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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做好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3-05-20 12:52:36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颁布单位】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发文字号】储发196号
【公布时间】1995-11-8
【生效时间】1995-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机构设置,供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设使用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否则不得作为建设依据。国务院专设的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专设的省级矿产储量委员会是法定的两级审批机构(简称两级储委)。
  自1953年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成立以来,两级储委认真履行统一审批各类矿产储量的职责,为国家各个时期的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历史上,由于储委工作受到冲击,统一审批制度遭受破坏,而使国家相关建设项目蒙受重大损失的沉痛教训应永远记取。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制度仍然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必经管理环节,需进一步加强。尽管矿产勘查、开发日趋资金多渠道、管理多样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无论何种资金来源,无论何种管理形式,凡是供建设使用的矿产储量报告,都必须经储委审批。在1993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决定继续保留全国储委,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统一审批储量的必要性。1995年3月,邹家华副总理重申:“全国储委会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审批、认定经过勘探后的矿产储量。”“国务院授权全国储委会代表国家来认定、审批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勘探的矿产资源储量,这是它的首要任务。”同时明确指出:个别勘查单位提出是否可以仅凭合同验收储量或由勘查部门自审来代替储委会统一审批储量,这反映了一种错误认识,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误解。
  近来,煤炭、黄金储量报告一再出现的自勘自审或由业主审批是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予以制止。请各有关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自觉遵守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制度。请计划部门、金融部门、土地部门和矿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协同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矿产储量统一审批制度。同时,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储委的领导,加强管理,做好储量报告审批工作,为矿山开发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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