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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接续矿区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3-05-21 14:45:29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公布时间】2004-04-22
【生效时间】2004-04-22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接续矿区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的有关内容,做好煤炭企业接续矿区的审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划定接续矿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接续矿区是1998年以前经原国家计划部门、原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该煤炭生产企业的规划开采区或接续矿区;
(二)为建设大型煤炭生产基地的煤炭企业规划在5年内进行开发的接续矿区。
二、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原国家计委、原煤炭工业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已有矿权基本情况(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生产建设及开采能力情况;
(四)企业的发展规划及设立接续矿区必要性的论证报告;
(五)申请接续矿区的地质勘查报告、相关地质图件、按部规定应提供的资源储量登记表以及评审备案(认定、审批、审查)文件;
(六)申请接续矿区中因有他人的探矿权、采矿权而影响矿区总体设计方案的,申请企业应提交联合、转让等解决方案。
三、审查批准
煤炭企业的接续矿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申请接续矿区内无相关的矿权,如设有相关矿权,应在扣除已有矿权后,对矿区总体布局、统一规划无重大影响,或有联合、转让等解决方案;
(二)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及发展规划与保有储量和所申请的接续矿区储量相适应;
(三)能够就近利用现有的生产设施;
(四)企业无长期持证不建设、不开采的情况;
(五)企业无因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正在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审批程序
接续矿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受理和审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登记。部可以根据需要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可以根据审查工作中的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
五、申请探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
接续矿区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不到开采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在审批时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开采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在审批时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
接续矿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保留期,因企业建设需要经批准可延长到五年。
煤炭企业申请的接续矿区经确认后,不得以竞争性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接续矿区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在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时,应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有关手续。
接续矿区办理探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后,由国土资源部予以公告。
六、时间安排
接续矿区受理时间从本文下发之后起到2004年12月31日止。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接续矿区申请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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