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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标准的常见问题及建议

发表时间 :2020-03-20 09:33:29 来源:树人律师事务所 陈磊律师

  树人律师在系列文章第八篇中,对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过程中常见的补偿范围问题及维权建议做了分析阐述。那么,在确定补偿范围的前提下,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过程中常见的补偿标准问题都有哪些?矿业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篇中,树人律师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合理应对建议,供矿业权人参考借鉴。
  一、“白条入账”影响补偿标准认定问题
  所谓的“白条入账”问题,是指地方政府已经确定了对矿业权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退出补偿的范围,需要矿业权人提供文件材料证明该项投入的实际成本,但矿业权人财务入账的凭证仅有白条收据,无相关的发票凭证证明真实投入成本。该问题在经营不规范的民营矿山企业大量存在,比如在矿山企业的日常采购或工程施工过程中,矿老板为了价格便宜很多时候都不要发票。再比如,矿老板在雇佣劳务人员过程中,实际支付劳务费用没有取得正式发票,只能用收据或手写白条入账。
  关于矿业权人“白条入账”的财务和税务责任及风险问题,不是本篇文章讨论的事项,本文仅对“白条入账”对矿业权退出补偿标准的影响进行分析判断。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政府主管部门的态度是对矿业权人“白条入账”的投入成本,不予补偿。
  树人律师认为,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采取“白条入账”这一单方标准对矿业权人不予补偿,不妥当、不合理。针对矿业权人已经实际投入,已经形成的矿山资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是可以结合矿山该项资产的实际状况,以及矿业权人实际投入成本的银行转账记录等因素,判断矿业权人是否有实际投入和投入的数额,综合判断应当给予的补偿标准。而非依据矿业权人财务账簿系“白条入账”,直接否定矿业权人不存在该项损失,进而不予补偿。因此,矿业权人已经实际投入但存在“白条入账”不规范情形的,可以据实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争取矿业权退出的补偿款。
  二、发票缺失影响补偿标准认定问题
  矿业权人的发票缺失不同于“白条入账”,主要是因为矿业权人的财务凭证保管不规范等原因,导致能够证明前期投入成本的发票缺失。而各地政府在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政策或方案中,均已明确要求矿业权人提供能够证明实际投入的发票,若无法提供发票的,不予补偿。
  树人律师认为,相对于“白条入账”而言,发票缺失的问题并不是特别严重。“白条入账”,意味着矿业权人可能真的没有发生实际投入。但是,发票缺失仅是矿业权人无法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发生实际投入的直接凭证。因此,矿业权人存在发票缺失的情况下,是能够实现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退出补偿的,但同时增加了证明矿业权人实际投入的难度和成本,证明的方式和途径与前文“白条入账”但发生实际投入的情况类似,此处不再赘述。
  三、评估结果分歧影响补偿标准认定问题
  在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以及矿山井巷工程、设施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全部因素具备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人退出的补偿标准。在该环节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矿业权人对于评估结果持不同意见,认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事实依据不充分、采取的评估方法和系数不合理,导致评估结果偏低,无法真实反映矿山资产价值。
  一般情况下,导致评估结果分歧有三种原因:第一,地方政府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矿业权人对评估机构不信任;第二,地方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缺少相应资质,矿业权人不认可;第三,虽然地方政府和矿业权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矿业权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等不认可。
  针对上述第一种、第二种原因导致的评估结果分歧,树人律师认为,无论是地方政府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还是委托的评估机构存在资质问题,都存在评估机构选聘程序方面的瑕疵,在此情形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退出补偿的标准。而针对第三种原因,从目前司法判例的裁判观点看,评估机构是地方政府和矿业权人共同选聘的,评估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退出补偿的标准。因此,矿业权人能够采取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除了和地方政府共同选聘评估机构外,应当委派有财务和评估背景的专业人员全程参与评估工作,针对评估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随时提出异议并进行纠正,通过全过程参与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语
  在确定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范围的前提下,补偿标准问题直接决定矿业权人能得到补偿款的数额。在该阶段,树人律师的维权建议是——矿业权人应当充分、全面梳理事实凭证依据,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评估工作,并选派有财务或评估背景的专业人员全程参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矿业权人在《评估报告》出具后进行事后维权的,维权难度高、效果差。当然,树人律师后续有专篇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程序问题进行分析说明,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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