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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延续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 :2013-06-06 17:46:06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探矿权延续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7.《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8.《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9.《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
10.《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1.《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13.《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5.《关于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4号)
16.《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2009年第17号)
1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18.《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19.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2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2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 号)

二、审批程序
(一)接收申请
探矿权申请人一般通过逐级上报的方式向探矿权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受理
经过审查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四)会审
1.编写项目情况简介
主办司局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编写项目情况简介,送部内8个会审司局会审。
2.会审司局会审
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项目情况简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回书面会审意见给主办司局。
3.会审意见汇总
主办司局汇总各会审司局的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探矿权会审会议审议。
4.会审会议审议
会审会议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司局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会议审议决定。
(五)公示
矿业权交易成交相关信息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持成交确认书、矿业权转让(变更)合同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六)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七)颁发勘查许可证
1.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
2.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
3.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
(八)备案、公告
1.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2.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或国土资源部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申请材料要件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 勘查许可证;
4.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
5.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
6. 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
7.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8. 年度报告;
9. 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10. 勘查阶段性总结报告;
11.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至签发之日止,时间为40个工作日。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对有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探矿权登记费
标准: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本指南作者尚坤广系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业能源部专职律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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