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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加强对尾矿库监督管理

发表时间 :2017-11-02 10:24:37 来源:矿业报

  日前从相关方面获悉,《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等管理负主体责任,保证尾矿库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尾矿库设施完好。
  《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立项核准或者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报告批复、土地复垦方案或者植被恢复方案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道路交通主干线、铁路等生产生活设施的;位于大型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侧的;企业无主体矿山或者无合法矿石来源的;截河型或者建在河滩上的;服务年限小于五年的;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水产基地等法定禁止开采区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新建情形。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改建、扩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危库、险库的;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工矿企业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尾矿库地质勘察资料不全、无设计或者原设计、施工存在隐患的;未按设计管理和使用,堆积坝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经坝体稳定性勘察分析,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改建、扩建情形。
  《办法》要求,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强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整治矿业秩序,依法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矿山;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已规划建设的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不再进行新建居民区、工矿企业以及道路交通主干线、铁路等生产生活设施用地审批;加强尾矿库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原则,依法审查土地复垦方案,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报批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牧则牧”的原则进行土地复垦。
  《办法》强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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