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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7-11-09 09:31:05 来源:矿产开发管理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数据库清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2010号)要求,为规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审批、管理行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就公告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制度。按照“谁发证、谁公告”原则,从2017年起,每年年底前,对截至当年11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矿业权基本信息进行公告。
  按照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试点要求已委托相关省(区)负责审批的矿业权,由相关试点省(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告。
  二、公告基本信息及平台。应在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基本信息包括矿业权名称、许可证号、矿业权人、矿种、有效期起、有效期止等。
  无门户网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公告外,还应在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网站中进行公告。
  三、公告流程及要求。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及时下载截至当年11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矿业权数据。对下载的矿业权数据进行分析、集体研究后,以正式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在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中的专题栏目进行公告的同时,及时将公告电子版文件(PDF格式,不能有红头和盖章信息)通过配号系统相关功能上传。部信息中心将收到的公告电子版文件及时传至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的专题栏目。公告及上传数据工作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请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勇于接受社会监督的高度,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公告工作,及时组织,督促做好本辖区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工作。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部将组织对各地公告工作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公告的,将在全国范围内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通报。
附件:公告信息示范格式
  2017年11月3日
附件:
  1. 公告信息示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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