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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发表时间 :2017-08-15 10:15:57 来源:绿色矿山微报

  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建设要求。
  一、矿区环境优美
  (一)矿区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厂貌整洁,标识、标牌等规范统一、清晰美观,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二)矿山开发科学合理,产品和废石生产、运输、堆存规范有序,废石、废水、噪声和粉尘达标处置。
  (三)充分利用矿区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建设“花园式”矿山,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矿区环境基本实现天蓝、地绿、水净。
  二、采用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方式
  (四)矿山开发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相协调,因地制宜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方式。
  (五)应采用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内排方式,及时复土植被;地下开采应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方法,减小地面塌陷;盐类水溶法开采老卤应充分回用或回注,不得外排。西北地区的资源开采,应注重水土保持、有效利用废水资源。
  (六)应采用有效选矿或加工方法,鼓励规模化集中建厂,实现矿肥结合或矿化结合。
  (七)应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
  (八)应有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的废弃物处置方法,充分循环利用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水以及废石、尾矿和废渣等固体废物存放和处置的场地应做好防渗和地下水监测工作。固液废弃物不得扩散到矿区范围以外,造成环境污染。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达到100%,废水处置达标率100%。西北缺水地区尾矿水、老卤利用率应不低于95%。
  (九)应采用湿式凿岩、加设除尘器、喷雾、洒水等措施处置采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凿岩、碎磨、空压等设备,通过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处理噪声。
  (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
  三、综合利用共伴生资源
  (十一)应综合评价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资源,采用合理技术和工艺确保共伴生资源综合回收。
  (十二)对磷矿应综合回收共伴生的铁矿、硫铁矿、氟和碘等资源;对于硫铁矿应综合回收多种有色金属、铁资源和热能;对于盐湖钾盐应综合回收共伴生的硼、锂和溴等资源;其它化工矿种也应利用成熟技术,实现综合回收。
  (十三)应对废石、尾矿等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实现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利用率≥40%(西北地区钾盐矿除外)。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物用于充填采空区、治理塌陷区、作为建筑材料等。
  (十四)矿山生产过程中应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应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一般达到85%以上;矿坑涌水在矿区充分自用前提下,余水可作为生态、农田等用水,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生活废水达标处置,充分用于场区绿化等。
  四、建设现代数字化矿山
  (十五)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应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
  (十六)鼓励推进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冶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率不低于70%。
  (十七)生产管理信息化,应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控制技术、智能技术,实现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机械设备控制信息化。
  (十八)产学研科技创新一体化。应联盟科研院所,构建创新团队,保证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
  五、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十九)应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化工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十)应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坚持诚实守信,并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应在公司网站等易于用户访问的位置至少披露:企业组建及后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绩效表现;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确保与利益相关者交流顺畅。
  (二十一)企业经营效益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办矿宗旨,加大对矿区群众的教育、就业、交通、生活、环保等支持力度,促进社区、矿区和谐,实现开矿一处,造福一方。加强利益相关者交流互动,对利益相关者关心的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应主动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并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项目建设或公司运营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有关部门对违反环保、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山企业,应依法严格追责。
  (二十二)应加强对职工和群众的人文关怀,企业职工满意度和矿区群众满意度均不低于70%。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不得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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