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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3-06-17 09:29:27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8】83号
【公布时间】2008-09-28
【生效时间】2008-09-28

山西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83号

 
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2008年9月)  
         为推动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晋政发〔2005〕20号)、《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所涉及资源量已全部核定了价款尚未缴清的,原则上在采矿权转让前由原采矿权人缴纳。
二、在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按照187号令的规定,只征收了首期资源量(800万吨或1000万吨)价款,而剩余资源量尚未制定价款征收标准和核定价款。对于剩余资源量的价款,仍按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征收,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缴纳。
对于价款数额较大、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但最长不超过10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20%,并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三、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中已批准扩界或增层所涉及的新增资源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已核定了价款,因价款额较大而采用分期缴纳尚未缴清的,原则上由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转让前缴纳。
四、关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已缴纳资源价款的经济补偿问题。
(一)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187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二)被兼并重组煤矿在187号令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五、对于兼并重组时进行扩界或增层的新增资源,按照187号令规定的价款标准再上浮100%计征资源价款。兼并重组企业缴纳新增资源价款后,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以所缴纳新增资源价款的150%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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