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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岩气的基本矿权制度

发表时间 :2013-06-08 10:51:33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页岩气的基本矿权制度

一、如何参加页岩气招标
《国土资源部页岩气探矿权招标公告》规定:
4.本次出让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初审+详细后审方式,资格初审对投标人注册资金、勘查单位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进行审查,资格后审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人条件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或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人民币叁亿元(30000万元)以上,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投标人应具有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或已与具有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3)投标人应为独立法人,不得以联合体投标。
5.每个勘查单位的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仅可用于1个投标人。
6.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投标同一区块。”
相比于第一次页岩气招标公告的条件,本次页岩气招标公告中对于投标人条件要求放松了很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允许本身无资质企业通过与具有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的方式参与招标;二、雨荨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参与招标。
这两方面该表能够促进投标主体扩大,对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的进入有着一定意义;但是也可能会造成主体资格的泛滥,页岩气的勘探毕竟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所以,即使企业有幸中标,在实践中也必须处理好如何将技术和资本更好的对接的问题,仅仅是对注册资本和财务状况进行规定是不够的。
同时,本次招标允许每个企业投标两个区块,也限制了关联公司对同一区块的投标,以此保证了招标的公平、公正。

二、如何获取页岩气矿权
2011年底,页岩气被批准成为我国第172种独立矿种,进行独立管理。此举意义非常重大,一方面是突破了国有垄断企业(中石油、中石化等)对于页岩气的垄断控制,让一般企业尤其是民营资本也有资质进入页岩气领域进行开发;另一方面,让页岩气的矿权管理机制从原先油气专属管理变成了与煤炭、钢铁类似的由国土资源部独立进行的一级管理。从而可以顺利适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240号)第四条规定: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 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 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同样的,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国务院令241号)第三条规定: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页岩气成为独立矿种之后,摆脱了必须经由国务院制定机关审查同意的必要程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土资源部直接审批登记,颁布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同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并办法第四条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所以,参与国务院招标的企业,中标之后可以立即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证,不需要额外的审批。

三、矿权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招标公告规定,本次招标出让区块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算。
同时,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标的探矿权人还必须履行以下的主要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9.国土部要求中标的探矿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意向书的内容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否则有可能受到罚款甚至吊销探矿权证的处罚。
10.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11.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费用标准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同时享有以下的主要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6.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附件:

页岩气的基本矿权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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