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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关于矿产储量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3-05-20 12:49:55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颁布单位】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
【发文字号】全资办发60号
【公布时间】1997-8-22
【生效时间】1997-8-22
各有关工业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源 (储)委办公室:
  近来,一些生产矿山根据各自的情况相继提出了要变更(划转、降级、非正常注销)矿产储量的请示,今后各省(区、市)都会碰到,考虑到矿产储量的增长和注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应严肃认真对待。为统一方法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储量,因工业指标改变或其共、伴生矿产难于开发利用等原因需要变更储量者,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生产矿山或聘请有关专家根据选冶试验结果或生产流程实际综合回收的资料(各有益元素选矿回收率、精矿中伴生的有益元素富集程度、尾矿中各有益元素的品位情况等),编写矿产储量变更的报告。阐明变更储量的理由(包括技术和经济方面)并提供必要的论证。
  2.由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确认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该储量报告的原矿产储量审批机构;
  3.原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根据生产矿山提交的报告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聘请有关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查意见书。经资源委办公室核查后,报请矿产资源委员会副主任签发,下达矿产储量变更批准书。
  二、申报变更矿产储量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储量变更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
  1.报告名称,矿区位置、交通。
  2.报告审批单位名称、审批文号及批准储量。
  3.矿山开采史,矿山近期生产情况,经营情况及最近年度保有的储量。
  4.申请储量变更的理由:
  (1)现阶段国内外对本矿种的选冶技术水平及生产状况;
  (2)原报告提交的选冶试验成果资料及主要结论;
  (3)申报储量变更的有关元素样品采集及化验分析的有关资料;
  (4)申报储量变更的有关元素的储量计算依据、表格、文字描述及有关图件等;
  (5)矿山企业在生产中可以作为依据的有关数据及资料。
  (二)有关附件:
  1.原审批该地质报告的审批决议书或有关部分复印件。
  2.选冶试验成果及生产矿山近期综合研究、综合利用的成果及其复印件。
  3.与申报储量变更有关的图件及资料等。
  上述要求,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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