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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矿业法律体系

发表时间 :2016-04-08 14:31:09 来源:香港矿业协会

   澳大利亚是世界重要的矿产资源生产国和出口国,被称作"坐在矿车上的国家", 澳大利亚因矿产资源因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相关矿业法律制度制定得比较完善,本文着重介绍矿业立法体系和矿权制度.

    【澳大利亚矿业立法体系】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实行联邦和州分权管理.联邦主要负责海上石油立法、环境立法以及对外投资等采矿业政策协调与发展相关的立法、限制矿产出口等.各州和地区管理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矿业活动,包括土地产权,监管矿山运营情况,矿山安全、环境、健康,征缴权利金和税费等.各州/地区有各自独立的矿业立法和海上矿产立法.

    各州立法通常包括两个层次:第一是由各州议会制定的普适性法律.第二是由政府根据某些特殊需要制定的法律,这种法律一般由职能部门提出,提交州长批准后颁布实施.

    此外,澳大利亚还有很多由行业协会制定的操作规则,这些规则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所以也能得到很好的遵守. 虽然各州规定略有不同,但基本制度类似.

    西澳大利亚州矿业法体系的主要法律文件是1978年《矿业法》(Mining Act 1978) 和 1981 年 矿 业 条 例(Mining Regulations 1981),其余法律文件还包括1997年《土地管理法》(L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97)、1976年《农业及相关资源保护法》(Agriculture and Related Resource Protection Act)、1994年《矿业安全监察法》(Mines Safety and Inspection Act 1994).

    西澳州矿业法自1978年立法,至今经过若干次修订.修订的方式采用修正案的方式(Mining Amendment Acts),最新的矿业法修正案是2005年修正案.

    【可申请矿权的土地类型】根据西澳州矿业法,申请者可以在两类土地上申请矿权(Mining Tenement):国有土地(Crown Land)和私有土地(Private Land).

    在国有土地上设定矿权的审批主体是西澳工业资源部部长(Minister of Department of Industry and Resource).在任何时候,西澳工业资源部部长有权划定任何国有土地区域为非采矿区,任何人不得在该区域内设立矿权.

    可以在私人土地上请矿权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该土地的所有者(Owner)或实际占有使用者(Occupier);二是取得西澳工业资源部入场许可(Permit)和该土地所有者和占有者共同书面同意的主体.非该土地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在取得私有土地上的矿权前,需要向矿业局(Director Generalof Mines)预存用于对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进行补偿的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由矿业局确定.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对该补偿金数额不满,可以向工业资源部提出异议.

    【矿产资源权利体系】西澳州矿权(Mining Tenement)只是法律上对若干矿业相关权利的统称,而非具体的权利.该法律称谓包含了准备期权证和矿权证两大类,其中前者包括采矿资格证和私有土地进入权证,后者包括预先评估权证,探矿权证,采矿权证,权益保留权证和矿区综合使用权证.

    并非所有的采矿项目都必须备齐上述七个权证.但采矿资格证、预先评估权、探矿权、采矿权是必备的.

    1.采矿资格证(Miner’s Rights):采矿资格证的颁发机关有三个:工业资源部长、矿业局(Director General of Mines)和 矿 权 登 记 局(Mining Registrar).获得采矿资格证是进入采矿业的第一步.采矿资格证赋予持有人可以进入国有土地进行实地地表测量、标线、矿物样本的小规模提取,并有权向批准机关就选定地块申请其他相关矿权采矿资格证是有人身权因素的权证,因此也是所有与采矿有关的权证中,唯一不允许转让的权证.

    2.私有土地进入权证(Permit):2005年西澳矿业法修正案(Mining Amendment Act2005)将颁发私有土地进入权证的机关限定为西澳工业资源部.私有土地进入权证是在私人土地上设立矿权的第一步.

    申请私有土地进入权证的主体可以是土地的所有者、实际占有使用者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取得私有土地进入权证,需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由工业资源部确定,并事先替土地所有者代收.土地所有者可以对补偿金数额提出异议.异议数额的最终裁判由政府行政裁判庭裁定.

    3.预先评估权证(Prospecting License):预先评估权证颁发机关是矿权登记 局(Mining Registrar).每个申请主体可以拿多个预先评估权证.1978年 《矿业法》下的单个预先评估权证的矿区面积为200公顷.但此后的修正案一直扩大该面积,申请时需要查询当年最新的矿区面积限制规定.

    申请预先评估权证,向矿权登记局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上缴申请费和第一年的预先评估权证费(金额每年变动),同时须附上拟申请地块的地图.取得预先评估权证后,权证持有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可进入该地块并进行与评估有关的挖掘,修筑等作业.预先评估权证持有人在获取权利的同时,承担以下基本义务: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工业资源部提交初步探明的具有经济价值矿产数据备案;非经工业资源部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矿区内采用大规模开挖设备;评估期间对地表形成的任何改变和破坏必须在评估结束后进行恢复.

    预先评估权证可以转让.预先评估权证持有人就权证所涉地块享有优先申请采矿权(Mining Lease)和矿区综合使用权(General Purpose Lease)的权利.

    4.探矿权(Exploration License):探矿权的审批主体是工业资源部长.作出批准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提出申请,且工业资源部长收到矿权登记局(Mining Registrar)报送的审查建议.同一主体可以申请并持有多个探矿权.每个探矿权证的有效期为5年,从权证颁发之日起算.探矿权到期可以延期,延期申请须在探矿权到期前1年内提出.第一次延期期限为5年,第二期延期期限为2年.从延期申请提出到国土资源部长作出最终决定的期间内,不论原有效期日是否超过,该权证均视为继续有效.

    如果探矿权证持有人未依法缴纳探矿权证,未能达到每年最低探矿投入,未能履行探矿权所负担的法定义务或者有违反矿业法下规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证颁发机关有权撤销颁发的探矿权.

    探矿权可以有限制地进行转让,获得探矿权证的第一年内,除非权利人死亡、清算解散或被破产管理人接管;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工业资源部长签署书面准许令,允许该探矿权转让,否则权利人不得转让该权证.因此,如需在获得探矿权的第一年内将权证进行转让,转让协议中一定要列明包括上述条件在内的协议生效先决条件.原探矿权人申请延期后又转让探矿权的,受让人自动成为延期后探矿权的权利享有人.

    探矿权证持有人拥有就权证下地块优先申请采矿权或矿区综合利用权的优先权.从探矿权到采矿权的过渡是采矿企业经营的惯常法律程序.但澳洲法律在两种中间加入了一个可供矿权持有人选择的程序——即申请权益保留权证(Retention License).该权证对完成探矿但当时市场或其他因素不利于正式开采的企业而言有重要意义.

    5.权益保留权证(Retention Lisence):权益保留权证的基本作用是保留权利人已经取得的基础权证(Primary Lisence),即预先评估权证、探矿权证、采矿权证) 下权利不因时间的经过而丧失,从而等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权证下的相关行为,保证矿业开采的经济性.

    权益保留权证的批准主体是工业资源部长(Minister).部长依据矿业登记局 (Mining Registrar)和其他行政主管官员(Warden)的推荐,对是否对申请人授予权益保留权证做出决定.获取权益保留权证时,可能需要提供担保.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有工业资源部长根据个案决定.

    权益保留权证的有效期是5年.经工业资源部长批准可以多次延期,每次延期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权益保留权证下的土地权益在没有得到工业资源部长 (或其授权机关)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也不得设定担保.

    6.采矿权证(Mining Lease):采矿权证的批准权由工业资源部行使.工业资源部长依据矿业登记局(Mining Registrar)和其他行政主管官员的推荐,对是否对申请人授予采矿权证做出决定.单个主体可以申请多个采矿权证.采矿权证实际批准的矿区面积,可以小于申请人拟申请的矿区面积.

    申请探矿权需一并缴纳第一年采矿费、审批费、采矿计划(开采时间表、开采方式说明、矿区位置图、机器设备使用情况、拟建设的采选厂及其他与采矿有关的经营活动说明)、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矿化物分析报告.根据1978年 《矿业法》,采矿权首次有效期为21年.首次有效期最后一年内,采矿权持有人可以申请矿权延期.是否批准延期由工业资源部长决定.一个采矿权可以多次延期,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1年.采矿权延期申请提出后,持有人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自动获得延期后的采矿权权益.

    采矿权证持有人在采矿权有效期内负担以下义务:缴纳土地租赁费和矿区使用费;满足采矿最低投资标准;在未获得工业资源部长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抵押矿区内土地;向矿业管理部门提交采矿进度报告.采矿权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将可能被处以总额不超过5万澳元的罚款,若该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一般为30日),则采矿权证将被撤销.

    7.矿区综合利用权(General Purpose Lease):矿区综合利用权证是专门用于许可权利人在矿区内开展与采矿有关活动的权证.有采矿有关的活动包括:矿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机器设备安装、选场堆场的建设、尾矿存储区的建设等行为.

    ——徐阳,中国人民大学  2016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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