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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 :2013-05-21 15:05:16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0】61号
【公布时间】2010-04-26
【生效时间】2010-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属地化改革以来,中央和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地勘单位”)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动融入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地质找矿成效显著,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地勘经济快速发展,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为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体制,进一步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作用和社会服务功能,在总结提炼各地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方向。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好已有优惠政策,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总体设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政策。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制度。探矿权竞争性出让时,要综合考虑勘查方案合理性、勘查作业能力、资金能力、业绩和信誉等要素,向实行探采一体化的地勘单位倾斜。对已经转制为企业或积极推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地勘单位,优先配置部分探矿权。
  三、支持地勘单位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对已经转制为企业或积极推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地勘单位,其实际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商住、工业用地的,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纳入地方预算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将出让收入用于解决国有地勘单位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
  四、完善勘查成果收益分配政策。国有地勘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并形成大中型矿产地的地勘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分享地质勘查成果的权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制定。鼓励从事矿产勘查的企业建立预设期权奖励地质找矿有功人员的制度。国有地勘单位转企的,申请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矿业权,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其价款可部分或全部转增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五、积极稳妥推进人事管理制度创新。地勘单位实行企业化改制的,可以参照一些省份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对原有的单位职工继续按照事业单位身份实行注册管理,进入企业后其工资待遇按照企业的制度进行分配,退休时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政策的衔接。改制后企业聘用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险。
  六、深化国有地勘单位内部改革。积极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有条件的可整合省(区、市)内国有地勘单位,建实建强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做大做强地勘企业,精简机关管理人员。鼓励地勘单位以局为单位做好结构调整,积极探索收入分配制度、人事制度、产权制度、法人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七、改善地质勘查工作环境。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努力改善和优化地质勘查工作外部环境。规范地质勘查施工涉及的占地等补偿标准,并按规定纳入项目预算。完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预算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制定全成本核算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取费标准。及时提高野外地质工作津贴及高原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充分调动野外一线广大地质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引导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管理职责,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为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有地勘单位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突破,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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