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开展老矿山矿产资源潜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关于开展老矿山矿产资源潜力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矿勘办函〔2013〕5号)精神,为推进我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有效实施,认真做好老矿山找矿工作。现就关于开展老矿山矿产资源潜力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是国有(包括国有控股)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井),矿种包括铁、铀、锰、铜、铅、锌、钨、锡、锑、镍、金及部分稀缺矿种。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调查,并汇总调查成果,编写调查工作报告。
三、矿山企业是老矿山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的主体,要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拟定的调查报告提纲及技术要求,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调查,编写调查报告。亦可委托相关地勘单位完成调查工作。没有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调查的矿山,不能纳入国家老矿山找矿项目计划。
四、完成时间及有关要求
1、请各市国土资源局按要求填制《拟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调查矿山一览表》,于2013年4月2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2、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将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的安排,适时组织有关矿山矿产资源潜力调查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参加老矿山矿产资源潜力调查报告编制技术要求培训。
3、请各市国土资源局在2013年9月30日前,组织完成老矿山矿产资源潜力调查报告的汇总、总结工作,并按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由于老矿山矿产资源潜力调查工作时间紧、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既充分调动有关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又要保证调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