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3-04-17 13:48:5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13〕23号)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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