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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内部资料)

发表时间 :2013-09-06 09:53:29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内部资料)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一、全国人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
  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2]1905号)
  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2012年7月17日发布)
  四、商务部、外交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7月发布《目录一》,2005年10月发布《目录二》,2007年1月发布《目录三》)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外资[2006]1312号)
  六、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号)
第二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前期阶段的法律规制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信息报告制度
  (二)核准制度
  (三)备案制度
  (四)项目登记制度
  (五)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或登记的法律效力
  二、国家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国家商务部核准后的法律效力
  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前期报告制度
  (二)前期费用申请制度
  (三)外汇登记审核制度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一)境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境外投资的决定作出机制。
  (三)重大事项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六)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制度。
  (七)主业务投资限制制度。
  五、国土资源部
第三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经营阶段的法律规制
  一、国家发改委
  二、商务部
  三、国家外汇局
  四、国资委
第四部分 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类
  二、法律类
  三、行政法规类
  四、部门规章类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国家商务部
  (三)国家外汇局
  (四)国资委

 
第一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一、全国人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3月16日所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要求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纲要明确要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而立法与政府层面上,则要加快完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制度,积极商签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等多双边协定

  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2]1905号)
  该《意见》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应当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意见强调国务院各部门间跨部门沟通协调的重要,要求简化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审核程序,完善外汇管理政策,取消境外放款购付汇核准,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等。

  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2012年7月17日发布)
  该《规划》强调强化境外投资指导,其中包括充分发挥“走出去”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统筹研究制订境外投资的总体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允许境内个人为与境外投资相关的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支持本土投行、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完善税收管理政策、避免双重征税;通过银团贷款、出口信贷、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对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扩大境内保险机构承保规模、开发新险种,强化境外投资的保险支持功能;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监控等。

  四、商务部、外交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7月发布《目录一》,2005年10月发布《目录二》,2007年1月发布《目录三》)
  商务部、外交部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中强调,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外投资工作,按照《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确定的鼓励方向和重点,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推动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增长,促进与东道国的共同发展。《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是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指导与核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外资[2006]1312号)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对外投资。国家鼓励通过境外投资,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深化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对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在宏观调控、多双边经贸政策、外交、财政、税收外汇、海关、资源信息、信贷、保险,以及双多边合作和外事工作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禁止类境外投资项目,国家不予核准并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允许类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原则上不给予第八条中所列前五项优惠政策支持。

  六、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号)
  《指引》主要介绍有关国家的优先引资领域、主要产业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及相关产业等。企业参照《指引>开展对外投资,可把自身跨国经营与东道国发展需求结合起来,既有利于提高我对外投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有助于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指引》主要根据有关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外国投资管理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料编写,暂扼要介绍了115个国家的产业投资环境,商务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外交部不断更新、调整、充实《指引》内容,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开展境外投资阶段和投资后运营阶段,不同的阶段,法律的规制也不同。因此,对于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从区分两个不同阶段。各阶段的规制内容如下所示。

 
第二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前期阶段的法律规制
 
  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前期阶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内,要经过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核或批准,如果是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还要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境外投资定义为投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活动,即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这一定义,排除了公民个人在境外投资的可能性,我国目前不允许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
  (一)信息报告制度
  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6条的规定,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第6条规定,根据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报送的项目信息报告范围调整为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
  综上,信息报告制度的范围目前确定为: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
  (二)核准制度
  按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大额用汇类和特殊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结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需批准或核准类项目
  (1)资源开发类项目
  该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2)大额用汇类项目
  该项目是指资源开发类项目之外的大额投资项目。
  (3)特殊项目
  该项目是指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2、申请核准程序
  (1)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3)属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三)备案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央管理企业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应依法进行备案。
  (四)项目登记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
  (五)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或登记的法律效力
  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国家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按照商务部的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一)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国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第3条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1、 商务部核准
  (1)须由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部门确定);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含境外企业增资后的投资总额);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2)基本核准流程

  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1)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投资: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含境外企业增资后的投资总额);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2)基本核准流程

  3、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
境内企业开展上述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即商务部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的要求,如果投资境外矿产资源,应及时向商务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网上备案并填报“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
  (三)国家商务部核准后的法律效力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外投资的定义为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因此,外汇实行国家管理制度。依据该条例规定,外汇项目管理包括:
  第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综上,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
  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境外投资的规制如下:
  (一)前期报告制度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二)前期费用申请制度
  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三)外汇登记审核制度
  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该《规定》指出,境内机构应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规定》明确将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文件或证书是外汇管理局的前置文件,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时,还应要求申请机构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文件。
  综上,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必须具备国家商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登记、核准或备案文件方可办理。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国资企业境外投资定义为,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国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不仅要遵循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还要遵循法律、国务院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其规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境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二)境外投资的决定作出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重大投资行为的,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重大投资行为的,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三)重大事项核准制度。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因此,如果国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被认定为重大事项,则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四)境外投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1、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置换等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2、资产评估委托单位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资产评估项目。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4、资产评估结果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的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国资企业境外投资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
  (六)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制度。
  国资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投资计划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等内容。
  (七)主业务投资限制制度。
  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五、国土资源部
  按照《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的要求,如果投资境外矿产资源,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或者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网上备案并填报“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

 
第三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经营阶段的法律规制

  一、国家发改委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等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中规定,凡已备案项目出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投资项目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等情况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二、商务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年检工作时间。凡年检年度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如2010年的年检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企业,依此类推。

  三、国家外汇局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三)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年检工作时间。凡年检年度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

  四、国资委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国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未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追加境外投资项目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其中境外收购项目应在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前不少于12个工作日正式向国资委行文报告。企业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批(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时,应同时抄送国资委。

 
第四部分 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类
  全国人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2]1905号)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2012年7月17日发布)
  商务部、外交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外资[2006]1312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号)

  二、法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三、行政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第532号令修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四、部门规章类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04年第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7]12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746号)
  (二)国家商务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05]131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字[2007]112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2009]192号)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商合发[2005]527号)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商合法[2004]408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2年10月31日)
  (三)国家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2011]9号 2011年4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四)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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