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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条”带给地勘单位的市场机遇

发表时间 :2018-06-14 08:24:38 来源:中国矿业报

  2016年5月31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项计划因包含十项土壤污染治理措施而被业界称为“土十条”。“土十条”作为今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战略部署和行动纲领,给正在转型中的地勘单位带来了新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挑战。
  “土十条”浅析
  2013年发布的“大气十条”和2015年发布的“水十条”重点都在“治”,对于大气和水来说,源头和末端治理非常重要。但是“土十条”的出台,并非业界期待的修复盛宴,而是将“保护和防控”作为重点,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积累性和不均匀性的特点,因此采取以风险管控为主的防治策略,依土定用,土尽其用,是顺应国际土壤污染防治趋势并且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技术经济条件的有效做法。
  “土十条”的十项措施,可以分解为“两大基础,两大重点,三大任务,三大保障”。
  两大基础分别是第一条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第二条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摸清土壤污染的基本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是今后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础。
  两大重点分别是第三条农用地分类管理和第四条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在摸清土壤污染的基础上,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用地要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回收以及再利用的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也就是说,自2017年起,每一块拟回收的企业用地以及变更用途的企业用地,都必须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三大任务分别是第五条保护未污染土壤、严控新增污染,第六条加强污染源监管,以及第七条开展污染修复,简言之,保护、预防和修复。在加强污染源监管措施中明确提出,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污染企业的监测工作不再由环保部门负责,而是由企业自行监测,但并不是每个企业都会自行监测,因此必将引入大量的第三方监测。
  三大保障分别是第八条科技研发、第九条政府主导和第十条目标考核。三大保障措施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有效地推动了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开展。
  地勘单位面临的市场机遇
  我国污染土壤修复的很多技术仍处于实验室阶段,尚未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修复技术体系。大规模工程应用时,往往面临投资费用高、环境因素影响大和二次污染控制难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在很多时候仍被分别对待。虽然这种现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行政管理体制造成的,难以在短期内克服,但是作为地质工作者,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土壤污染往往与地下水污染紧密相关,“水土不分家”,目前这种人为隔离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的做法是违背科学原理的。面对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修复技术尚不成熟的形势,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土壤污染治理的投资,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5年为37亿元,2016年为90.89亿元,2017年预算数为112亿元,同比增长23.2%。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潜力,地勘单位面临的市场机遇有哪些呢?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十条”的首要任务就是摸家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是在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加密取样,要求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时间紧、任务重。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任务大部分是由各地市、县级环境监测中心完成的,采样点位布置非常稀疏。而且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监测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均比较紧缺,难以独立承担此次土壤详查任务。而地勘单位的优势在于多年从事大面积区域调查所形成的一套系统的工作方法,以及近年来开展大量的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价项目锻炼出来的大批技术人才,并且对深层土壤样品的采样技术而言,地质部门相比环保及农业系统也有一定优势。2016年12月27日,环保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启动了本次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地勘单位应积极争取承担本项工作。
  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土十条”以及2016年12月31日环保部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都明确要求:自2017年起,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关闭搬迁以及变更用途的,都要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这方面的工作目前并没有全国通用的技术规范,只有环保部在2014年发布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各地对开展此项工作资质要求也不尽相同,多数项目需要环评、工程咨询、环保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而有些招标项目对资质没有任何要求。目前做的比较规范的是上海市,上海市环保局发布了年度《本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结果公示》,只有在名录上的单位才能开展相应业务。2016年度上海市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名录中,一些当地的地勘单位也位列其中,例如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类中有上海地质调查研究院、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院以及上海市岩土地质研究院,修复方案编制类有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等。这些从业单位的考核指标并不苛刻,仅要求环境或地质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不少于10名,相关业绩至少1项,场地调查评估类要求实验室建设指标,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类无实验室要求。目前河南省并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但是省内各地勘单位应尽早谋划,提前准备。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土壤污染修复方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直都保持着较高的关注度,并且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目前在济源、焦作、濮阳都有土壤修复示范工程。在这方面该局得天独厚的优势是水文地质资料丰富、技术力量雄厚,而且目前国土、环保及农业部门并没有实现数据共享,国内做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大部分都极缺区域水文地质的数据。正如前文所说,水土不分家,掌握了区域内的水文地质情况,才能更有效地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地勘单位应很好地利用这一优势,立足于矿区修复,积极拓展耕地及企业用地修复领域。此外我们还应多关注修复方案编制类的项目,这类项目多是市场项目,除了技术方面的因素,还需要地勘单位拥有商务领域的综合人才。
  土壤环境监测。“土十条”以及2016年11月10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都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但并不是每一个企事业单位都有条件进行自行监测,因此,此项规定必将带来巨大的第三方监测市场。目前关于土壤环境监测的标准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等行业规范。一般土壤监测可以分为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面对巨大的市场,地勘单位应破除“等靠要”的思想,基于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价项目的实施经验,做好人员和设备准备,并在项目管理上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积极主动适应市场需求,推动自身的转型升级。
  未来10年,既是我国资源环境保护最艰难的时期,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关键的时期。而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仍处于初期阶段,各种规范制度仍不健全。目前全国地勘单位“百局千队”,业务领域重叠严重,怎样转型升级,探索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土十条”带给正在转型中的地勘单位一线新的机遇,地勘单位应抓住机遇,抢占先机,尽早进入这一领域,取得实践经验和实用技术,最好能成为这一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起草者,今后才有可能在市场发展成熟的时候拥有话语权。地勘单位要利用好技术资源优势,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建设,扩宽地质服务能力,不断发展自己、壮大自己,推动自身转型升级,共同服务“美丽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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