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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19年实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

发表时间 :2019-05-14 10:00:10 来源:省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5月13日发布《贵州省30万吨 /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方案》明确,2019年实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有序退出,实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大中型煤矿占比达到80%以上,形成以大中型煤矿为骨干、优质产能煤矿为主体的煤炭供给新格局。
  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按照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关闭、已批保留和未明确处置意见进行分类处置。
  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为关闭的各类煤矿,相关证照到期不再办理延续,生产煤矿最迟生产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实施退出关闭。
  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未取得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2019年12月31日之后现有系统停止生产,开展拟预留矿区范围、地质勘探、储量备案登记、矿区范围划定、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审查、改造新系统。3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系统建成并达到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
  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获批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现有系统与新建系统无关联的,相关证照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生产,转入新系统建设;现有系统与新建系统有关联的,煤矿开始改造时,现有系统停止生产,按照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
  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获批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2019年12月31日之后现有系统停止生产、改造新系统。3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系统建成并达到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采矿许可证尚未及时换发的煤矿,2020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新采矿许可证换发,在此期间相关证照正常办理延续。到期未办理的,不再延续。
  《方案》提出,煤矿企业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明确处置意见并申报,此类煤矿必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未取得批复的,自行淘汰退出;取得批复的,按照前述已批关闭煤矿或已批保留煤矿进行处置。
  《方案》表示,对2019—2020年关闭退出煤矿,按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7〕95号)规定,继续实行差别化奖补。参与兼并重组的关闭煤矿,9万吨/年的奖补190万元,15万吨/年的奖补270万元,21万吨/年的奖补350万元,30万吨/年的奖补460万元;参与兼并重组后,保留煤矿和配对关闭煤矿整体退出的,按产能10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不参与兼并重组、直接关闭退出的煤矿,按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仅取得采矿许可证未批复设计的奖补标准按规定减半计算。奖补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方案》强调,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影响的煤炭产量,各市(州)、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通过加快煤矿建设、实施机械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科学安排煤矿正常生产建设时间等措施,释放新增产能,稳定电煤供应,确保完成煤炭生产任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9〕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方案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工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按照“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推进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为总体要求,以推动贵州省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行动为基础支撑,坚持安全集约发展、清洁低碳发展、智能高效发展,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释放先进产能,实现煤炭供给足、结构优。
  二、主要目标
  2019年实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有序退出,实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大中型煤矿占比达到80%以上,形成以大中型煤矿为骨干、优质产能煤矿为主体的煤炭供给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按照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关闭、已批保留和未明确处置意见进行分类处置。
  (一)已批关闭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为关闭的各类煤矿,相关证照到期不再办理延续,生产煤矿最迟生产到2019年12月31日,到期实施退出关闭。
  (二)已批保留煤矿。
  1.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未取得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2019年12月31日之后现有系统停止生产,开展拟预留矿区范围、地质勘探、储量备案登记、矿区范围划定、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审查、改造新系统。3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系统建成并达到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
  2.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获批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现有系统与新建系统无关联的,相关证照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生产,转入新系统建设;现有系统与新建系统有关联的,煤矿开始改造时,现有系统停止生产,按照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
  3.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获批30万吨/年及以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2019年12月31日之后现有系统停止生产、改造新系统。3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系统建成并达到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批保留,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采矿许可证尚未及时换发的煤矿,2020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新采矿许可证换发,在此期间相关证照正常办理延续。到期未办理的,不再延续。
  (三)未明确处置意见煤矿。煤矿企业须在2019年6月30日前明确处置意见并申报,此类煤矿必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未取得批复的,自行淘汰退出;取得批复的,按照前述已批关闭煤矿或已批保留煤矿进行处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指导,对煤矿在分类处置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市(州)、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对辖区有关煤矿逐一排查,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煤矿有序退出、社会稳定。退出煤矿业主要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实质关闭。
  (二)强化安全监管。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纳入年度关闭退出范围煤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煤矿监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严防煤矿突击超能力生产。
  (三)实行财政奖补。对2019—2020年关闭退出煤矿,按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17〕95号)规定,继续实行差别化奖补。参与兼并重组的关闭煤矿,9万吨/年的奖补190万元,15万吨/年的奖补270万元,21万吨/年的奖补350万元,30万吨/年的奖补460万元;参与兼并重组后,保留煤矿和配对关闭煤矿整体退出的,按产能10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不参与兼并重组、直接关闭退出的煤矿,按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仅取得采矿许可证未批复设计的奖补标准按规定减半计算。奖补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四)确保煤炭供给。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影响的煤炭产量,各市(州)、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通过加快煤矿建设、实施机械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科学安排煤矿正常生产建设时间等措施,释放新增产能,稳定电煤供应,确保完成煤炭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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