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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矿业权登记办理时限将压缩至12个工作日

发表时间 :2021-01-13 10:32:42 来源:中国矿业网

  据了解,矿业权登记法定时限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6个工作日。为持续深化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矿业权登记效率,规范矿业权登记工作,四川省厅进一步明确职责、清晰流程,对自然资源厅登记重要事项实行并联审查制度,包括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变更、转让及探矿权新立、扩大范围变更。
  同时对涉及自然资源厅登记颁证矿业权审批登记事项,包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转让和注销,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保留和注销的办理时限压减为12个工作日。
  在压减工作日的同时,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也进一步明确了各处(室、局)间的审查职责,强调对在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程序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通知原文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持续深化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矿业权登记效率,规范矿业权登记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高效优质的矿业权登记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审查程序
  本《通知》所指的矿业权登记是指由自然资源厅登记颁证矿业权审批登记事项,包含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转让和注销,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保留和注销。
  矿业权审批登记重要事项实行并联审查制度,包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变更、转让及探矿权新立、扩大范围变更。
  (一)申请与受理
  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厅政务窗口)应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要件,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二)审查职责
  1.矿业权管理处负责申请材料的综合审查工作。
  2.国土空间规划局负责审查申请范围是否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重叠。
  3.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是否与已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批复范围重叠;是否与国家已经探明矿产地重叠。
  4.地质勘查管理处负责审查申请范围是否与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项目)范围重叠。
  5.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审查是否与永久基本农田范围重叠,设置矿业权是否符合耕地保护相关政策。
  6.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审查是否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7.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审查业务处室已审核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到位情况。
  各处室均为并联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处室职责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审查意见,不得互为前置,矿业权管理处负责汇总各处室审查意见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上报分管矿业权管理工作的厅领导审定。
  (三)发证
  决定准予登记的矿业权,由矿业权管理处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发勘查许可证号或采矿许可证号。厅政务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后,厅政务窗口承办人员负责制作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批文。
  二、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限
  矿业权登记法定时限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6个工作日。矿业权登记实际办理时限将压减为12个工作日,其中,厅政务窗口收件及初审审查时限为2个工作日,并联审查时限均为2个工作日,矿业权管理处审查汇总形成综合审查意见为5个工作日,厅领导审签为2个工作日,厅政务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及制文制证为1个工作日。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处(室、局)要研究制定本部门审查程序,明确审查人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职责范围内的审查结论要清楚准确。
  (二)审查过程中,出现政策规定不明确、审查意见有冲突等特殊情况,矿业权管理处应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由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会审会,共同研究决定审查事项,特别重大事项应提交厅务会研究决定。
  (三)对在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程序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矿业权登记各审查环节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各审查处室在审查意见中一次性明确补正要求,由矿业权管理处汇总后转厅政务窗口制作补正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补正时间应限定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统一由厅政务窗口接收。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信息中心按照处室制定的岗位办理时限监督表格模板,开发办理时限提醒、统计岗位办理时限等信息化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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