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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联合会:绿色矿业发展战略联盟章程

发表时间 :2018-06-06 09:31:42 来源:中国矿业联合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中文名称:绿色矿业发展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Green Mining Development Strategic Union,缩写:GMDSU。
  第二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由中国矿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矿联”)牵头,联合相关行业协会、矿业企业、地勘单位、科研院所以及金融、装备、技术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合作原则,共同发起成立的绿色矿业建设平台。
  第三条 联盟宗旨:贯彻党和国家生态文明与矿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本着“互学互鉴、协调服务、合作共赢”的原则,发挥统筹协调优势,建立绿色勘查、绿色矿山、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的全方位服务平台,促进信息共享、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打造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第四条 本联盟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接受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职能:
  (一)宣传绿色勘查、绿色矿山、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法规,促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健康发展。
  (二)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绿色矿业示范区标准的建设与实践。按要求分别组织开展绿色勘查、绿色矿山、绿色矿业示范区的团体标准建设。
  按绿色矿业相关标准,遴选绿色矿业示范区以及绿色勘查、绿色矿山优秀企业。
  (三)拓展绿色勘查、绿色矿山、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的科技支撑。促进绿色发展新模式、新技术、新装备在矿业行业的推广和应用;建设探、采、选技术装备创新的“产学研”合作交流和成果共享、转让平台。
  (四)争取金融对绿色勘查、绿色矿山、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的支持。通过银、企合作衍生的多样化金融工具,为绿色矿山的一系列重大工程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达到金融机构与联盟成员多方合作共赢的目标。
  (五)发挥专家团队作用,提供规划、科技、金融、信息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
  (六)组织召开中国矿业循环经济暨绿色矿业发展论坛,定期交流绿色勘查、绿色矿山、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经验,树立矿业领域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新形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不另收取会费);
  (二)自愿加入本联盟。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由联盟办公室备案;
  (三)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八条 联盟成员权利:
  (一)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联盟工作的监督权与建议权;
  (三)优先优惠享受本联盟组织的各种培训和咨询服务;
  (四)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联盟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联盟合法权益,执行联盟决议;
  (二)服从联盟的监督与管理;
  (三)积极参与联盟活动;
  (四)维护联盟共同的利益与名誉,保守联盟秘密;
  (五)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退出联盟程序:
  (一)联盟成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联盟。
  1.自愿提出退出申请的;
  2.有违反联盟章程的;
  3.有损联盟权益行为的;
  4.丧失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资格的。
  (二)退出联盟应提交申请,并交回相关证件。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联盟的组织机构由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组成,理事会领导联盟日常工作,对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联盟工作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都不超过1年。成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及负责人的任期也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决定联盟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联盟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专家顾问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相当的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原则上应为成员单位的决策层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须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章  联盟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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