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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发表时间 :2018-08-20 11:30:23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8月13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
  通知规定,要正确把握林权类型。农民集体所有的家庭承包林地、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家庭承包林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统一作为承包经营权登记。自留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以及由农(林)场、垦殖场等国有单位经营管理属国家所有的林地,可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原已作为林地使用权进行登记的,原登记继续有效。当事人要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应首先审核是否属承包经营权,对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按照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
  通知明确,根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要求形成的经营权,国有林地使用人出租林地、以及农(林)场、垦殖场职工承包本农(林)场、垦殖场等国有单位林地,不纳入不动产登记。
  通知强调,要规范填写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一是规范填写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注明“某农民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以记载林地所有权情况;二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注明“其他方式承包”,以区别于家庭承包;三是自留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注明“自留山”或“集体统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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