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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矿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章程

发表时间 :2018-06-08 08:31:58 来源:中国矿业联合会

  中国矿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中文名称:中国矿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China Min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Union,缩写:CMICU。
  第二条 联盟性质:中国矿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是由中国矿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矿联”)牵头发起,集合矿业企业、地勘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会员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参加,共同推进矿业国际产能合作的平台组织。
  联盟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三条 联盟宗旨:贯切执行党和国家坚持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本着“协调服务、诚信自律、合作共赢”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一带一路”区域为重点,整合国内行业资源,发挥统筹协调优势,建立矿业国际产能合作全方位服务平台,促进政策沟通、信息共享、产业协同,共同推进中国矿业国际产能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联盟功能范围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功能范围:
  (一)尊重国际矿业合理分工及通用规则,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及企业需求,努力搭建与有关国家政府及企业间沟通协商平台,促进国际矿业产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二)建立与主管国际产能合作的政府部门经常性沟通,反映矿业企业国际产能合作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争取有利于中国企业国际产能合作的相关政策和境外项目支持;
  (三)建立联盟内部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合作共赢机制,化解同行业恶性竞争,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联盟成员有序良性参与矿业国际产能合作;
  (四)开展企业间国际合作的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增强国际合作水平;
  (五)构建国际合作高效服务平台,促进各类企业资金、资源、项目的衔接,促进联盟成员单位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联盟成员提供有效的专家咨询、信息、项目对接等服务;
  (六)发挥对外窗口作用,跟踪国际矿业经济形势,开展矿业国际产能合作调研,拓展信息渠道,为成员单位发掘与推荐合作发展机会,加强与国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维护企业境外投资权利和权益;
  (七)开展境外合作统计分析,研究矿业发展趋势,加强对境外矿业投资面临的特有问题的研究,探索矿业国际合作策略;
  (八)建立健全联盟合作共赢机制,敦促企业规范运作,遵守他国法律法规,尊重国外宗教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中国矿业企业的良好国际形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联盟实行单位成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国内外依法设立的矿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或机构;
  (三)申请单位为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
  (四)自愿申请加入联盟。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出加入联盟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通过联盟授权会议审议通过;
  (三)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九条 联盟成员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和建议的权利;
  (三)监督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优惠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种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入盟自愿,退盟自由的权利;
  (六)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联盟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联盟合法权益,执行联盟决议;
  (二)服从联盟的监督与协调;
  (三)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联盟共同的利益与名誉,保守联盟相关的商业秘密;
  (五)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退出联盟程序:
  (一)联盟成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联盟。
  1.自愿提出退出联盟的;
  2.有违反联盟章程的,有损联盟权益行为的;
  3.拒不执行联盟通过的决议的;
  4.有违法或列入不诚信黑名单行为的;
  5.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联盟活动的;
  6.丧失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资格的;
  7.发生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联盟成员资格。
  (二)发生第十一条(一)中2-5款情形的,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退出联盟应提交书面材料,并交回相关证件。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联盟组织机构由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组成,理事会领导联盟日常工作,对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成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及负责人的任期也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提名、选举和任免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决定联盟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联盟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相当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原则上应为其单位的决策层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不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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