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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

发表时间 :2013-08-05 14:11:08 来源:中国矿业联合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矿业联合会(简称中国矿联),英文名称为:China Mining Association(缩写:C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我国矿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相关行业)的联合性社团组织。主要由矿业企业、从事矿业科研、教学、设计及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矿业行业协会、地方矿业协会(联合会)等自愿联合组成,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推动建立资源节  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推进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宏伟任务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调查研究矿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当好国家矿业发展战略和制定矿业方针政策的参谋助手;参与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矿联在矿业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桥梁作用,充分发挥中国矿联联系社会的纽带作用,为矿业、矿山、矿城、矿工(简称“四矿”,下同)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服务。
  本团体的强大支撑是“三个依靠”:即依靠主管部门的支持;依靠矿业企事业单位和矿业社会组织的支持;依靠矿业职工的支持。
  第五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会服从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本团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和健全党组织;依据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 “四矿”问题开展与矿业相关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制定政策与立法咨询建议与服务;
  (二)大力宣传和贯彻国家的矿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反映行业及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和矿业企业合法权益,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协商平台;
  (三)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科技理论创新,推广高新科技成果应用,推进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加快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广并履行《绿色矿山公约》,促进绿色矿业发展。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有关科技创新的奖励与评定;
  (四)推动矿业文化教育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矿业先进文化;
  (五)组织有关矿业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人才培训和专家服务;经政府部门批准,组织推荐、评选和宣传先进矿业城市、绿色矿山、优秀矿业企业和劳动模范;
  (六)开展民间中外矿业合作与交流,搭建“走出去、引进来”的服务体系平台,提供法律政策、资源状况、投资环境、投融资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矿业新闻宣传工作,办好矿业年鉴、会报、会刊、网站及其他出版物;
  (八)建立健全矿业行业自律性机制,参与制定行约、行规、技术标准,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矿业行业利益;
  (九)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别为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与矿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则成为本团体会员。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须经会长办公会审核。
  矿业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领导、专家,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决定,可授予荣誉会员。
  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荣誉会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具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荣誉会员);
  (三)向本团体反映问题或请求法律支援;
  (四)向本团体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监督本团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参加并支持本团体组织的调研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荣誉会员可以不缴纳会费);
  (五)履行承诺的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因严重违法违纪被查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会长办公会提议,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为贯彻以企业办会为主,联合矿业行业协会共同办会的原则,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依次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长办公会等机构,同时设立高级资政委员会作为顾问团。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的任期也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
  (五)审查和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大工作计划;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七)决定授予名誉职务人选;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矿业行业协会负责人、有代表性的矿业企事业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等,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主席团采用轮值制。
  第二十七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主席团会议,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研究行业内共性、全局性德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一人,由会长担任;轮值主席由主席团协商产生,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矿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矿业社团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成员、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并主持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人事制度和职工薪酬调整;对办事机构的工作实行领导和监督检查。会长办公会是本团体经常性机构,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须有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全面工作。本团体副会长在会长(会长办公会)委托下,分管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负责主持内设机构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团体领导机构的决定;
  (二)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召集和主持召开由秘书长 、副秘书长、直属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协调团体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围绕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心任务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提名并协商拟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的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决定。提名聘用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决定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受会长委托担任中国矿业联合会首席新闻发言人,代表本会发布有关重要信息与新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总工程师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本团体全面技术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审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经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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