙古蒙泰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 煤炭、房地产  1088779 
47 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 煤炭、电解铝、工程施工、物资购销 1081451 
48 内蒙古满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 煤炭、房地产、商贸、旅游 1067867 
49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四川 煤炭、电力、化工、机械制造、建筑施工 1055839 
50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 液压支架、运输机、掘进机 1021285 
51 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 电力、煤炭、热力 1012579 
52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 煤炭、化肥 963124 
53 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 煤炭、电力、热力 929091 
54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内蒙古 煤炭、化工、生物制药、机械制造 924938 
55 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 煤炭、煤机制造、煤焦化、冶炼、电力 882141 
56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煤炭、化工、铁合金、煤基活性炭 877537 
57 山东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钢材、化工、煤炭、电工材料、塑料管道 868265 
58 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煤炭、冶金、旅游、酒店 858615 
59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煤炭、运输、煤化工 826800 
60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 煤炭、页岩油、机械制造、建筑施工 802735 
61 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 煤炭、物流、建材、电力、房地产 731718 
62 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 纯碱、甲醇、煤炭、小苏打 719282 
63 贵州水矿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 煤炭、物流、煤化工、建筑安装、机械制修 718355 
64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煤炭、地质勘探、矿山设备检修、电力供应 687011 
65 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 煤炭、焦炭、刚玉、物流 666034 
66 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煤矿、发电、化工产品、钢铁、机械加工 611550 
67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煤机有限公司 山西 采掘设备、金属轧制设备、润液设备 608000 
68 内蒙古西蒙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 煤炭、金融服务、通用航空、房地产、农业 556260 
69 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煤炭、维修制造、建筑安装、商贸物流 555437 
70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煤炭、建筑业、机械制造、房地产、电力、热力 553778 
71 山东丰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煤炭、水泥、电力、热力、物流、餐饮 518987 
72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辽宁 综掘产品、综采产品、矿车 373714 
7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 液化天然气、煤炭、商业物业租赁、贸易 371523 
74 河北省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 河北 煤炭、焦化、发供电、机械制造 354700 
75 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煤炭、电力、冶金、机修加工、建筑安装 332215 
76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 煤炭、火力发电、硅铁冶炼、建筑安装、机修加工 315506 
77 山东宏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煤炭、造纸、电力、房地产 268117 
78 陕西汇森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 煤炭 221892 
79 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 云南 煤炭、酒店 219386 
80 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 水泥、电力、煤炭、机械制造、墙材 207339 
81 广西金伍岳能源有限公司 广西 煤炭贸易 202452 
82 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 煤炭、化肥、电力  194181 
83 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 液压支架 190099 
84 山西义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 煤炭 175655 
85 山西怀仁联顺玺达柴沟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 煤炭 173171 
86 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 煤炭 169413 
87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 河北 精煤、矸石发电 162490 
88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刮板输送机、液压支架、带式输送机 161352 
89 山西教场坪能源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
山西 煤炭 160612 
90 山东新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煤炭、房地产、发电、碳化硅制品、碳化硅微粉 133596 
91 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 煤炭、页岩油、机械、铁矿 132541 
92 山东省岱庄生建煤矿 山东 煤炭、零售、餐饮 131957 
93 山东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 煤炭、电缆制造、热模锻造、纸箱包装 123759 
94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煤炭、电力 112040 
95 山西高平科兴南阳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 煤炭 104391 
96 郑州市磴槽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 煤炭、水泥、房地产 102656 
97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 原煤、精煤、中煤 94148 
98 广西百色矿务局有限公司 广西 煤炭、机械、建材、物流 91906 
99 宁武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 煤炭 84955 
100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 煤炭、电力 79214 
 

 伊泰等11家煤炭民企上榜2013中国民企500强

详见国家煤炭工业网
http://www.coalchina.org.cn/page/info.jsp?id=130003 
 

    8月29日,由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13中国民企500强”揭晓,苏宁以2327亿元总营收排名第一,联想控股、华为分别以2266亿元和2201亿元位列第二和第三位。
  据了解,“201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名单是根据企业的2012年营收总额确定的,入围门槛较上一届提高12.03亿元,至77.72亿元。分析表明,上榜民营企业呈现出整体规模稳步提升的态势,但增速有所放缓。500家上榜企业2012年的收入总额达到105774.97亿元,户均211.55亿元,增长13.65%,增速较2011年下降19.6个百分点。
  此次上榜的民营企业500强纳税总额达到 4334.78亿元,比2011年增长5.9%。民营企业500强实现税后净利润4238.44亿元,比2011年下降3.39%;人均净利润则明显下滑,从2011年的9.48万元降至8.12万元。
  在行业分布方面,本次上榜的民营企业500强前五大行业仍以制造业为主,主要集中于建筑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批发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从煤炭行业看,共有11家大型煤炭民企上榜,且全部来自于内蒙古自治区。其中,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450亿元的营收总额排名第35位,是煤炭行业唯一进入百强的民营企业。11家煤炭民企2012年合计营业收入达到1557.15亿元,户均141.56亿元。

名次 企业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2年营收总额(万元)
35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4,499,977
160 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1,936,663
281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1,198,524
304 内蒙古特弘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1,127,754
327 内蒙古满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1,067,867
350 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1,036,241
352 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1,032,574
372 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1,012,105
399 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923,638
425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877,537
432 蒙发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858,615
 

 煤化工重新开闸 环境约束待考

详见21世纪网http://epaper.21cbh.com/html/2013-08/27/content_75273.htm?div=-1
本报记者  陆宇  陕西榆林报道
    煤炭的黄金十年戛然而止,在中国西部,一场由电力企业主导的煤炭变革正拉开帷幕。
    毛乌素沙漠东南缘的陕西榆林,华电百万吨级煤制芳烃项目蓄势待发,并计划在未来10年投资千亿元在新疆、内蒙古建设煤、电、化一体化基地;华能规划了至少7个煤化工项目,产品涉及煤制天然气、烯烃、甲醇;最早布局煤化工产业的大唐已投入千亿,其管理层将煤化工定义为“产业结构调整,成败在此一举”;国电、中电投也纷纷在中国西部布局煤化工产业链。
    在陆续控制了数量庞大的煤炭资源后,电力企业不再满足于降低发电成本抑或贩运煤炭这种较低层次的利用方式,而煤价的迅速下跌则加速了这一进程。
    随着煤炭深加工领域掀起的浪潮,中国的煤化工产业重新开闸。今年一季末,西部地区5个煤制天然气、4个煤烯烃和1个煤制油项目获得了国家发改委的“路条”,总投资达2000-3000亿元。据统计,全国范围内共上报煤化工项目104个,投资规模高达2万亿元。在国家及地方规划中,至少包括陕西榆林,宁夏宁东,内蒙古鄂尔多斯、赤峰,新疆准东、吐哈、伊犁、库拜等地意欲建立大型煤化工基地。
    然而,面对中国重启的煤化工大幕,水资源、环境、能耗以及将要出台的碳税,成为发展这一产业必须克服的风险,国家高层对煤化工产业的态度也不无谨慎,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共计批复了15个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
    电企涌进煤化工
    巨大的市场需求及不菲的利润令电企欲罢不能。
    2013年8月,陕西华电榆横煤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梁彦鸿表示,距离华电榆横万吨级煤制芳烃中试技术通过国家能源局验收已过去5月有余,但该项目扩产至百万吨产量还未得到批复。
    自2003年电力体制改革落定,华电的主业即确立为发电、煤炭两大板块,但华电煤业并不满足于降低发电成本甚至贩运煤炭。为了在陕西榆林转型煤化工产业,华电集团下属华电煤业计划投资285亿元建设百万吨煤制芳烃项目。芳烃主要指苯、甲苯和对二甲苯,是一种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利用它可以生产服装、保温材料、橡胶、日用品等,几乎渗透了人类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
    巨大的市场需求及不菲的利润令电企欲罢不能。
    近年来,我国芳烃产品的进口量接近需求量的一半,以对二甲苯为例,2012年国内产量775万吨,进口量628.6万吨,表观消费量1384万吨,自给率仅有56%,进口主要来自韩国、日本、印尼。紧俏的市场行情促使芳烃的销售价格达到万元/吨,其生产成本约7000元/吨,较几十元每吨的售煤利润高出不少。
    更为重要的是,煤制芳烃可以替代石油。生产一吨芳烃需要耗费标煤不到6吨,但石油制芳烃需要消耗原油8-12吨,目前,国内石油路线生产的芳烃约占芳烃总产量的97%,而我国的石油对外依赖率达到60%。
    梁彦鸿告诉本报记者:“一个百万吨级的煤制芳烃相当于一个千万吨级的炼油厂的产能。”
    通过多年的兼并收购,目前电力企业坐拥数量庞大的煤炭资源,为其发展煤炭深加工领域奠定了基础。以华电榆林为例,在控、参股小纪汗、可可盖、隆德和榆阳煤矿后,2015年华电在陕西的煤炭产能可达2800万吨/年。
    路线选择考量
    选择错误路线,转型将面临进退两难的窘地。
    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写的一份西部地区煤电化研究报告明确支持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及煤制乙二醇;对于煤制油产业的发展,持有“适时”态度;而严重过剩的煤制二甲醚则采取限制政策。
    按照国家能源局的表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西气东输、陕京线等天然气管线投入使用,城市燃气的需求量日益增长。据预测,2015年、2020年国内天然气消费量分别为2600亿立方米和3500亿立方米,而同期国内天然气生产量分别为1500亿立方米和2200亿立方米,市场缺口分别为1150亿立方米和1300亿立方米,即使考虑已建和拟建的LNG设施及陆上天然气通道项目,仍存在500-800亿立方米的缺口。
    目前上马最多的煤制甲醇、二甲醚项目的前景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甲醇、二甲醚市场早已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推广使用甲醇汽油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部分省市制定了《车用燃料甲醇》和《车用甲醇汽油M85》后,至今尚未出台配套措施,
    由于渗透至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煤制烯烃、芳烃项目路线大有可为。据预测,未来十年,我国聚乙烯需求将保持稳定增长,2015年供需缺口为450万吨,2020年将扩大到730万吨;聚丙烯在上述两个年度的供需缺口达到240万吨和540万吨;乙二醇在2015年的供需缺口达到600万吨,但仍需警惕中东地区即将投产的几套大型乙二醇装置,其目标市场主要是中国,并具有原料成本低的竞争优势。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丁焕德告诉本报记者:“华电选择煤制芳烃路线,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面临环境约束挑战
    煤炭资源和水资源呈逆向分布。
    电企转型煤化工的路途似乎比预想的遥远,2013年3月重启的大门只是透出一缕阳光,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批复的煤炭深加工项目仅有15个示范工程,国家高层对煤化工的态度是安全、谨慎发展煤化工。
    发展煤化工将耗费大量的水资源并有可能污染环境,而其能源转化效率也存在提高的空间,在今年的“两会”上,以煤企为代表的政协委员曾呼吁限制电力企业发展新型煤化工。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原总经理经天亮在提案中表示,新型煤化工对煤炭资源和水资源有较高要求,同时受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相关产业发展的制约,绝不能遍地开花,可以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还不宜商业化。
    水资源是煤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由于地理、气候等客观因素,我国水资源分布严重不均,煤炭资源和水资源呈逆向分布。
    据统计,目前我国煤制烯烃耗水量为32吨/万元产值,煤制乙二醇为45吨/万元产值,煤制油耗水量为0.214吨/吉焦,煤制天然气为0.229吨/吉焦。神华鄂尔多斯煤制油项目曾遭到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文抵制。水利部水科院总工程师贾仰文表示:“能源化工等耗水量大的规划,应适当加入‘水评’”。
    煤炭深加工也将不可避免地释放二氧化碳,如煤制天然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0.137吨/吉焦,煤制烯烃为12吨/万元产值。我国近年来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快速增长将使我国不得不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
    煤制燃料的能源利用率同样存在提升的空间,据统计,煤制油的能量利用率为59%,煤制天然气为47%,煤制二甲醚仅为40%。
    即使能够解决上述问题,即将实行的碳税亦将蚕食煤化工产业的利润率,据财政部“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在碳税征收初期的税率为10元/吨二氧化碳,以后逐渐上升至70元/吨,碳税制度或将对我国的煤化工行业带来深刻影响。
    难以逾越的煤化工之路?
    日韩是化工产业大国,中国可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
    尽管煤化工未必是最佳路径,但却是中国发展难以逾越的阶段。
    世界自然基金会(瑞士)全球淡水项目主任李利锋告诉本报记者:“目前中国还没有跨越重化工阶段的有效途径。”清华大学化工系教授魏飞对本报记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这是一种现实的抉择。”
    在电力企业看来,煤化工并非人们想象的可以完全摒弃。煤炭行业资深分析师李廷认为,中国现有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期内很难发生改变。
    “如能做到水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执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认真地选择产品路线,煤化工不仅可以降低我国的石油对外依存度,还可带来西部地区的持续发展。” 丁焕德告诉本报记者。
    据悉,华电榆横煤化工万吨级项目已通过国家能源局验收,其用水来自榆林距厂区17公里、年可供水1.22亿立方米的王乾堵,该水库水源来自黄河支流,通过水权置换取得。
    据称其“工业三废”也进行了通盘考虑。梁彦鸿对本报记者表示:“废水在进行处理后重新回流至厂区利用,废渣则被收集至甲醇厂前端,再次作为生产甲醇的原料,废气在经过处理后,可达标排放。”
    未来煤化工的重要基地新疆则利用众多的盆地构造封存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碳,据悉,新疆拟建准噶尔盆地、吐哈盆地、伊犁、塔里木盆地等7个二氧化碳封存地,总容量达到451亿吨。
    不过,仍有业内人士担忧一窝蜂的煤化工爆发式增长,丁焕德告诉本报记者:“只有在通盘考虑水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下游产品的长期市场需求后,才可适度发展煤化工。”
    实际上,主管单位国家能源局已确定了煤化工产业发展的原则和思路:以市场需求确定建设规模、按照煤化工产业用水量占基地可供水量的一半比例规划、以及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运输要求。

 
 
 
 

 湖南成立油气资源调查中心

详见http://www.nedp.org.cn/gzdt/3765.htm
    为加强页岩气等油气资源的调查评价,近日,湖南省地勘局油气资源调查中心挂牌成立。
    根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湖南省地勘局油气资源调查中心挂靠在湖南省地质调查院。近年来,湖南省地调院在油气资源调查评价方面展示出了一定的技术实力。2008年,受成都地调中心委托,湖南省地调院承担实施了慈利—天柱走廊大剖面油气地质调查、中上扬子重点地区(雪峰山)构造演化及其与油气关系研究项目。其中,慈利—天柱走廊项目野外验收获得优秀,成果报告评审获得优秀;中上扬子重点地区项工作进展顺利。2012年,该院成功获得气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该院成功协助湖南华晟公司中标湖南龙山页岩气区块项目。本次加挂湖南省地勘局油气资源调查中心牌子,将进一步激发该院在油气调查领域大显身手。现在,湖南龙山页岩气区块项目勘查进展顺利;省厅两权价款页岩气勘查和中国地调局的页岩气勘查正在申报中。

 “历史给了我们赶超核电大国的机会”

  详见http://www.china-nea.cn/html/2013-09/27690.html
    新闻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22  
    科技日报讯 (记者李大庆)“过去发展核电更多的是从提供电力能源考虑,现在核能的无温室气体排放也突显了核电的另一大优点。”9月13日在哈尔滨举行的中国核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上,国家能源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张国宝从环保的角度进一步阐释了发展核电的必要,并强调历史给了我国赶超世界核电大国和核技术强国的机会。 
  张国宝说,面对能源消费快速增长、资源环境压力巨大的现实,我国“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了“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的政策。“我想,在雾霾的困扰下,会有更多的人接受核电。对于煤炭占一次能源67%的中国来说,增加核电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它没有温室气体排放。同时,我国水资源也十分紧张,在工业用水中发电消耗占了10%。而沿海建设的核电站都用海水冷却,不需淡水冷却和除灰除渣,这就大大节约了淡水资源”。
  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以后,世界范围内核电发展进入低谷,民众对核电安全更加关注,对核电的绝对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张国宝指出,我国政府和企业科学应对,上下同心,努力摆脱福岛核事故对我国核能事业产生的不利影响。2011年3月以来,国务院对全国核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暂缓对新建核电项目的审批。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专家得出的结论是:我国运行和在建的核电是安全可靠的。在此基础上,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讨论通过《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标志着我国核电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在年会上,张国宝介绍了我国核电发展的现状:两年来,秦山二期、红沿河、宁德等核电机组相继投入商业运行,新项目也开始核准放行;与此同时,我国核工业领域也不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验快堆并网发电、铀浓缩技术实现产业化、乏燃料后处理示范线等科技成果鼓舞人心;自主研发的CAP1000也在顺利推进。7月份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核电标杆电价政策,对核电行业经济性、安全保障、技术创新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我国核电产业向市场化方向迈出的一步。在广东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是0.48元/度,而核电上网电价0.43元/度,已是仅次于水电的最有竞争力的电价。“目前,我国有26个核电机组仍在继续建设,是世界上在建机组最多的国家。总体而言,我国核能的发展形势日趋明朗,核科技不断取得重大进步,核事业发展态势正在朝着国家规划和业内人士期望的方向发展,既有机遇,又有挑战。福岛核事故是一件坏事,但给了我国一次赶超并跻身于世界核电大国和核技术强国的机会”。

 青海划定8个岩金找矿靶区

详见http://www.nedp.org.cn/gzdt/3729.htm
    近日,《青海省岩金矿地质勘查规划(2013-2020年)》发布实施。《规划》中将全省划分为昆仑河北岩金找矿靶区等8个岩金找矿靶区,并划分两个阶段,力争2013年~2015年新增金资源量230吨,全省累计查明资源量650吨;到2020年力争再安排2~3个新的金矿整装勘查区,新发现5~8处大中型金矿资源基地,新增金资源量600吨,累计查明资源量1250吨。  
    《规划》提出,力争2013年~2015年提交新的开发基地3~5处,在现有开发的基础上,形成4个大型岩金开发基地,即滩间山、五龙沟、果洛龙洼、大场;提交新的岩金普查基地30处,其中具有大中型资源远景的普查基地3~5处,新的资源富集区1~2处。  
    经估算,完成这两个阶段目标,全省岩金地质勘查工作共需资金60.27亿元,其中1∶5万区调5.18亿元、1∶5万矿产调查11.68亿元、远景区资源评价及综合研究18.41亿元、岩金勘查25亿元。 
  

地方聚焦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13〕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实行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资料要求,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国土资源厅对《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396号)中涉及勘查登记申请资料要求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资料要求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资料文档要求
    2013年6月18日

 关于做好2013年整装勘查工作的通知 新国土资函〔2013〕50号  

  各整装勘查区主体勘查单位、相关国土资源局:
  按照自治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统一部署,为了加快推进自治区整装勘查工作,早日实现找矿突破战略目标,现将做好2013年整装勘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西天山阿吾拉勒铁多金属矿整装勘查区、祁漫塔格钨锡铅锌矿整装勘查区、西昆仑塔什库尔干铁矿整装勘查区和新疆和田地区东三县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区所在地州国土资源局在2013年2月8日前,组织召开整装勘查区所有社会出资勘查项目进展情况汇报会议,并对整装勘查区内各社会出资勘查项目自探矿权首次设立以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投入资金、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部署等情况进行汇总。经行政负责人审签后,交各整装勘查办公室技术负责人。
  二、国家级整装勘查区由技术负责人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中“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写要求”(附件1)及2012年度自治区整装勘查区工作专家指导意见(附件2)组织编制整装勘查实施总体方案(2013年度)(附件3);自治区级整装勘查区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自治区级整装勘查项目实施方案(设计书)编制要求(附件4)和2012年度自治区整装勘查区工作专家指导意见组织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所有方案于2013年3月31日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加强整装勘查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2013年8月至9月,整装勘查区技术负责人(附件5)牵头组织整装勘查办公室成员和相关专家对整装勘查区内有重要成果和重大问题需解决的项目开展实地检查和技术指导,并召开整装勘查现场经验交流会,解决整装勘查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工作要求见附件6)。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年年底12月31日前,召开全区整装勘查工作成果汇报会,对本年度整装勘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全区整装勘查工作进行自评,重点对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企业投资到位情况、财政资金落实情况、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情况、重要找矿进展和成果、找矿潜力等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
  五、继续坚持整装勘查区成果通报制度。整装勘查区内各探矿权人、主体勘查单位按规定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整装勘查区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勘查进展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7)。
  六、整装勘查区所在地各级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整装勘查工作,协调处理好森林、草场等补偿问题,为项目实施单位营造良好的地质勘查工作环境。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到整装勘查区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总体方案实施工。
 
  附件:1.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写要求
  2.2012年度整装勘查区勘查工作专家指导意见
  3.国家级整装勘查实施总体方案编制要求
  4.自治区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书)编制要求
  5.整装勘查区勘查工作技术指导专家名单
  6.整装勘查实地检查工作要求
  7.整装勘查进展情况汇报要求
  2013年1月25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以下简称《政策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能源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政策规定》要求,结合自身职责进一步梳理和细化支持政策、办理程序,制定本部门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一整套办理程序和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并尽快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积极支持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服务机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跟踪分析、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支持和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项目建设
  (一)按照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求,结合“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全省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纳入规划并支持优先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二)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参与兼并重组且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整合技改新建系统无关联的生产矿井依法正常生产,允许其生产至整合技改工程建成进入联合试运转或与新建系统发生关联时结束。此类生产矿井在正常生产期间,其相关证照需延期的,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整合技改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矿井设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相邻的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整合为一个矿权后,在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外部建设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优化开拓开采布局,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采取分区独立开拓开采,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减少投资浪费。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
  二、科学配置后备煤炭资源
  (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以各市(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为指导,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对所属煤矿实施整合关闭后,被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可申请调整给所属其它煤矿,调整的资源储量扣除被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资源储量后,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按现行标准缴纳。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满足资源整体性开发的,支持在原有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地质勘探,查明资源储量,扩界扩能改造;整合所属连片煤矿其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能单独另设煤矿采矿权的煤炭资源,按规定以协议方式予以配置。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三)对已批复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的煤矿,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调整矿区范围。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一)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兼并重组煤矿继续履行缴纳义务。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原来未按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滞纳金,由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免交。兼并重组期间暂停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所属煤矿已缴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兼并重组工作。对于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新增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成部分按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二)在兼并重组期间,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统一按10元/吨从量计征。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在兼并重组期间,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可实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制定。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省内相关政策性资金向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倾斜,积极争取国家煤矿淘汰关闭、兼并重组、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财政厅
  (五)从2014年起连续5年,从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每年安排1亿元,省财政通过调整支出预算每年安排0.61亿元,与中央财政奖励我省关闭煤矿资金统筹使用,由当地政府以“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奖励关闭煤矿的实施主体。奖励标准为: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00万元,关闭一处15万吨/年煤矿奖励120万元,关闭一处21万吨/年煤矿奖励140万元,关闭一处30万吨/年煤矿奖励160万元。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四、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准后,所属煤矿因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周边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对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煤矿,在兼并重组扩能改造后,矿界范围和井口位置不发生改变,且单井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设计等级井型的,只需编制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周边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均已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在兼并重组扩能改造后,单井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设计等级井型,且取、退水口位置不变的,只需提交变更表,不再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若有变化应另行做水资源论证。
  对已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煤矿,若在参与兼并重组时,新增占地大于1公顷或土石方挖填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矿井,需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增占地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挖填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煤矿,只需提交变更报告报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严格控制煤矿数量。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总量平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实施,积极稳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力争到2014年上半年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800处左右。
  (二)全面提升煤矿规模。通过兼并重组,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矿井设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二、工作要求
  (一)加快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以下简称主体企业)要加快申报采矿权过户,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手续办理。对2013年10月31日前已办理所属煤矿采矿权过户手续,且规模达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1号)要求的主体企业,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告确认主体资格。对2013年10月31日前未进入主体企业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煤矿,一律列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
  (二)加快兼并重组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各市(州)兼并重组规划批复工作于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各主体企业可跨区域实施兼并重组及整合关闭,以相关市(州)兼并重组规划为指导,按“减半”原则编制实施方案,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专家开展联合审查,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批复工作。
  (三)加快推进示范带动工作。制定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典型示范工作方案,选择进展较快、工作扎实、代表性强的3—5个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1—2个省直部门、一批主体企业作为兼并重组工作示范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典型示范主体企业,优先受理报件,优先办理手续,优先配置资源,示范带动其他主体企业加快推进兼并重组工作。对典型示范地区兼并重组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四)确保完成2013年关闭煤矿任务。主体企业要尽快确定2013年拟关闭煤矿名单,上报关闭煤矿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2013年12月10日前完成相关法律程序手续并公告,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13年关闭101处煤矿的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贯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编制政策宣传手册、工作指南,做好政策解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兼并重组政策解释和宣传力度,让政府、部门和企业深入了解政策、准确把握政策,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为兼并重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将执行兼并重组各项政策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开展联合办公、现场办公、主动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督促兼并重组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完成煤矿产权移交前,安全生产责任由原煤矿业主承担,主体企业也要切实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不能出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不能因兼并重组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全监管局要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和驻矿安全监管员责任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三)保障煤炭生产供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全省发展需要,制定煤炭生产供应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地和重点煤炭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积极组织煤矿生产和建设,加快联合试运转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进度,加强动态监管调度,增强煤炭供应保障能力,确保兼并重组期间煤炭正常生产和供应。
  (四)加强帮扶指导和督促检查。组建省级督导工作组,邀请经验丰富、熟悉情况的老领导、老同志参加,组织熟悉煤矿管理、安全生产和法律法规的人员深入到各市(州)、重点产煤县(市、区、特区),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督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分别带队到重点产煤县(市、区、特区)开展上门办公、现场督办和服务帮扶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兼并重组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兼并重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督查室要跟踪督查各地人民政府及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
  (五)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制定维护社会稳定方案和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群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制定应对涉法涉诉、加强安全生产、稳定煤炭市场的预案和措施,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处置好兼并重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确保兼并重组工作稳步推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9日


涉外资讯

 黄日涵:海外煤炭布局亟待规避政治风险

  详见http://www.chinamining.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9&id=3706
    对于海外煤炭投资而言目前风险系数较大的是莫桑比克、印度尼西亚;而哈萨克斯坦、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政治风险指数较低。尤其是澳大利亚政局稳定、法律健全、资源丰富且赋存条件较好,该国煤炭资源的购并也相对比较活跃。
  一直以来,中国煤炭企业不断加快走出去的步伐。但是企业走出去总会遇到这样那样不可预测的风险,就会导致海外投资成功率较低的情况频频出现。
  之前,1月份蒙古国新政府更迭,蒙古煤矿公司ETT称其将不再履行协议向中铝集团供应煤炭,使得中铝蒙古煤炭投资陷入了困局。这一现象只是中国海外煤炭投资的一个缩影,管中窥豹可见一斑。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海外煤炭破局,实现“走出去困境”?《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近日就此对国际关系学院中国与国际关系研究中心研究员黄日涵博士进行了专访。
  《中国产经新闻》:海外投资不确定性有很多,在您看来主要有哪些风险?
  黄日涵:目前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遭遇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6个方面:
  一是战争风险。即海外投资地东道国发生革命、政变、战争或者暴乱,造成我国跨国投资项目中的资产和人员受到破坏、损失、被夺取或被留置的风险;
  二是遭遇恐怖袭击。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在非洲和南亚地区已经多次遭遇绑架事件。
  三是大规模排华骚乱。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认知的差异,有可能引发海外投资地东道国对跨国企业的反感或反对,最终引起骚乱或大规模排华事件,扰乱中国跨国企业的经营秩序,并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在东南亚地区,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地就曾经发生过严重的反华和排华事件。
  四是政府腐败和效能低下的风险。主要指的是海外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而导致的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或不作为,从而造成中国企业成本上升所带来的损失。
  五是没收征用和国有化风险。虽然进入21世纪以后,这一类风险并不常见,但也需提防。
  六是东道国政府违约风险。非洲一些国家,由于政治环境的不稳定,很容易发生部族冲突、政权更迭等,新政府上台后,往往会对外资项目进行重新评估,要么索性不承认前任政府的承诺,这些风险后果最终都只能由跨国投资的企业来买单。
  《中国产经新闻》:由此可见,常见的政治风险谨慎选择投资地是煤炭企业必须在煤炭对外投资过程中认真思考的一个关键因素。那么您认为海外煤炭投资近期应重点开发是哪些国家?
  黄日涵:对于海外煤炭投资而言目前风险系数较大的是莫桑比克、印度尼西亚;而哈萨克斯坦、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政治风险指数较低。尤其是澳大利亚政局稳定、法律健全、资源丰富且赋存条件较好,该国煤炭资源的购并也相对比较活跃。因此,海外煤炭投资近期应重点开发澳大利亚煤炭资源,在立足澳大利亚市场的基础上,把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以及东南亚和西亚地区作为中长期目标市场,非洲、南美洲则可以作为中长期目标市场。
  《中国产经新闻》:为了有效规避跨国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在您看来“走出去”的中资企业需要如何做才能走得远?
  黄日涵:为了有效规避跨国投资过程中的政治风险,内外兼修,苦练内功不仅是海外煤炭投资的必经之路,也是所有“走出去”中资企业的必须课。
  在企业海外投资的准备阶段,首先就要加强对外投资人才培养和储备,只有有了充分的人才储备,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在投资之前,需要对地区环境和国家政治环境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慎重选择投资对象国。在选择投资国时,应该全面、综合考虑该国政治局势、经济和人文环境,相关的投资政策和法律等诸多方面因素。与此同时也要对当地煤炭资源赋存特征、地质构造、安全因素进行综合调研;对煤矿所在地的配套设施,如区位优势、交通条件、电力供给应进行细致考察;对煤炭市场需求、营销成本、投入产出及企业效益进行测算分析等;对投资区域内与煤炭产业相关联的产业链条中各点产业发展情况和煤炭“上下游”工业产品和附加值状况进行调查,以利于煤炭综合利用和深加工,拓展产业链。只有充分综合评判之后,才能为海外煤炭资源投资奠定良好的开局。 

 两百名环保人士向国会递交请愿书 要求加强执法保护自然资源

2013-6-6 10:4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76| 评论: 0|来自: 高棉日报
详见http://www.7jpz.com/article-24604-1.html
  约200名从事保护森林、环境、水力发电及其他天然资源的柬埔寨青年5日在国会大门集合,高举“停止砍伐树林、保护环境”等标语,并向国会递交请愿书,要求国会加强执法力度,保护国家自然资源。 
  据了解,上述请愿书向国会提出6点要求,包括检查一些获得土地、水电站、金矿开发权的公司;要求政府加大打击砍伐森林犯罪活动力度;停止威胁保护森林、天然资源和环境积极分子等。
据非系统经济民主独立协会主席温宝表示,近年来,柬埔寨的森林面积正逐步缩小,柬埔寨已失去了大量的森林资源,使柬埔寨的自然环境与气候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来自全国各青年协会今日向国会递交请愿书,希望国会主席韩桑林能出面干预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活动。
据了解,约200名青年递交的请愿书已由一位国会代表接收。 

 毅森兴13日召开三方调薪会议 为工人寻合理调薪方案 

2013-9-12 13:51| 发布者: gmz| 查看: 286| 评论: 0|来自: 高棉日报
详见http://www.7jpz.com/article-26042-1.html
  摘要: 社会福利、退伍军人和青年改造部部长毅森兴11日致函相关机构,邀请劳资双方代表参加本月13日在社会福利部召开的调整工人基本薪资会议。据邀请函显示,政府、劳方和资方三方代表将于本月13日下午2时在社会福利部召开。
  社会福利、退伍军人和青年改造部部长毅森兴11日致函相关机构,邀请劳资双方代表参加本月13日在社会福利部召开的调整工人基本薪资会议。
  据邀请函显示,政府、劳方和资方三方代表将于本月13日下午2时在社会福利部召开调整工人基本薪资会议,对调整工人基本薪资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改善工人的生活条件,以符合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部长希望相关劳资双方代表参加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取得共识。 
  洪森总理曾经说过,调涨工人基本薪资的工作将年年进行,由政府、资方、劳方三方进行协商,拟定出符合工人实际生活水平的调资方案。毅森兴部长上述邀请相关企业机构参加调整工人基本薪资会议,是在执行洪森总理的指示。
  目前工人的基本薪资是80美元,再加上其它待遇,工人每月至少有100美元的收入。上述工人基本薪资从2013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随着物价上升,工人底薪难于维持日常生活需求。
据柬埔寨国家工会理事会(CCNU)的报告,2012年柬埔寨制衣厂和制鞋厂发展迅速,数量达到728家,工人60万多人,出口总值约40亿美元。 


本期关注

 煤炭消费将受政策限制 非煤能源更受青睐——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我国能源矿产的影响

范小强
  日前,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强调,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从《行动计划》透露信息看,如果该《行动计划》严格落实,我国能源供需格局将出现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煤炭消费总量将稳中有降;传统天然气和页岩气的战略地位将进一步提升;处于示范阶段的煤制天然气产业将除专项规划,并规模化发展;一直战战兢兢前行的核电产业将大幅提速。
  1、煤炭消费总量将稳中有降
  资料显示,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在一次能源结构中占70%左右。《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改能源〔2012〕640号)强调,到2015 年,煤炭生产能力41亿吨/年;煤炭产量控制在39 亿吨左右;原煤入选率65%以上。
  而今《行动计划》强调: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
  2、传统天然气和煤层气及页岩气的战略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这种提升通过有关文件的对比,能够体会到。
  《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改能源〔2012〕640号)强调,到2015年,新增煤层气探明储量10000 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300 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160 亿立方米,基本得到利用;井下抽采140 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重点建设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基地,建成寺河、潘河、成庄、潘庄、赵庄等项目,加快建设大宁、郑庄、柿庄南等重点项目,配套建设沁水盆地南部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基地的集输管网。
  2012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发改能源〔2012〕3383号),规划目标为:2015年国产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1760亿立方米左右。其中,常规天然气约1385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约150-180亿立方米;煤层气地面开发生产约160亿立方米。
  201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发布《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发改能源[2012]612号),“十二五”期间实现的规划目标之一为:探明页岩气地质储量6000 亿立方米,可采储量2000 亿立方米。2015 年页岩气产量65 亿立方米。
  而今《行动计划》再次强调,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并对天然气干线管道进行了规划,强调:“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
  3、处于示范阶段的煤制天然气将附条件推广
  2011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635号)发布,强调:“在国家相关规划出台之前,暂停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焦炭、电石项目,加快淘汰焦炭、电石落后产能;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提高竞争力。煤化工示范项目要建立科学、严格的准入门槛。”
同时,发改产业[2011]635号文透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编制《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规划》和《煤化工产业政策》,经批准后将尽快组织实施。其政策取向: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在科学发展石油化工的同时,合理开发和利用好宝贵的煤炭资源,走高效率、低排放、清洁加工转化利用的现代煤化工发展之路;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理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引导产业有序发展,使我国现代煤化工技术走在世界前沿。“十二五”重点组织实施好现代煤化工产业的升级示范项目建设。二是加强煤化工产业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衔接,认真落实总体规划对产业发展在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要求,积极推动煤化工与煤炭、电力、石油化工等产业协调发展,努力做好煤炭供需平衡。切实落实中发[2011]1号文件精神,加强水资源和水源地保护,严格控制缺水地区高耗水煤化工项目的建设。三是煤炭净调入地区要严格控制煤化工产业,煤炭净调出地区要科学规划、有序发展,做好总量控制。新上示范项目要与淘汰传统落后的煤化工产能相结合,尽可能不增加新的煤炭消费量。推行煤炭资源分类使用和优化配置政策,炼焦煤(包括气煤、肥煤、焦煤、瘦煤)优先用于煤焦化工业。四是提高转换效率。新上示范项目必须核算从煤炭开发到终端使用全周期的能源转换效率,并与其他转换加工方式进行科学比选和评估,全周期煤炭转换效率应明显高于行业现有水平,煤炭资源价格必须按市场价格测算,特别是对二氧化碳排放及捕捉要有明确的责任,新上示范项目应具有大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能力。五是严格产业准入标准,确保项目科学、高效率,高效益。示范项目建设要按照石化产业的布局原则,实现园区化,建在煤炭和水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项目业主应同时具有资本、技术和资源方面的优势,工程建设方案和市场开发方案必须做到资源利用合理、竞争能力强,并经过充分比选论证。六是示范项目的实施主要为了探索和开发出科学高效的煤化工技术,培育具有知识产权和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因此,原则上,一个企业承担一个示范项目,有条件发展煤化工的地区在产品和示范项目上也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工程建成后要严格考核验收,及时总结。
  而今《行动计划》强调: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行动计划》的出台客观上具有促进有关主管部门加速推出该天然气发展规划的作用,也预示着《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规划》和《煤化工产业政策》可能会很快出台。
  4、一直战战兢兢前行的核电产业可能大幅提速
  在非化石能源中,核电一直处于比较突出而敏感的地位。
  2012年7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生物质能发展“十二五”规划》(国能新能〔2012〕216号)和《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国能新能〔2012〕194号);修订后的《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在2012年10月通过国务院讨论通过;2012年10月,国务院批复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2013年1月初,国务院发布了《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3〕2号)。
  在非化石能源开发上,《行动计划》强调,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数据经过对比更有意义。《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3〕2号)强调,到2015年,运行核电装机达到4000万千瓦,在建规模1800万千瓦。由此可见,我国经过审慎判断,将加大核电投资力度。
  《行动计划》强调,到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该数据比原计划2015年规划的11.4%有了加大提高。
  5、综合判断
  煤炭产能的释放、煤炭下游需求的疲软将使煤炭价格长期低位徘徊,除非煤制天然气的大发展将煤炭库存过快的消耗,而煤炭价格的下行及煤炭消费总量的控制将更进一步刺激我国中国中小煤炭企业主动寻求被兼并重组,这就是市场的力量。
  天然气的备受推崇及价格优势,将刺激更多的煤制天然气及页岩气投资,随着页岩气第三轮招标的临近,我国将形成新一轮的页岩气投资热潮;而页岩气的勘查开发技术突破将成为助推中国爆发类似美国页岩气革命式的大事件。
  而核电下游产业的大发展将带动我国铀矿的勘查投资力度的加大,铀矿勘查市场化已经出现了松动的迹象,已经有民营企业投资于该矿种;同时,已经有另一央企子公司拥有了铀矿探矿权,至于其是否能够转为采矿权,实现历史性的突破,我们将拭目以待。
  不管怎样,能源结构的重大变化,不仅让我们对看到更多的蓝天,呼吸更新鲜的空气有了更深的期待;同时,能源结构变化所传递的价格信号和政策信息将会刺激我国制造装备业的大发展,毕竟生产工具的革新是企业家实现利润的有力方式之一。

 简析民商事合同性质与诉讼管辖法院的关系

范小强
  一、判断民商事合同性质的原则
  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除了注意合同名称外,还要注意合同内容,因为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可能与合同名称严格一致,也可能远远超过合同名称所覆盖的范围。因此,如何透过“雾里看花”,合理确定合同性质显得非常重要。
    (一)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一致时,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例如探矿权转让合同,由于探矿权转让需要审批,审批通过后,勘查许可证还需要变更登记,因此,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机关所在地可以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名称与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1、合同内容重于合同名称
    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但能源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性质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2、根据合同的名称、内容去审查,同时还应考察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后认定合同的性质
  首先看合同名称,例如同样是转让合同,合同是资产转让合同,还是股权转让合同。
  其次看合同签约主体,主体是自然人股东,还是公司法人。自然人股东将持有某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自然人,一般是股权转让合同;如果是企业法人将其某项财产权利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公司,一般是资产转让合同。
  第三,从合同的内容看,该内容包括前言、鉴于条款、正文及补充协议等,根据内容的前后一致性表述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达成的合意。
  第四,合同当事人之间出具的承诺书,公司信函等来往公文、邮件,虽然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可以成为佐证合同性质的证明材料。
  二、合同性质对于确定管辖的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一个合同如果认定为不动产合同纠纷,则必须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该合同被认定为普通合同性质,则可以使用约定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裁定书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416号表明:申请再审人认为,涉案的《煤矿转让合同》所涉标的为煤矿及附属设施,属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而被申请人认为,涉案纠纷为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涉案标的为企业,而非矿山本身。
    对此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侯某某与陈国健签订的煤矿转让合同的内容,双方约定转让的标的为永兴煤矿的资产及企业名下的所有权益,从形式上看是永兴煤矿转让其企业资产,但实际为永兴煤矿的出资人新汶公司转让其在永兴煤矿享有的投资者权益,转让标的不属于不动产,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有管辖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在《永兴煤矿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还款协议》中,双方对管辖地的选择共进行了三次约定,按时间顺序,应视为以后约定变更之前的约定。在最后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双方约定“以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新汶公司作为原告向其所在的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的约定,陈国健等人提出应由贵州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管辖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意义
  1、从节约时间方面考虑
  如果当事人距离管辖法院太远,对于参与诉讼花费的时间将是不可估量的。
    2、从金钱方面考虑
    一方当事人距离管辖法院太远,花费的成本将是巨大的,本人及委托律师将产生更大的住宿费用、交通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3、从精力方面考虑
    一方当人事距离管辖法院太远,一切都是陌生的,从心理上和精力上都是很大的考验。
  四、有关建议
    1、规范使用合同名称,最好聘请律师把关
    大投资、大合作需要大智慧,不能为了省小钱,而费大事,甚至摊上大事。不要试图将所有问题在一个合同内都解决好,需要统筹考虑,统筹安排。
    2、在合同条款中,合理约定管辖法院
    合同效力或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是采用诉讼还是仲裁,需要很好地衡量,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明确约定。当事人可以考虑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作为管辖法院。
    3、如果是涉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
 

团队动态 

 
栾政明律师应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邀请,就国际矿业并购中的风险控制进行交流
 
王振华律师应重庆某企业邀请,就矿业并购中的关键焦点及风险控制进行交流
 
 
刘占国律师应重庆某企业邀请,就“矿业权转让热点分析及政策解读进行交流
 
范小强律师考查湖南郴州某露天金矿
 
孙晓勇律师考查湖南郴州某铅锌矿


主要业务简介

 矿产与能源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一般有:拟订合同或审查合同、出具约定数量的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约定次数或时间的口头咨询、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企业法务人员的培训、为企业投资管理或高管人员提供讲座、受委托与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交涉特定事项、整理公司常用的法规资料汇编、投资项目论证、出具律师函、合伙企业该职位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个人法律顾问在西方比较普遍,在当前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财富越多越有必要聘请个人法律顾问,就像富豪聘请私人保健医生一样。高端人士在处理重大投资、再婚、遗产分配等重大事项时越早咨询律师,降低纠纷的可能性越大、减少麻烦的几率越高。

 矿权申请流转

  1、国内业务
  协助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证照的审批登记;
  矿权招拍挂方案设计以及法律文件制作
  矿权合资、合作、抵押、出租、转让的尽调调查、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合同起草;
  2、除中国境内业务外我们还特别关注以下国家和地区的矿权申请与流转:
  俄-中亚五国;
  东南亚柬埔寨
  南美(智利、秘鲁、墨西哥)
  加拿大

 矿业并购

  矿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涉及矿种分别为金矿、银矿、铁矿、钼矿、煤矿、铅锌矿、铜矿、钛矿、铀矿等);
  并购方案的设计;
  境外律师团队确定与组织;
  并购主协议、公司章程、关系协议、回购协议、管理层雇佣协议、期权方案等合同文本的起草与谈判;
  项目交割;
  并购交易中保险推荐;
  后续辅导与培训。

 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可以接受采矿企业、投资公司等实体企业委托进行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受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性服务机构委托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对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进行环境守法状况尽职调查等。

 矿业企业及项目融资

  1、股权融资
  整体转让;
  出让控股权(产业投资人融资);
  少数股权融资(财务投资人)
  2、债权融资
  银行借贷(采矿权抵押、股权出质;实际制制人担保),合作行:奥合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
  券商金融业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合作券商:长城、平安、安信、海通、中原、宏源等
  信托:新华、平安、华宝、新时代、中融等
  企业间拆借(委托贷款);
  债券:企业债券(主体AA以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小企业债;
  3、EPC及EPCM合同

 合资合作勘查

  合作双方如果拟采用探矿权作价出资或联合风险勘查或合作勘查,律师可以提供合资合作勘查模式的建议,拟定合资合作勘查合同(合作者双方之间),拟定委托勘查合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合资公司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拟定等针对性法律服务,为合资合作勘查保驾护航。

 涉矿诉讼

  1、涉矿纠纷民事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
例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之间纠纷、采矿权人与矿山建设承包方、施工方、设备提供方等合同纠纷、合资公司的股东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矿业企业环境侵权纠纷等。
  2、矿业权注销、吊销、征收等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等。
  3、矿业涉外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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